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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自首的认定与刑罚确定的适用性

2013-04-06

陕西开放大学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犯罪事实投案罪行

王 盈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公共教学部,陕西 西安 710119)

一、自首的认定

现实中,有些人犯了罪之后,努力想办法掩盖罪行,甚至逃避司法的通缉,有些人犯了罪之后主动归案。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之后主动向相关部门投案,并且如实的供出所犯罪行的人,视为自首。由此可以看出,自首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主动投案;其二是如实供出罪行。

1、主动投案的界定。

主动投案成立的条件,有着明确的时间限制,即从犯罪之后一直到归案之前这个时间段。如果没有产生犯罪的事情,当然就无案可投,要是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司法机关相关部门控制,也不会出现自首的可能。主动投案是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还没有被发觉,或者还没有受到司法机关的传讯,司法机关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罪行没有被发觉,但因形迹可疑而被司法机关传讯,通过司法教育,主动供出罪行的人,视为主动投案。犯罪后为躲避刑罚的处罚而逃跑,在被通缉的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明确认犯罪嫌疑人在投案过程中,但被抓获的。以上这些情况,都可以视为主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有多种可以选择的投案对象。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过程并起诉,可以向公安机关投案,也可以向检查机关、人民法院或者所在城乡的公检法基层组织投案。当犯罪嫌疑人决定投案时,这些都是可以选择的对象,不过不管犯罪嫌疑人在哪里投案,最终都会转到相关的侦查机关,其他的投案对象只是起到中转的作用。

出于犯罪分子自身的意愿,选择投案,这是主动投案的关键。主动投案时有两个问题需要有一定的认识。第一,投案的动机。主动投案是犯罪嫌疑人出于自己意愿而做出的决定,投案动机根据具体的情况因人而异,有的人可能是真心悔罪,有的人可能是害怕受到法律的重处,不得已而为之,但是不管是什么情况,只要是自愿的主动投案,都满足主动投案成立的条件。第二,主动投案中犯罪人的主动程度。犯罪嫌疑人在选择主动投案时内心往往比较复杂,有的是完全自愿的,有的是本身没有意愿,经过周围人的劝说而投案的,每个人主动的程度都有着较大的差异。不过从自首制度上来说,不管以上何种意愿,都属于主动投案。

主动投案后要自愿置于相关部门的控制下,等待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投案后要自愿地服从相关部门或者个人的管理。如果是在他人的帮助下代为投案,或者利用电话等通讯方式投案,要如实地告知所处的位置,静候相关部门的前来。相关单位或个人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投案后,在移交司法部门之前,犯罪嫌疑人也要服从投案单位或个人的管理,移交司法机关后,也要主动服从他们的管理以及控制。

2、如实供出罪行的认定。

主动投案是自首的前提条件,但是仅此一点,还不能构成自首,只有当主动投案后,并如实地供出自己的罪行,才可视为自首。如实供出自己所犯的罪行,是接受审查以及法律最终裁判的前提条件。

犯罪嫌疑人供出的罪行必须是自己的,而不是他人的。不过如果所供他人罪行成立,可能会视为立功的表现。供出的犯罪内容一定要真实可靠,不可以弄虚作假,要供出基本的犯罪事实,不要求是犯罪过程的全部细节。当其与他人共同犯罪时,主动投案中还要主动供出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不可虚假隐瞒,犯罪事实主要有犯罪主体与客体以及犯罪主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在供出自己的犯罪行为时要与犯罪事实一致,必须一五一十的交代,至于自身的行为构成何种罪,主要由司法机关来裁判,与投案人无关。

二、刑罚的确定的适用性

自首行为,一般具有明显的悔过自新情节,往往可以量刑从宽,减轻处罚的力度。自首从宽处罚在国际上也是普遍的刑罚裁量政策,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犯罪人在犯罪后选择隐匿甚至外逃相比,自首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对社会的危害,这往往也是我国刑法中量刑从宽的依据。

自首从宽处理符合量刑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在量刑时裁定的罪行要与犯罪嫌疑人的罪责对应。责任包括犯罪事实和个人人格两方面,这两方面直接关系到司法机关对刑事责任的裁定。自首从宽处理也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惩罚犯罪嫌疑人不是刑罚的目的,而是为了达到教育和改造的效果,减轻他们对社会的危害。司法机关在刑事裁定时要确保量刑的公平公正,使人心悦诚服,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自首从宽处理体现了刑罚的价值取向,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主动投案的决定是一种鼓励,有利于帮助他们真心的忏悔。

自首从宽处理有两种原则,绝对从宽原则和相对从宽原则。绝对从宽,不管犯罪嫌疑人犯了何种罪行,只要诚心悔过自首,量刑时一律从宽处理。这种原则使审判人员失去了灵活裁判的机会。相对从宽,则是根据犯罪情节以及具体情况,有审判人员依据刑法自主决定。

总 结

自首可以有效地使犯罪势力瓦解,使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减少了社会中的不安定因素,起到了很好的刑罚目的,在司法界具有重要的意义。自首也为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省去了很多的工作流程,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具有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不管犯罪嫌疑人犯了何种罪行,都要严格依照法律流程,依据相关的刑罚条例,明确罚当其罪,彰显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1]巩燕.浅析司法实践中认定自首的难点 [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02).

[2]何艳敏.试论司法实践中对认定自首情节的几点争议 [J].中国检察官,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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