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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与强制:财政收入征收的伦理演变和趋向调整

2013-04-06

关键词:财政收入伦理个体

王 庆

(兰州商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20)

改革开放以来, 尤其是1994 年分税制改革后,我国财政收入显著增长。1999 年财政收入突破1 万亿元,此后每增加1 万亿元所需时间间隔越来越短,2003 年达到2 万亿元,2005 年突破3 万亿元,2007年跳跃至5 万亿元,2011 年已增至10 万亿元。①财政收入的高增长虽然有力支撑了政府投资行为,却也引发了诸多争议和批评。例如,依照包容增长的含义所揭示的, 财政收入的高增长在协调中外经济关系、 协调我国各区域关系和协调收入等级不同群体之间关系上所发挥的作用就乏善可陈[1]。 相反,越是财政收入增长快,各种关系越趋于紧张,究其原因,忽略财政收入征收中的伦理内涵, 将征收过程中复杂的伦理关系简化为单一的经济关系是主因。

一、合作与强制的伦理演进

当前我国财政收入主要有税收收入、 收费收入和公债收入三种形式,②获取这三种财政收入最基本的伦理手段有两个:合作与强制。

(一)合作与强制的起源讨论

财政收入属于公共收入范畴, 它的出现源于人类公共行为的产生。概括起来,早期人类所从事的公共行为主要有三类:一是仪式类的,具有象征性,能够称之为组织的都会依赖于仪式化的行为来维持价值体系,并确保涉及人群对组织的权威性的认知[2];二是生产类的,具有存在性,生产是人类所面对的两个基本经济任务之一, 自有分工后生产就是由集群共同完成的;三是娱乐类的,具有体验性,这是发现自我和感知自我的手段, 只有在人际互动中才能完成体验。因此,财政真正的起源不是来自生产生活的多余品,而是要提供祭祀、生产和娱乐活动所需的各种资源。 当然,这三类公共行为都会导向合作,毕竟早期过少的人类在非常低的自然认知能力下, 只有通过集群合作才能保障生存安全。 故可以把合作定义为基于利害状况尤其是生存压力而自愿结成的相互作用的追求自身利益的多边关系, 关系中的各方虽相互作用,但仍能维持形式上的自由,并以追求自身利益为出发点。从合作出发,个体以集群形式在一个环境中发展[3],将部分资源集中起来产生了早期的公共收入,其目的是保证集群最大人数的生存。不过,集群间并不只有合作,纵观人类历史,在世界上各个地方都能看到各种集群为确保其身份认同而相互斗争[4]。 当集群间冲突所造成的死亡威胁甚至超过了自然界的死亡威胁,强制就出现了,人类开始由松散的集群向严密的组织过渡。可以说,强制就是基于权威非自愿结成的为实现特定目的而存在的命令与服从的义务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 集群内的合作和集群间的冲突会维持一种脆弱的平衡, 这一平衡会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认知能力的增强倾向于冲突, 甚至冲突会从集群间蔓延到集群内, 使冲突的源头——竞争通过外生性和内生性得以更多体现,集群内合作成份减少,强制成份却在增加。

为在集群间的冲突中获胜, 集群内开始有意识地进行个体身份安排、工作分工,阶层出现,公共收入最主要的组成部分——财政收入变得越来越明显且重要。有些人将专门从事生产活动,有些人将专门从事武装斗争活动, 有些人将专门从事解释祭祀工作。 那些不再从事生产活动的人只有得到其他人的认可, 依据他们所从事的非生产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才可获得生存所需资料。社会分化使剩余产品的提法更为贴切, 即给那些不从事生产活动的人提供生活资料,是原始财政下剩余产品的含义。社会分化来自于竞争压力,强制则是为社会分化服务的。通过强制, 可以固化由集群转换过来的有层级有分工的组织,使组织获得竞争优势。只有自己所在的组织在冲突中获胜,才能使个体实现自身利益。 但是,组织内个体间认可的过程如何进行, 哪些人可以不用生产就可获得资料, 哪些人要把自己生产的资料给予别人,这是最早的公共选择问题。不管划分标准是什么,这一过程既意味着合作,也意味着强制。

(二)合作与强制的伦理特征

1.合作的伦理特征

社会是协调的合作,在社会合作框架内,个体间会产生共情性、善良性等情感,这也是公共行为的情感源泉。 因此,了解合作的伦理特征,是有助于财政收入征收的:第一,合作具有小范围特征。 合作是从最初的亲缘关系开始的, 只要双方有足够密切的亲缘关系,合作这种行为就是能进化的,这是真正的利他主义。随着亲缘关系被稀释,只要合作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具有反应能力, 合作还是会渗透到越来越少的亲缘关系中。 第二,合作具有妥协性特征。 合作中的妥协会使一次博弈变成重复博弈, 只有在重复博弈下,合作中的回报伦理才能实现,即基于双方克制的妥协,会使双方在得到自己利益的同时,也能关心对方利益。 第三,合作实现途径的多样化特征。 合作是基于利害关系而结成的多边关系, 关系中的各方相互作用的出发点都是追求自身利益, 这也是合作一直存续的原因所在。 从合作的主体上看, 有个体、组织和国家,由这些主体所构成的多边关系是极其复杂的, 合作的实现途径也会因合作各方主体性质的不同而变化多样,如适用于个体间的协会、宗教等形式,适用于组织间的垄断、公司等形式,适用于国家间的共同体、联盟等形式。

2.强制的伦理特征

从合作与强制的起源上看, 合作与强制大不相同,不过,合作到强制的转换却是渐进的。 一系列因素的存在,使合作产生变得困难起来,才会通过公权力的强制迫使个体服从。 具体来讲,这些因素有:一是人口的不断增加会使竞争扩大化, 个体间自愿合作才可能转换成强制服从; 二是由于社会分工中闲暇的变化, 使那些不劳而获或只需间歇性劳动就可维持生计的人逐渐占据了合作的主导, 而长期从事生产活动的人则没有参与和管理合作的闲暇, 长此以往,当合作各方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不再相等时,合作方式也就演化成了强制方式, 拥有闲暇的人成为了强制方,没有闲暇的人成为了被强制方;三是自有政府出现以后, 个体间的合作关系由直接的人与人合作,变成了间接的“人—政府—人”合作,政府成为中介,人与人之间的直接合作空间被挤压,以政府为中介的合作关系也因政府的强权而转向了强制;四是流动能力的提高,使个体间的接触不再固定,短暂的接触无法保证合作就能得到回报, 合作自然会减少;五是信任的不断消失,导致合作的减少。

与合作相比,强制具有如下伦理特征:第一,强制的行政性, 大部分强制都是通过行政来展现与运作的。 第二,强制的依赖性,强制的产生和存在反成了强制永续的理由。人的命运并不平等,自然禀赋更好的人要证明自己的好运是必然的, 而这种必然性的正当化就来源于强制。另外,社会分层是有利于强制开展的,分层越多越细,强制性就越明显,同一层级下的合作关系则会减少。 第三,强制的扩张性,制度强制会导致官僚机构追求自身规模的不断放大,从而由民主的限制走向纯粹的权力。

应该说, 强制的这些特征意味着采用强制手段征收财政收入会带来一系列负面效果:第一,非人性化。现行的制度强制是依托官僚体系得以实现的,官僚体系越是完美,强制就越显现出非人性化,即要从业务处理中排除一切有关爱憎等个体的感情因素和无法计算的社会因素。 第二,刚性化。 对强制的依赖意味着强制的使用是刚性的, 这反映出强制所具有的完全与合作相反的冷酷和对抗的一面。第三,高成本。强制的成本高于合作,首先是非人性化的强制会容易产生功利主义, 认为只要能够满足多数人增加的利益之和大于少数人损失的利益之和这一前提条件,就可以牺牲少部分人利益,以换取更多人利益的增加。 至于牺牲的选择标准和执行过程,则可忽略,参照个体自由和正义,这种牺牲无疑具有很高成本。其次是强制的行政性必然会带来效率低下。 以拉弗曲线为例, 该曲线说明政府任何规模的税收收入都可通过两种税率取得, 一个是高税率, 一个是低税率,为取得特定规模的税收收入,政府最好采用低税率,因为低税率对经济活动的扭曲作用相对要小。但从强制的扩张性出发, 拉弗所倡导的低税率很难实现,③效率损失一直存在,并随着政府强制公权力的增强而放大。

二、财政收入征收的伦理需求

合作与强制是财政收入征收最基本的两个伦理手段,对两者进行组合,财政收入有三种获取方式:自愿合作方式、强制合作方式和完全强制方式。④自愿合作方式能够保证合作各方形式上完全的自由,完全强制方式则是一种纯粹的权威关系。不过,现今大部分财政收入, 都不是采取单一的自愿合作或完全强制方式,而是强制合作方式。 这是因为,自愿合作受小范围特征限制,只适用于一定群体范围内,而不适宜收缴对象为全体国民的财政收入。 至于完全强制的情形就更少了, 毕竟即使在一种纯粹权威主义的命令服从式的义务关系中, 被强制者就其服从本身而言仍应有最低限度的自身利益可得[5],这是人性的底线。

从财政角度来看,财政收入具体形式的不同,主要是合作和强制所占比例不同造成的, 从而形成社会互动关系的不同。笔者认为,财政收入所要满足的伦理需求, 依据马克思定义的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可归结为从自然属性出发的通过合作得以实现的信仰需求和正义需求, 以及从社会属性出发通过强制得以实现的竞争需求和组织需求。

(一)合作:财政收入征收的自然伦理需求

所谓的自然属性,是说人和自然在物质、能量、结构、功能等方面存在的统一性[6]。 自然属性来自人的生存危机,其不仅包括人对具体物质的认识、使用等方面存在的危机,还包括人和自然在能量、结构等方面存在的协调危机。不过,这两种危机的解决都涉及“为什么而存在,相信什么”的信仰问题。 可以说,信仰是一种伦理型公共产品,为每个个体所拥有,通过解释个体存在的状态及演变, 来最大限度地消除个体的存在危机。更重要的是,通过对各种解释的传播和运用,使个体间会产生自然联系,那些拥有相似解释的个体天然能够达成合作。毕竟,合作得以产生的妥协性就来自于信仰, 它可以让只知道谋求自己利益的人能够承受适应合作要求以及由此服从于道德训诫的负担。 当然,这些能够达成合作的个体在相互影响过程中, 又会通过合作深刻印证信仰的存在及其正确性,正如“我们之所以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就是因为有一个内心的声音告诉我们, 说我们是对的”[3](P132)。 这是信仰与合作间的作用机制:因为有了信仰而天然地相互吸引,展开合作,又因为合作的深入而意识到信仰的存在并彼此印证,所谓的“我”因注意到并认同于“你”、“他”才得以自然确认。久而久之,因合作所实现的信仰被日常化和仪式化,也就成为了征收财政收入的正当伦理需求。

至于正义需求,如前所述,超出亲缘和地缘的合作,其产生需要的“一报还一报”的回报机制正是通过正义得到保证的。 对自己公正的诉求和给予他人正义,会带来两个结果:一是个体所在空间对其他所有人的完全开放;二是放大了自己所在空间。两种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正是在个体空间小范围内所作所为的长期存在及相互接触, 才会形成在一个放大的范围内所作所为是否合宜的统一标准, 正义的产生即是如此。 另外,两种结果具有顺序关系,个体空间小范围的存在及开放, 是放大空间形成统一标准的前提条件,故可以把正义界定为,运用自身理性客观的去评价和对待他人[7]。 从该定义出发,应注意到,正义的生成不是天然的,而是关系性的,指导一个个体判断正义的基本原则来自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的因果定律, 即给他人的品行以正义的回应,既尊重了自然的因果律,也使自己成为了个体可以期待的有理性的人, 从而成为合作链条中的组成部分[7](P134)。 这是正义与合作之间的作用机制:通过客观评价他人并给予他人回报,促使合作产生,进而促进个体自己的生活; 合作的广泛开展又会使客观评价和奖惩回报成为惯例, 直至上升为公共的行为准则, 正义因此也成为了财政收入征收中最基本的伦理诉求。⑤

(二)强制:财政收入征收的社会伦理需求

马克思所讲的社会属性, 是说人在从事物质生产、社会交往等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属性[6](P66)。 社会属性来自于竞争压力, 竞争分内生性和外生性两种情况。由基因进化所导致的竞争是内生竞争,这种内生竞争使我们人类具有了斗争的本能。 但当人以信仰和资源为基础集结成更为复杂的部落、 城邦甚至国家时, 这种内生竞争就逐渐转化为外生的信仰和资源之争。只有拥有更高级的信仰和更多的资源,才有可能在这种外生竞争中获胜。于是,竞争演化成频繁的军事冲突, 用军事胜利来证明彼信仰高于其他信仰, 军事获胜者也理所当然的拥有更多的人口和土地资源。军事冲突的日常化带来了军队的常备化,军队的常备化则需要人力和物资。对于统治者来说,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强制,要么劝说。故此,以强制性为特点的专制财政和常备军之间有了固定联系,军队的模式决定统治者能否向人民征用资源和征用多少资源[8]。 这是竞争与强制间的作用机制:竞争加剧致使强制征收,强制征收又增强了竞争力量,接着再用更强大的竞争实力征收更多的收入, 这种强制—征用的循环体系主导了诸多税种的产生与发展。

当然,胜利并不是竞争带来的唯一好处,竞争还能保证在竞争过程中所形成的组织的存在, 这将给个体提供实现他自己和他人最大利益的场所[7](P40),即组织本身。只是组织的形成和进化需要制度固化,这种固化不仅包括财政收入的征收, 也包括思想意识上的承认与尊重, 而促使制度固化的因素则是强制的自觉变动。个体在生存压力下走向合作,合作的复杂化又驱使组织生成并进化为社会。 但随着社会的发育, 社会不再仅仅是个体集合而成的无意识客观存在的组织网络,尤其是在现代资本主义文明后,社会变成了具有独立意识的有机体, 以资本为联系纽带,与个体构成矛盾统一。⑥因此,强制的执行过程既满足了制度固化所需的财政收入, 也印证了强制公权力实施的合理性, 从而使个体产生思想上的合宜性。这是组织与强制间的作用机制:组织不断进化的过程也是强制从自发到自觉的过程, 自发的强制随组织应运而生, 而后却因组织强制的成功走向自觉,强制开始变得为强制而生,组织也就不可避免地走向具有自我意识的社会有机体。

(三)强制合作:财政收入征收的发展伦理需求

合作与强制都是一种伦理关系, 合作是基于生存压力之上各方的分享或共享, 满足了财政收入征收的自然伦理需求; 强制是基于竞争压力之上各方的划分或夺取, 满足了财政收入征收的社会伦理需求。 不过, 财政收入征收中最常见的是两者的共存体——强制合作, 这是基于存在意义上各方的给予或认可,满足了财政收入征收的发展伦理需求,故强制合作可被理解为在承认个体自身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威权性组织所建立起来的相互作用的责权关系。它的存在有自然选择和社会选择的双重验证。 在自然选择过程中,出现的“共同进化”现象就是一种强制合作;⑦在社会选择过程中,基于共同发展,也会出现强制合作。⑧概括起来,合作能够形成信仰,坚持正义。人际关系中合作成份的增加,就意味着任何一个个体能在共同信仰下依照正义理念处理各种关系,这是一种善意的、和谐的自然关系;强制则有利于竞争,固化层级。 人际关系中强制成份的增加,意味着任何一个个体只有依附于特定的组织才能存活和主张,这是一种有取舍的、进化的社会关系。 强制合作的发展性正是对合作所产生的信仰伦理和正义伦理与强制所产生的竞争伦理和组织伦理的综合, 既包含尊重个体信仰和个体正义的需求, 也包含迎合群体竞争和社会组织的要求, 它应是人类形成集群并高度进化成复杂社会后的伦理发展方向, 自然也成为现今财政收入最主要的获取方式。

三、促进财政收入征收趋向强制合作的调整建议

回顾改革开放30 多年来我国财政收入的征收历程, 其绝对数从1980 年的1 159.93 亿元增加到2011 年的103 740 亿元,2007 年收入增速甚至还攀到32.4%的高点。但若从收入结构上看,则是税收收入一直占据主体,以2010 年为例,国家财政收入总计83 101.51 亿元, 税收收入为73 210.79 亿元,占88%。 其中,可转嫁的流转税合计约60%,不可转嫁的所得税合计约25%; ⑨非税收入为9 890.72 亿元,占12%,其中,专项收入2 040.74 亿元,行政事业性收费2 996.39 亿元,罚没收入1 074.64 亿元,其他收入3 778.95 亿元。⑩从这个收入结构中,可以看出我国财政收入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第一,财政收入征收单一,主要依靠税收收入。税收收入本身就有更多的强制成份, 再加上非税收收入中的罚没等强制性收入, 我国当前的财政收入征收中非自愿的强制因素远超过自愿的合作因素;第二,税收制度不合理,税制中间接税远高于直接税, 劳动收入纳税比财产纳税更为完整, 使得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超过了富裕阶层的税负,加上机会不平等和官僚体系固化等,财政收入的强制意味更浓。

过分突出税收的聚财作用, 并在强制公权力保障下倡导税收无偿性, 会把财政收入看作是政府权威凌驾于个人自由之上的集中表现, 而忽略了财政收入的起源在于个体间的自愿合作。由此及彼,依靠强制获取的财政收入用途都会受到质疑, 即政府以保障个体自由本身之外的任何目的为名而对个体征收都是不合宜的[9],更何况利用征收的财政收入去实现经济增长、社会发展与和谐构建等多层次目标。故从现阶段我国改革转轨与协调稳定同步进行的实情出发, 应对我国财政收入征收的强制趋向进行调整,增加征收中的合作成份,变强制趋向为强制合作趋向,达成个体对政府在财富分配上的宽容与合意, 才有可能建立满足包容增长要求的财政收入征收体系。11简要来说,促进财政收入征收趋向强制合作的调整手段应该是:

(一)改变相互作用条件

财政收入都具有公共性的特点, 公共性是衡量公共的形式化判断标准,体现的是合作的一面。故财政收入征收过程中合作成份能否增加, 还取决于公共性的具体表现, 即对个体与政府间的相互作用进行伦理界定和民生规范, 从而改变重经济轻社会的发展模式,增加合作的收益值。

1.建设伦理财政

“当每个人都能帮助其他人时,合作的潜力就会增加。但是当这种帮助是有代价的时候,困境就出现了”[10]。 长期以来,既是外在竞争压力,也是主观自我认同,我国财政走向经济建设道路,经济发展型财政所导向的是物质主义、消费主义和利己主义,若用这些主义来衡量,帮助别人自然是需要付出代价的,合作的困境又怎么可能不出现。从本质上讲,国家财政具有的应是更为完整的伦理性质, 而不是单一的经济性质。也只有在伦理本质下,财政才能概括信仰之要求、正义之要求、竞争之要求和组织之要求,才能更好地把强制与合作融合起来, 在科学严谨完成既定目标之同时,还能把善良性、宽容性、乐观性、前景性等伦理特征加入财政中, 从而在一个认知构建的伦理关系框架下把个体与政府统一起来,12而不再仅由经济增长为关系纽带联结个体与政府。 从这点上说,建国以来广泛认同的“国家分配”和“公共财政” 两阶段财政本质论都存在忽略伦理关系这一问题。13因此,应对财政的本质重新界定,必须强调,所谓的美好生活是奠定在和谐的人际伦理关系基础之上的,财政作为最重要的公共收入形式,其存在的意义应更多地表现在公共伦理关系的构建上。

2.实施民生财政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加强社会建设, 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并具体明确了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社会管理六大民生政策目标。 以此为依据,将民生修饰于财政之前,是对当前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财政的具体界定,解决了财政要做什么的问题,有利于财政收支的方方面面。就增加收入征收中的合作成份来说,实施民生财政有两个好处: 一是民生所确定的范围都是个体与政府交集所在,做好了民生,也就等于和善了个体与政府间的关系。 上述的六大民生政策目标都属于具有正外部效应的公共产品, 在我们寻求规范性的市场经济过程中, 泛市场化意识影响到了这些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导致供给不足且质量不高,这也是造成个体与政府间关系趋紧的原因之一,反而使各级政府更加依赖于强制公权力。 而强调并明确民生范围能有效地解决公共产品供给问题, 缓和个体与政府的关系。二是强调支出,会形成有利于合作的以支定收的财政收支关系。 财政收支间有以收定支和以支定收两种关系,历史上,在唐代两税法之前,并没有明确提出过以支定收的命题。新中国成立后,在计划体制导向下,财政收支间的均衡关系是以收定支的[11]。 从强制与合作的角度区分这两种关系,以收定支是以获取收入为核心,有多少才能花多少,而财政收入获取越多,强制意味就越重,容易走向无限政府。以支定收则是以确定需要为核心,需要多少才去征多少,而需要的确定是一个合作的过程,趋向于有限政府。 因此,强调民生性的公共需要,是有利于合作的。

(二)增大未来影响

美国学者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在谈到促进合作时认为:“如果未来相对于现在是足够重要的话,双方的合作就会是稳定的”[10](P89)。 因此,要增加合作成份,就需要增大未来的影响。增大的办法主要有两个:一是使相互作用更持久,二是使相互作用更频繁。

1.相互作用更持久

建国以来, 我国财政体制依次经历了1950—1979 年的统收统支制、1980—1993 年的包干制和1994 年后的分税制三阶段,具体规定了财政收入在中央和地方间的划分情况。但就每个阶段而言,这都只是笼统的概括。例如,在统收统支体制下我国先后采取了“统收统支”、“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以收定支,五年不变”、“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定支定收,收支包干,保证上缴,结余留用,一年一变”、“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变”7 种体制。 实际上,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一直是在统一集中财力到中央与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积极性之间来回摇摆[12],调整核心恰是财政收入划分。 收入划分的多变虽有利于创收激励的体制探索, 但同时也客观造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不稳定的收入划分关系, 并进而影响到财政收入征收中政府与个体无法形成更持久的相互作用,14自然形成不了亲密的合作关系。 因此,应该在完善税制结构和分税制的前提下, 形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稳定的收入划分关系, 使地方政府能够看到未来稳定的收入预期, 以增加合作。 具体来讲,一是完善税种体系。 现阶段,我国还是以流转税系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这种税制结构是间接性、生产性的,导致个体纳税人无法与政府直接沟通。应尽早健全所得税系和财产税系,使税制结构向直接性、公平性升级,这不仅可以增加财政收入,还可以让个体纳税人与政府直接沟通,达成合作的基础。二是固定税种在政府间的划分。1994 年的分税制虽对税种进行了具体划分,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变化不断,如个人所得税在1994 年分为地方税, 到了2003 年时已实际变为六四分的共享税。应在税种完善的前提下,依据“中央—省—县”的三级政府架构,对所得税系、流转税系和财产税系三大税类进行固定划分, 成为三级政府各自的主体税种, 以形成稳定的政府间收入划分关系。

2.相互作用更频繁

财政收入征收中相互作用更频繁的实现途径是增加协商和收入征收的分解细化。就协商而言,一个社会若没有彼此沟通的协商机制,很难实现妥协。毕竟内外竞争的加剧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这就意味着有限性始终存在,不可能出现全赢的竞争结果。只有通过频繁的沟通协商,达成在竞争中求发展、在让步中求共存的卡尔多—希克斯改进,才可避免在加剧的竞争中全输的悲惨结局。因此,拥有完备协商机制的社会才是一种和谐社会, 这样的社会虽不一定是人人占优的社会, 但却是可以紧密团结、趋向合作的社会。 就现代社会而言,最为有效的协商机制就是政府预算,一个预算周期下的编制、审核、执行和决算四阶段都存在协商,至于协商主体,既可能是各级政府间或行政与立法机构间, 也可能是公众与政府间。而我国现行预算却存在诸多缺陷,如编制中二上二下未能完全发挥作用、 立法机构的预算审核形同虚设、预算执行随意性太大等,使政府预算的民主化、透明度和计划性等功能发挥不足,也就谈不上形成有利于合作的协商机制了。 故应从这四阶段分别入手,通过编制科学化、审核实体化、执行法律化和决算预测化, 强化我国政府预算各项功能,使预算成为我国最实际最有效的协商沟通渠道。

至于收入征收的分解细化, 一是收入形式要多样化。我们知道,财政收入货币化过程是把征收问题集中化处理的过程, 通过统一的货币形式将复杂的伦理关系归结为单一的经济关系。这正如GDP 加总计算的前提条件是所有劳动没有本质区别, 忽略掉一种劳动区分于另一种劳动的特殊特点一样, 货币化也将一种财政收入区分于另一种财政收入的特殊特点忽略掉,而被统称为财政收入。15而对财政收入多样化形式的回归,例如实物捐赠、优惠政策、义工劳动等, 既是对征收的一种分解, 也是对合作的鼓励。二是收入征收可地方化。要把收入集中与收入征收区别开来,收入集中不等于收入征收也要集中。自古以来,我国都是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税赋的,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的合作思想的事实基础,16故应坚持收入征收地方化。

(三)培育公民社会

现代社会已发展到民权阶段, 这一阶段是通过公共选择机制来对财政收入征收行为做出决定的。也就是说,不管是一人一票的直接民主,还是一代理人一票的间接民主,都是以投票人作为选择主体的,这是民权阶段在财政收入征收方面开展合作的重要基石。我们说要培育公民社会,就是要使每个个体成为能够投出选票并为之负责的合格公民。 根据托马斯·马歇尔的观点, 公民概念和三个因素相联系,即个人自由的权利; 适当的、 有保障的生活水平的权利;参与权力运用的权利[13]。 从税收征收的角度看,应该包括下如方面:

1.明确个体基本权利

亚洲税务管理与研究组织认为: 新型的税收征收关系是以纳税人为中心, 纳税服务的具体内容取决于纳税人的需求[14]。 这种新型的税收征收关系反映出了个体是形成社会关系的支点, 更是改变社会关系的原动力。现实中的社会关系虽是极其复杂的,处于动态变化之中, 但其支点——个体是以权利作为生存基石的。 个体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生存的权利、自由的权利、平等的权利、拥有的权利、友爱的权利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等。 不管这些权利的起源有何不同,但有一点是共通的,即每项权利都是对个体独立性的一种肯定和确认, 也只有个体在不断被肯定和确认的过程中,个体的意识、行为才会变得越来越清晰,这也是财政收入征收采取合作的基础,即征收行为所对应的主体应是具有独立意识并能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个体。只有这样,合作的出发点——追求自身利益才是明确的,包括自身利益有哪些,如何得到自身利益等。 因此,应通过明确个体的生存权、所有权、平等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培育出善良的、宽容的、 乐观的和向前看的个体, 建立起牢固的合作基石——具有独立意识并能承担责任的公民, 从而增加合作的可行性,进而减少强制的使用,变恶的社会关系为好的社会关系, 变不和谐的社会关系为和谐的社会关系。

2.尊重个体发展权利

财政收入征收中不论是合作方式, 还是强制方式,有一点是一致的,即财政收入的获取应要满足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 这里的自身利益可集中体现在个体的发展权利上。至于所谓的个体发展,是说以人作为发展的目的、出发点、基础和手段,通过实现人的需要的全面发展而使人自身成长, 并达到生存自由、社会自由和精神自由的一种发展[6](P227)。 从这一概念出发, 尊重个体的发展权利就不仅是物质上的保障,还应包括精神上的保障,以形成全方位的以人为本的财政发展观。 如果财政行为目标能与这一点保持一致,始终把个体的全面发展放在首位,那么在财政收入征收过程中就会出现更多的个体合作意愿。

3.保障个体参与权利

财政收入征收中能否实现合作, 还取决于个体参与公权力运用的情况。一般来说,个体参与公权力的程度越深,个体意愿表达得越充分,合作越容易开展。 至于如何使个体参与公权力,从我国国情出发,除加强预算管理外, 还可考虑采用本地化下的小规模直接民主制,如社区民主。 当然,个体与公权力组织的合作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个体与公权力组织间需要平衡感情与理智的关系, 保证两者都会发挥相应的作用;第二,个体与公权力组织要相互理解,换位思考对方是怎样认识问题的;第三,个体与公权力组织要有良好的沟通交流;第四,个体与公权力组织要建立彼此的信任。

(四)强化教育

教育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效应, 促进合作开展是其中之一。具体说来,财税知识的普及和共情性的培养是从合作角度出发给教育提出的强化内容。

1.普及财税知识

与低等生物不同, 人类是依靠自己的认知能力生存的。 我们不仅仅依赖于自然界给我们提供的资源, 还可以通过知识的学习和掌握创造价值来维持生命。因此,作为理性思考产物的知识确保了人不必对对方获得的好处憎恨。 由于知识是人类获得价值的重要手段, 而且知识的共享不会给任何一个个体造成损失, 故知识的普及是人与人之间可以展开广泛合作的重要手段[7](P42)。 就我国财政收入征收的现状而言, 公众对财税知识的缺乏是造成强制过多的主要原因之一,尤其是对税收、收费、国有收入、预算管理知识的不足, 使现代财政中基于经验教训构建起来的征收体系在我国实践过程中反而被不同程度地误用或误解。 应明了我们需要学会生活在一个科学伦理已经变成社会伦理的世界中, 故使关心公共福利的人们具有一种关于个体权利和公共准则的基础知识是非常迫切的。从这一点上说,应加强对公众财税知识的普及教育,这样做,既能达成在公众的认知压力下促使政府规范化财政收入征收行为,增强政府与个体的合作意识;反过来,又能通过规范化的财政收入征收行为取得公众的谅解, 增强个体对政府的合宜程度。

2.教育人们互相关心

我国传统儒家文化用“仁道主义”思想表达了人是社会关系总和这一人的本质的深刻理解, 至于所谓的仁,按照孔子的回答就是“爱人”,是相互肯定相互帮忙的关系。 这一从人际关系上来界定人的思路是非常有利于合作的, 正如仁的实行所要求的以己度人、推己及人和成己成人,都是对合作中妥协性、宽容性、回报性的践行,也就是说,在一个合作的氛围下, 一个人不仅要看到别人与自己有相同的情感表达和生存需求, 不仅要承认别人与自己有相同的实践权力和实现权利, 还要尽力去帮助别人实现各种需要[15]。 应继承并发扬这一优秀的传统文化,教育人们互相关心,开展广泛合作,实现和谐。

四、尾 论

对于促使制度优化的因素, 有学者认为有三个方面:一是社会力量结构的自发变动,二是社会力量结构的自觉变动,三是对制度本质的认知提高[16]。 扩展开来,任何制度的生成、固化和优化,都应经历过这三个阶段:自发—自觉—认知提高(再自觉),财政收入征收自然也不例外。 个体从自身利益出发自愿结成合作,这是原始财政的自发阶段。但随着一系列因素的变化,自发合作变得越来越困难,同时,竞争压力也超过生存压力,合作逐渐向强制过渡。 不过,不同于合作善的一面,强制的行政性、依赖性和扩张性会促使强制不断放大, 这是自国家财政后出现的自觉阶段。虽然强制的自觉变动有利于内外竞争,却有可能造就出无限政府, 自由个体与强制公权的矛盾演化趋向于绝对权力。可令人怀疑的是,理性的自由个体能够自我克制, 那具有自觉意识的强权政府又该如何自我克制? 这既是现代物质主义配合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的短板, 又是进入到认知提高阶段的诱因。 需明白,强制之所以出现并发挥作用,正是因为个体间需要合作, 才会借助公权力迫使不同意合作的个体参与合作。故要想使强制行为实施下去,就需要给予并尊重个体各种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强制法律上的合法性和伦理上的合意性。也就是说,自由个体和强制公权应是共生共存的关系, 走强制合作道路, 使个体因生存而产生的合作主义与社会因竞争而进化的强制主义彼此依赖、彼此制约,才能避免人类社会走向增长的极限。

注:

①资料来源:2011 中国统计年鉴,2012 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公报,国家统计局网站。

②我国财政收入还包括国有资产收益,但这是我国所特有的二元财政,即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双重身份对应承担的双重职责。本文集中讨论的只是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及其职责,故未包括国有资产收益部分。

③例如瓦格纳法则的存在是一种证明,在时间序列上,政府职能不断扩大,财政支出无论相对份额或绝对金额均呈现逐步提高趋势。

④还有一种组合是合作强制方式,如垄断竞争、行业协会等,但其所获取的收入并不是以政府身份得到的,故虽属于公共收入范畴,但不是财政收入,这里不予讨论。

⑤如西方税收原则发展的三阶段中,第一阶段的古典西方税收原则下的威廉·配第、尤斯蒂和亚当·斯密;第二阶段的近代西方税收原则下的西斯蒙第、约翰·穆勒和阿道夫·瓦格纳;第三阶段的当代西方税收原则下的马斯格雷夫和纽马克都对公正(公平)原则进行了详细诠释和强调。

⑥以政府与市场关系为例, 当自由竞争成为意识主流时,小规模收支的政府就会出现,由个体内在张力维持组织网络存在并运转;当干预垄断成为意识主流时,推行赤字财政的政府就会出现,由外在强制压迫保障组织网络存在并运转。

⑦例如生物学最新的说法是,自然界半数生物都是共生共存关系,而且几乎所有的共栖同盟在相互依存过程中都必然有一方受惠更多。尽管这种寄生意味着一方所得是另一方所失,但从总体上来说双方都是受益者,因此契约依然有效。

⑧例如从公共地悲剧案例出发,解决公共困境的方法就有强制合作, 即让作为农民A 和B 所参与的共同组织的从外部给予压力, 强迫农民A 和B 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思路下依然选择合作解。

⑨直接税与间接税相比,间接税因可以转嫁,税负公平性较差,有更多的强制成份。

⑩资料来源:2011 中国统计年鉴,2012 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公报,国家统计局网站。

11 即实现和谐的财政收入征收目标,简便的财政收入征收过程, 完善科学的财政征收管理和合理控制的财政收入规模。

12 当然,这也属于政府实现善治的内容,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其基本要素包括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和回应等。

13 虽然从伦理关系的角度讲,公共财政的提法较国家分配已有进步,但实际执行中,所谓的公共产品大多集中在有形的基础设施领域内,依然很少涉及无形的伦理关系。

14 长期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征收的主体都是地方政府,故个体与政府在财政收入征收中的伦理关系是由地方政府决定的。 1994 年分税制改革后,征收体制虽被调整,但考虑到非税收入等其他收入形式,地方政府依然是我国财政收入征收的主体。

15 只有把各种财政收入看作是以货币为表征的无差别收入,才可以对来自不同亲缘和地缘的财政收入进行比较、替换和加减。从这点上说,量化衡量是会引致强制增加、合作减少的。

16 正是在特定区域内,所谓的“民”是确定的,官能被称之为父母官,个体与政府间的合作也就自发而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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