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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行政执法办案“案由”名称梳理及办案适用依据

2013-04-06怀化市农机局李泓峻

时代农机 2013年6期
关键词:案由管理条例收割机

■怀化市农机局 李泓峻

农机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填制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送达回证、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等农机行政执法文书时,首先就遇到“案由”名称的填写。从所了解的情况看,目前实际工作中的农机处罚案卷“案由”栏填写比较随意、不够规范的现象比较普遍,填写不妥当甚至错误的“案由”名称也不少见。因此,填写规范、简练、贴切并符合农机法律法规条文原意的“案由”名称,显得十分重要。

笔者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以及农业部相关规章对农机执法办案“案由”名称逐一进行梳理和规范并注明办案适用依据,供农机执法人员在办案、制作案卷时参考。需要指出的是,在立案和调查取证段文书中的“案由”名称前应加上“涉嫌”二字,如“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的农机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案由”名称必须写:涉嫌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1 安全监理执法办案部分

(1)未按规定办理牌证类的“案由”规范名称: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投入使用案;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案;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将拖拉机投入使用案;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将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案。此4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伪造牌证类的“案由”规范名称:伪造变造拖拉机证书牌照案;伪造变造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案;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证书牌照案;使用伪造变造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案;使用其它拖拉机证书牌照操作拖拉机案;使用其它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操作联合收割机案。此6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3)未取得证件类的“案由”规范名称: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案。此2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4)操作证件与机型不相符类的“案由”规范名称: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案;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联合收割机案;操作未按规定登记的拖拉机案;操作未按规定登记的联合收割机案。此4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5)操作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类的“案由”规范名称: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拖拉机案;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联合收割机案;操作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案;操作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案;操作安全设施不全的拖拉机案;操作安全设施不全的联合收割机案;操作机件失效的拖拉机案;操作机件失效的联合收割机案。此8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6)操作中使用管制药品及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类的“案由”规范名称: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操作拖拉机案;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操作联合收割机案;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案;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品后操作联合收割机案;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案;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联合收割机案。此6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7)违规载人及继续使用事故隐患机器的“案由”规范名称:使用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案;使用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案;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经检验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案。此3案,办案分别适用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8)转借牌、证类的“案由”规范名称:转借拖拉机号牌、行驶证案;转借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案;转借拖拉机驾驶证案;转借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案。此4案,办案适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9)使用报废机器、未进行年度检验类的“案由”规范名称: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案;拖拉机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案;联合收割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案。此3案,办案分别适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款、第六款。

(10)未投保责任强制险的“案由”规范名称:拖拉机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案。此案,办案适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七款。

(11)事故后逃逸、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类的“案由”规范名称: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当事人逃逸案;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当事人破坏或者伪造现场案;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当事人毁灭证据案。此3案,办案适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 监督管理执法办案部分

(1)农机维修证件类的“案由”规范名称: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机维修经营案;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机维修经营案;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机维修经营案。此3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2)违规修配类的“案由”规范名称: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案;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案;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案。此3案,办案适用国务院令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3)维修超越能力范围类的“案由”规范名称: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农机维修项目案。此案,办案适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4)维修条件及管理类的“案由”规范名称: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等技术条件达到规定要求案;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案;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案。此3案,办案分别适用农业部《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5)跨区作业类的“案由”规范名称: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组织没有兑现服务承诺案;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跨区作业案;扰乱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秩序跨区作业案。此3案,办案分别适用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3 科教执法办案部分

(1)驾驶培训许可类的“案由”规范名称:未取得农业机械驾驶培训许可从事农业机械驾驶培训业务案。此案,办案适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驾驶教学人员资质类的“案由”规范名称:聘用未经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教学案。此案,办案适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3)农机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类的“案由”规范名称:伪造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案;冒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案;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案。此3案,办案适用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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