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产权交易机构的市场化定位
2013-04-02喻泽文
喻泽文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兰州730030)
浅析产权交易机构的市场化定位
喻泽文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兰州730030)
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明确了产权市场的主体定位与发展方向,同时也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责定位。《通知》的出台,为当下正处在十字路口的中国产权市场指明了方向。其实,经过20多年的发展,产权市场已经发展成符合中国国情的、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具有市场化特征的新兴的资本要素市场。
从去年开始,与清理整顿一起倍受产权人关注的是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建设,被视为有关中国产权市场何去何从的方向性问题。然而与清理整顿工作意义不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过程显得更加复杂。但是,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3]63号),让情况趋于明朗,产权市场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关系开始“显山露水”。
《通知》规定由财政部牵头,国资委和发改委参与“改革和完善国有产权交易制度,推进产权市场化改革,实行统一信息披露、监测等,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进行督促检查”,明确了产权市场的主体定位与发展方向。
1 从理论角度看,产权和公共资源属于不同的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
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是包含财产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经营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的一组权利,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而公共资源则完全不同于产权,从经济学角度看,所谓“公共资源”是指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自然资源:一是这些资源不为某一个人或企业组织所拥有;二是社会成员可以自由地利用这些资源。
从上述概念出发,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可分离性,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等特性,包括激励功能、约束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协调功能等多种功能。以法权形式体现所有制关系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而公共资源则不具备这些特性和功能。
正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产权具有明确的资产所属主体,也有明确的可使用和支配权利的客体,所以产权的最大最主要的属性就是排他性。但是,公共资源不为具体的个人或企业拥有,不存在具体所有权,社会成员可以自由利用,这就决定其只具备竞争性,不具备排他性。
如果拿企业国有产权和公共资源做比较的话,二者之间的区别尤为明显。由国家独资的企业其所属权归国家所有,由此产生的一切权益皆归国家所有。但在股份制企业中,企业的所有权益归股东所有,股东拥有产权所包含的一切权益。而公共资源的所属权归国家所有,不存在个体或经济组织拥有其一切权益的可能。虽然,企业国有产权与公共资源有一定交叉和关联的地方,但是,在我国国企已大规模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今天,二者之间的这种相同点已变得微乎其微,难成主流。
2 从市场平台特征看,产权市场也有别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从市场平台主体特征看,产权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产权市场和证券、期货、金融等资本市场构成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产权市场的服务功能主要体现在股权有序流转和融资服务方面。产权市场与证券市场一样,除了从事国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权流转融资外,还更多地服务于民营企业、民间资本。
从市场客体特征看,产权市场交易的品种具有权益化资本的特征,与证券市场一样,主要为企业存量股权、增量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利的流通提供服务,均不具有公共资源的特征。产权市场交易品种的流转行为受到《公司法》、《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的调整。而公共资源的处置则与行政权有着紧密的关联度,受到《行政许可法》的约束。可见,产权市场与公共资源市场各有不同的法律调整范围,不能将产权市场与公共资源混为一体。
经过多年的发展,产权市场已走向专业化、市场化,具有明显的资本市场特征,它不是完全的政府行为,是独立于出资人、投资方的第三方交易平台。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要是政府主导下的公共资源的配置和交易,是明显的政府行为。
3 从法律角度看,产权市场开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法律赋予的职责
2003年6月4日国务院出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规定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承担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实施监督管理职责。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明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3号令正式赋予了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职责。随后,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按照这一文件,各省国资监管机构纷纷确立了本省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2008年,《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确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以法律的形式再次确立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企业国有产权的职责。
由此可见,由产权市场承担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是我国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的重要举措,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种历史选择。
4 从市场经济角度看,产权市场已成长为我国新兴的资本要素市场
产权交易行业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伴随企业产权制度变革而产生、演进、成长起来的新兴资本要素市场。
从1988到20世纪末,中国产权市场经历了产生和发展阶段,进入21世纪,步入快速发展阶段。2000年之后,我国国企改制和国家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特别是各地国有资本大量退出竞争性行业为产权市场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2003年下半年国资委成立,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角度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企业国有产权流转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实现交易在阳光下公开操作,产权市场成为国有资产流转的必经通道。自此,中国产权市场结束狩猎模式,正式进入主业时代。
随后,在服务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产权交易行业利用市场公信力,积极推动交易创新,业务领域由企业国有产权扩展到行政事业资产、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资产、涉诉资产等领域,逐渐开始为金融资产、物权、股权、债权、矿权、排污权、文化产权、民营产权、知识产权、林权、混合经济产权等非标准权益类交易事项提供融资服务。同时,为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融资问题,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陆续推出了增资扩股、股权质押、典当融资、融资租赁、商标权、著作权、经营权质押融资等一系列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产品或金融服务,产权市场形成了“融资工具集成商”的融资服务模式。
伴随着产权交易行业业务范围不断延展的是,整个产权市场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数据呈现递增之势。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全国产权市场国有产权交易数额为2342.03亿元,2006年为2435.69亿元,2008年为2750.55亿元,2009年为4127.23亿元,近两年,每年进入产权市场的国有资产高达万亿。如果将产权市场每年实现的各种产权交易量与证券股票市场的IPO同一口径比对,2004年至今,不包括全国技术产权市场平均每年实现的2000亿交易量,仅全国产权市场连续7年成交量,年度均超过了证券市场的IPO融资量。特别是2007—2010年,在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中,我国证券市场连续严重滑坡,实现融资量4000亿元左右。而产权市场却逆势增长,年均交易量达到了5000亿元以上,有力地填补了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滑坡对国家建设的影响,支持了实体经济稳定发展。
经过10多年的快速发展,如今,产权市场已经突破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范围,成长为我国新兴的资本要素市场,与证券市场、场外交易市场(OTC市场)、三板市场及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等一起构成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具备了自己固定的业务领域和独立的市场地位。
5 产权市场具备完善的交易制度和监管体系
2003年国资委成立后,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先后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等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制度规范产权交易行为。
在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务院国资委先后多次出台一系列配套法规、文件,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并采用“统一信息披露、统一交易系统、统一交易规则、统一过程监测”的“四统一”方式加强对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2008年国务院国资委通过产权交易网络动态报价实时监测系统,实现了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过程动态监控。与此同时,各地国资监管机构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对产权交易行为进行现场检查,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
各省依法成立的交易机构,也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台了本机构规范业务运行、加强风险防控的配套措施、操作规范及格式文本。整个产权市场形成了一套由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组成的交易制度,保证了产权交易业务的规范操作,有章可循,风险可控。
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成立后,更是致力于行业交易制度的规范和风险防控的加强,出台了行业统计、档案管理等多项涉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领域的规章制度,加强了对国有产权交易的规范力度。
综上,经过多年的发展,产权市场已经发展成符合中国国情的、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具有市场化特征的新兴的资本要素市场。不管是从理论上还是从产权交易业务实践中,都与公共资源有着本质的区别。二者不但不能相提并论,而且一旦融合势必造成混乱。《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在关乎产权市场发展的节骨眼上出台,很及时,保留了产权市场相对独立的身份和地位,对全国产权市场是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有利于产权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