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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期间伤害补偿的法律分析

2013-04-01潘渝棱

成都工业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工伤保险工伤实习生

潘渝棱

(成都工业学院 工商管理系,成都 610031)

大学生实习期间伤害补偿的法律分析

潘渝棱*

(成都工业学院 工商管理系,成都 610031)

将大学实习生和企业纳入私法领域的雇佣关系进行调整,是目前处理实习生伤害补偿的普遍做法。分析了现行法律法规的局限,归纳了普遍认同的实习生伤害补救办法,提出拟定针对实习生的工伤保险条款,以促进实用型人才的培养。

实习生;伤害;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工伤保险

为了满足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要求,高等学校对大学生在校期间参与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十分重视。无论是校方组织实习,还是学生勤工助学,都会面临一个校企合作双方最敏感的问题:在实习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补救。这个问题关系到企业储备人才、学校培养人才的质量,也事关双方共同发展的长远利益。本文拟从分析当前社会环境和现行法律法规入手,探讨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实习大学生工伤补救的局限

现行《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作工伤认定未作具体规定。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据此,劳动主管部门认定,实习生不具有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普遍认同的观点是:实习生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因为劳动者以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学生则是以学习一定的劳动技能为目的。工伤认定以劳动关系为基础,既然无劳动关系,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在解决争议时,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只能依据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雇佣关系直接向法院提出伤害赔偿诉讼。

申请劳动仲裁,只需要证明劳动关系和伤害事实,不必举证单位是否有过错;同时各省对工伤赔偿都规定了具体的计算办法,大大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以雇佣关系起诉则需要证明单位有过错,因伤害导致的损失需要逐一举证,且不能获得工伤赔偿里的停工留薪待遇、抚恤金、工伤死亡补助金、医疗及就业补助金等赔付款项。比较而言,工伤赔偿数额比伤害赔偿金更多。若受伤导致职业病,未在实习期间反映出来,其后的举证和索赔将更加困难。

目前,大多数企业招聘实习生,主要是解决短期用工问题,在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前,企业不会把重要或者复杂岗位的工作交给学生去做。从对企业的贡献来讲,大学生与农民工或其他新进员工并无区别;只是由于劳动目的不同,二者与企业的关系一为劳动关系,一为雇佣关系。笔者认为:以劳动目的来判断并决定是否是劳动关系,不应作为劳动关系认定的唯一标准。

二、对实习大学生工伤补偿的三种观点

某校机械系学生,在企业实习过程中因左手受伤住院,企业仅支付基本医疗费后便不再承担责任。该生由于此次受伤左手功能受影响,决定寻求法律援助。但在维权过程中,几经波折,最后一家法律援助中心终于同意其法律援助申请。通过与企业谈判,最终获得了一部分补偿,但仅相当于工伤补偿的1/3。这已算是比较成功的案例,更多的学生由于没有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而放弃维权。

在校企合作实习项目下,由于没有形成制度化的文本,缺乏统一的事件处理标准和流程,学生实习存在许多潜在的风险。由于大多数实习岗位在劳动力市场上由企业主导,因此,在校企合作协议中学校的话语权很少,双方责任的约定常常对校方不利。双方或者不签协议,或者只有一个空洞的,缺乏明确责、权、利分工的协议。学生个人的实习行为风险就更大了,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学生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地位,维权之路漫长而艰辛。针对大学实习生安全事故的法律救济,目前有三种可资借鉴的观点:

(一)把实习大学生纳入工伤保险的保护范围

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把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的保护范围[1]。其理由是实习生作为后备劳动者,实习是其将来走上工作岗位的一个重要步骤;而且,实习本身就是一种生产活动,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具有劳动的一般特征。事实上,原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十一条对在校生在实习过程中受伤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但是国务院2003年4月27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此条完全删除,而且没有另外做出规定。

(二)推出商业保险

目前,学生参加的保险主要有两大类[2]:一是属于社会保险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范围为学生因病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学生在寒暑假和符合学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等。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是25 000元,超过最高限额以后,按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最高赔付总额一般在10万元左右。二是属于商业保险类的大学生平安保险(简称学平险)。这一险种价格低廉,在保障范围上弥补了高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发生时医疗费用补偿”的不足;同时,根据相关政策,贫困生还可享受退还保费的待遇。但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一般意外伤害保险最高赔偿额大多为2万元[1],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最高额也仅有5万元,而且保险赔偿都是按比例赔付,这样的赔偿数额在遇到一般伤害时还能基本满足需要,在遇到重大伤害甚至死亡时,就是杯水车薪了。

(三)校企共同出资建立互助式基金

校企双方在国家社会保障部门尚未出台相关政策之前,可共同出资建立互助式基金[2],制定基金发放的相关标准及范围,作为学生伤害保险的补充。显然,这仅局限于校企合作学生实习项目,对现在大量存在的学生个人兼职行为不适用;另外,校方并未因学生到校外实习收取额外费用,这种模式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后两种观点只能作为大学生实习期间伤害事故的有益补充,不能作为主要保障措施。因为劳动期间的伤害事故虽然是小概率事件,但损失难以估量,保险费和互助式基金能够给予的补偿十分有限,而且不是全额补偿。如果发生重大事故,没有救济措施,学校、企业及学生都将陷入一场持久的缺乏统一评价标准的争端之中,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建议

应为大学实习生制定专门的工伤保险条款,将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受益范畴。

(一)将大学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的理由

1.世界劳动立法的发展趋势

已有的判例是将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确认为雇佣关系,而由劳动法保护雇佣关系是世界劳动立法的发展趋势,将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确立为劳动关系也是顺应发展趋势的要求。

2.劳动用工公平性要求

实习生的工作与企业员工面对的是同样的风险,而完成的工作任务对企业同样有贡献,区别对待客观上会造成不公平。事实上,目前德国、法国、卢森堡、挪威、俄罗斯、匈牙利和罗马尼亚等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将学生伤害事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来加以保护。[3]在德国,采用技术措施确保劳动安全与卫生的适用范围,就包括工业、商业中的所有工人、技术雇员、学徒、技工和工头等。[4]

(二)将大学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

企业为培养储备人才,会投入成本,但学生毕业后却不一定留在企业。其实,合格的毕业生是一种社会资源,政府理应承担一定的成本。如果硬性规定企业对实习生投保工伤保险且保险费全部由企业缴纳,同时要求必须用现金按期缴纳,否则将被处以加收滞纳金等一系列行政处罚,那么,必然会加重企业负担,企业从成本和风险考虑可能会选择减少和放弃使用实习生,从而严重阻碍实用型人才的培养。

为此,建议为实习学生,包括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等单独设立工伤保险条款,按照1∶1的比例,由接纳实习生的企业和政府各承担1/2的保险费用。同时,对接纳实习生的企业制订一些税收优惠政策。[5]这无疑为校企合作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有助于打破目前校企合作的瓶颈,促进高等教育改革和人才培养。

四、结语

校企合作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而事实上,企业面对每年数以万计的毕业生,却招不到自己需要的人才。由于缺乏一个良性的环境,毕业生到企业中常会遇到水土不服的问题,还需从头学起。将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可以降低企业风险,政府给予优惠,又可以降低企业成本,这是目前培养实用型人才最切合实际的选择。

[1] 余卫明,喻洁.论实习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J].时代法学,2011(1):34-38.

[2] 章金萍.高职顶岗实习保险保障机制的构建[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2):70-72.

[3] 孙树菡.工伤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56-57.

[4] 设立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的一些法律思考[EB/OL].(2010-09-03)[2011-10-01].http://www.hainu.edu.cn/stm/lawsx/201093/10276105.shtml.

[5]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大学生实习及其权益保障的法律与政策研究”成果报告[J].大学:学术版,2011(9):85-91.

LegalAnalysisofInjuryCompensationforUndergraduatesduringPracticalProjectinanEnterprise

PANYuling*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Chengdu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 Chengdu 610031, China)

It is a prevailing practical modus operandi to take university interns and enterprises in the field of private law adjustment and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for dealing with interns injury compensation .The paper analyzes the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 puts forward several universally recognized remedies for interns hurt, and proposes to study out the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for interns so as to promote practicality talent training.

undergraduate conducting practical project in an enterprise , damage,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labor relation, compo insurance

2013-01-26

潘渝棱(1969- ),女(汉族),四川达县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工商管理、法律,电子邮箱:63907758@qq.com。

D922.55

A

2095-5383(2013)03-00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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