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改革、消费主导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013-04-01邱家洪
罗 菁,邱家洪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统计与数学学院,湖北 武汉430073;2.重庆交通大学 思政教研部,重庆400074)
今年以来,随着欧债危机的持续蔓延,外需不足矛盾的突出,我国经济运行承受了较大下行压力,经济增速连续六个季度回落。为防止经济大幅度下滑,进入5月份,中央政府及时提出要“把稳增长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措施,尽快启动了一批“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借此机会,各地方政府又兴起了新一轮的投资热(据不完全统计,7月以来已公布的地方投资计划涉及金额已达20万亿元)。一些学者也积极站出来为这一轮投资进行理论论证,认为在“十二五”期间,用消费来拉动经济不可能生效。相反,另一些学者却强调要“走出依赖投资谋增长的怪圈”,认为未来5~10年是我国经济走向消费主导的关键时期。一时之间,在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对策上,形成了重投资刺激和重消费拉动的两派。本文拟在此背景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对消费主导及其相关问题作一探析。不当之处,敬请业内专家学者们批评指正。
一、消费主导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为切实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党在“十七”大作出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为确保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取得明显突破,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号召要“着力扩大消费需求”,坚持把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作为我国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根本立足点。至此,调整优化需求结构,着力扩大居民消费,作为一个事关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任务被提了出来。
事实上,马克思主义历来重视消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作用。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消费既是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又是社会生产的最终目的。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对消费问题进行了丰富而又深刻的论述,其突出特点就是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相互作用中来揭示消费的作用,其中尤其是对生产与消费之间的辩证关系进行了科学的分析。马克思认为,一方面,“生产直接是消费”,“生产媒介着消费”,“生产生产着消费:(1)是由于生产为消费创造材料,(2)是由于生产决定消费的方式,(3)是由于生产靠它起初当做对象生产出来的新产品在消费者身上引起需要。因而,它生产出消费的对象、消费的方式和消费的动力。”因此,“没有生产,就没有消费。”另一方面,“消费直接是生产”,“消费也媒介着生产”,“消费从两方面生产着生产”:(1)“只是在消费中产品才成为现实的产品”,不被消费的产品只是可能性产品;(2)“消费创造出新的生产的需要”,“创造出生产的动力”,“创造出在生产中作为决定目的的东西而发生作用的对象”。因此,“没有消费,也就没有生产,因为如果这样,生产就没有目的”[1]93-95。此外,马克思恩格斯在其它相关著作中,还论述到了合理消费与人的发展、适度消费与自然保护等辩证关系问题。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既将人视为发展的主体,坚持发展依靠人民,又将人视为发展的目的,坚持发展为了人民。以此来审视以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主攻方向的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审视以扩大居民消费为着力点的我国需求结构的优化调整,就是要以马克思主义消费观为指导,既坚持将扩大居民消费作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又坚持将提高居民消费水平作为我国投资生产的最终目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过去那种见物不见人的经济增长理念,真正让人民群众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切实维护和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理论的分析是如此,现实经济的发展要求也是如此。
多年以来,我国经济的发展一直依赖外需和投资,而消费需求不足、居民消费率长期偏低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尽管我们一直都在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刺激消费,但消费在GDP 中的比重却是逐年下降。从1992年到2009年,我国消费在GDP中的比重由62.4%下降到48%,其中居民消费率由47.2%下降到35.3%,为历史最低水平。相反,投资的比重却在上升。“十一五”期间,2006年投资占GDP 的比重为50.9%,2010年上升到69.3%;2006年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43.9%,2010年达到54.0%,其中2009年甚至高达91.3%。由于投资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使得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减弱,2006年为40.0%,2010年下降到36.8%,远远低于高收入国家74.1%的平均水平,也低于中等收入国家的54.6%。2011年,消费对经济的贡献率达到51.6%,这一上升主要与该年外需疲软和投资增速下降有关。
历史表明,当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处于其工业化、城市化的初始阶段,依靠资源投入,以较大生产性投资比重来推动经济快速增长有其合理性。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年均9.8%的经济增长率背后正是由占GDP 50%左右的高投资率支撑起来的。在经济高速增长的推动下,我国综合国力显著增强,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有效改善,但这种经济增长方式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带来了不少弊端、埋下了很多隐患。(1)资源环境压力加大,投资效率降低。多年来,我国“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不协调、难循环、低效率”的经济发展特点,直接导致了大规模投资、大规模生产和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大规模开采和浪费。(2)行业产能过剩,外需压力增大。2000年以来,中国经济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高速增长,钢铁、水泥、纺织、煤化工等众多行业产能过剩,大量产品不得不寻找国外市场,从而使我国经济的出口依存度剧增。(3)消费需求降低,通胀风险加大。投资扩张不一定必然带来消费增加,甚至还可能挤占消费,这是多年来我国实行“低工资、低消费”政策的重要原因之一。另外,投资过热刺激资金需求,导致银行货币投放量增加,造成流通领域资金量过多,从而加大通货膨胀的风险。(4)引发社会问题,不利社会稳定。政府主导的大规模投资建设会引发一连串社会问题,如国有企业垄断、政府官员腐败、财富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扩大,以及住房、教育、医疗、福利等民生方面的问题。由此可见,投资主导的经济社会发展方式是不可持续的,是与社会主义本质相违背的,它理应走向历史的尽头,也已经走到了历史的尽头。
事实上,经过30 多年来的高速发展,我国社会已告别“短缺”而走向“丰裕”。在短缺经济时代,生产决定消费,消费完全取决于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在丰裕社会,消费决定生产,决定大量库存商品的价值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再也不能够仅仅将消费作为经济增长的权宜之计,而是应当从经济社会的全方位角度重视消费,着力推进向消费主导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其二,从当前国际经济形势看,我国外需疲软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解决,而政府主导的大规模投资往往负作用较大,要谨慎从事,小心“微调”。在这种情况下,为有利于我国经济长期平衡较快发展,避免因投资过热和出口形势变化引起我国经济的大起大落,我们也应着力推进向消费主导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保持国家中长期经济增长的稳定性和协调性,有利于提升我国产业结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正因为如此,有专家才坚持认为:“实现由投资主导向消费主导的转型,既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成败所在,也是改革攻坚的重点所在;既影响短期宏观经济稳定,又决定着中长期的可持续发展”[2],“既是短期政策的着力点,又是中长期的战略选择”[3]。
二、扩大消费的主要障碍与体制改革
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认为,扩大内需主要指扩大民间消费;扩大民间消费是一个渐进过程,应由投资为主过渡到投资与消费并重,再到民间消费为主;当前扩大内需主要是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后顾之忧[4]。这是很有见地的。长期以来,消费难以对我国经济增长发挥应有的拉动作用,其基本原因就在于低收入家庭无钱可花、中收入家庭有点钱不敢花,而这又与我国分配结构不合理密切相关。通常我们简单地说:“生产决定消费”,但这种“决定”又是需要分配在其间起中介作用的。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是生产决定分配,进而决定消费。他曾明确指出:“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分配的特定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1]98这里所涉及到的,一者是生产要素的分配形式(即资源配置方式);二是以生产要素分配为基础的成果收益的分配,这两者都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以此来看,在我国当前,扩大居民消费的主要障碍有以下方面。
一是政府资源配置权力过大,政府收入快速上升压缩了居民收入和消费。中国虽然已经搞了20多年的市场经济,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依然起不到基础性作用,政府仍然保持着对基本的经济资源,如劳动力、资本、土地和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的配置权力。尽管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是行之有效的,但其中所存在的弊端也尽人皆知,它不仅带来了资源低水平的重复配置,而且带给了政府不受制约的经济权力,从而使政府通过高税收低福利等方式占有了太大比例的国民收入,以致于“国富民穷”。据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发布的《2011年中国薪酬报告》,2011年我国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相对比重不升反降,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名义增长14.1%,企业收入增长幅度20%左右,而全国公共财政收入增长24.8%。从2010年上溯到1995年,这十多年间,剔除通货膨胀因素,政府预算内财政税收(不包括预算外的土地收入和国有企业利润等等)翻了9.2倍,而同期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只增长了2.3 倍,农村人口的人均纯收入增长仅1.8 倍。从金额上看,预算内财政税收在2011年达到10.3万亿元,相当于4.71 亿城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或15 亿农村人口的可支配收入总和。相比之下,1995年的政府财政税收只相当于1.5亿城市居民或3.8亿农村人口的可支配收入之和。从1995年到2011年,政府财政税收相对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了2倍多,比农村人口的收入多增长约3倍。另外,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将考核干部业绩、衡量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指标放在GDP上,加上生产性增值税为主要税种的财政制度,这就必然导致地方政府对内依靠行政权力拉动经济发展,对外凭借行政权力争抢市场资源,从而把本地工作重点放在发展价高利大的重大投资项目上,而回避了那些对社会、对人民生活非常重要的投入。
二是国有资产收益不能为全民共享,特殊利益集团挤占了居民收入和消费。国有企业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基础,在法理上其资产属于全民共有。多年来,政府对国有经济的特殊支持提高了国有企业收入占比,降低了居民收入占比。在这里,一是使国有经济扩大了对自然垄断型、资源型及资本密集型行业的控制,降低了全社会就业吸纳能力;二是扩大了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之间盈利能力的差距,压缩了民营经济发展空间,降低了民营经济就业吸纳能力;三是使工业企业利润明显朝着少数国有垄断行业集中,国防军工、石油石化、电力、电信、民航、航运、矿产资源开发等垄断行业的利润迅速上涨。按理说,既然国有企业是全民的,那么其资产收益就应该由全民共享。然而,与必须向股东分红的民营企业相比,中国数目庞大的国有垄断行业过去却长期不向国家上缴红利,等于变相享受国家补贴,成为典型的特殊利益集团。从2007年起,国家开始向国企征收5%~10%的红利;2011年,国家又开始对垄断行业实行新的5%~15%的红利征缴率。但与西方国家相比,这个征缴率仍然显得过抵,如欧洲一些国有企业要将三分之二的税后利润上缴给国家。据财政部有关数据,2010年我国国企盈利19 870.6亿元,同比增长37.9%,但只有部分央企按照规定上缴了5%~10%共计440亿元的利润。由此可见,在我国,近9成的税后利润留在了国有企业内部,而这些利润大部分又属于垄断性行业,最后导致国有垄断行业企业的高收入、高储蓄,这不仅挤压了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而且非法占有了全体国民的应得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中国人就只有靠劳动获得收入,不可能增加真正的资产性财富。而在我国,劳动力价格是非常低廉的。
三是分配和收入差距扩大,平均消费倾向下降妨碍了居民消费率的提高。在我国,除了过高的财政收入和国企留利、过低的居民收入占比而导致社会平均消费倾向下降以外,居民收入分配在城乡之间、官民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差距扩大也导致了社会平均消费倾向的下降。如从1997年起,我国农民收入增长幅度就连年下滑,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之以前迅速拉大。进入新世纪以后,城乡居民之间收入之比也一直维持在高位。2000年为2.79∶1,2003年为3.23∶1,2010年为3.35∶1,2011年为3.13∶1。更令人值得关注的是,在我国社会还存在着大量的灰色收入。灰色收入主要与官员腐败有关,它大多来自权力的寻租、来自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漏失、来自土地收益的流失等。据有关专家推算,2008年,全国居民灰色收入总规模为9.3 万亿元,占到该年国民总收入的15%。灰色收入的80%集中在我国收入最高的那20%家庭里面,其中最高端的10%就占了灰色收入的62%。全国居民最高收入的10%家庭和最低10%家庭的人均收入之比是65倍,而非统计数据显示的23 倍[5]。我国居民如此巨大的分配差距、收入差距,必然会使社会平均消费倾向下降。研究表明,高收入群体收入的增加,边际消费倾向递减,平均消费倾向最低;中等收入群体平均消费倾向最高,但目前占的比重不大,加上缺乏良好的收入预期而不敢消费;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低收入群体,虽有强烈的消费欲望和最高的边际消费倾向,但有支付能力的需求有限。这样,我国消费市场特别是农村消费市场就自然难以启动了。
为什么扩大消费需求在中国那么困难?原因就在于有重大弊端的我国经济、政治体制,也就是不受制约的政府经济权力、享受特权的国企行业垄断和由体制漏洞、政策倾向所带来的以权力寻租、官商勾结、官款相傍为主要表征的官员腐败[6]。由此便在中国社会滋生了三大既得利益群体:以贪腐官员为代表的权贵利益群体、以垄断企业为代表的垄断利益群体和以房地产业、资源行业为代表的地产和资源利益群体。“一方面,这些特殊利益群体充分利用现有制度或政策空间通过攫取社会公共利益来放大自身利益,从而拉大了收入分配差距;另一方面,这些既得利益群体为谋求自身利益,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利益诉求渠道进一步谋求政策的倾斜,阻挠可能有损自身利益的改革措施,扭曲公共政策的公平和公正。”[7]这也就是为一些学者所说的“转型陷井”,即在中国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已“形成的既得利益集团、既得利益格局,阻止进一步变革的过程,要求维持现状,希望将某些原来看做是具有过渡性特征的体制性因素定型化,形成最有利于其利益最大化的混合型体制”[8]。
出路在哪里?唯有深化改革!
首先,要下决心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力争在国家政治法律生活、重要权力配置的一些关键领域取得突破。要加强党内和社会民主,强化人大权力和权威,转变政府行政职能,正确界定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的关系,彻底消除同科学发展和市场经济不相符合、不相适应的行政权力配置结构和部门利益,坚决避免国家与民众争利。要大力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大部门制改革,搞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大力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重构财政、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利益合理分配机制,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着力提高中等收入阶层比重和低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水平,真正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其次,要下决心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变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为市场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将该管的管好,将不该管的交给市场,决不能用自己的权力垄断市场、操办项目。要按照党的十五大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的决定,实现国有企业从竞争性行业退出;执行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对绝大部分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大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改造”;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要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建立健全资源收租制度,对国有企业征收较高的累进资源税;要提高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上缴比率,将国有企业利润特别是依靠政府特许经营等垄断因素取得的利润收归国有。
最后,要切实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从制度上解决与社会主义本质完全背离的灰色收入问题。有效预防和严厉惩治腐败是党和政府的一贯主张,是挥向腐败分子的一把利剑。目前,为防止公共财产流失,缩小居民收入差距,这把利剑主要应向各式各样的灰色收入砍去。在这里,一是应迅速实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及时公布官员财产;二是国家应该采取某些“有罪推定”方式,对超过本人收入且不能举证说明来源的过多财产,应视为非法所得而予以处罚和没收;三是应阻塞法律漏洞,加大惩处力度。现行《刑法》对属于灰色收入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只有5年,也没有划定具体的量刑标准,一些腐败官员就是钻了这一“空子”,降低了犯罪成本。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 迟福林.走向消费主导的经济转型[J].江南论坛,2012(1):6-8.
[3] 迟福林.推进消费主导的经济转型与改革[J].当代经济,2012(4):4-6.
[4] 厉以宁.扩大内需十论[N].北京日报,2012-02-13.
[5] 王小鲁.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EB/OL].(2010-09-01)[2012-08-15].http://view.news.qq.com/a/20100901/000001.htm.
[6] 金三林.我国消费不足的深层次原因及政策建议[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8.
[7] 刘志铭.收入分配改革:摆脱“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N].南方日报,2012-03-26.
[8] 孙立平.重启改革难在如何走出转型陷阱[N].南方都市报,2012-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