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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治宪法*

2013-04-01格里菲思田飞龙安思源

朝阳法律评论 2013年2期
关键词:权力法律政治

[英]J.A.G.格里菲思 著 田飞龙 译 安思源 校

Translations

论政治宪法*

[英]J.A.G.格里菲思 著 田飞龙 译 安思源 校**

有一位满腹经纶且最受尊重的人,在20世纪初曾短暂担任过议会议员,他叫西莱尔·贝洛克(Hilaire Belloc)。据说,许多年以后,当他年逾八十高龄时,有一位年轻的政治家去改革俱乐部(Reform Club)拜访他。这位年轻人或许是略带傲气地说:“我刚刚从议院过来。”“天哪!”贝洛克答道,“那个该死的废话厅还在运作吗?”或许今天的威斯敏斯特①指英国议会。——译者注就是一群心神不宁的疯子们在亢奋地胡闹。或许宪法已经死亡。

“梅瑞狄斯(Meredith)②对于梅瑞狄斯的介绍,参见http://en.wikipedia.org/wiki/George_ Meredith。——译者注,”奥斯卡·王尔德(Oscar Wilder)③奥斯卡·王尔德(1854—1900),英国著名剧作家、诗人和散文家,英国唯美主义艺术运动的倡导者。——译者注说道,“是用诗来写散文的布朗宁(Browning)④Browning,即英国诗人罗伯特。——译者注。”又言:“布朗宁也是一样。”有时我也有类似的想法,觉得我们的宪法正好是其诉求的对立面。但我又细细琢磨了一下,觉得所有宪法可能都如此。或者即使它们以诚实和有效开始,它们却很快以丧失诚实为代价来保全其有效性。

我们现在需要尽力通过一个新的成文协议、一个由某皇家委员会针对宪法颁布的“结婚证书”,或是由气血喷涌的哈罗德·威尔逊爵士(Sir Harold Wilson)试图推广到英伦各地的新立法来为这部堕落的宪法恢复德性吗?

宪法,无论成文或不成文,通常呈现为对一种均衡状态的描述。因而制约和平衡的隐喻就相当于装上龙骨的航船。不知何故,这种状态显示为:一边是英国工会联盟(T.U.C.),另一边是英国工业联盟(C.B.I.);在蓝色角落里有撒切尔(Thatcher)和约瑟夫(Joseph),在红色角落里有卡拉汉(Callaghan)和希利(Healey);几乎大部分人在我的右边,也有一些不知名的人在我的左边;那里有市场力量,这里有价格控制;内地生产率低下,却得到北海的高生产率的弥补;这种新型导弹是由我们在研发,而其他导弹则由他国在研发;在通货膨胀率降到个位数时,工资上涨5%在一个经济体内是“涉及权利”的事情;不知何故,这些分量与衡量指标(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甚至把持着文明化的宪政主义的尺度。

当然,有些特征很难如此轻易地得到平衡。高失业率似乎不该用一个更低廉的劳务市场来矫正(如果那是我乐于使用的词的话)。这类特征可以归入一种类别,如果造一个词的话,可以称为“唉”(Alas)类组合。这类组合的内容还包括不断升级的城市衰败、漫长的就医队列、城市中更多的无家可归者以及不断降低的对老年人、精神病患者和残疾人的护理标准,还有学校里的教材短缺。这些都是令人深以为憾之事。这些负面因素没有任何相对应的积极因素。关于它们的唯一说法就是“唉”。原因在于,据说在这些方面的更多作为将会扰乱经济与政治均衡状态中其他更加重要的因素。

当然,尚存在分析宪法运作的其他路数,不只是将宪法描述为国家的一种均衡状态。我们可以有力地论证,尤其是在当代,社会正处于一种高风险的现实状况之中。我确将表明,冲突已处于现代社会的核心位置。

当宪法律师们谈到一个自由而多元的社会时,他们和密尔、白芝浩以及戴雪一样,看到的是最早呈现于19世纪中期的社会中的那些重要的现象(我在此并非讨论这种社会模式的起源)。某种意义上说,这些现象与那个时期下议院相对于行政机关享有的非同寻常的权力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我个人认为,这种联系纯属“巧合”。此外更重要的是,19世纪中期孕育了声势浩大的自由主义辩论,并促成后来白芝浩和戴雪分别就英国宪法写成其并不招人喜欢的误导性著作,但这段时期也是规制国家(regulatory state)——后来演化为福利国家(welfare state)——奠定其基础的时期。

边沁主义自身包含了正反两面的论点,这一点非常清楚,且为19世纪中期以来英国社会主义者和保守主义者之间的主要争论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基础——这些争论持续至今,殊少更易,且无处不显示着至少可以再持续10年的迹象。让人更难以评估的是这些观点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我们社会的真实冲突。

为避免现在有人误以为我要讨论的是对高等教育的威胁,以及我们近来见证的新的反改革势头的显露,这些势头由那些基于无瑕的社会背景和高度可疑的圣洁性的现代圣徒们启动,我必须说明我的意图——我无意于用下面这样的故事来折磨你们的心灵:霍顿大街(Houghton Street)上严阵以待的捍卫者并肩站立以驱逐学术自由和民主委员会里的“共产主义者”(the red hordes)。我的目的要比这简单。

社会在天性上就是威权的,政府更是。我所谓的社会在天性上的威权,意思是我们都被置于那种“人性的乏味境地”(富尔克·格雷维尔[Fulke Greville]①Chorus Sacerdotum from Mustapha.在370年前的指称),其中每个人既是个体的动物,也是社会的动物,且这一“境地”为我们设置了永难摆脱的冲突困境。我们发现这种境地难以接受,故持续地寻求对立事物之间的和解,且一旦失败就会变得沮丧与好斗。

在这个国家,我们已经避开了一种被普遍推进的废话,这种废话存在于不同类型的政治体中:从中国、苏联到美国。这种废话宣称:主权系于人民,人民将之委诸政治家,政治家作为托管人掌握该种权力。我料想约翰·洛克算得上为威权主义(authoritarianism)提供这种掩饰的“罪魁祸首”。又一次,我看到了人们的一种古怪而持久的愿望,即避免讨论冲突。

当人民在一百年前谈论一个自由式民主社会(liberal democracy)时,他们指的是这样一种政府形式,它在结构上是议会制的,其寻求保护一系列特定的政治和经济目标。不过这一概念强烈地内含着一种政府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了权威的多种形式,包括家长制作风。

在19世纪80年代中期(与今天的相似性会很明显),所有政党的政治家们(我引述如下):

相信政治最终意义上是关于议会制共同体的组织和呈现的,这种组织和呈现的方式可以将劳工阶级纳入其中。他们知晓四或五种这样做的方法,且不打算再增加……辉格党、激进派以及[自由党的]核心派系都接受了格拉德斯通(Gladstone)的富有深度的信念,即如果可以基于针对体力劳工阶级的有限让步以及诉诸他们情感的团结构建一种中产阶级的共识,那么这种共识将可以指导并控制劳工阶级的选民……1885年到1886年间的政治家严肃而竭力地处理着他们面对的主要问题,即将议会活动以一种大体上充分富有吸引力、必要性和趣味性的方式展示给他们自己以及整个世界,从而确保民众对其霸权的一般认同以及确保他们自1868年起开始适应的政治制度。

这一段引自库克(A.B.Cooke)和文森特(J.R.Vincent)合著的《统治的激情》(The Governing Passion)①A.B.Cooke,John Vincent,The Governing Passion,Barnes&Noble Books,1974,pp.4,10,15-16.。

试图精确地确定“自由式民主”作为一种政府形式的描述何时不再有用意义不大。我推测“一战”会是最普遍的选择。对于我们这样在“一战”中或“一战”后短期内出生的一代人而言,那场战争的重要性无论怎样夸张也不为过。我们是在随之而来的战争的后遗症时代成长起来的。同样毫无疑问的是,我们也生活在那些影像的“半影”之中,它们是作为(战争中的)可怕事件的反映而呈现的。除了在荣格学说意义(Jungian sense)①卡尔·荣格(Carl Jung),是瑞士著名心理学家,精神分析大师。——译者注上,这些影像完全不同于神话。它们是那些写下战后记忆的人捕捉到的印象和回想。它们是被保罗·福赛尔(Paul Fussell)称之为执着和记忆的相互作用。对我们而言,它们成为了现代记忆中最生动的部分。

如同其他人通常观察到的,在英国,19世纪的世界的崩溃显然早于1914年,而事实上下述观点也是有一些道理的:“一战”阻止了爱尔兰人、工业化的劳工阶级以及妇女参政主义者(suffragettes)引领的暴动和起义——它们可能会改变这些岛屿上的历史进程。②See for example George Dangerfiel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35,1961.不过1914—1918年的战争严重损害了正当权威(legitimate authority)的概念。命令的下达所导致的结果是成千上万的人无目的地死去。那些命令有时来自于遥不可及的高层,有时则来自直接领导的长官。保罗·福赛尔写道③Paul Fussell,The Great War and Modern Memor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7,pp.30-31.:

另外一则来自炮手查尔斯·布瑞克纳(Charles Bricknall)许多年后关于战争的回忆也表明:似乎他对于那些事件讽刺意味的理解正是促使他进行回忆的原因。他身处一场炮战之中,他的炮队正与刚来自英国的一个新炮队交接防务:

“到达前线还有很长一段路,德国人时常会发动炮击,炮弹通常在路中间砰地炸开。这一新炮队在树林中集结,准备在夜晚采取行动。”

浮现在布瑞克纳记忆中的是新兵们的希望和幻想:

“他们的军装无比整洁,纽扣光亮,其他一切也都如此。”

布瑞克纳试图提供帮助:

“在开拔之前我们告知他们中的一些人,说明了德国人炮击道路的危险,然而他们没有指挥权,继续前进,结果就是全都被炸死了。”

沉思着这一充满讽刺意味的事件,布瑞克纳感慨不已,带着一种近乎狄更斯式的反复性修辞说道:

“呵,灾难啊!我们只得去射死那些瘸了的马,把死者放到道路的一边,这场灾难本可以避免,如果军官们肯以艰苦些的方式采取行动[例如,从陆路其他路线通过,避免走大路]。那是我永难忘却的事情。”

再次聆听保罗·福赛尔①Paul Fussell,The Great War and Modern Memor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7,p.12.:

1916年6月底,黑格(Haig)的计划完成了,对索姆河(Somme)的攻击已经准备就绪。意识到这一次德军的防护网必须被切断,德军的前沿阵地必须被攻占,黑格对着敌人的战壕炮击了整整一周,从1537门炮中发射了150万发炮弹。7月1日上午7时30分,炮队瞄向了更远的打击目标,11个英国师的攻击波次越出距离德军前沿13英里的战壕,开始向前推进。7时31分,仅剩的6个德国师直面英国的攻击波,从防空壕——英军炮击时他们安全地躲在那里,甚至感到很舒适——里端出机枪,痛击成队向他们压来的英国士兵,有些士兵当时还在纳闷为什么防护网还未被切断。在发起攻击的11万英军中,根据迄今为止的统计,6万人在一天之内被杀死或负伤。超过2万人在双方战线之间死亡,负伤者也停止了呼号。

我想表明的是,对权威的信仰——它对于所谓的自由式民主的那种政府形式的运作是至关重要的——再也没有恢复。权威——这在历史上并非第一次——被威权主义所取代。

在(20世纪的)20年代和30年代,我们不会再被爱国主义的诉求所轻易说服。这个词已变得很肮脏。和平主义赢得了许多新的成员,他们并非来自天主教护教论者,而是来自不属于共产主义阵营的那一部分左翼政治力量。

存在于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年代里的幻灭意识,让年青一代中的许多人对于那些仍然操持着旧式的自由式民主话语的人感到不耐烦。这些话语在最坏的意义上被视为用于愚弄大众和时代的、精心设计的冠冕堂皇的东西;在最好的意义上被视为过时的舞台道具的碎片,它们是一些人们忘记了清除掉的垃圾,跟戴雪教授时代英国的其他障碍物混在一起。

被抛弃的另一信条则更加复杂。它是受到高度尊重的关于政治国家的理念和关于政治国家的哲学,这些理念长久以来保证了政治和经济权力的掌控者可以被视为受托者而非操纵者。在(20世纪)30年代,我们想知道的是现实中政治的和经济的权力存在于何处。我们毫不惊讶地发现,民主的陷阱隐藏而非装饰了一个政治体。不过谁在牵引控制杆,控制杆在何处被牵引,谁是傀儡以及谁是傀儡的控制者,我们在寻求这些问题的答案。我们今天仍在寻求。

这一跟孔德(Comte)一样古老的新实证主义在“二战”中幸存下来了。不过自由主义的谬误也一并幸存下来。我们还能经常听到,宪法被描述为(甚至是被充满热情地描述为)一部机智而精巧地构造起来的装置,这装置使得人民的意志可以通过人民选举的代表得到传达,代表们制定法律来指挥其主要的委员会——内阁——并指示其如何管理国家事务。另外,宪法这一精巧装置的运转还得到一个公正的公务系统的协助,并被置于仁慈而中立的司法智慧之下。这种解释不仅被灌输给成千上万中小学的孩子们,而且我必须告诉你们,它还通过一种更复杂的形式寻找到了进入更深层次教育乃至于高等教育的课程的路径,这些高等院校当然是在距离伦敦经济政治学院百万英里之外的地方。

因此,我们寻求从自然法律师、形而上学论者以及幻术师的影响下解放出来,他们给我们造成了这样的印象:宪法的运作就是某种镜像反射,通过手对镜子的灵活调整,以及运用基于18世纪概念的19世纪语言。

我们的基线奠定于孔德,然后导向涂尔干(Durkheim),就我而言,更倾向于莱昂·狄骥(Léon Duguit)。狄骥是一个法国人,也是一个宪法律师,他向我呈现的是一种最接近于分析法理学的基础,即一种坚定的、实证主义的、非形而上学的、非自然法的基础。我极其贪婪地阅读他。我写了一篇关于他的长文寄给我的导师艾弗·詹宁斯(Ivor Jennings),导师从未将文章归还给我,或者据我所知,导师从未读过。

在狄骥看来,劳动分工是体现社会协调的一个最重要事实,社会生活意味着社会成员之间的紧密联系,我们因此能够忽略(如沃尔夫冈·弗里德曼指出的那样①Wolfgang G.Friedmann,Legal Theory,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67,p.158.)那些古老的关于正义理想的争论,并使得法律脚踏实地且以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的关系为基石。借此,狄骥进一步鼓吹对掌握权力的政治家进行强有力的法律制衡。这就需要一套高度发达的行政法体系,以及更大程度的分权和权力移转,从而导向一种为私人团体提供坚强的法理结构的工团主义(syndicalism)。必须指出的是,所有这些既与索雷尔(Sorel)的革命工团主义相反,也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冲突概念相反。

这些理念加总起来几乎成为了一种理想的宣言。它建议的是一种致力于实现社会联系和社会团结理念的共同体,人们在团体中劳动,团体的规模由任务或环境的性质决定,中央和地方的政治官员的权力受制于一种立法的、法理的和司法的结构。当一个社会努力摆脱西方资本主义或东方共产主义的威权结构时,上述的理想就成了新的目标,铁托(Tito)在南斯拉夫的实践就显示出这种倾向,杜布切克(Dubcek)也许也想将捷克斯洛伐克变成这个样子。

你一定已经注意到,狄骥的分析和描述的努力终结于他倒头栽进自然法海洋里的那一刻。有人将自然法“海洋”视为“沿着地球上的人类堤岸进行的纯粹僧侣式的清洗的流水”。只要我们坚持分析,就能阻却自然法潮流的入侵。但只要我们开始从我们的分析中做出推断,价值就会重新渗入,而且除非我们非常小心,自然法的潮水将会淹没我们。

在最近的30年里,自然法的各种理论重新浮出水面。它们现在呈现为民主社会主义的对立面,并同时得到保守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的推进。黑尔什姆勋爵(Lord Hailsham)在其最近的著作《民主的困境:诊断与处方》中尽其所见且非常犀利地展示了这一冲突。

他从定位民主的两种理论开始,他自称这两种理论是完全不相容的。他将第一种理论称为集权民主或选举独裁制;第二种是有限政府理论或法律下的自由理论。

黑尔什姆勋爵认为第一种理论:

……将会宣称单一议院里的单纯多数的权利,该议院或许是在简单多数获胜制(first past the post)的基础上选举产生的,并宣称其意志代表全体人民,而不管该意志为何。它会产生一种刚性的经济计划,我相信是一种防守式的经济,还会产生一种边缘化和屈从性的司法以及受管制的媒体。它会根据所称的社会正义而将单一性强加于整个民族。它将坚持平等。它不信任一切形式的反常行为和与众不同。它将粉碎地方自治。它将独断教育的结构、形式和内容。它可能宽容宗教,但肯定会尽其所能去腐蚀或摧毁之。它将高度依赖党内秘密会议和干部系统来传达意志。在数目不断增加的‘半官方机构’(Quangos)中,某些人可以直接获得保护人的任命。其他人则通过积极分子和政治组织人员组成的少数人的选举获得权力,这建立在其他多数人的(政治)冷漠基础之上。这在一些联盟组织和地方权力机构中已经在发生。它将推崇物质价值,但却不能成功地生产出大量的物质产品。当其政策失败时,它将强烈地依赖阶级区分或替罪羊来分散关于政策失败的注意力。①Lord Hailshan,Dilemma of Democracy:Diagonsis and Prescription,Colins,1978,pp.9-10.

他说这种理论是两种相关的人文主义哲学的产物:“功利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

你们可能已经发觉黑尔什姆勋爵对第一种理论并没有思考很多。他的选择是,处于政治权力位置上的人不应该施行绝对的统治,也不应该制定“侮辱大众群体既存良知”的法律。

另一方面,黑尔什姆勋爵认为有限政府理论:

……精确地提供了主流理论所否定的东西。它以多样性代替单一性。它以正义代替平等。它以对少数人和个人的保护代替公共善。它以倡扬法治作为对管制的替代。它并不寻求推翻政府或制度,或者废除普遍的公民权乃至于通行规则。但它规定了政府和议会不得逾越的限制,它也提议了使政府和议会不得不遵守有关限制的方法。它以分散权力来替代集权。它承认先前被忽视的社群的自治权利。它提供针对协会和公司的压迫的保护。

总之它符合人性的普遍良知。②Id.,p.13.

人们经常谈论到自然法理论的“复兴”,但使用“复兴”这个词是误导性的。在某种意义上,自然法及其对立面处于永恒的冲突之中,其争执增加了在正义、人权、政治权力以及社会义务上的论争的紧张程度。在另一种意义上,自然法理论总能进入对立面内部,造成对立方大量的不舒服及不良反应。“复兴”似乎并不能体现出这一持续性的现象。

很显然,黑尔什姆勋爵特别关注政府的立法权力,也特别关注少数政府(minority government)。“根本的和不可逆转的变化,”他说,“只能通过全国性的一致同意才能施加……我的主旨是我们的制度必须进行这样的结构性的改造,即只要涉及永久性的立法,多数人的意志应该总是优于当时组成行政机关的政党的意志,且无论谁来组成政府,都不得不遵守与议会民主以及法律下的自由的性质相容的程序和政策。”①Lord Hailshan,Dilemma of Demociacy:Diagonsis and Prescription,Colins,1978,pp.21-22.

在其著作的主题限制之内,他提出了三种防御措施。第一种是法律上的,即设定一些限制,“政治家不得逾越,除非其获得了一个特别命令,该命令受到比例投票和公民复决机制的控制”。第二种类型将“重构权力间的平衡,通过宪法上的机构分立使得任何单一机构无法取得主导权”。第三种类型“涉及对现存投票过程的检验,以及对面向特别事项的公民复决的价值的检验”。②Id.,p.68.

黑尔什姆勋爵的宪法建议包括一个权利法案、一个基于比例选举制的第二院、一种针对无限制的议会立法权力的法律限制,以及在一个联邦制结构中对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以及英格兰地区的权力下放。这一新宪法的目标将是“使有限政府理论制度化”。③Id.,p.226.黑尔什姆勋爵警告了这样一种境地:“政府由选民中的少数产生,在议院中占有微弱多数,自视获得了授权,根据其更加极端的支持者的意见,去执行其竞选宣言中的每一个提议。这已经发生过。”他说,“在过去的一些年里不止一次,对我而言要不惜一切代价使之不再发生”。④Id.,p.129.

斯卡曼勋爵(Lord Scarman)的处方与黑尔什姆勋爵接近。他希求一种新的宪法设置,其基础为防御性条款(包括一个权利法案)和施加于行政与立法权力的限制,保护宪法免受议会中单纯多数的袭击;一个肩负护宪职责的最高法院;针对在防御性条款和法典化法律的新语境中关于法典化、起草以及解释的诸多问题即刻开展的研究;建立处理法律发展与改革(尤其行政法)的机制。①Sir Leslie Scarman,English Law:The New Dimension,Stevens Publishing,1974,pp.81-82.

由于黑尔什姆勋爵本人不愿用超越庄重的最低要求的形式去掩盖其设计的新的政治体,关于他设计的补救方案的可行性的讨论就显得具有投机性。因此,我们不清楚他设计的权利法案包括哪些具体内容,也不知道他设计的针对少数政府的立法权力的法律限制如何运作。大概我们不能针对每一个法案都搞公民复决。那么,是由第二院来决定应何时立法以及采取何种措施吗?如何确知一项法案“不被大众舆论接受”,如何确知在何种情况下立法“不具有大众同意的真实基础”,以及如何确知在何种情况立法包含了“过度的或者不合理的程序”?在我看来,这些不确定性的存在都意味着黑尔什姆勋爵的设计的基于大地理区域的比例代表制产生的第二院将有权力否决下议院通过的任何法案。那可能在事实上确实可以减少议会所通过的立法的数量——这是黑尔什姆勋爵的另一希望——但这是否有利于更好的政府治理则仍需思考。有时黑尔什姆勋爵非常接近于陈述:无论立法内容如何,立法只要越少就越好。这种论断很中听,也会引发欢呼,但那些能产生立法的政策论争才与立法的质量更密切相关。

如我们所见,黑尔什姆勋爵立场的哲学基础是政府现存运行方式中存在的危险(根据他的观察)。他谴责功利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的苟合,认为这种苟合催生了选举独裁制。

他认为在法律实证主义之下,法律的定义无非是统治者的命令。他一面接受实证主义的分析,一面又反对它。

“法律的执行,”他说:

……当然依靠那些掌握政治权力的人。既然对政治权力的占有并不能自证为是基于掌权人的道德权利,这就促成了自古来法律实证主义的诸多形式中的一种,对此最简单的表达是奥斯丁,即法律并不是别的什么东西,而只是统治者的命令。在某种意义上所有的律师都必须是法律实证主义者。如果他们不把政治权威作为给定的事实,在法庭上庭辩时还要质疑法庭的权力基础,那他们就没法为客户提供任何法律建议。现代世界中的政治权威几乎总是基于历史上某些人强制获取了权力,而既然主权的本性就要求主权者对暴力的垄断,即使是最原始的主权者也必然面临下列任务:解决纠纷、执行解决方案并对触犯法律的人施加惩罚。①Lord Hailshan,Dilemma of Demociacy:Diagonsis and Prescription,Colins,1978,p.88.

黑尔什姆勋爵声称,对于法理学和政治理论而言,共同的核心问题是法律和政府都涉及强制性。因此法律和政府都需要寻求正当性依据,并且不是在功利主义里面需求,而是诉诸下列信念,“正义和德行,正确和错误,责任、职责和道德权利。”②Id.,p.91.

此刻,让我们将黑尔什姆勋爵放在他自己的(理论)高跷之上,将其论述和罗纳德·德沃金最近在其著作《认真对待权利》里发展的法律理论进行对比,因为我在彼处也发现了与上述同样的分析与建议的一种混合——我因为惧怕背上“想当然”的恶名而没有使用“混沌”这个词(而是用了“混合”)。约翰·麦基(John Mackie)准确地将德沃金的理论置于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之间,将其看作某种形式上的中间形态。③John Mackie,“The Third Theory of Law”,7(1)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3 (1977);See also Raz in 26 Political Studies123(1978).德沃金在法律规则之上设定了原则,原则是“需遵守的标准,遵守这项标准并非因它可以促进或保证某一可欲的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而是因为它是实现正义、公正或其他维度的道德性的一项必要条件”。④Ronald Dworkin,Taking Rights Seriously,Havard University Press,1978,p.22.

依此观点,当法官在某一特定案件中找不到合适的法律规则时,他们就寻找法律原则并适用之,该原则似乎也规定了其他可比较的案件中可适用的规则。故法官永远没有必要充当立法者。如果他们是立法者,他们更适宜去诉诸政策而非原则,去考虑多数人观点或促进普遍福利。不过既然他们诉诸原则,而原则是可发现的,那么他们就并非在立法。

在寻找原则的过程中,德沃金式的法官诉诸政治或道德的信念,法官绝不是在自身的政治信念和共同体的政治信念之间随意做出选择。相反,“他的理念认同了共同体道德的特定概念,并将其适用于裁决法律问题;那种概念认为共同体道德是共同体的法律和制度所预设的政治道德。”①Lord Hailshan,Dilemma of Demociacy:Diagonsis and Prescription,Colins,1978,p.126.这里我们看到了又一用语词的迷雾来掩盖冲突的尝试,而冲突却是我们社会的特征。“共同体道德”如果被放置在一个高耸入云的阶梯的顶端将毫无意义。

这是对一种复杂观点的一小部分的概述,但我也关注到它所反映出的实证主义—自然法论争上的面向。德沃金确实强调,他的上述理论和分析法学的理论是一样可取的。如约翰·麦基的观察,德沃金的观点“为法官用一种更加投机和能动的方式处理传统的质料和数据提供了借口”。②John Mackie,“The Third Third Theory of Law”,7(1)Philosoply and Public Affairs 16(1977).且这种观点更加带有自然法的色彩,甚于实证主义的因素。

现代的实证主义者据说被两类问题所困扰。第一类问题涉及机构的权威,奥斯丁③John Austin,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1832).认为权威建立在机构的权力或其对权力的垄断基础之上;最近,赫伯特·哈特则认为权威建立在掌权者在共同体内创设的承认规则和改变规则的基础之上。第二类问题涉及当法官处理一个没有清楚适用的现存规则的案件时,应给予法官怎样的指导。德沃金说法官必须寻求原则。还有人建议这种寻求应面向正义、道德或公正,这些理念反映在人民的普遍良知或黑尔什姆勋爵所谓的“多数人观点”或“大众同意”之中。

作为绝对君主制或绝对议会制的一种形式的奥斯丁实证主义的理念,或许可以追溯到亨利·梅因爵士(Sir Henry Maine),他将奥斯丁的立场描述为:

在每一个独立的政治共同体中,亦即在每一个不具有服从超越其上的优位者的习惯的政治共同体中,都存在着某一个人或某一些人,这个人或这些人拥有强制共同体其他成员严格依其意愿行为的权力。④Maine:Early History of Institutions,1893,p.349.(斜体为作者所强调)

我们应当记得梅特兰(Maitland)在给弗瑞德里克·波洛克(Frederic Pollock)的私人信件中谈到梅因:

我总是不太情愿谈到他,因为偶尔当我试图核实他关于事实的陈述时,我的结论是,他给予捉弄他的记忆力以太大的信任,而他又很少回顾自己阅读过的书本。①C.A.W.Manning,“Austin Today:or‘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Reexamined”,in W.I.Jennings(ed.),Modern Theries of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33,p.183.

法律实证主义者不是绝对主义者。当然他们也不是与奥斯丁相联系的分析实证主义者。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一个社会中包含着一些人,他们拥有制定法律的政治权威,并拥有保证法律得到实施的强制权力。那些人可能是全权的独裁者或弱小的代表机关(也许是弱小的独裁者或全权的代表机关),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政府。他们可能是仁慈的独裁者或坏心肠的议会议员。他们可能会在正义、权利、公正和道德等理念的激发下制定法律。他们也可以把时间花在装饰自己的住宅上、命令杀死全国的初生婴儿,或决定加入共同市场。

对我而言,我很怀疑这种做法的价值,即告知法官或立法者在其搜寻解决案件或问题的正确方案时他们应诉诸正义、真理及其他美好的理念。我甚至更加怀疑这些法官或立法者是否应该被敦促去诉诸共同体的道德标准或普遍福利,因为我根本不相信这些东西的存在。我在我所生活的共同体中看到的是大量的对当下有争议性的问题的分歧,这毫不奇怪,因为如若存在共识,那么那些争议就不会存在。我知道我的观点涉及在下列问题上的争议:种族上的少数群体、移民、工会权力、官方秘密、堕胎,等等。我也知道很多人不同意我的观点。我可以通过讨论人类行为、政治私利或安抚我那不随大流的良知来证明我的观点。我也可以更加努力去寻求说服当权者按照我认为他们应该做的来行为。不过我认为对于什么才是最好的选择,立法者应依据他们自己的标准得出他们自己的结论。更重要的是,在我们这样的充满冲突的社会里,立法者代表并促进了某些特定的利益。今天大概没有人再怀疑保守党的存在主要是为了促进私人资本的利益,而工党则主要是为了促进工会的利益。

因此,我们有大量的关于激进的宪法改革的提议是由大量的似乎不可能提出的人提出的。我不是指作为人民他们是不可能的,而是指他们不可能是激进派。我们还有一种对来自于罗纳德·德沃金以及其他诸如约翰·罗尔斯的权利与正义信念的重申。

那么,对于这些似乎设计来保护我们免于料想中的暴政的有关建议,反对它们的理由是什么呢?我想是两类:政治的和哲学的。

第一类政治的理由在于,那些寻求颁布大量且多样化的权利法案的人士们所想要保护的权利也是大量且多样化的。自由至上主义者担心警察权力的行使、安全检查、电话窃听、北爱尔兰的审讯方法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种族关系法》对言论自由的缩减、工党政府的教育政策、富特先生(Mr.Foot)的工会立法以及税收政策对小产业的影响。①See M.Zander,ABill of Rights?,Rose Press,1975.这些互相竞争的主张所论述的无非是冲突。

不过《欧洲人权公约》的执行提供了一种更加实际的检验。一个例子就已足够说明这一点。

我指的是关于《星期日泰晤士报》和被注射镇静剂的儿童的案子。你们会记得,1972年司法部长取得了酒业公司(Distillers Ltd.)的授权委托,向高等法院申请禁令来阻止《星期日泰晤士报》发表关于该事件的第二篇报道文章。1973年7月,上议院全体一致同意授予该禁令。

《星期日泰晤士报》于1974年1月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起了上诉,理由是本案中英国政府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欧洲人权委员会以8∶5的多数同意存在这样的违反。该案件于1977年7月被提交给欧洲人权法院。口头听证已经结束,欧洲人权法院很快将会做出裁决。

很显然,这一冲突足够真实。潜在的诉讼各方可能受到了诉前新闻报道的负面影响。不过,在本案中,双方之间的诉讼——父母和孩子在一方,酒业公司在另一方,诉讼标的是一笔赔偿金数额——既不迫切,甚至也不靠谱。

里德勋爵(Lord Reid)声称,关于上述问题的法律“是而且必须完全建立在公共政策的基础之上”。不过,他继续声明,“最受质疑”之处在于一份报纸或一则电视节目应该寻求说服公众“一方是对的,另一方是错的”。

迪普洛克勋爵(Lord Diplock)更进一步声称藐视法庭罪包括了下列行为:通过将任何起诉者置于公众毁谤之下或者将其暴露于关于案件之价值或事实的公开而包含偏见的讨论之中,来抑制起诉者利用自身的宪法权利使自身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在法庭上获得确认和实现。

之后就发生了《星期日泰晤士报》提交给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委员会和人权法院的诉讼。这里需要转向我已经提及过的《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那一条遵循着和其他许多条款相一致的风格。它首先给出了一般性的原则陈述,然后附加了一系列的例外。第十条内容如下:

1.人人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这一权利应包括在不受公共权威干涉和边界局限的条件下持有观点的自由以及接受并传播信息与观念的自由。本条款不得阻止各国对广播、电视或影院实施许可管制。

2.这些自由的行使,因其包含有义务和责任,应根据法律之规定以及基于一个民主社会中国家安全、领土整合或公共安全之必要而服从于特定的形式、条件、限制或处罚,其目标在于混乱或犯罪的预防、健康或道德的保护、他人之名誉或权利的保护、秘密取得之信息泄漏的预防,以及维持司法的权威与公正。

这些条款听起来像是伪装成一种政治冲突之解决方案的关于该政治冲突的陈述。

在英国法庭发生的辩论涉及在法律的一个高度不确定的领域做出司法解释,但本质上这却是一个关于藐视法庭法保护的范围应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扩展的问题的政策决定。上议院议员们将藐视法庭法事实上扩展至非常宽泛的领域,以至确实保护了酒业公司免受公众批评。

发生在欧洲人权委员会和人权法院的辩论则在形式上,或许也是在实质上,显得更加具有法律色彩。争辩的问题是,在《欧洲人权公约》第十条的含义范围内,上议院议员们施加的限制是否“必要”。

对我而言,整个故事显示出为什么我们不应试图通过采纳一个权利法案来解决我们的问题。如果我们将《欧洲人权公约》纳入国内法,诸如镇静剂案中的那些问题就会留给法律职业共同体来决定,他们将开始快乐而硕果累累地实践工作——解释细微的原则以及更加细微的例外。显然,上议院将会听取某种如下的劝告:当针对表达自由的限制与某些更具实证性的法治要求相冲突时,那些限制就是不“必要”的。

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应依赖于不严密的权利法案或法官们的狭隘天性。蔑视法庭的法律是极不令人满意的。该法律最近正受到一个委员会的审查,其审查报告①Cmnd.5794(1974).已经在一份官方白皮书②Cmnd.7145(1978).中获得了评论。围绕那份报告和那份白皮书的争论还在继续。这些争论可能将导致某种关于普通法的正式改革,相关的普通法转变为制定法,以相对准确的语词表达出来。

如果我们拥有一个权利法案,这样的改革努力就会被搪塞掉了。而大量具有日常重要性的政治问题,甚至超过当下的问题范围,就会被留给司法机关作出决定。

不过,反对意见有着更加广泛的基础。

作为当下将自然法概念重新引入政治理论与实践之运动的一部分①在帮助我澄清自身关于这些问题的思想的诸多作品中,我深深感激Shirley Robin Letwin分别于1974年11月和1977年10月在《文汇》(Encounter)杂志上发表的文章;以及K.Minogue在《泰晤士报》(教育增刊,1977年6月3日)上发表的关于德沃金的评论。,“法律”由其功能性定义:是否作为合目的之手段(对于目的可能存在不同意见)以及是否适当而有用,提升到了一种普遍性概念的层次。基于这一观点,具体的法律规则或许有好有坏,但“法律”本身无疑是好的,必须得到遵守,否则社会混乱就会降临。这里存在的已经不仅仅是对手段本身的怀疑了。除了虔诚的无政府主义者,没有人会认为“法律”应当被弃之不顾。

理由的基础随之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法治”(Rule of Law)成为了神圣而不可触动之物。对于那些不愿意改变现有政治结构的人士来说,法治是无价之宝般的概念。如果一个人批评女王、伦敦警察厅厅长、下议院发言人或丹宁勋爵,他可能被说成是不赞成法治的。制定法可能会违背法治(比如某些赔偿法案),但普通法似乎从来都不可能违背法治。反对将国际法规则适用于英国,这在适当的情形下是完全可谅解的。对源自布鲁塞尔的规章和指令的挑战可能常常被解释为是正当的。

如果法治意味着对于处理刑事违法、确保公共权力不超越合法权力界限以及坚持违法者不得逃避官方处罚应当具有适当且充分的法律机制的话,那么就只有歹徒才可能对其可欲性进行争论了。布莱克顿(Bracton)是支持该种法治概念的一个13世纪的权威。不过,如果法治意味着更多内容的话,它就是一种幻想——19世纪后期古老学院里的自由派发明了这种幻想,托利党人对这种发明授予了专利,以便对他们意欲不惜任何代价加以保留的特定法律与政治制度和原则赋予一种保护性的圣洁属性。因而,法治就成为一种新的形而上学,似乎要用一种古老的教条来解决信仰者们的质疑。

对建立有限政府的这些建议的政治性反对和被提议的有关制度的变革一样意义重大。那些建议之所以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在于它们将会促成宪法核心部位的变化。这一核心就是,英国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考量,采取任何为合理统治英国所必须采取的行动,并同时受制于两种限制。第一种限制在于,除非在制定法或特权法规的明确授权之下,政府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第二种限制在于如果政府想要改变法律,无论是通过增加既有合法权力还是其他方式,都必须取得议会的同意。针对这两项限制,有人可能会加上第三项:政府应受到源自《罗马条约》下的欧洲委员会和部长理事会的规章与指令的约束。

建立成文宪法,发布权利法案,组建一个具有更大权力来限制政府立法的上议院,组建地区议会以及一个最高法院来监控此类提议的执行,上述提议就是试图制定法律以阻止女王陛下的政府行使该政府迄今为止一直在行使的权力。

对这些提议根本性的政治反对理由在于:法律不是也不可能成为政治的替代物。这是一个坚实但却可能不大令人愉快的真理。数个世纪以来,政治哲学家一直在寻求一种社会结构,其中政府厉行法治而非人治。这是一个尚未实现的理想。成文宪法无法实现它。权利法案或任何其他的制度装置也不可能做到。它们只是将政治决策从政治家之手转到法官或其他人之手。要求一个最高法院做出特定类型的政治决策并不能减少那些决策的政治性。

我坚信,政治决策应该由政治家做出。在一个像我们这样的社会里,这意味着政治家可以被选举罢免。这一逻辑的必然结果是,统治者的责任应该是真实的,而不是虚置的。无疑,我们的现存机构,尤其是下议院需要得到加强。我们需要迫使政府摆脱秘密,走向公开,也需要修改限制言论的法律以便扩大媒体自由。政府太容易以威权的方式行事了。但补救措施应该是政治性的。我们不必通过限制政府的法律权力来击败威权主义,而是要坚持政府公开。

这就是为何黑尔什姆勋爵、斯卡曼勋爵以及其他一些人当下提出的建议不仅是错误的,也是危险的。他们似乎表明了这样一条打败专制的路径:通过法律的干预和制度装置的发明。这样的路径并不存在。只有通过政治的方式运作政治控制权,才能够对现存的问题提供补救。

对上述提议的哲学反对理由来自一种针对仅仅基于权利的、公式化的教义的不满。我怀疑自己将在这一点上遭到误解。因此,我最好首先声明,我对政府及掌权者的不信任和任何其他人一样地深刻,乃至于比大多数人要更加深刻。

我首先从反对所谓的政治国家(State)这一抽象物的存在开始。和卡莱尔(Carlyle)①卡莱尔(Carlyle Thomas,1795—1881),英国作家,生于苏格兰。——译者注一样,我接受宇宙的存在。我也接受地理意义上的国家(country)及定居其上的民族(nations)的存在。但政治国家(State)的概念是又一种形而上学,发明它的目的在于隐藏政治权力的现实。其次,我反对这样的观念,即掌握政治权力的人因为具有某种道德权利或道德权威而拥有权力,无论他们是以何种方式取得职位。他们身处其位,因此拥有权力。如此而已。第三,根据我已经陈述的理由,他们行使的权力并不具有特殊性。这种权力与共同体内诸如大资本的所有人或控制人抑或大型工会的领导人所具有的权力在性质上并无二致。第四,某些私人权利在性质上具有根本性且为私人个体所固有,这显然具有误导性。作为一个个体,我对控制着我所处社会的那些权威机构提出权利主张。如果我足够强大——我必须通过与别人联合来变得更加强大——在特定的限制性范围内我的主张就可能获得承认。我的主张还可能被给予法律地位。围绕这些权利主张的规模与形态,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存在着一场连续不断的斗争。这也就是为什么柯伦(Curran)称,上帝予人以自由的条件是人必须永远保持警惕,尽管,如你们所见,我并不相信在这方面我们有一个神圣的(自由)捐赠人。(或者,引用一则古老的故事,某位教区的牧师曾向其教区居民致意,声称:“上帝和你们一起完成了对这座花园的改造,这是一件多么辉煌的工作啊。”“是的,”有位老人回答道,“但你也应该看看当上帝独自经营这座花园时,它到底像个什么样子。”再来讲一段故事,黑尔什姆勋爵曾谈到被归于威廉·坦普尔的一段话,尽管威廉·坦普尔否认自己这样说过:“我信唯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传下来的教会。不过我非常遗憾,这样的教会在现实中并不存在。”)

我先前曾提及过人性的令人厌烦的状况,它来自于那种不可宽容的困境——我们同时是个体的动物和社会的动物。作为个体,我可能主张自己具有特定的权利——其中生命权是最为根本的权利。然而,负责管理着我所处的这个社会的人们会回应道:“提出你们的主张,我们会看看怎么办。别给我们打电话,我们会给你打电话。”

在上述政治性和社会性的意义上,不存在凌驾一切的人权。不存在自由权利、面对指控时接受审判的权利以及税收中的代表权。也没有免于酷刑和草率执行的权利。相反,存在的是由个体和团体提出的政治主张。

以权利为基础来论辩的危险之一是真实的议题可能会遭到规避。实际上是政治的和经济的问题会被包装成法律问题。

不过,吊诡的是,公开宣布推进人权保护的那些观点通常都是隐藏着的政治动议。那些寻求成文宪法、权利法案、最高法院以及其他改革的主张都构成了种种努力,以便以一种特殊的方式来解决我们社会中的政治冲突,将社会变革最小化,维持(尽其可能)既定的政治与经济权力的分配格局。

那些诉诸“国民同意”、“共同体道德”、根本法律原则和正义理论的努力也是一样,是为了确保政治的和经济的冲突——如果不被忽视的话——至少被转化为那种更低层次的阶级争论,这种争论常常难登大雅之堂。

对我而言,将政治主张称为“固有权利”似乎是在神化有关论题并使之更加令人困惑。这场斗争完全是政治性的,且只有从纯粹主观的角度出发,我才可以认为我应当被授予我所主张的权益。那些掌权者可能会认为我主张的权益是我不应得的。不存在什么逻辑来证明他们的观点比我的观点更加基于其自身的利益(而不是所谓的公共善)。当丹宁勋爵前几天声称——据报道——英国法不知道何为工人的罢工权时,他是对的。

就像行政部长和法官一样,立法者也关注于他们努力促进的政治目标。作为一个群体,政党政治家比法官更少具有同质性,他们做出的决定比法官们做出的更加多样。行政部长们所促进的政治目标与法官们不同。不过,对我而言,表明部长们或法官们在追求诸如正义、共同体良知或其他什么抽象物不过是“笔杆顶上的不通谬论”(nonsense on stilts)。他们是追求政治目标的政治动物,那些目标比上述抽象物范围更加狭隘,内容更加有限且更短期。

因此,我更加关注于创设这样的情境:私人团体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并寻求说服政府加以接受。我因此期望更高程度的讨论机会、更加开放的政府、对辩论的更少限制、控制力减弱的官方秘密法、更易于获取的信息、来自后座议员(backbenchers)的更强大的压力以及蔑视法庭之法律的改变。我认为目前状况下的危险不在于少数政府的权力,也不在于作为立法机构的议会的主权,而在于对调查类记者的追诉,对《星期日泰晤士报》关于酒业公司文章的压制,对鲁迪·多茨克(Rudi Dutschke)、阿吉(Agee)和霍森鲍尔(Hosenball)的驱逐,对《铁路公报》(Railway Gazette)办公室的搜查,对乔纳森·艾特肯(Janathan Aitken)和《星期日电讯报》(Sunday Telegraph)以及保罗·富特(Paul Foot)和《社会主义工人报》(SocialistWorkers)的追诉,对一个工人教育协会(WEA)的马克思主义课程的特别调查,试图阻止议会特权的行使,最近动用军队支援民政机构(尽管可能奏效却显得荒唐),以及据报道,在排除公众关注的前提下对某些向王室王子扔过瓶子的倒霉鬼的审判。过度立法在我看来并非危险所在。危险在于旨在限制批评和保护政府的过度行政。我极度怀疑黑尔什姆勋爵或斯卡曼勋爵提出的那些建议是否会对这些问题产生任何影响。

将别人所谓的权利视为政治主张的另一好处在于,此类主张的接受或否决将取决于政治家而非法官,这种优势并不是因为政治家更容易得出正确的答案,而是——如我所言——他们比法官更易受到攻击,能够被解职或至少受到名誉上的煎熬。我不仅强烈主张下列观点,即在英国,政治决策只能由政治家做出。我也强烈反对行政过程的过度司法化。

下列观点在某些智识圈内——尽管不是那些会邀请我的人——是很普遍的,即边沁的实证主义立场导致产生于压力集团之下的政府。黑尔什姆勋爵运用的就是这样一种观点。他得出结论认为:“不考虑其价值本身,压力集团的增长反映了对议会机器之信任的丧失,原本议会机器可以在无压力的条件下根据全国性的议会辩论——这种辩论来自于议题本身的固有影响力与合理性——来产生决策结果。”因而,他说道:“权力本身倾向于偏离不善言辞的多数,而青睐伶牙俐齿且或多或少激进好斗的少数派。”①Lord Hailshan,Dilemma of Demociacy:Diagonsis and Prescription,Colins,1978,pp.60-61.在利益计算中,更刺耳的声音会引起政府对制造噪音者苦乐的更大关注。

对我而言,这一观点所立基的假定比其自身固有的价值更加有意思。因为它再一次为那些极其轻率地冒险进入了背信弃义的政治王国的自然法律师们安置下了最初、最终、也是一直必要的避难所。我所指的这些自然法律师的假定是,存在一定数量的意见、大量的活动以及某种可普遍化的类型可以被当作是“不善言辞的多数”。然而,我认为事实并非如此。

我不认为法律的概念是一个道德概念。当然,我会和任何其他人一样欢欣鼓舞且严肃认真地致力于讨论某项具体的法律(individual laws)的价值并对其进行道德判断。不过,总体的法律只不过是一种权力关系的表述,别无其他。一部法律是一种政治行为,人们可以对它持有不同的(政治)意见。然而,这部法律只有在下述限定的意义上才可被称为好的法律(good),即大部分人都认为这部法律好。假如我要为我的上述观点找个名号的话,我会称它为迷你型奥斯丁主义(Mini-Austinism)。

英国宪法常在,且每天都发生变化,因为宪法恰恰就是每天发生的事情。我们的国家发生的每一件事都是宪法性的。即便什么大事也没发生,这也是宪法性的。

因而,我想申明的是关于宪法的一种高度实证主义的观点;我承认部长们以及其他居于高位的人不过是些碰巧行使政治权力的男人和女人而已,他们不具有被给予一种优越的道德地位的任何权利;掌权者制定的法律,其效力并不来源于(权力之外的)其他事实或原则,因而并不能给他人施加关于服从的道德义务;所谓的个体权利或人的权利就是由个人向掌权者提出的政治主张;一个社会就是在一定地域内对抗性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状态,社会成员间不存在足够精确的共识或统一原则来作为一种立法理论的基础。

我进而认为在我们可以开始考虑宪法能够以何种方式(如果存在的话)得以改进之前,承认上述这些事实是必要的。再简单不过了,针对我们的社会疾病的保守诊断——即少数政府掌握了太大的权力,需要受到成文宪法、最高法院以及其他机制的限制——并未使我们更加接近解决冲突的方案或者只是一种自制方案。(顺便提及,我不清楚达到多大的多数比例才可授予合法性,尽管我有着这样的印象,即左翼政府在某种意义上需要比右翼政府获得更高的多数比例。)

我们也不能通过诉诸下列事物找到甚至只是临时性的解决方案:社会团结、人的良知、正义、公平或根本法律原则。

我并不是不相信可普遍化的既定原则(a priori principles)。这些原则充满了我的左耳,然后从我的右耳出去。但它们不能够成为立法或行政活动的指南,因为在适用到特定情形中时,这些原则正是问题所在,它们使意见分歧扩大,而不能统一意见。

我们又回到了冲突之中,那是我们开始的地方。政治就是那些冲突持续发展或得以解决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情。而法律就是一种手段、一种过程,据此,那些冲突得以继续或者也可能得到暂时性的解决。就是这些。

这样一种宪法观点显然不可能鼓励那些将要推进正式的或成文化的宪法表述的人。事实上,我的观点必然走向其相反的方向。我们要做的最好是拓展争辩和讨论的领域,释放统治的过程,不对相关的领域和过程进行限制,并寻求解决与之相伴不断发生的主宰着我们社会的那些冲突。马克思将生命定义为追求其目的的人的行为。恐怕我们不得不接受这样的观点。与我心灵切近的一个诗人因观察到如下真相而广受关注:当有关(冲突)情形的核心困惑就是人类本身时,最好的装备也无济于事。

早在开始前几周一切都已计划好,

来自最好的专业工厂。

工具用来估量一切怪事,

药物用来驱动内脏或心田。

一名看守当然来看管急躁的苍蝇,

灯为黑暗准备,树荫对抗着太阳;

预言也赖在枪管上,

彩珠抚慰着一只野蛮的眼睛。

理论上他们满怀希望,

假使存在合宜的情形;

不幸的是他们是他们自己的情形:

人们不应给一个中毒者药物,

不应给一个魔术师好的装备,

也不应给一个忧郁患者一杆来复枪。①摘引得到Faber&Faber Ltd.的允许,出处参见W.H.Auden,Collected Shorter Poems 1927-1957,Faber&Faber Ltd.,1969。

(初审编辑 于 浩)

The Political Constitution

J.A.G.Griffith

*本文是格里菲思教授(J.A.G.Griffith)在伦敦经济政治学院举办的第七次乔利讲座(Chorley Lecture)上的演讲稿,演讲时间为1978年6月14日,该系列讲座为年度讲座,始创于1972年,旨在纪念作为《现代法评论》(The Modern Law Review)创始编辑的肯德尔的乔利勋爵(Lord Chorley of Kendal)。该演讲稿全文发表于《现代法评论》第42卷,1979年第1期,英文索引为:J.A.G.Griffith,The Political Constitution,The Modern LawReview,Vol.42,No.1(Jan.1979),pp.1-21.作者感谢其同事菲利普·温莎先生(Mr.Philip Windsor)对本文早期草稿的评论。(译者根据原文注释和《现代法评论》基本信息整理)

**J.A.G.格里菲思,英国伦敦经济学院(LSE)公法学教授,已于2010年去世。本文是作者“政治宪法学”思想的重要成果之一。田飞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兼任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高级研究员,郑州大学边沁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本文的翻译与发表得到英国伦敦经济学院(LSE)的休·柯林斯教授(Hugh Collins)的免费授权,感谢郑州大学法学院翟小波教授帮助联系解决版权问题。安思源,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美国南加州大学(USC)JD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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