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研究*
2013-04-01陈肇新
陈肇新 张 剑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研究*
陈肇新 张 剑**
在2013年全国“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①参见《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人大代表评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之四》,载《检察日报》2013年3月14日。进一步强调了预防职务犯罪在反腐斗争中的重要地位。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结合执法办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构建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和预防一体化(即“侦防一体化”)机制,即侦查部门(反贪、反渎部门)与预防部门相互配合,立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能,在日常工作联系、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分析、案件移送、预防介入等环节协调配合、一体统筹,实现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进而达到侦防整体功能的最优化和最大化。②参见吴新华:《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模式评点》,载《检察日报》2011年2月21日。“侦防一体化”机制是当前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整合检察资源、进行预防机制创新的重要成果,可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③参见王煜:《检察机关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载《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6期。也是检察机关在新时期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参加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按照检察制度的内在规律合理构建检察权,④参见张志铭:《对中国“检察一体化改革”的思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在践行法治的道路上增添新动力。因此考察“侦防一体化”机制,寻找相关的问题与建议,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茂名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运作实践考察
根据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提供的有关材料显示,近年来,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惩防体系建设的指导方针,茂名市检察机关坚持构建“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以预防促进侦查,以侦查带动预防,推进查办与预防工作共同发展,有效发挥检察机关惩防职务犯罪的整体效能。在这一过程中,茂名市检察机关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四点:
(一)加强职能部门沟通协作,共同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
茂名市检察机关在构建“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当中,坚持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与侦查工作放在同等位置对待、放在同一体制运作,做到预防工作与侦查工作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有效落实反腐败工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同时,在具体的侦防工作当中,寻求突破部门职能局限的路径,坚持各职能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与此同时,结合预防职务犯罪的“茂名模式”,大力弘扬“反腐倡廉,你我同心”理念,积极引导公民广泛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继续完善社会化的预防网络和大预防工作格局。
(二)打造预防职务犯罪格局,完善侦防一体化机制
在2008年,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关于侦查与预防部门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侦防一体化机制的规定》,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主管预防、反贪、反渎、控申的副检察长任副组长,反贪、反渎、控申、预防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各相关业务科室内勤任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职务犯罪预防科,由此形成了以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为龙头,各相关科室各尽职责、齐抓共管的预防工作格局。在2012年,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反腐败形势,又分别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贪部门与预防部门协作配合的意见》和《关于深入推进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工作的意见》,从提升分工协作效果、畅通信息交流渠道等方面不断加强侦查部门与预防部门的相互协作配合,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明显增强了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实效。这些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促进查办和预防共同发展,从体制上为顺利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了根本保障。
(三)搭建侦防一体化平台,优化职务犯罪打击与预防职能
茂名市检察机关着眼于检察职能在职能部门间的合理配置,搭建侦防一体化平台,优化职务犯罪打击与预防职能。具体包括两个层面:
一是侦查部门与预防部门有机融合。一方面,在检察职能配置上,赋予预防部门明确的介入权。预防部门介入侦查开展预防调查,准确把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深刻剖析犯罪动因,切实增强预防实效。如在2013年5月至7月份,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积极配合该院反贪局参与了5宗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其中包括查办影响巨大的茂名市所辖某市原农业局局长职务犯罪一案,涉案金额达130多万元。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预防工作人员及时掌握了整个案件的发案原因、环节和作案手段等第一手材料和信息,为进行专业化的预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另一方面,侦查部门的工作人员介入预防部门的个案预防、专项预防、系统预防等具体工作,参与预防调查、预防宣讲等相关环节,从更为实用的角度对预防工作提供具体的建议,使其更具有针对性、目的性,提高预防效果,同时从相关环节中发现侦查线索,为相关的侦查工作开拓线索渠道,提高对案件的控制能力。如在2013年8月份,针对全市国土系统职务犯罪高发的情况,由市检察院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结合所查办的案件情况,为全市国土系统干部职工共600多人举办了一场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是侦查部门、预防部门与其他部门有机结合。一方面,侦防一体化机制的构建为侦查、预防部门与检察机关内部的公诉、侦监、控申等其他部门的协作搭建了沟通的平台,从而促使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职能整合。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和其他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协作机构,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现一定层面的职能融合,优化配置,一体统筹。如在2012年,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茂名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的有关情况,该院反贪、预防、公诉等部门联合出席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一次联席会议,签订了《茂名市公安局、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方案》,共同开展公安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全市公安系统一年以来没有发现任何职务犯罪现象,取得了阶段性的好成绩。又如为贯彻《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意见》,湛江海关与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加强联系配合,会签了《湛江海关与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实施方案》,结合湛江关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际,通过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晤制度;加强情况通报和信息交流,加强教育培训和宣传,加强专题调研和对策分析;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和案件查办工作等机制,共同做好湛江关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构建检察系统与海关系统的职务犯罪侦防互动机制。
(四)加快侦防一体化建章立制步伐,着重规范侦防一体化机制运作
在这一方面,茂名市检察机关着眼于以下五个方面,努力加快侦防一体化建章立制步伐,努力规范侦防一体化机制运作:
第一,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介入方式制度化。侦查部门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七日内填写《职务犯罪预防调查通知书》,预防部门收到通知后经批准开始派员介入开展专业预防调查。对于尚未构成职务犯罪的案件,侦查部门认为应当进行重点预防的,在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填写《不予立案案件预防调查通知书》,通知预防部门开展预防调查。
第二,侦查部门、预防部门和举报中心各自权力和职责制度化。侦查部门最后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讯问职务犯罪预防调查的主要内容;预防部门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侦查部门所承办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讯问笔录及卷宗、档案,观看同步录音录像,向承办人、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参与讯问犯罪嫌疑人;举报中心将本院职务犯罪线索受理、分流、初查办理情况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预防部门通报一次,包括当前一段时间集中反映的职务犯罪现象、问题、原因分析,需预防警示的重点地区、行业或人群等。
第三,预防调查工作制度化。在开展预防调查后,对典型个案与类案进行犯罪分析,由主办检察官撰写《犯罪分析报告》,报送侦查部门为其制作检察建议书提供依据,并在预防座谈会上通报该报告,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对符合预防条件的未构成职务犯罪的案件,经预防调查后应当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建议。在发送检察建议后预防部门应积极做好回访评估工作。
第四,侦防配合、资源整合配置制度化。预防部门在重点行业、系统开展预防工作时,可以邀请侦查部门参加,通过与相关单位、行业系统签订《关于共同开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意见》等形式,拓展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形式和内容,实现信息资源、人才资源共享。举报中心与预防部门应共同确定预警重点,共同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活动,包括开展预防警示教育、发出检察建议等。
第五,预防信息库管理流程制度化。预防部门在开展预防工作过程中积极了解各相关单位、行业的职务犯罪特点、规律、易发多发环节等与预防职务犯罪有关的信息,及侦查部门侦查案件过程中需要的信息,形成预防信息库录入、储存、共享、管理一整套规范制度,保障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安全,为侦查部门开展案件查处工作提供参考,并注意发现并依照规定做好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等工作。
总之,茂名市检察机关“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建立,克服了过去预防部门单兵作战的局面,使预防工作更具有针对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很好地实现了预防和打击的双重效果的有机统一,彰显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的实效。
二、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运作情况的反思
茂名市检察机关开展“侦防一体化”工作的基本情况业已体现“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对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作用,相关的经验值得认真总结推广。然而,茂名市检察机关的实践情况也反映出当前“侦防一体化”机制的一些不足之处。
(一)“侦防一体化”机制与专业化侦查、预防机制存在着结构性矛盾
如前所述,专业化侦查机制适应了当前侦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需要,是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专业化预防机制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办案的法律效果,扩大其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推动形成社会化大预防机制。但是,这样的构建容易出现侦防工作脱节的问题。专业化侦查和预防机制,使得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人员往往只单纯考虑侦查,较少从宏观的角度考虑预防工作;而从事预防工作的人员并未亲自查办案件,不熟悉案件发生的原因,不了解犯罪者思想演变的轨迹,很难深刻了解职务犯罪形成的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缺陷,通常习惯于在案件查办后开展个案预防,联合发案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廉政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容易导致侦防工作脱节,影响了职务犯罪的治理成效。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侦防工作脱节的问题,就必须要建立侦查和预防部门的常设领导组织机构,又与当前侦查与预防部门的职能重叠问题,以至于陷入了一个怪圈:为了适应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实现预防职务犯罪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形成了专业化侦查和预防机制;这样的机制容易使侦防工作脱节;要想弥补二者的脱节,又必须在组织和人员配置上重新整合侦查和预防部门;结果要么是专业化侦查和预防的机制构建的失败,要么就是走回原来在反贪部门下设综合预防部门的老路子。因此,如何在加强“侦防一体化”机制的同时,阻断其与专业化侦查、预防机制存在的结构性矛盾,成为当前“侦防一体化”机制所面临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
(二)“侦防一体化”机制下职能部门的分工不明确
根据高检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一般分为必设机构(常设机构)和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两类(非常设机构)。当前,由于“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仍较多依靠各地检察机关因地制宜开展工作,立法上仍未回应成立专门的侦防一体部门的问题,导致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领导模式与机构设置仍然沿用传统的做法,即设置非常设性机构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一般由检察长为组长(也有些由分管预防的副检察长为组长),分管预防、反贪、反渎的副检察长为副组长,办公室设在预防处(科),并在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起到基础性作用,茂名市检察机关的做法也是如此。然而,有学者认为,由于领导模式及机构设置的非常设性,预防与侦查的有效结合更多的是停留在理论层面上,实际操作起来十分艰难。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的具体事务都是通过办公室执行,这样的结果,就是预防部门的职能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事实上产生重叠,导致实践层面二者的机能难以分清,执行力无形中打了折扣。①参见胡东林、彭新华:《整合与优化:职务犯罪侦防控一体化新视角》,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7期。
(三)“侦防一体化”机制无法回应侦查、预防两个部门“谁依靠谁”的问题
当前实践工作对“侦防工作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基础还是通过设立领导小组协调侦查、预防部门的侦防工作开展,但在这一机制之下,究竟是二者工作兼顾而不可偏废,抑或有所侧重,当前各地实践不一。在“侦防一体化”机制中,究竟是“由防带打”,还是“以打带防”,还是“打防结合”,还是什么样的形式,也存在不同的认识。这导致了“侦防一体化”机制在意识上和观念上的误区,主要表现在:一是“重打轻防”。过于注重查办案件这个“硬指标”,而把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仅仅作为一种“软任务”,认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只是做表面文章,对办案工作没有实质的指导和帮助,因而不愿意与预防部门进行工作上的沟通和联系,造成“只管侦查,不管预防”的单打局面。二是“防而不打”。如有的检察机关没有清楚地认识到侦查对于预防工作的指导意义,认为预防工作要靠社会相关的行业、部门配合才能开展,如果在相关行业部门查出职务犯罪案件,会影响到与他们的协作关系,影响到预防工作的开展,因此热心于搞预防工作,而把查办案件工作扔到一边,其结果是使预防工作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流于形式。这两种认识都不利于自侦部门和预防部门工作职能上的融合和警力的配合。
在这样的背景下,有些地区又出现了预防与侦查部门工作配合不到位的情况。虽然一些检察机关预防部门与侦查部门建立起了“侦防一体化”制度,但一方面,自侦部门担心正在办理的案件泄密,不愿向预防部门提供情况,也未通知预防部门适时介入,甚至怕预防部门介入其中,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办理。这就造成了案件信息不能及时沟通、预防介入侦查工作有名无实的局面。另一方面,一些检察机关的预防和侦查两部门分别由不同领导分管,协调不到位,导致预防和侦查部门出现“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互不“打扰”的工作局面,造成在举报线索的处置、检察建议的开展、介入讯问侦查等工作受阻,信息交流不畅,出现预防、自侦工作“两张皮”现象,很难实现两部门工作的有机融合。①参见刘静:《检察机关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实践与思考》,载http://www. sdyt.yfw.com.cn/shownews.asp id=85030,2013年9月7日最后访问。
(四)“侦防一体化”机制与当前部门业务考核体系评价存在矛盾
在侦防一体化机制下,侦查部门的个案预防工作、预防部门参与自侦案件的办理工作应当是部门业务考核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部门业务考核体系受到当前专业化侦查和预防机制的影响,导致在侦查和预防部门的业务考核体系中不能反映“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相应考核要求。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侦查部门实行办案预防一岗双责,负责个案预防工作。这就要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案件侦查的同时,开展好个案预防工作;与之相对应,“发现和处理预防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也是预防部门的工作内容之一。但是,根据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提供的《业务评价体系表》却可以发现,个案预防工作并不在侦查部门业务考核之列,而“发现和处理预防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也同样未纳入预防部门的业务考核体系当中。在当前国家机关实行绩效工资、物质奖励与业务考核体系挂钩的情况下,容易导致侦查人员形成重办案、轻预防的思想。他们在侦查案件时往往没有时间顾及预防工作,在案件侦查终结之后又不愿意投入精力开展预防,导致在侦查中开展个案预防的工作非常被动。另一方面,预防部门的工作人员又往往会因发现和处理预防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并未纳入业务考核体系而消极作为,容易使职务犯罪的“侦防一体化”机制流于形式。
综上所述,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有待完善,需要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给予回应,以促进我国检察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三、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运作情况的改进建议
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是当前我国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有效机制,业已为实践所证明,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改进,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侦防一体化”规范化管理机制
这是通过制度来规范侦查和预防部门的职责权限的最好办法,也是当前“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改革的根本。对此,检察机关要具体对侦查和预防部门的职责进行分解,实现侦查和预防部门职能的有机融合,并有效整合其人员配置、技术支持与信息支撑,通过制度建设来整合侦查和预防的预防职责,优化工作流程,解决预防工作面临的打击与预防的结合点问题。与此同时,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和个案预防时注重研究、摸索打防结合、打防一体化、办案预防“一岗双责”的做法和经验,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侦防一体”格局。
(二)健全侦查和预防一体化领导机制
从完善“侦防一体化”机制角度考虑,在预防部门单设的情况下,如何做好预防部门与侦查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衔接、了解案件情况信息,有效推进个案预防的开展等问题,成为侦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从目前侦防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预防部门与反贪部门的联系更加密切,因此可以继续坚持由分管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分管预防工作;同时,加快预防部门“撤科(处)设局”的步伐,提升预防部门的地位,加强预防、反贪、反渎部门之间的联系,成立三方联席会议,加大部门间工作协调力度,明确侦防一体的工作思路,加强部门间横向协作,确保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二者不偏废,并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侦防一体合力。
(三)强化预防部门线索移送机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第9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在预防调查中,应当注意发现并依照规定做好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等工作。预防部门应认真执行此规定,充分发挥与社会接触广泛、对外联系密切的特点和优势,通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发现和收集案件线索及相关信息,及时移送举报中心管理,并反馈反贪、反渎部门”的规定,预防部门拥有预防调查权。因此,要用好这一预防调查权。在开展预防工作时,对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可以先行行使调查权,包括对涉案人员进行初查,并随即与侦查部门联系协调,及时移交办案权。
(四)建立健全“侦防同步”机制
“侦防同步”即指预防工作提前到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围绕案件犯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研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整改措施,通过发出检察建议、进行案例分析和预防报告等方法及时高效地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侦防同步”在预防效率和预防力度上均远胜于如今盛行的“案后预防”机制,可以更及时和有针对性地对发案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并摸索行之有效的、具有本地域特色、本行业特点的预防措施。因此,“侦防同步”机制是“侦防一体化”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侦防同步”机制也有利于侦查部门的业务开展。有实务界人士认为,侦查部门借助预防部门可以拓宽线索发现渠道。预防部门可以通过管理和分析各种线索,开展情报研究,一方面可以为侦查部门指明某些单位职务犯罪的规律和易发部位,另一方面对突破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也起到规范的指导效果,做到打一个防一片的效果,使办案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①参见张虎伟:《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的困难、对策及意义》,载http://www.jcrb. com/procuratorate/theories/academic/201112/t20111201_764717.html,2013年9月7日最后访问。
(五)改进业务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
针对当前侦查部门与预防部门业务考核评价体系“专业化有余,一体化不足”的情况,改进有关业务考核评价内容势在必行。对此,可以将“进行个案预防”纳入侦查部门的业务考核机制,将“发现和移送职务犯罪线索”纳入预防部门的业务考核机制,同时统筹侦查部门和预防部门二者的业务考核评价体系。在这方面,检察机关需要建立健全侦查、预防等内设机构齐抓共管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将侦防一体化工作任务与当年的目标管理责任状挂钩,按季度或按年度评估相关工作效果,并据此进行考核奖惩。
四、结语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司法机关之一,其法律监督职能不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也是维护法律权威、提升法律公信力、培育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信仰的重要路径,因此,完善检察机关“侦防一体化”机制,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罪行法定的宪政秩序形成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①参见于浩、陈肇新:《以法治的名义——评〈罪行法定本土化的法治叙事〉》,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当前,反腐败斗争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而通过法律途径惩治和预防腐败,使反腐工作法治化,完善惩防腐败的法律制度,是转型时期我国践行法治的一大努力,在具体制度层面上强化了践行法治的正当性,这不仅有利于廓清具体法治的内涵,而且也是弥补法学与法制断层的尝试。②参见于浩:《多维视角下中国法制与法学发展面临的三重矛盾》,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完善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是新时期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的重要努力。这不仅符合中央关于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精神,也能够使预防工作更具执行力,体现新时期检察机关主动延伸检察职能的努力,有利于更好发掘组织和制度资源,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③参见张志铭:《简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从而有助于完善法治体系,促进法治发展。
(初审编辑 龚云飞)
On Investigation and Prevention Integration M echanism of Procuratorial Organizations for Job-related Crimes
Chen Zhaoxin Zhang Jian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是对当前专业化侦查与专业化预防机制的有益补充,也是适应反腐败新形势、应对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工作新情况的需要。借助对茂名市检察机关的实践考察,“侦防一体化”机制产生实效,然而在宏观和微观上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对此提出了整合并完善检察机关反贪以及预防部门机能;改进业务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等设想,完善“侦防一体化”机制,提升检察机关侦防工作的能力与水平,从而为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发挥应有作用。
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法治
Investigation and prevention integration mechanism of procuratorial organizations for job-related crimes is a useful supplement to current specialized investigation and prevention mechanism.This mechanism also adapts to the new anti-corruption situation and meets the request for current situation of job-relatedcrimes investigation and prevention.Based on the practice of procuratorial organizations in Maoming,this mode proves to be effective.However,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macro and micro perspectives.This paper proposes consolid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functions in the anti-corruption and prevention department,to improve business assessment and evaluation system,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incentive mechanism,to improve investigation and prevention integration mechanism,to enhance the prosecutors'ability to investigate and prevent.
Job-related Crime Investigation and Prevention Integration Mechanism Rule of Law
*本文在调研及撰写过程中获得了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的帮助,在此谨表谢意。
**陈肇新,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张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