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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矫正模式研究*

2013-04-01

朝阳法律评论 2013年2期
关键词:枫桥矫正乡土

张 伟

农村社区矫正模式研究*

张 伟**

社区矫正最早可以追溯到18世纪后半叶英国的狱政改革理论,是西方社会刑罚人道化、行刑社会化等理念推演的结晶。目前为止,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中均肯定了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践价值,社区矫正俨然已成国际刑事司法发展的潮流。

我国自2003年起在北京、江苏等6个省市开始试点工作,截至2011年7月底,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已经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72.3万人,矫正人员33万人。①参见《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有待刑诉法进一步明确》,载《法制日报》2011年9月9日。2011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及2012年3月14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确立了其在整个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地位。

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个舶来品,是我国刑事司法现代化的反映,是法律移植的结果,不得不考虑“供体”与“受体”之间的“匹配性”。毕竟它受到经济、政治、文化、地理、民族、宗教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涉及移植的对象、内容、原因、方式和效果等一系列问题。②参见徐丽娜、韩俊雯:《法律移植诸问题初探》,载《刑事技术》2006年第2期。本文以后乡土时代为背景,以我国东西部农村社会结构、社区差异为视角,以农村社区矫正模式构建及其路径为研究核心,明确我国当前农村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与困境,探讨具有区域化色彩的社区矫正模式与发展路径。

一、我国二元对立的社会结构与社区矫正格局的差异性

根据美国矫正协会对社区矫正的界定,它指通过提供制裁和服务来促进公共安全并使被害人和被告人处在社区中的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①Donald G.Evans,“Defining community correction”,58 Corrections today 125 (1996).社区矫正以行刑社会化、标签理论等为基础,②有关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学者们观点各异,有学者从三个方面提出了社区矫正的根据:社区矫正的学理根据、社区矫正的现实根据、社区矫正的刑事政策根据。参见周国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44—48页。有学者则认为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刑罚人道主义、行刑社会化理论、深化的回归理论、标签理论。参见刘志伟等:《社区矫正专题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7页。笔者基本赞成上述第二种观点。又被称为“非机构性矫正”,与传统的“机构性矫正——主要指监狱、看守所”相对应,③参见吴宗宪:《社区矫正比较研究(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11页。正如有学者所分析的那样,罪行产生于社群,也要在社群里得以矫正,对罪犯的矫正既然是一种再社会化,就需要在社会基础上进行,不能脱离社会。④参见郑杭生:《社区矫正与当代社会学的使命》,载《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社区矫正的开展以建设相对完善的现代社区为载体,社区建设水平、社区发达程度以及社区文化与社区矫正的效果紧密相关。

社区是进行一定社会活动、具有某种互动关系和共同文化维系力的人类群体及其活动区域。⑤参见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从社区的定义可以演绎出下述结论:基于地域差异、文化差别、宗教信仰、民族分布等方面的影响,社区具有多样性与差异性。就此而言,分析差异化的社区文化与不同社区中的社会结构,对于开展社区矫正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社区矫正体现了西方文明认识和改造社会的成果,表征了一种认识、诠释世界的基本理论视角和方法。代表现代西方刑事司法发展方向的社区矫正,是衍生并构筑于西方国家发达的城市(镇)社区建设之上的。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社区矫正,与其拥有相对成熟的社区密不可分。他们的社区具有充裕的资源、完备的功能和发达的非政府组织。①参见崔会如:《社区矫正研究的实证分析》,载《刑事法评论》2009年第2期。我国城市与农村的社区矫正模式之间不论是在外部体系还是在内部生成机制方面均有较大差异,这是在我国开展社区矫正需要正视的一个问题。

就当前我国农村与城市的发展水平与发展现状来看,二元格局已然形成。作为政治、经济与文化的枢纽,现代城市吸纳了绝大多数的社会资源,都市文化与城市建设反映了一个社会文明进步与社会发展的水平。但反观二元化的另一极——农村(尤其是中西部乡村),伴随着改革开放号角的吹响,乡土社会也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对经济利益的渴求成为一切行动的指挥棒;传统的乡土性渐渐远去,土地的魅力几乎临近冰点,农民在毅然决然地隔断其天然命脉之后,潮水般涌入城市,村落中出现“空巢”,乡土社会的传统社会结构与乡土文化也逐渐流变。东部乡村与西部偏远地区在社会结构、权力组织体系、社会文化、民族分布、风俗习惯等方面迥然不同,决定了不同区域的乡村社会有其差异性,由此也影响着东西部乡村的社区矫正的实践与发展。

二、后乡土时代农村社区矫正面临的挑战

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具有独特的文化特征与社会格局:如礼俗社会、文盲社会、差序格局、家族、礼治秩序及长老统治等。②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5—70页。随着经济体制的调整与改革,市场经济席卷了中国大地,中国乡村的经济格局也随着发生巨变;伴随着外来文化的输入,传统的乡土文化受到巨大冲击,传统的“乡土性”在变革中不再纯真,中国社会的基层已进入“后乡土时代”,在乡土性依然留存的情况下,社会经济与文化的观念和行为都已经受到了现代化的渗透,并或多或少具有现代性特征。③参见陆益龙:《农民中国——后乡土社会与新农村建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7页。后乡土社会具有与传统社会显著不同的特征: (1)乡土社会最基本的特征“不流动性”一去不再;(2)传统乡土社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3)传统乡土社会固守的规则与社会秩序不再;(4)传统乡土社会的文化与农民“守根”意识不再。①参见龚向和、袁立:《后乡土社会语境下中国农民人权研究——基于法社会学的视角》,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上述变化决定了在后乡土社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将面临着诸多结构与机理上的冲突与挑战。

(一)后乡土社会的社区建设与社区矫正环境的结构性紧张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2003年以来,江西、湖南、湖北等地先后开始推行“农村村落社区建设”,截至2009年9月,全国已有11%左右的村庄开展了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工作,涉及约1亿农村居民。②参见滕玉成、牟维伟:《农村社区建设和治理研究述评》,载《东南学术》2010年第6期。整体来看,我国农村社区建设刚刚起步,中西部农村、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社区建设基本还处于空白地带。少数地区在社区建设过程中遇到许多困难,如地区经济落后、社区建设资金不足,人才大量外流、社区建设人力资源缺失,村民居住分散、思想观念保守落后、缺乏舆论支持等。③参见吴记峰、吴晓燕:《四川偏远丘陵地区农村社区建设路径探究》,载《长沙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

社区矫正以社区为活动空间与载体,社区建设、社区环境的质量与矫正效果紧密关联。在广大的中西部农村,农村社区建设基本处于“一穷二白”的阶段,能否开展矫正本身就是一个问题。社区矫正要求市民参与,并且要求地方发展一批矫正支持者。④参见吴宗宪:《社区矫正比较研究》(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页。一心追求经济利益的广大农民又何来动力热心于犯罪人矫正呢?在矫正主体方面,乡镇一级的司法所与城市的街道办事处以及处于街道办领导之下的居委会不论在法律地位、社会职能还是在机构建设方面均相差甚远。如果说城市社区矫正的矫正任务尚可由组织完善、结构健全的街道办事处及其领导下的各居委会负责提供监督与帮助服务,但在广大的中西部偏远农村,司法所对犯罪人的监督考察与提供服务基本是鞭长莫及。对部分具有心理、生理疾病的犯罪人在矫正期间要求应进行相关的治疗活动,但中国农村的基本医疗卫生尚处在初级建设阶段,谈论对犯罪人的心理治疗似乎更多充斥着“痴人说梦”的味道。

(二)熟人社会的衰退与社区矫正的功能性紧张

乡土社会的“不流动性”使得人们被绑缚在特定的土地区域内,世代生活劳作在一起的人们彼此熟知。生活上被土地所囿住的乡民,他们平素所接触的生而与俱的人物,正像我们的父母兄弟一般,并不是由于我们选择得来的关系,而是无须选择,甚至先我而在的一个生活环境。熟悉是从时间里、多方面、经常的接触中所发生的亲密的感觉。①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5页。随着“后乡土时代”的到来,土地对乡民的吸引力急剧下降,生活在乡土社会的人们渴望都市生活,随后是人员的大范围迁徙与频繁流动,人们相互熟悉、熟知的机会逐渐减少,人们之间的关系在逐渐疏远,熟人社会也随之陷落,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逐渐降低。这种信任降低的放大表现在对政府、乡村自治组织的依赖性降低与不信任。通过对相关的调研数据分析可知,在乡村社会,大姓家族村民对乡镇政府的信任度仅为36.5%,对本宗族与族人的信任度约有55%;小姓家族受访者表示“一贯或多数时候相信”乡镇政府的仅占受访人数的48%,而有64%的受访者表示信任族人。②参见邱国良:《宗族认同、政治信任与公共参与——宗族政治视阈下的农民政治信任》,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信任缺失表现在司法领域就是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在乡土社会,“长老统治”具有绝对的地位,个人权威的树立远比国家法的进入来得久远和有效,而基于权威形成的村落统治比国家统治更直接地影响和作用于村民的生活和争端。③参见喻名峰:《后乡土社会法治秩序的构建》,载《甘肃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在后乡土时代,不仅村干部威望急剧下降,就连村中“长老”的权威也受到挑战。乡民不再因畏惧长老“权威”与长老的“信赖”而接受调解,而更多从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是否接受调解。“调解”一统乡土社会纠纷解决的时代一去不再,“无讼”也不再是受到绝对推崇的真理。上述变迁无疑对乡村社区矫正开展产生重大影响:(1)参加乡村社会矫正的罪犯数量有增多倾向。“长老统治”受到挑战,组织信赖度降低,过去可以“说和”的某些刑事案件现在可能要求法院对犯罪人予以定罪判刑。因此,从“无讼”转向“争讼”,会影响乡村社区矫正的数量。伴随着流动人口犯罪的增加,该类犯罪人在被假释出狱后,也会被打入原籍进行社区矫正,重新进入乡村生活的犯罪人也面临着矫正。(2)现行法律虽规定,乡镇一级的社区矫正由乡镇司法所负责,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基层司法所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基础设施薄弱、工作力量不足以及队伍素质相对较低的问题。①参见刘强:《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的管理体制弊大于利》,载《法学》2005年第9期。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社区矫正具体事项的展开更多要借助乡村自治组织或宗族力量。但在后乡土时代,乡民不仅对基层政府的不信任感增强,乡民对族人、宗族组织的依赖与信任也有所降低。②参见高其才:《瑶族刑事处罚习惯法初探》,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三)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的冲突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法的基本原则,坚持罪刑法定意味着排斥习惯法。在(后)乡土社会,尤其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仍然流行着一些独特的刑事习惯与惯例。例如,彝族、藏族的“赔命价”,③参见杨玲:《彝族刑事习惯法探微》,载《求索》2008年第2期。四川嘉绒藏区对偷盗者的“加倍罚”,④参见杨华双:《嘉绒藏区刑事习惯法分析》,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瑶族的“罚款”、“罚酉”等。这些民族刑事习惯多呈现地方性、民族性。由于我国刑法的“移植性”、针对“陌生人社会”及汉族地区等因素所造成的普适性缺陷,在以“熟人社会”为重要特征的民族地区,刑法在预防和控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未必能达到理想的效果。而长期形成的并有较高认可度的刑事习惯法在当前法治实践中仍然“真实而有力的存在”。⑤参见杜宇:《当代刑法实践中的习惯法——一种真实而有力的存在》,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1期。即使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也运行着一套与国家法不同的风俗习惯,例如在甘肃陇东地区,即使是严重的交通肇事犯罪,只要被害人家属与肇事者双方在“长老”的主持下达成谅解,由肇事者赔偿相当数量的金钱给被害人家属,即可息事宁人。

上述现象背后蕴涵着复杂的利益权衡,是案件当事人博弈的结果。对于交通肇事者来说,行为已然构成犯罪,面临着刑事处罚,在这种情形下,如何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责任负担方式成为最为关心的问题;而从被害人及其家属一方看来,既然亲人已然去世,在悲愤与哀痛之余更多要想到如何面对以后的生活。博弈开始了:肇事者参加博弈的底线是,在刑事惩罚与民事赔偿之间只能二选其一。被害人家属参加博弈的底线是,既想让肇事者坐牢,以泄心头之恨,又想获得足够多的金钱赔偿,这无疑是最理想的状态,但被害人家属也知道这是基本不可能的。退而求其次,被害人家属面临第二次抉择:是一分钱不要让肇事者坐牢,还是要求足够多的赔偿金以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很明显,在收入少得可怜的乡民看来,最明智者莫过于选择赔偿、放弃泄愤的请求。最终在各方利益的驱动下,刑事案件以“私了”的方式解决了,每个参与博弈者都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

三、东部农村社区矫正之“枫桥模式”的局域化特色及其介评

(一)“枫桥经验”的法律定位

枫桥经验是指浙江省枫桥镇在对敌专政过程中,立足化解敌我矛盾,对专政对象尽量不捕不杀,重在教育管制。后经毛泽东同志批示,予以推广的一套犯罪预防经验,被通俗地表达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历经四十余年的发展,枫桥经验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与改造:四十年前枫桥经验的精髓在于依靠群众维护社会治安,而四十年后,枫桥经验的目标定位于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努力实现发展与稳定同步、致富与治安并举、社会经济互动、协调发展。①参见杨张乔、王翀:《枫桥经验:中国乡镇犯罪预防与矫治的社区模式》,载《社会科学》2004年第8期。因此,现代意义上的枫桥经验并非专门的犯罪预防模式,更非刑罚执行论意义上的社区矫正,就其本质而言,笔者以为将其定位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社会矛盾预防与社会纠纷处理模式较为合适,就此而言,有学者将其定位为犯罪预防与矫治模式并不妥当。

(二)枫桥社区矫治模式解构

“枫桥矫正模式”被部分学者概括为“5+1”监管模式,所谓的“5”是负责监督、考察和帮助、教育矫正对象的人员的代码,包括社区司法员、社区民警、驻村指导员、村负责人以及矫正对象的监护人,上述人员各有其具体职责;而“1”则是指代矫正对象本人。②参见曾赟:《论中国农村社区矫正之模式与路径——以浙江省枫桥镇为例》,载《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上述矫正模式的特色有如下几处:首先,参与矫正工作的人员组成比较合理。除了代表公权力的社区司法员、社区民警以及村指导员外,还有代表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干部,另外还吸纳了最能为犯罪人利益考虑的监护人,即犯罪人的私人代表,真正有助于实现广泛参与和群众支持。其次,枫桥社区矫正模式充分利用了本地社区建设成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与适应性。正如有学者所评价的,枫桥社区矫正模式充分利用了该地区有利的预防和控制犯罪活动的环境——无城市死角的硬环境与群众参与治理的软环境以及社区自治的组织环境等,①②参见杨张乔、王翀:《枫桥经验:中国乡镇犯罪预防与矫治的社区模式》,载《社会科学》2004年第8期。真正实现了因地制宜。最后,充分利用村民自治组织以及实现村民的广泛参与。

(三)“枫桥模式”的局域化色彩

浙江枫桥的社区矫正模式是具有本地特色、符合本地区社区矫正实践需要的矫正模式,但该模式是否具有普适性、能否全面推广或效仿则值得推敲。

首先,东西部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西部乡村的社区矫正模式不能复制枫桥模式。以浙江枫桥为例,2002年已实现工业产值59.9亿元,国内生产总值近20亿元,财政收入1.1亿元,人均GDP 795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7605元,跨入全国“百强乡镇”行列。工业主导产业有服装行业、织布业。②反观广大西部省份,农村社区建设需要大量的财政投入,社区矫正更需大量人、财、物的支持,东西部农村经济发展的水平决定了“枫桥模式”对广大的西部乡村来说只能起到“画饼充饥”的作用。

其次,东西部农村社会结构与村落布局的差异决定了西部乡村社会的罪犯矫正必须另辟路径。西部地区地广人稀,村落布局上存在“大散居、小聚居”的特点。社区矫正计划要求犯罪人定期到矫正中心报告生活、工作情况。西部地区部分农村坐落偏远、道路艰险,从乡镇到村落来回一趟即需一整天时间,这种定期或不定期汇报基本缺乏现实可能性,定期或不定期的会面制度、临时检查基本无从落实。伴随着“民工潮”一浪高过一浪,西部乡村“空巢化”趋势愈演愈烈,广大西部乡村出现了所谓的“386199”部队(妇女、儿童、老人)。在这样一个人口大量迁徙流动、农村人力资源布局极度不均衡的情况下,开展村民自治、实现对犯罪人的监督改造、帮扶教育困难重重。

最后,东西部乡村民族分布情况决定了西部民族地区社区矫正必须探寻符合本民族特殊情况需要的罪犯矫正模式。在民族构成上,除却汉族之外,我国尚有55个少数民族分布在祖国的34个省、市和自治区,而云、桂、川、黔、藏、青、新以及甘肃等西部地区又是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地区,其中广大的西部乡村中更是生活着绝大多数的少数民族人口,“民族村”比较多。就此而言,东部地区少数民族的数量与分布的人口明显不能与广大西部省份相比。众所周知,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以及行为规范多有别于汉族,因此,民族地区的社区建设与其他汉族地区必然有所区别,民族地区对犯罪人的社区矫正无疑也会呈现出部分“民族特色”。

四、后乡土社会农村社区矫正模式构建的路径探讨

农村社区矫正必须考虑更多乡村社会特有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质量的因素,诸如中国乡村人力资源的分布情况、社会结构的变迁、乡村权力结构的多元化、乡村文化观念的演变、农村村落分布与民族成分的差异以及地方与民族风俗习惯的差异。就此而言,中国城市与农村社区矫正模式必将呈现差异化。

首先,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农村社区矫正的执行由乡镇司法所负责。但我国乡镇一级的司法所机构设置简单,人员配备不充足,乡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对犯罪人的监督、教育工作基本无从谈起。这也是当前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退出或逐步弱化的表现。伴随着宗族组织的复兴,宗族在村落社会生活中也逐步分享着一定的话语权,在乡村公共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宗族作为村庄治理重要力量的民间组织,他们通过各自拥有的资源,实现着对村庄事物的参与,分享了正式组织的部分权力。①参见胡明文、黄峰岩:《转型期村庄权力结构中的组织构成和权力分割——以江西刘下村为个案》,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立足多元化的乡村权力结构体系,社区矫正的组织与执行主体组成方面必须对此高度重视。笔者以为,在乡村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方面,除了包括乡镇一级的司法所之外,还应吸纳农村村民自治组织,考虑将宗族、宗教组织等非正式组织纳入对犯罪人的矫正改造中来。在社区矫正的实务型执行主体方面尽可能多元化,除了乡镇司法所的司法助理人员、派出所民警之外,还应吸纳村干部、“族长”、“长老”、被害人(或其家属)及罪犯家属,笔者将此等社区矫正参与体系简称“2+X+1”模式。考察西方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参与主体可知,非政府性的罪犯帮教组织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英国的“犯罪关心与重新定居全国协会”、加拿大的“犯罪人援助和释放后关心协会”。①参见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开放社会中的刑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7—153页。正如部分学者所指出的,在国家政治控制减弱后,相应的社会自治机制没有及时跟进,而传统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社会整合能力削弱,这使一些社区矫正措施因社会配合力度不够而使实施效果受到影响,国家应大力扶植社区的发展,积极推进社会自治机制的完善,鼓励各种民间力量对罪犯矫正事业的参与。②参见冯卫国、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社区矫正》,载《吉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其次,应适当丰富社区矫正的措施与种类,探讨并发展与地方社区矫正实践相吻合的矫正计划。在国外,社区矫正的措施多种多样,目的是使法官等社区矫正的决定者们拥有更多可以选择的制裁和措施,从而在处置罪犯的过程中,更好地做到因人而异,使处置决定更加适合犯罪人的具体情况。③John Howard Society of Alberta,“Community Correction”,载http://www. johnhoward.ab.ca/PUB/C29.pdf,2014年1月3日最后访问。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历史发展的客观事实并不能证明在道德价值上西方文化或者现代就是优越的,而中国文化或者古代就是低劣的。④参见强世功:《迈向立法者的法理学——法律移植背景下对当代法理学的反思》,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在国家制定法之外,传统的民族习惯法、地方风俗惯例也未必就是野蛮的、低俗的、非理性的。因此,在社区矫正的实践过程中,有必要发展具有区域特色,与地方文化、民族风俗习惯相适应的社区矫正计划。

笔者以为,历经数百年演变与传承下来的少数民族习惯法中蕴涵着丰富的法治资源,重新发现、传承、发展并创新民族习惯法,尤其是刑事习惯法,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具有积极意义。正如马林诺夫斯基指出的,习惯的力量,对于传统要求的敬畏和对情感的传统依附以及满足公众舆论的需要——这一切的结合,使得习俗由于自身的缘故而被遵行。⑤参见[英]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原江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3页。我国有55个少数民族,每个民族都有其独特的民族习惯。在农村社区矫正的实践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少数民族部分风俗习惯,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尤其是犯罪人与被害人、被害人家属乃至整个社区的关系,将“失足者”重新整合进乡村生活中。

最后,当前我国社区矫正队伍数量与质量整体不高,尤其是西部乡村专业的社区矫正人员严重缺乏,这种状况或许可以通过增强基层司法所工作力量稍作改观,但实系杯水车薪。在笔者看来,西部农村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最终还是应当立足区域人力资源的整合与培养。农村年富力强、有知识、有见识的年轻人之所以背井离乡成为农民工,关键是经济利益的诱导。因此,可以考虑通过招录方式吸纳上述人员进入社区矫正队伍,使其成为全职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由政府提供相应的岗位工资与津贴,并为其提供相应的职业阶梯。笔者相信,经过严格的考察选拔、职业培训,他们必将成为农村社区矫正的中坚力量。尤为重要者,上述人员生于斯长于斯,完全熟悉本地的风土民情,与村民之间也是相对比较了解的,这无疑是他们参与农村社区矫正得天独厚的优势。

(初审编辑 王熠珏)

Research on Rural Community Corrections M ode

Zhang Wei

二元格局下城市与乡村社区迥然不同,东西部乡村社会发展水平、社会结构与民族分布差异,使我国东西部农村社区大相径庭;社区矫正与社区建设紧密关联,差异化的社区决定了我国农村社区矫正注定选择多元化的发展模式;在后乡土社会开展社区矫正,面临诸多挑战。东部农村社区矫正实践之“枫桥模式”具有其局域化特色,从东西部乡村社会结构的横向比较来看,西部乡村社区矫正模式的构建应重视发现、传承、利用并创新本土资源,探讨符合差异化的乡村社会的社区矫正模式与发展路径。

后乡土社会社区矫正多元化

Urban and rural communities are totally different in dualistic pattern society.The different level of social development,social structure and the different habitats of ethnic groups in the eastern and western rural communities make the eastern and western rural communities dramatically different;and community corrections are closely related to community construction.The diversity of communities determines the diversified development model of communitycorrections in our rural communities;and the post rural social community corrections face many challenges.“The Fengqiao Mode”implemented in rural communities in eastern China has its localized features.From the comparison between the eastern and western rural social structures,the correctionsmode in the western country communities should paymore attention to the discovery,heritage,use and innovation of local resources,and explore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smode and development path which are in line with the diversity of rural societies.

Post Rural Society Community Corrections Diversity

*本文系2012年浙江省社科联研究课题“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风险评估及危险控制研究”(2012B050)阶段性成果。

**张伟,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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