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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时代的地方法治环境研究——以武汉和重庆为例*

2013-04-01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治法律

周 昕

(中共武汉市委党校,湖北 武汉 430023)

随着第三次工业革命的兴起,以信息技术和市场创新为核心要素的新经济浪潮已经到来。截至2013年3月,新经济时代的代表——ICT企业苹果(Apple)的市值达到6 235亿美元,是2012年重庆市GDP(1 868亿美元)的3.33倍;谷歌(Google)的市值达到2 764亿美元,是武汉市GDP(1 284亿美元)的2.15倍,充分说明新经济不仅是全球经济体系中新的增长极(growth pole),也是提升城市竞争力、激励企业创新活力的源动力。

在社会文明的漫长演进中,法律和经济的关系密不可分。新经济时代的市场经济首先是法治经济,这既是市场经济本质属性的客观要求,也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法治国家”、“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的应有之义。由此可见,在深化改革开放、发展创新型经济的今天,探讨法律对于新经济时代的价值功能、内在关联和实施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武汉市和重庆市为例,对新经济时代的地方法治环境进行探讨。

一、新经济时代的法律解读

(一)什么是新经济

所谓新经济(new economy),是指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由信息技术革命带动的、以高新技术产业为龙头的经济,是信息化带来的经济文化成果。“新经济”一词最早来源于美国《商业周刊》1996年12月30日的报道。新经济时代的市场模式具有低失业率、低通胀率、低财政赤字、高增长率的“三低一高”特征。自1990年以来,在以硅谷为代表的信息技术产业(ICT)集群的孵化下,美国经济增幅一度保持在4%以上,而失业率降至4%,通胀率只有1.9%。1996年,美国信息技术产业产值为6 750亿美元,占GDP的比重达到8.8%,成为美国最大的产业。在欧洲,新经济同样呈现出迅猛发展的势头。2008年,欧盟有约5万家高新技术制造企业,75.6万家高新技术知识密集型服务企业。为遏制希腊债务危机,欧盟委员会于2010年推出了“欧洲2020战略”(Europe 2020Strategy),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智能增长”作为三大重点领域之一[1]。在中国,以互联网、光纤通讯、智慧城市为代表的新经济浪潮也开始兴起。2012年全国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突破10万亿。仅2012年“光棍节”期间,ICT企业“淘宝网”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91亿,超过传统购物天堂香港21天的零售总额[2]。这充分说明,新经济已经吹响了时代的号角,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社会。

新经济之所以“新”,源于推动其产生与发展的核心要素——信息技术革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新经济时代具备知识经济的典型特征,主要表现为信息技术对市场经济的巨大驱动力和发展模式上的可持续性。信息技术革命以微电子技术为基础的计算机与光纤通信技术为代表,催生着传统市场结构发生颠覆性的变化与转型。卡尔·波普尔认为,必须将信息从现实世界中分离出来,作为与物质和意识并列的世界构成的第三要素,这从哲学的高度证实了信息技术革命所具有的深远而重大的影响。托夫勒认为,人类社会在经历了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正在进入信息技术时代,即“第三次浪潮”[3]。在“第三次浪潮”的推动下,信息技术革命不仅改变了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方式,也通过改变人类的信息传输、储存方式,不断拓展信息瓶颈,实现信息技术效益最大化,进而深刻影响经济社会组织方式。由此可见,新经济的本质就是信息化与全球化,其核心是科技创新及由此带动的一系列市场领域、管理领域的创新。

(二)新经济与法律的关系

罗斯科·庞德认为,法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社会控制路径[4],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从经济与法的关系来看,一方面,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和变迁,都要受到经济的制约。马克思认为,法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它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5]。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法要具有尊严和权威性,必须正确反映经济关系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法对于经济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法通过确认经济关系,确立市场经济的基本走向和基本原则;通过确认和维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规范市场主体微观经济行为;通过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矫正市场经济的弊端,引导市场经济良性运行。早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就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在新经济时代,法律能够整合社会资源,协调各方利益,激励创新活力,确认和保障科技创新在市场活动中的优先地位,协调科学技术与人的各种关系,促进科学技术的高效运用。具体而言,新经济与法律的关系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新经济的自由性需要法律加以保护。自由和创新都是市场经济的价值指向。作为一种创新的市场模式,新经济首先要求法律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依靠法律确认市场主体从事自由竞争的资格和应履行的义务,充分尊重市场主体自由主张创新权利(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同时,也严格界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原则、方法和权利救济的具体程序。离开了法律保障,新经济的自由性便无从谈起。

二是新经济的契约性需要法律加以确认。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本质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波斯纳认为,契约法的基本功能在于“阻止人们对契约的另一方当事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以促进经济活动的最佳时机选择,并使之不必要采取成本昂贵的自我保护措施”[6]。在新经济时代,契约仍然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形式,是实现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通过契约形式建立经济关系、评价和规范经济行为,是市场经济区别于其他经济体制的关键所在。离开契约,新经济就不可能存在;而契约必须以法律对契约原则、方式和结果的确认和保护为前提。

三是新经济的竞争性需要法律加以规范。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促进资源合理流动,是提高市场效率的本质要求。但是,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将陷入市场失灵的怪圈。2010年备受网民关注的“3Q大战”,就是新经济时代高科技企业恶性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7]。腾讯QQ和奇虎360是目前国内最大的两个客户端软件。2010年11月,腾讯发布公告,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360随即进行技术反制,发布直接针对QQ的“隐私保护器”软件,导致数千万网民的切身利益受到影响[8]。在新经济时代的市场竞争中,一些企业在“经济人”诱因驱使下,采取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公平。因此,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规制高科技竞争,及时规范和制裁不正常竞争行为,实现趋利避害。

四是新经济的平等性需要法律加以维护。平等性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指向,也是WTO法律框架的核心原则。法律确认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破除贸易壁垒和经济垄断,倡导无歧视的市场环境,是新经济时代对市场主体要素的基本要求。只有当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新经济模式的效益最大化才能实现。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例,为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性,我国实行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的模式。自2008年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来,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呈现逐年强化的趋势,其目的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创新活动、平等享有创新权益、平等履行市场义务。

五是新经济的开放性需要法律加以引导。新经济倡导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一方面要求形成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打破国别界限,实现国际国内市场无缝对接。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发挥了重要的资源整合功能。应充分统筹国际国内两种法制资源,尽快融入以市场一体化和贸易无歧视为特征的现代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中国自加入WTO之日起,便承诺全面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并积极履行 WTO法律框架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此外,我国早在1984年就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92年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这些都是为了体现新经济的开放性而进行的法制探索。

由此可见,法律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新经济时代的市场经济首先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是新经济模式与法治的有机契合,以尊重市场规律为前提,“倡导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问题,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法律服务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指导经济运行,维护经济秩序,服务经济发展,促使市场经济沿着法治轨道有序发展”[9]。新经济时代的法律应对机制,充分实现了成熟的市场创新理念、优化的政府治理流程与严格的法律保障体系三者的有机契合,灵活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创新活动中产生的利益冲突,切实保障创新权利,将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创新活动与法治各个环节紧密联系在一起,进而实现科技发展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最大化。

二、对新经济时代地方法治环境的反思——以武汉和重庆为例

建构新经济时代的法律应对机制,首先要从制度层面出发,为发展创新型经济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包括政府管理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等,其中又以法治环境对新经济的影响最为重要和直接。所谓地方法治环境,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通过倡导法治理念、贯彻法治原则、实施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特殊社会环境,涵盖地方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守法等各个环节,是地方社会管理趋向现代化进程中所形成的制度化特征,也是区域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新经济时代,随着生产要素变动、社会关系变革和利益冲突不断出现,导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科技创新带来的多重挑战。以武汉和重庆为例,武汉作为我国中部地区的中心城市,两院院士数量居全国第四,部属高校数量居全国第三,高校在校生人数居全国第一;重庆作为直辖市,科技人员聚集,电子信息研发实力突出,科教资源优势在西部位居前列。然而,这两个城市的新经济发展整体规模却相对落后。2013年5月19日,中国社科院发布《2013年中国城市竞争力蓝皮书》,详细评价了近300个中国城市的综合竞争力状况,而武汉和重庆均未进入综合经济竞争力10强;在城市知识竞争力中,武汉仅位居第九,重庆则被排除在十强之外[10]。究其原因,由于法律的相对滞后,导致地方法治环境尚不优化,存在亟待突破的体制机制瓶颈,不少地方立法的内容难以适应新经济时代的新形势,与科技创新和市场管理相关的立法内容滞后、立法技术落后、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守法成本过高、救济渠道不畅等问题日益突出。具体而言,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是在地方立法层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力度不够。普遍存在着科技成果“供体”有效供给不足、“受体”有效需求不旺、“媒体”整体素质不高、“载体”连接状态不佳等问题,缺乏相应的创新应用法律促进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导致大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未能及时转化为生产力,核心技术向产业化转移进展缓慢,战略性新兴产业缺乏足够的法制支撑。截至2013年4月,武汉市已获授权的国内专利数量为68 567项,重庆为82 457项,不仅大幅落后于北京(353 345项)、上海(363 921项)和深圳(266 067项),也落后于广州(125 638项)和杭州(123 190项)[11]。据民建武汉市委员会统计,“十五”期间武汉市共有2 566项科技成果通过鉴定,其中,1 634项获国家级和省级科技进步奖,但科技成果转化率只有10%左右[12]。从武汉、重庆和深圳三个城市地方立法比较来看,武汉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法规为83件,涉及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立法为8件;重庆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法规为195件,涉及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立法为9件。而深圳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法规为167件,涉及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立法为16件,其中,《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创业投资条例》等都是在全国率先出台,不仅在立法数量上远超武汉和重庆,而且从立法质量、立法技术和立法涉及领域来看,深圳也具有明显优势。

二是在市场主体层面,企业创新动力未能充分激活。目前,武汉、重庆两市科技企业正在逐渐“做大”,却未“做强”,企业技术创新能量的进一步释放仍面临一系列瓶颈障碍。从具体高新技术统计单位来看,一是技术密集度(即R&D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较低。目前,武汉市高新技术产业的技术密集度只有1.9%,重庆为2.2%左右,远低于国际公认的8%的水平。二是大量企业缺乏自主创新能力。目前,武汉市只有32.9%的企业设有专门的技术开发机构。三是激励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地方立法滞后,导致行政审批手续繁琐、外部激励机制不到位、企业创新成本过重。目前,武汉、重庆两市涉及企业创新活动的地方法规大多创制时间较早,立法内容滞后。例如,《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制定于18年前,《武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于16年前,《重庆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制定于15年前,《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制定于13年前,且较少修订,无法适应新经济时代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步伐,难以满足科技企业尤其是中小微民营科技企业的创新需求。

三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层面,执法监督长效机制尚未建立。从武汉、重庆两市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来看,专利侵权、假冒商标、侵犯商业秘密、技术垄断等违法行为呈逐年递增趋势,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存在“管”、“罚”主体同一化、部门设置分散化、保护标准多样化等弊端,执法监督缺乏长效机制,难以适应知识产权案件侵权主体多元化、侵权手段多样化的趋势。行政救济模式较为单一,司法救济途径较为狭窄,有的企业“赢了官司,输了经济”,导致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充分的保护。

四是在科技管理机制层面,科技融资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缺乏法制保障。当前,武汉、重庆两市在科技投入财政保障机制,风险投资和创新融资平台建设,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企业股权激励机制,高新技术企业评定与审核机制,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报批与审核机制,人才、技术、资金跨区域自主流动与合作机制等领域仍然存在立法缺位,《科技进步法》、《专利法》、《商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缺乏行之有效的落实措施,执行效果不理想,大量中小微民营科技企业陷入融资渠道单一、创业门槛过高、综合税负过重、自主创新乏力的怪圈。

三、优化地方法治环境,积极应对新经济时代挑战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在新经济时代,牢固树立法治经济的指导思想,不断优化地方科技创新法治环境,既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和价值目标,又是“走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道路”的制度动力和根本保障。优化地方法治环境,是指依据地方经济发展、社会变迁和科技变革的客观情况,以规范调整新的社会关系、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对现行地方法律体系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应遵循“效益优先、依法治理、政府主导、公平竞争”的原则,将发展壮大新经济的各项工作都纳入法治轨道,在地方立法中进一步凸显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核心地位;强化企业作为核心创新主体的地位,进一步激活企业的创新源动力和市场适应力;建构多元化的科技投入机制,进一步强化自主创新的财政保障供给;优化市场外部执行机制,促进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实现创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合理统筹科技基础能力建设、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和企业基础创新支撑平台建设;改善执法、司法环节,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执法长效机制和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

(一)突出重点,在地方科技法制工作中加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力度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建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促进机制,既是实现科技与经济有机结合的最佳途径,也是发展新经济模式的客观需求。2012年,武汉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同比增长32.1%,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6.0%;重庆市电子信息产业高速发展,“5+6+700”产业集群初现规模,电子信息产值占比提高到17%。面对新经济时代对地方法治建设提出的挑战,应进一步消除制约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机制性障碍,在地方法制工作中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科技资源的整合作用和对创新权益冲突的协调功能,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在立法中加快构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转移的激励机制,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完善技术交易规则,健全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科技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为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营造积极的法治氛围。

(二)多措并举,增强新经济时代企业的可持续创新力和市场竞争力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企业是新经济模式的核心,也是产学研一体化中直接面向市场的创新主体。一方面,在地方立法中进一步突出企业的核心地位,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引导,对法规中明显滞后的内容及时予以更新,对体现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内容予以补充完善。对武汉和重庆而言,应尽快修订完善十余年前制定的较为陈旧的地方立法;借鉴深圳经验,在时机成熟时出台《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和《创业投资条例》,依法确认和保障企业的自主创新权。另一方面,应按照2010年《国务院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规定,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贯彻落实国家对软件、集成电路、发展循环经济等新经济领域的财税激励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加大对企业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积极为高新技术产品、标准和服务开拓市场渠道;探索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创新产品制度,对本地科技企业开发的、符合政策采购标准和目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实施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重点扶持具有地方特色和竞争优势的新经济产业发展。

(三)强化保障,依法建构多元化的科技投入机制和财政供给机制

融资渠道单一、财政供给不足是制约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重要原因。2012年,武汉市专门出台了《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建设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加快科技创新与金融信贷的结合,推进创业投资体系建设。下一步,应在地方立法中进一步突显科技投入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财政预算的重点体现出来,在财政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充分满足法定增长的刚性要求,充分发挥政府科技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向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适当倾斜,逐步完善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制度、财政科技投入对创业投资的跟投制度和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引导形成多元化的社会融资渠道。

(四)依法行政,提升政府科技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一方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规定,立足地方科技事业发展实际,加强前瞻性预测和发展需求研究,增强科技决策和项目组织实施的科学性。明确新形势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主体职责,建立以科技产业化和经济社会效益为项目绩效考核标准的项目管理新机制,将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能力作为检验科技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执法长效机制,加大对涉及民生、重大项目及涉外等领域的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预警机制和重大经济社会活动的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对重大自主创新的产业化项目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部门与海关、工商部门以及公安、检察机关的工作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案件在证据收集、数额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达成共识,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整合法治资源,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合力。

(五)严格司法,营造公正和谐的地方司法环境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从六个方面对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了具体要求。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做好调整和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法院在继续坚持技术类案件指定管辖制度,严格控制新增专利案件管辖权中级人民法院数量的同时,按照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方便法院审理原则,开展跨区管辖工作。目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开展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模式改革,并于江岸区法院设立全省首家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应重点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协调“行政——司法双轨制”造成的诉讼裁判冲突,减少知识产权犯罪结果要件权衡与民事侵权责任认定的尺度差异,坚持司法为民的基本原则,完善知识产权审判的诉讼指引制度,积极开辟审理执行的“绿色通道”。

[1] 金融危机影响下欧洲高新技术产业现状[EB/OL].(2012-03-27)[2013-04-12].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20327/5815037.shtml.

[2] 孙伟.从淘宝2012年“11·11”购物狂潮看网购经济现象[J].中国外资,2013(3):94.

[3] 阿尔温·托夫勒.第三次浪潮[M].朱志焱,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3:16-40.

[4] 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3.

[5]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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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刁胜先.网络自由不能承受之忧——从3Q大战看网络用户民事权益的保护[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4-52.

[8] 叶丹.3Q大战续集:一场价值2.75亿元的“审判”[N].南方日报,2012-09-20(B01).

[9] 刘武俊.“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再认识[N].北京日报,2012-05-14(18).

[10]城市竞争力蓝皮书:港深沪综合经济竞争力最高[EB/OL].(2013-05-19)[2013-05-28].http://www.chinanews.com/gn/2013/05-19/4832769.shtml.

[11]中国专利信息中心.中国专利数据库[EB/OL].[2013-03-18].http://www.cnpat.com.cn.

[12]民建武汉市委员会.关于加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建议[EB/OL].(2009-03-19)[2013-05-23].http://www.whmj.org.cn/2009/0319/1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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