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玲:《社会救助法》需紧迫出台
2013-03-30刘芯邑
□ 本刊记者 刘芯邑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玲:《社会救助法》需紧迫出台
□本刊记者 刘芯邑
刘 玲
20 12年,贵州毕节5名流浪儿童在垃圾厢中被烧死、7名流浪儿童在兰考大火中丧生。隐报、瞒报收入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救助款物的行为时有发生,越来越暴露出现有社会救助政策已经无法适应现实要求,《社会救助法》的制定显得越来越迫切。
全国优秀律师、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玲作为30年来江苏省唯一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执业律师,今年,她带来了4条议案,2条建议。
刘玲在接受《民生周刊》记者采访时说:“由于社会救助的政策很多,非常容易造成救助时,在诸多政策中挑选依据,使救助标准不统一,以及对隐报、瞒报收入或骗保等现象没有与社会救助配套的惩戒机制,这是导致《社会救助法》迟迟未出的原因之一。”
在长期的调研中,刘玲发现,因为没有与社会救助配套的惩戒机制,隐报、瞒报收入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救助款物等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损害了社会救助的公正性。基层单位审核的意见,主管部门缺乏科学的、行之有效的核查方式,无法对申请人多元化的家庭收入进行准确核查,导致无法从根本上避免错报、骗报,死人吃低保等问题的发生。
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均已将《社会救助法》纳入立法计划,但这部法律迟迟没有出台。
在刘玲看来,目前救助主体过于分散,难以形成力量优势。民政、教育、司法、人社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如此引发两个方面的明显弊端:一方面是管理机构多,标准不一,各个救助主体之间互不衔接,无法形成合力,使政府在救助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不明显,综合救助能力减弱。
另一方面是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救助工作相互交叉,使有限的救助力量和资源出现浪费。
不仅如此,救助制度分布在各个部门,各自为政,群众难以掌握,政府难以统管,容易使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偏低。救助工作存在着单一性、临时性、分散多头、既重复又遗漏等弊端。部门之间也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情况,少数部门缺乏社会责任感,不能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
并且,运行机制头绪过多,形不成救助网络,各救助主体分别向各自的对象施救,救助方式各异、标准不一,容易出现应救未救或救非所求的现象,影响救助的实效性。
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救助公平化。刘玲呼吁,慈善机构和政府力量结合起来,这样便能使救助资金更加宽裕。在她看来,民间各种力量共同发力时,政府力量还是应该占主导地位,希望尽快制定出台《社会救助法》,能切切实实地救助那些真正有需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