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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始于唐代

2013-03-27

读书文摘 2013年2期
关键词:贞节协议书朝代

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离婚协议书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法律公文,很多人也以为离婚协议书是近代才出现的新事物,不会想到在倡导一女不侍二夫的封建制度下居然也会有离婚协议书。实际上,在我国唐朝时就已经出现了“离婚协议书”,敦煌曾出土过离婚协议书,即“放妻协议”。

在以往的历史记载中,在中国历史的多数时期,女子一直是处于被压迫地位,很多朝代妇女没有离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却只能忍受。同时,女子被“休”、被“出”,被认为是奇耻大辱,改嫁更是“丧失贞节”。于是我们以为古代女子在婚姻方面都是非常悲惨被动的局面,但是这份唐朝的“放妻协议”却告诉我们:并不是古代所有朝代女子的地位都是那么低下的。在《秋胡》中,秋胡几年不归,秋胡母就劝秋胡妻:“不可长守空房,任从改嫁他人。”婆婆竟然主动劝媳妇改嫁。可见唐代属“开放型”社会。

《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条规定:

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仲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

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从史实来看,提出离婚者也不只是夫方,妻方提出离婚的也不在少数。女方再嫁也不为失节,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唐代公主再嫁的就不在少数。从唐代看,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的对照。

(选自《历史不忍细看大全集》/邢群麟 聂晓晴 编著/新世界出版社/2011年4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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