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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利益:一个规范性的法律解释お

2013-03-27杜健勋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3年2期

杜健勋

摘要:环境是社会建构的,环境问题的真正根源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非正义性,应当走出“全称命题”与“重自然轻人类”的关怀偏好,通过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的调整来解决环境问题。社会结构内的利益诉求是基本的社会行为,环境利益是环境时代的利益形态,环境利益的分配是环境法学的规范性关怀。论文基于中国社会转型背景,针对目前环境法的研究现状与理论瓶颈,认为环境权利体系的型构需要环境利益的法律结构塑造。在此理论预设之下,采用规范的法律解释学方法,通过解构“环境”的概念来明确“环境利益”的精确概念,认为环境利益由自然禀赋与人为创造两部分利益形态构成,环境利益呈现的是一种区分的利益形态,而不是泛道德化的利益请求与公共利益的大词哲学。环境利益的规范性法律构造包括环境利益的公平表达平台与机制、环境利益的价值衡量与法律确认过程、环境利益保护与限制的法律制度关联和环境利益矫正失衡与社会化增进等四个方面。

关键词 环境利益;环境区分利益;环境利益分配;法律构造

中图分类号 D90-052;D91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3)02-0094-08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3.0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