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意义新论》
——第5章 反对最小词义的本体论论辩

2013-03-27埃玛博格著刘龙根

当代外语研究 2013年8期
关键词:乔姆斯基语义学词义

(英)埃玛·博格 著刘龙根 译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200240)

从根本上看,最小语义学是关于句子语义内容的理论——句子语义内容是什么、如何确定、如何与话语意义相联系。然而,应当清楚,这个理论也体现了关于词义性质的一些根本假设。记得最小论的第三个信条(如第1章所述)是:

(ⅲ)自然语言中只存在数量有限的语境敏感性表达式。

显然,信条(ⅲ)是关于词义的。即使乍看之下,最小论也很清楚地包含关于词义的主张。假如反思最小论对于句子意义的阐释,也能够看到它包含了关于词义的实质性观点。最小论认为,句子意义由其句法表征部分的意义及其组合方式穷尽;且对于合乎语法的句子来说,这种意义确保适于表达真值。也就是说,假如将足够的词按照正确的方式组合,就肯定能够达致命题内容。当然,只有词义具有如下属性时,情形方得如此,即只有将足够数量的词语按正确方式组合起来,所获得的才是命题内容。

最小论信奉这种词义理论,所以该理论显然具有两个必要特征:其一,恰如丹西(2004:197)所说,这是一种独立于语境的原子概念,据此,一个类型词的例型一般(如,非显性指示语时)对它更大的语言单位作出同等语义贡献。①其二,在某种宽泛的意义上,这种词义概念是指称性的,即关涉世界的。要使句子表达的内容成为可作出真值评判的,显然这种内容必须在某种意义上“关涉世界”。也就是说,在最小论者阐明语义内容时,其中涉及的概念必须在某一点上以与世界的某种联系为基底,这些概念不能完全内在地个体化。②

所以,最小论考虑词汇内容的一种方式是以泛指称性的词汇公设为依据,如:

“巴拉克·奥巴马”指称巴拉克·奥巴马。

“道诺斯希亚”指称圣·塞瓦斯蒂安。

“红色的”对于红色的东西成真/指称红色这一属性。

这些公设在下述意义上为“泛指称性的”(无论所利用的是像指称或类似满足的关系),即将左边自然语言表达式同右边非语言世界中的成分配对。(此处有一难点:词义是概念,且是与世间客体处于某种关系或具有世间事物赋予之内容的概念。尽管这看来是对的,下文却不如此明述,反而把词说成与外部世界的特征直接相关。)这一理论模式表明,我们也许是诉诸了常识性指称对象:该观点认为,外部世界存在客体与性质,某些词语以某种方式与它们相联系;正是这种关系使得某些词语有意义。若将关于命题统一性的担忧搁置一旁,那么,至少在理论上人们很清楚在恰当的句法框架中,应如何将足够的此类意义加以组合才能获得可作出真值评判的表述。(关于命题统一性问题的讨论,参见金2007,科林斯2011。)

当然,有了这种泛指称性的公设,一般词语显然都将对更大的语言单位作出稳定的语义贡献。例如,“红色的”始终贡献红色属性,“巴拉克·奥巴马”总指称同一个人。不过,上文已述,这一阐释被特拉维斯场合论或丹西殊相论等理论所拒斥。依据这些理论,词语不对包含它们之句子的命题作出稳定贡献。相反,词语具有开放性的整体意义,该意义只有在具体使用场景中才能确定。特拉维斯(1997:111)写道:“说什么‘是鱼'意谓着它不能被用于谈论某种于钢琴为真的东西”,可这肯定不能为“是鱼”锁定一个独立于语境的语义贡献,因为“是鱼”可能生成出单义命题内容,如句子“鲨鱼是鱼”。词义的原子指称观在乔姆斯基以及接受其语义内在论的其他人的著述中也遭到了持续不断的抨击。按照语义内在论的观点,“词具有简单的、泛指称性意义”这一观点错误。相反,应当把词义看作语言内特征的复杂结构,在这种结构中,某词所传达之特征的具体组合方式随着语境的不同而不同。这一理论模式说明语义内容(如最小论者所称)由词汇-句法内容决定,但乔姆斯基提出,这必然意味着该内容亦非命题性的、可作出真值评判的内容。科林斯(2007:807-08)表述说:

我们需要再次考虑诸如命题与真值条件等概念的理论特色。激进点说,正是这种弗雷格-罗素式“意义为命题(真值条件)”的概念出了错……简而言之,如生成理论所示,似乎狭义理解下的语言根本不是用来表达命题的。

乔姆斯基学派坚持认为,假若想让语义学仅仅受制于句法形式与词义内容,那么外在指称或满足性的问题(在这个层面上)就无用武之地——由句法形式操作产生的语义内容必定不受外部世界的异常变化所影响。

本章将从探索语义最小论与乔姆斯基语义内在论之间的联系入手,弄清为何乍看之下,人们爱将语义内容的最小论概念与乔姆斯基的内在论观点看作不谋而合。第2节将考察乔姆斯基为反对可能或需要泛指称性阐释而提供的具体论据。最小论隐含了那种泛指称性理论阐释,乔氏提供的本体论论证在第3节中被摒弃。第3节论述道,首先,(即使考虑到最小论会被看作对语义理论化科学方法的信奉,)简单的指称性词汇公设仍然可能。其次,假如要完成真正的语义学理论解释工作,就需要这种公设(或至少那些包括某种符号-世界联系的公设)。最后要强调的是,即使摒弃这一章探讨的形而上论据,依然存在第二种论据支持非指称性词汇意义。该论据基于词汇内容需要发挥的作用。探究内在论词义观的方法论论据、了解一种泛指称性的词汇语义学理论如何可能对之加以阐释,这些将是最后一章的论题。

第1节 语义最小论与乔姆斯基语义内在论

记得上一章提出,最小论者应当通过承认讲话者意向在确定语境敏感性词项的指称对象中发挥作用,同时否认理解语义内容需要把握这些意向,来避兔因显性意向敏感性词项而对本理论发起的挑战。在实践中,这意味着在思想(及语言)层面区分场合意义与系统意义,并允许语言使用者可以抱有真正的单称概念(该概念的场合意义由其附于的客体所穷尽),即使该使用者识别客体的唯一方式是通过语言描述(概念的系统意义),如“讲话者以‘那个'这一例型指称实际客体”。然而,许多理论家表示反对,他们提出,这一方法根本无法充分阐释单称思想以及指称性表达式如何将语言使用者与其环境联系起来。

令人担忧的是,剥夺了同非语言识别或随时间推移而重新识别等能力之间的联系,最小论提供的内容根本不能算作真正的单称思想内容。相反,最小论所提供的只是这种内容的占位符号;一种等待世界填充这一内容的图式。③上一章已经提出,“这”或“那”等词对真值条件的贡献由其在特定语境中的指称对象穷尽,因为无论词语实际指称α还是β,或者事实上什么也不指称,会话者基于语言理解本身似乎就能够有意识地持有一种系统意义;但是,人们也许可以分辩说,正是这种(不依赖于对象的)系统意义穷尽了最小语义内容。问题是,为什么认为语义内容需要迈出多余的一步来包括对象本身、为什么不反之将达致对象的步骤看作仅为话语层面上的语用内容? 这样,语义内容在用以指称世界不同部分时,其本身可以保持不变:“那是红色的”这个句子可以被认为具有一种恒定的(不能作出真值评判的)语义内容,该内容可用以谈论无限数量的不同事物(不同的对象以及呈现红色的不同方式,下文和下一章中将更加清楚地阐明这一点)。

此外,最小语义学最好理解为只处理前命题部分内容,这种初步的想法在考虑到最小论语义学方法与乔姆斯基的语义内在论之间存在共性时得到了强化。因为从一开始,最小论同内在论(的这个分支)在目标上就存在一致性,它可能使人们自然地试图将这两种理论统一起来。正如本书中所言,按照最小语义学,语义学理论的目的在于对自然语言句子的字面意义做出一种易于形式处理的递归性阐释。该阐释并不坚持揭示对任何这类句子所言的直觉概念(所言的概念被看作只具有语用相关性);对于最小论者来说,语义学的基本目的在于揭示一种不受讲话者及其话语语境变化影响的语义内容。这个层面的语义内容仅仅基于词汇与句法就能复取,语义层面的一切内容均由句子的句法成分贡献,从句法通向语义的机制可以形式地刻画。而且至少按照本书阐释的最小论,正是因为语义内容可以这样形式地刻画,所以主体对之的掌握可以由语言使用者心中专门的语义学组件确证(此处正如福多尔1983所示,组件的概念出自推演性理解)。

将语义分析看作是不随语境变化、句法地支配的句子内容,该内容(很大程度上)不受语用过程的影响,并且由认知组件确证,这一看法同乔姆斯基及其他人提出的语义内容观点共鸣。然而,按照乔姆斯基的观点,语义内容应当完全内在地、非指称性地规定:意义理论所考察的不需要超出个人心智的限度。这样,同普突南的观点相反,意义存在于大脑之中——假如意义是概念,那么,就是其内容独立于世界的概念。依据这一路径,语义研究的恰当课题是语言使用者内在语言官能的状态,语义学研究(同句法或语法研究一道)从而完全成为个体心理学的一个分支。这不是说,语言永远不与世界接触,而是说,语言的指称性质出现在使用中而不是出现在意义上。乔姆斯基(2000:36)提出:

词项为我们提供某种范围的视角,来看待我们认为存在于世界上的事物或我们以其他方式感知的事物。这些词项好比过滤器或透镜,提供了看待事物与思考心智产物的方式。词项本身并不指称,至少当指称这个词用于自然语言意义时是这样。但人们可以用词指称事物,从特定视角看待事物——这种视角同自然科学的观点相距遥远。

因此,虽然讲话者可以用一个带有特定语义内容的词指称外部世界的某个特定部分,但这种使用对词义的具体内容并不重要,词义并不是由用其所谈论的世界对象造成的。在不同的指称性用法中,词义内容保持恒定。

本书认为,在转而考虑句法与词汇实际能够提供的内容时,我们所发现的是那种纯内在的非真值评判性内容;该内容仍然需要在用于世界中之后,才能产生适于通常被看作命题内容的东西。皮特罗夫斯基(2005:296)写道,看来有一个内容模式是对所言之真值条件的限制,但却不能对其加以决定:

意义没有像许多研究提出的那样同真值(以及本体论与异样可解释性)密切联系;表达式具有语义特性;但是,这些是表达式内容的内在特性,对话语的真值条件加以限制但却不能决定。人们可以说,根据这种观点,语义学是一种句法学。但这不是一个缺点。考虑到自然语言中形式制约意义的方式,我们的确应当以一种恰当宽泛的句法观取代语义特性不是句法特性的观点。④

因此,基于上一章对单称内容的最小论阐释,加之关于最小论与乔姆斯基式内在论共有的目标与假设,就有某种理由认为,最小论真正应当论述的内容是内在地确定的非指称性内容,即某种更加类似于系统意义层面的内容,而非可作出真值评判的命题内容。这样,最小论可以使用诸如真值和指称这种显然外在论概念的假设(该假设曾在博格2004a中提及)必须重新考究:要不放弃这些概念,要不加以内在论的重塑(关于后一种举措,参见皮特罗夫斯基2005b;辛赞2007)。然而,假如这真是最小论提供的那种内容,那这种路径同样不能真正取代对立理论。比如,按照语境论的观点,句子可以产生意义的片断,之后在语境中拓宽或缩窄,产生可作出真值评判的话语内容。场合论也主张脱离使用语境谈论意义是没有道理的,可是,用“蓝色的”说某物呈蓝色这样的话语(特拉维斯2008:154)可能让人相信场合论者设想了某种脱离使用语境的内容,尽管该内容至多会限制(而非决定)所言的真值条件。

语境论与场合论提出这些主张的理由各有不同,但其结果归于一致:基于任何一个思想流派的观点,词汇-句法内容本身都不能让人获得可作出真值评判的语义内容。眼下将最小论与内在论统一起来的提议就体现了这一结果,因为按照内在论的思路,这证明了最小论同其他这些理论阐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复言之,句法地决定的内容不足以成为可作出真值评判的命题内容,该内容只在使用中出现。然而,除了认识到最小论与乔姆斯基式内在论之间存在某种共有看法,我们还需追问,是否确实存在任何论据表明,最小论者必须或者应当像乔姆斯基那样拒斥泛指称性的词义观,从而避兔沦为其他理论呢? 根据乔姆斯基的观点,的确存在这种论据,下文将探讨这些论据。

第2节 反对最小词义的论辩

以泛指称性的、独立于语境的简单方式规定泛指称性的、明显非语境敏感性的简单词语之意义,为何人们认为这可能行不通呢? 上文勾勒的意义内在论似乎不是这里的前理论立场,因为直觉很明显,“伊恩·博塞姆”这个名字的意义由其在世上指称的那个人确定,“红色的”这一谓词的意义由某些事物具有的而其他事物没有的红色属性给定。然而,稍作反思就会看到,头脑简单地阐释词语,并据此认为词语有意义正是由于其同世间事物有关系,那肯定是错误的。即使假定有些词语(如,名称)是从所指称的世间事物那里获得意义,还有大量词语根本不是以这种方式同外部世界的某些方面相联系。譬如,无法假定要使表达式“独角兽”或“吉尔的缘故”有意义,就必定存在独角兽或缘故(参见奎因1953;辛赞2007:13)。

内在论接着论称,甚至是以下假设也开始暴露出问题,即表面上没有争议的指称性表达式,如“伦敦”或者“巴拉克·奥巴马”,指称某个独立于心智的物质世界客体,因为对于相关指称性公设中假定的关系项是否真正存在(斯坦顿2006称其为“激进的本体论论辩”),还不明确。⑤因此,给定一个假设的指称性小句,如:

(a)“伦敦”指称伦敦

其中,左边表达式假定命名一个语言表达式(此处为一英语单词),右边表达式引入一个现实世界实体(此处为伦敦市)。窄式语义学客体的提倡者则提出异议,声称不存在这样的词,也不存在这样的客体。先看该关系式中语言这一边:为何质疑像“伦敦”这种词的存在呢? 第一点要注意的是,这些词所属的公共语言本身很值得怀疑,因为不存在公共语言个体化的明确条件。相反,语言与方言的界线常常模糊不清。为什么将欧洲北部不同国家所说的相当类似而且常常可以相互理解的东西算作不同的语言(英语、法语,等等),而不把它们当作更普遍的公共语言(罗曼语),但却把像汉语普通话与广东话那样差异迥然且不能相互理解的体系仅看作汉语这一更普遍语言的方言呢? 很显然,促使语言个体化的不是独立于心智的世界客观事实,而相反是复杂的社会经济因素的混合体(这些复杂因素无法以任何纯科学方法理解)。

困扰语言个体化的这种异常现象同样出现在词汇层面。所以要问,应该把“在……之中”当作一个词还是多个词(一词对应一义)? 前者允许某物能够以多种方式在他物之中,后者碰巧共有相同的词形。还有,(在斯坦顿2006:918-19例中)在印度发音为“fotoGRAEer”与在加拿大发音为“foTAHgrafer”的词是一个词,还是具有相同意义的两个词? 这些以及类似问题的答案将是这样或那样划分范畴的目标与兴趣问题,而不是试图对世间某种客观事实加以描述的问题,这么认为貌似有理。所以,我们缺乏上述图式左边所假设的那种被清晰个体化的公共词语。

此外,激进的本体论论辩还主张,要怀疑(a)右边假设的客体,因为并不存在这种小句所需要的独立于心智的物理实体存在。杰肯道夫(2002:303)强调说:“【经常有人断言】我们指称‘世界上的客体',仿佛这完全是不言自明的。假如仅仅考虑对于中等大小的可感知物体(如桌子和冰箱)的指称,这是自明的。一旦探究实际指称的所有系列的实体,‘世界'突然开始居住着各种怪物,其本体性质远不够清晰明辨”。注意到“伦敦”等词可用来指称想要指称的那个城市的多个方面,则该问题就突显出来。在某些语境中“伦敦”指称一个物理处所(“伦敦在牛津东面”),在某些语境中指称政府机构(“伦敦有市长”),在某些语境中指称其居民(“伦敦[人口]在增长”)。实际上,甚至可以把这些不同方面结合起来而显然不相矛盾,如,可以说“伦敦不美但管理得很好”。问题是,压根儿就不存在外在的真实客体,能够具备“伦敦”之指称对象应当具有的所有特征。乔姆斯基(2000:37)写道:

诸如伦敦这样的词用于谈论现实世界,但是,世间既不存在也不认为存在此类事物,它带有一个城市名称所含之复杂指称模式的各种性质。

内在论者避兔这方面的激进本体论论辩,因为像“‘伦敦'指称伦敦”这种小句右侧的表达式鉴别的不是一个外部客体,而是独立于世界的概念。因此,辛赞(2007:82)写道:

此处结论为,尽管伦敦具有独特的物理的与非物理方面,但这些方面无一是本质性的:在其述谓的这些性质发生任何变化时,伦敦保持不变和自我同一……根本不存在外部客体可以让人指着说:这个客体是伦敦,它无论作为述谓的哪一部分都是伦敦一词的指称对象,并且决定其意义及其指称用法……在不同视角下对“相同事物”的指称行为中,唯一保持稳定的是对那个事物拥有的概念,只有那个概念本身。

若注意到事物个体化是相对于兴趣的这一点,那么上述对于日常指称对象物理性质的怀疑就更强了。卡尔纳普(1937)说,假若问某个匣子里有多少物体,似乎不能做出简单的对与错的回答。相反,应当给出的答案取决于所使用的概念框架:倘若只计算“中等大小的干货”,那么一个数目是正确的,但是假若使用另一种概念框架,比如一个假定存在分体物体的概念框架,那么某种十分不同的数目很可能是对的。然而,假如按某种特定的概念框架统计事物的数量,那就再次削弱了下述观点的思想基础,即存在着独立于心智的客观指称对象,这一对象外在于世界之中,完全独立于我们,等待我们用语言命名。

最后,也许可以像索萨那样强调,承认指称对象是外部世界的客观部分就是使世界经受某种本体论爆炸。索萨指出,人们可以把“雪盘”一词引入语言,指称一撮雪,其形状介于球形与圆片形之间;这样,每个雪球都是一个雪盘,但却并非每个雪盘都是雪球。而且,每个雪球和雪盘转而又都是同它们由以构成的雪花不同的实体,因为其存留条件不同——压碎一片雪足以破坏一个雪球,但却不能破坏构成雪球的雪。可是索萨(1993:620)指出:

在圆形与扁平形之间存在无限多种形状S1、S2……。对每件物体i而言,在扁平与Si之间的一个形状会使之成为具有不同形式的实体,与雪球和雪盘形成对照。因此,每当一撮雪构成一个雪球,就形成无限多的实体与之分有其地位。这样,按照总体上为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最小一片叶子最轻微的飘动会因此而创生或毁灭无限多的事物,通常的现实遭受一种“爆炸”。

因此,激进本体论论辩的结论是,像(a)这种小句不能构成语义学理论的基础。其理由是,根本不存在可以起到所需关系项作用的对象客体。

尽管激进本体论论辩声称不存在普通词或这些词的普通指称对象,但是,也还有反对可获得指称性内容的第二种素朴些的论辩。根据这种“温和本体论论辩”(斯坦顿2006),尽管“伦敦”与伦敦确实存在,它们只是作为独立于心智的实体而存在,因而不是那种可以出现在严密的科学语言中的客体。斯坦顿(2006:925-6)如此表述这一观点:

客观地看,忽略与兴趣相关的区分,“科学视角”不能看到这类实体,其个体化条件内在地包括人的复杂兴趣与目的……就算常识所“看见”的完全真实,我们仍然得出同样的结论……语言的综合科学不能(也不应试图)描述语义指称,即词语与世界,的关系,因为基于这种温和的立场,设法得以存在的事物……不是以恰当的方式为真。因此,这种事物无法从科学视角“看见”。

这也是乔姆斯基的立场。在他(2000:138-9)写出下段话时,这一点愈发显然:

并非日常话语无法谈论世界,也不是日常话语所描述的殊相不存在,也不是阐释太不确切。相反,所使用的范畴与所包括的原则甚至不需要与自然主义研究存在松散的对应物。

因此,温和本体论论辩推断,语义内容想要具有科学的特点,就必定不是指称性的。

最后,也许认为语义理论面对的解释重任可以纯粹内在性地加以规定。例如,针对英语的完备语义学理论,需要解释为何(在皮特罗夫斯基2005例中)从“参议员给德克萨斯的一位石油商打了电话”这一句子中不能得出是参议员(而非电话或石油商)来自德克萨斯这种理解。然而,对此的解释不需要相关于词语与事物相联系的复杂理论,却需要一种关于影响语义理解之内在结构与内容的理论。⑥皮特罗夫斯基(2005:263-4)指出:

一些有趣的现象——因对语言理解产生影响而与意义理论相关——经常归因于词项与自然组合之间微妙的相互作用;解释这些现象通常需要关于词义与组合原则的根本性(非去引号性)假设。

如果本节论述正确,那么看来,语义最小论不仅应当而且必须接受内在论对语义内容的阐释,因为不论是不存在指称论视角假定的像词语与对象这样的东西,还是词语与对象的确存在,但藉由人的兴趣而个体化,都不是适于出现在语言科学中的东西。另一方面,采纳内在语义学也可能使语义理论承担的解释任务不发生变化,因为理论发挥的作用必须能够以纯粹内在论的方式表征(这一担忧将在下一章集中讨论)。然而,假如这一观点正确,即最小论者必须接受内在论语义内容观,那么,如上所述,事实上根本不清楚,这样做究竟还能否算作最小论者。假若句子所字面地表达的是需要应用于世界之后才可作出评判的东西,那么这就等于拒斥了最小论。如果最小论想要继续存在,就必须摒弃反对指称性词汇内容的论调。

第3节 摒弃反对最小词义的论调

首先讨论一下关于指称性阐释缺乏普遍适用性的异议:对此,指称性内容的支持者并未感觉特别不妥。其一,词汇内容的指称性阐释似乎要求,至少就某些表达式而言,它们所意谓的内容由使用者的环境特征提供的,但这显然为自然语言中其他类型的表达式留有余地,这些表达式的意义以其他方式产生。⑦对于保留最小论词义假设的忧虑是,词汇内容应以不随语境变化、有助于真值评判的方式加以规定,将词汇内容看作由世间事物与性质提供,这只是规定词义(多种方法中)的一种(直觉上有吸引力的)方法,却不一定是所有词义都适合的模式。其二,下文将示,我们应当清楚,词语从外在于使用者的事实中获得意义这一主张(作为对词汇内容作出泛指称性阐释的有机组成部分)究竟有何内涵。至少这种理论路径的某些形式可能适用于自然语言中的所有词项。具体而言,假如择取伯奇(1979)倡导的社会外在论,那么,语义外在论可能被认为适用于自然语言的大多数词项,而不只限于那些直觉地表现为“指向世界的”词。所以,假若缺乏后续佐证,关于指称性方法局限性的担忧几乎无助于推行内在论的立场。然而,对于语义内在论的后续佐证在此当然将以两种内在论的本体论论辩的形式萌生。现在就来考察这些论辩。

按照激进本体论论辩,不存在如公共词语或指称的普通对象客体。所以,指称性小句以这些实体作出的陈述注定是空洞的。然而,激进本体论论辩将存在之标准定得这么高的理据是什么呢? 斯坦顿(2006:921)指出:

完全真实的客体可能十分难以个体化/计数,可能受制于规范。真实的客体不一定需要“严格的分界”,但却可能只在程度上存在客观差异,人们的兴趣决定其类别的划界。因此,人们可以允许存在英语这种东西……而英语的性质以及包含的词/句则取决于各种复杂关系(政治的、军事的、历史的、宗教的,等等)——甚至包括涉及“正确言语”的明确规范性关系……这并未使英语及其成分变得不真实。

可见这种路径还可能扩展到像“‘伦敦'指称伦敦”这种小句的右件,允许至少在某些情形下人们的兴趣与行为确实在指称普通对象客体的个体化中起作用,而不使之成为不真实的。因此,使某物成为椅子的部分原因可能是制造者将其用作椅子的意向。或者同样,使某个对象成为伦敦的部分原因是某个话语团体一致地将当下某个对象看作同以前称作“伦敦”的对象相同。但这并不必定意味着不存在椅子或伦敦等客体。如果这一点正确,那么,激进本体论的论辩就可以摒弃,因为它为词语与事物设定的存在条件过高。

在回应针对事物个体化取决于计算者采用何种概念框架的卡尔纳普式担忧时,外在论者可以承认这一点而不削弱其实质上的实在论世界观。⑧承认事物可能是同视角对应,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一个客观世界作为该视角的基础。索萨(1993:608)指出:

从我们思想的根本性地且不可消除地视角性的特征,无法推论现实本身是根本上为视角性的。相对于一个视角为真的一切事物与相对于一个视角为假的一切事物可能实际上作为事物绝对的非视角性特征的一个必然结果……我们的视角性指称与真值可以看作必然派生于绝对的非视角性现实。

最后回应索萨关于本体论爆炸的忧虑,应当谨慎看待在何处确定外延点这一问题。如果承认雪盘及其他所有可能的指称对象,那关于现实的概念就扩大了,事实确实如此,但这并不等于现实本身扩大了。雪盘存在有其存在的基础(即雪以相关的形状聚合)。一旦开始认识它们,那世间所看见的对象就扩展了,而现实保持不变。

如此一来,激进本体论论辩及其极端的结论“伦敦”与伦敦都不能存在,都可以为外在论摒弃:公共词语及其所鉴别的普通指称对象可以相关于人们的兴趣与信念而得以个体化。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它们不存在,也不意味着视角概念没有客观现实基础。

在这一点上,内在论者可以转向温和本体论论辩,指出尽管这一切都可能正确,却不能为想要坚持语义外在论的最小论者提供帮助,因为这种相关于兴趣的视角性客体并不是外在论承诺提供的,也不是出现在语言科学中的那种东西。因此,在最小论坚持语义内容必须能够科学地处理这一观念的范围内,词汇内容的指称性阐释必须抛弃,但这种论辩路径同样可能遭到质疑。首先,根本不清楚,关于普通指称对象外在论一开始承诺了什么。的确,在普突南经典外在论思想实验中,“水”被认为指称H2O——一种纯粹客观的东西通过(不相关于兴趣的)物理词汇鉴别——但是根本不清楚这是否应当作为一切自然类词项外在论解释的模式,更不用说自然语言中所有的表达式了。例如,依据伯奇的社会外在论,对于“关节炎”一词的意义,至关重要的是社团中的专家给这个表达式赋予了意义,即导致关节疼痛发炎的疾病。这显然是泛指称性方案,却没有对这个表达式的内容用物理基本词汇加以规定。非内在论的路径认为,就某个表达式e而言,其内容(部分地)通过诉诸使用者的环境事实,或物理环境,或使用者所属的讲话者社团而得以确定。但是无论这样确定的内容通过像H2O这种科学客观语言表达,还是通过像椅子这样更与人有关的现实特征甚或像数字这种完全抽象的客体表达,最终这都可能是正确的。看来,非内在论不一定被认为与某种严苛的物理主义外延相同。因此,诉诸于人的偏好实现个体化的事物可以在对语言内容的泛指称性阐释中发挥作用。但这一理论阐释依然能够属于科学的范畴吗?

乔姆斯基(2000:21)断然认为不能:

看来,成为意向实在论者可能跟成为桌子实在论者或语言声音实在论者或猫实在论者或物质实在论者同样合理。不是因为不存在桌子等东西,而是因为在严格地出现实在论问题的领域,在寻找自然规则的场景中,事物不是从常识概念提供的特殊视角感知的。普遍认为,“在我们试图描述与解释世界时,心灵主义的话语与心理实体最终会失去作用”(伯奇1992)。十分正确,但是,很难看到这一信条的意义,因为(在任何可理解“心理”-“物理”之别的范围内)这无可争辩地同样适用于“物理主义话语与物理实体”。

那么,真正的语言科学必须禁止谈论信念欲望与桌椅板凳吗? 笔者认为不是,因为非内在论者事实上可以接受乔姆斯基关于科学要求与普通指称对象之性质的观点,而不被迫接受语言科学必须对常识性范畴划分置若罔闻。具体地说,是同意乔姆斯基的观点,即部分地由于人们的兴趣,(某些)常识性事物被个体化了,要对这种与人有关的个体化作出纯科学阐释是不可能的(正如乔姆斯基所说,这需要成为一门“包罗万象的科学”),但在对语言能力作出真正科学的解释时,常识性词汇仍然能够发挥作用。此处的举措是将常识性范畴诉诸的性质与什么例示了这种性质这一问题区分开来(后一个问题可能涉及非科学性的与兴趣相对应的事情)。按照这种方法,语义内容的科学研究必须产生真正具有解释力的预见性理论。这种理论表明,复杂的表面行为(例如,主体获得有限的语言证据就能习得语言、理解无限数量句子的字面意义、使用语言进行交流的能力)是不那样复杂的深层结构与操作该结构的系统规则的结果。因此,按照当前观点,将原始表达式的意义作为基础,并且为这些表达式的组合提供规则的理论阐释(以及从这些规则与原始表达式的意义一起产生复杂表达式之意义的标准方法)将会看作是符合科学原理的,即使这一理论阐释结合了运用常识范畴的公设。

像“桌子”或“椅子”这种常识性词项所指示的性质可算作完全值得重视的性质(即对于这些词人们可以持实在论立场),这是语义学科学研究所需要的一切。当然,这里还潜在一些模糊不清的问题,涉及究竟是什么使某物成为桌子或椅子等。回答这种问题很可能需要某种与社团规范和人们兴趣相关的不系统、非科学路径。但是,这些问题并不是要在语义学领域内得到表达或需要回答的问题。基于这种认识,语义学理论需要规定“伦敦的公共汽车是红色的”意谓伦敦的公共汽车是红色的,人们并不期望语义学理论说出为何“红色的”意谓红色的而非蓝色的,也不要求语义学理论确保每个掌握这一语义信息的人知道需要什么使某物成为公共汽车,他们也不需要在遇到每个物体时必须能够区分它是否是公共汽车(下文第4节将重新探讨此点)。

此步骤与第4章提出的步骤类似,那一章旨在为指示词语等直接指称性表达式的语义内容提供一种最小论阐释。针对指示词语,为了掌握像“那是红色的”这种话语的语义内容,使用者所需要的只是引入一个由句法触发的单称概念,它与“那个”的例型相联系。该例型以讲话者指称的客体作为其内容(在此究竟是哪个客体,则由讲话者的指称意向决定)。此外,语言使用者应该能够做到这一点,即使他们只能以例型自反性的描述——讲话者用“那个”这一例型指称的实际对象——将该内容概念化。同样,就对“椅子”这类一般词项的理解而言,所需要的是主体运用相关性质的一般概念(椅子的属性)。无需涉及是什么使某物成为椅子这一问题。据此,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形,即语义信息本身不足以使主体确定某个客体是否例示了相关特性(即它是否是椅子);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进行非语义学(亦或非科学性)的探究。

因此,认为科学方法要求将椅子和桌子从指称对象名单中删除的论断是没有根据的。激进本体论论辩确定的存在标准过高,所以可以摒弃;而温和本体论论辩则由于混淆了概念内容的问题与如何鉴别归于这些概念之下的客体的问题,因此可以摒弃。⑨相反,应当允许指称与外延识别在人们期望的程度上保持模糊,而又不使其阻碍用于划分世界范畴的常识特性进入真正解释语言内容的假设之中。

现在只剩下上一节提到的最后一个挑战了,即语义学的解释重任纯粹是内在性的,因而从语义理论建构的角度看,任何诉诸外在表征内容的做法均告无效。所以,以纯粹内在论话语表述的理论能够满足语义理论的解释力要求,这种观点正确吗? (同其他许多理论家一样)这一观点不是不对,但应当注意:假若存在意义的任何外在维度,那外在论必定是正确的。因为理论上说,足够细致入微的外在论阐释能够解释某种语义理论内在规定出的一切要求,反之则不然。此外,语义内容必定存在某种外在论维度,这一观点极富吸引力。首先,不清楚内在论方法究竟如何超越句法层面到达真正的语义内容层面。福多尔(1990:98-9)指出:“词语不能只是因为使用者着力追循这样那样的语言政策而具有意义;事实上,也不只是由于任何纯粹的心理现象,任何纯粹出现‘在头脑中'的东西。‘约翰'要成为约翰的名字,在名字与叫这个名字的人之间必定存在某种真实的关系……世界上必须发生某种事情”。⑩

假如想要使词语或思想具有内容——从句法走向语义学——那无可避兔地在规定该内容的某一点需要让世界进入。正如许多理论家所说,想要解释可能的错误(以及普遍的语言意义规范维度),就需要假定语义内容的外在维度。当获知“合同”意谓双方协议而非书面协议时,人们可以纠正自己对这个词义的理解。然而,这一行为只有在下述外在论视角下才可理解,即对于词义十分重要的东西可能存在于个体之外(本例子源于希金博塞姆2006,不过这一观点众人皆知——参见维特根斯坦1953;普突南1975;达姆特1978;伯奇1979;克里普克1980)。拉斯特(2008:608)指出:“由于语言独立于讲话者而存在,讲话者在使用语言时可能根本就是错误的。相形之下,从个体主义的观点看,‘不正确的用法'是一个模糊的社会概念,通常是一次小小的交流失败或者跌交”。假如想要解释词语的意谓确实存在正确与错误之分,那就别无选择,只能接受语义内容的外在论维度。

这样,词语同世界的联系对于语义学解释并非多余。然而不仅如此。即使不同意乔姆斯基、皮特罗夫斯基和其他人的观点,即语义学的解释重任完全是内在论性质的,但实际情形可能是,语义学承担着内在论的解释重任。倘若这一观点正确,对词汇内容所做的泛指称性阐释证明不足以担负起内在论解释的重任,那就似乎陷入了僵局。对词义的内在论阐释(与句法相对)根本无法揭示意义,该阐释无法解释语言内容的规范性维度;但根据眼下的分析,泛指称性的非内在论阐释不能完成语义学理论必须承担的内在论重任。所以下一章需要探究语义学担当的内在论解释任务,评价在什么程度上指称词汇语义学可能担当这一重任。

第4节 结语

似乎有论据表明,语义最小论应当专注于对语义内容作出完全独立于世界的非指称性阐释:首先,最小论与乔姆斯基语义内在论之间的共识达到了惊人的程度,这可能导致人们期待这两种理论对语义内容本身持有共同的看法。其次,第4章中关于指示语与指示词语语义内容的最小论阐释引发了一种担忧,即最小论真正提供的是对语义内容所作的系统意义层面的阐释,而非真正包含对象客体的阐释(第1节)。另外,假若应当相信乔姆斯基,那就只有他建议的非指称性狭义语义内容概念能够满足语义学科学研究的要求(第2节)。然而,本章试图表明这些论证是错误的(第3节)。其一,涉及科学要求的论据可以摒弃。尽管常识范畴可能不出现在基本物理学中,但这并不排除它们可能出现在系统的、解释性推演语义学研究之中。其二,尽管语义学理论需要承担的大量任务可以内在地加以规定,但并非所有任务都是如此规定的。具体地说,假如想要从句法层面进行到语义内容层面(避兔福多尔提醒防止的唯我论),并且揭示语言意义的规范性维度,那就必须着眼世界,而不只关注个人的心灵。○1 所以,本书主张,最小论不一定要也不应当对指称词汇语义学感到绝望。词汇意义可以理解为那种分离的、独立于语境的实体。最小论坚称,这些实体以恰当的句法形式组合起来后,就能够产生可作出真值评判的断言。

附注

①丹西(2004)强调最小论视角下词汇内容的原子特性。然而,将此特性看作是任何最小论词义内容阐释的本质(而非可能)特性,笔者以为这并不显然。对于最小论者而言,在下列条件下词汇内容也许可以由复杂实体提供:(ⅰ)该完整复杂体总是为此词项贡献更大的语言单位;(ⅱ)这些类似于定义的复杂意义最终由关涉世界的成分建构。所以最小论对复杂词条的忧虑是双重的:其一,正如第6章第1节将示,接受词汇复杂体的理论通常也允许至少在某些场合某个词只向更大的语言单位贡献其复杂内容中的一部分(如,以适应多义现象)。因此,认为词义是复杂的、整个复杂意义都必须贡献给更大的语言单位,这压根儿就与接受词义复杂性的主要动机相悖。其二,第6章第4节将示,接受复杂词条的做法还可能受到基于独立理由的质疑。

②内在论与外在论的概念十分棘手,与本章内容相关的文献自然也不在少数。然而,下文并不死死围绕最小论实际采纳的外在论确切类型(如,类似于包孕于上述公设中的泛指称性的外在论,或某种伯格式的社会外在论,或者是两者的某种结合)展开。在笔者看来,最小论坚称语义内容是那种可能成真成假的东西,只需坚持某种“弱式外在论”,就能获得这种结果。雷(2005)提出将该外在论理解为“某种内容的归赋以某种方式依赖于推演系统与外在于这个系统的对象之间的关系”,即最小论接受一种包含某种符号-世界联系的词汇语义学。这样,本书论证的与其说是一种具体的外在论,毋宁说是对内在论的拒斥。

③皮科克(2008:75)写道:“对于某种东西作为某个概念的根本指称规则的基本限制是,与其他信息及条件一道,它在各种场景中决定做出包含这个概念的某种判断的充分理由是什么。那种唯一地确定一个对象、但却不提供如此确定的理由,且据称是一条根本性的指称规则,不能成功地使概念个体化。考虑一下,针对某个特定的客体x,关于某个据称的单称概念k的据称为根本性的指称规则简明地规定:k指称x。这条建议的规则当然确定了k的指称。但是,这条规则并没有对确定在各种场景中做出包含这个据称概念的判断理由做出实质性贡献。另外的条件k是F(感知地提供)可能对确定做出这种判断的理由有所贡献,但是这样一来,这个作用是由感知指示词语那个F发挥的。概念的指称维度与其在理由空间占有位置,是概念本质中相互协调的两个要素。若要对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做出充分阐释,就不得不涉及到另外一个”。

④科林斯(2009:55)接受这个结论,他写道:“在对语言结构做出解释时,语义理论的确针对不变性。但还缺少充分的理由来认为,这种不变性符合关于某个所言可以第三人称转述的不成熟概念。简而言之,这一点并非显而易见,即语言结构编码任何值得叫做命题的东西,无论是否是最小命题。假如旨在提出一个理论而非对人际间可以理解的东西作出高层次描述,则该结论几无任何惊人之处”。注意,这里所理解的最小论并非关于某人所言的理论。

⑤下两段内容围绕斯坦顿(2006)对此问题的清晰介绍展开。

⑥这又回到本章开始的一点:最小论对单称内容的阐释最好以内在论的视角来理解。因为,为了解释指称性表达式的性质,所需要的是系统意义层面的内容而非世界性外延层面的内容。科林斯(2009:63)提出,从语义学的角度看,内在论论据的核心正是意义外在维度在解释上的冗余性。

⑦当然,反对者可能继续论辩道,非外在论词项成为有意义表达式的方式可加以扩展,从而覆盖自然语言中的所有词项。在那种情形下,指称性词汇语义学将被证明无用,但要证明这一点显然需要内在论者展开更多研究。

⑧按照戴维森(1974)的观点,也可能拒斥卡纳普式计算者在此真正具有不同的概念框架这种观点,因为所有在一个框架中可以陈述的东西可以翻译到另一个框架,一个陈述及其翻译必定一起成真成假(即同一个陈述不可能相对于一个概念框架成真,而相对于另一个框架为假)。

⑨注意一下威廉姆逊(2008:223-4)的质疑,即拒斥常识本体论这一做法背后存在的质疑削弱了经验证据与方法在科学理论中发挥的作用。他(2008:223)写道:“判断怀疑论证适用于标准感知判断,自然科学系统地依赖于这种判断:显微镜、望远镜以及其他科学工具增强了普通的感知,但却无法取而代之,我们需要普通感知来使用这些工具。假如这些感知判断内容关涉肉眼可见的普通物体,就会遭到关于常识本体论的质疑。果真如此,科学理论的经验证据就会受到挑战。若假定可以重构这些证据而不导致本体论中性词项的相关损失,那么,在缺乏任何此类实际重构的情况下,这种假定几乎是乐观到了天真的地步”。

⑩这就采纳了刘易斯(1972:169)常被引用的名言“不论述真值条件的语义学不是语义学”。还可参见威金斯(2001:12)的忠告“让我们一劳永逸地忘掉语言或意义的某种知识不是世界本身的知识这种观点”(引自威廉姆逊2008:20)。

11 参见福多尔(2008:16,注28):“近来仍有听闻,认知科学领域意在择取一种真正的本体论唯我论,该理论表明根本不存在任何非心理的东西。有时,我认为杰肯道夫持有这种唯我论;在最极端的时刻我认为甚至乔姆斯基也持唯我论”。这一点第6章第2节将再次谈及。

猜你喜欢

乔姆斯基语义学词义
条约演化解释:合法性、语义学分析及近似概念
西夏语“头项”词义考
词义辨别小妙招——看图辨词
教授读过的书有什么不同
Teaching methods in a Chinese Classroom
教授读过的书有什么不同
字意与词义
财产权概念的语义学考察
《诗经》词义考辨二则
西方语言哲学与俄罗斯当代语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