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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县涉外劳务输出产业的新思考

2013-03-27孙先玉

对外经贸 2013年8期
关键词:劳务市场劳务输出新县

孙先玉

(新县教育体育局,河南新县465550)

一、新县涉外劳务输出产业基本情况

从1994年起,新县劳务输出产业快速发展,已累计向境外派遣劳务(研修)人员达1.5万人次,年输出规模稳定在1500人以上,常年在外人员超过6000人,年创汇超过7278多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0多亿元。目前新县对外劳务输出主要目的地国家为新加坡、韩国、日本和中东等地区。外派劳务业务主要承办机构以吉星公司为主,其主要经营业务是派遣赴韩、日的研修生。以研修生为例,外派劳务程序如下:

首先是进行语言、纪律方面的培训。根据《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这些培训须在新县外派劳务培训中心(新县唯一具备商务部核准的外派劳务培训资格机构)接受半个月到三个月的初期培训,主要内容是外语、军训和纪律。其次是进行劳动技能、语言强化培训。培训非常严格,培训中心对培训合格者颁发结业证明,鉴定学员是否适合外派,适合者即获得参加外国企业面试招工的资格(有多次面试机会);通过后,学员还要根据外方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体能训练和思想、卫生和行为规范教育,合格者方可出国。另外还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查并提供各种担保手续。根据当地规定,新县劳务局经办的出国劳务人员,必须有两名在新县任职的公务员亲属为其提供担保,如果劳务人员在国外违反劳动合同,尤其是跳槽、逃跑或逾期滞留不归,担保人将被开除公职,此外劳务人员还要提供数万元的房产抵押或现金抵押担保。而且劳务人员出国后也会受到严格管理。出国前,劳务人员必须签订一份保证协议,对劳务人员在国外生活等各方面作了严格规定和限制,出国后劳务人员要服从所在企业的管理。吉星公司还建立了一套互动机制,使在国外的劳务人员和国内的亲友保持联系,并经常举行家属座谈会,以此稳定劳务人员和家属情绪,防止逃跑等意外情况的发生。

二、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劳动力素质偏低

尽管输出人员经过劳动技能培训,但目前仍以非技术性的“普工”为主,输出劳务人员技术含量较低,一方面很难进入欧美等发达国家专业技术劳务市场。另一方面劳务人员年人均收入较低,大多从事的是“3D”(脏、险、累)工种,出国干的是外国最底层、待遇最差的活,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劳动力普遍短缺、工资较低的如纺织、服装、建筑、农业种植、海洋捕捞、水产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低层次劳务行业。

(二)外派劳务输出渠道单一,市场垄断严重,非法中介泛滥

新县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局、吉星公司、外派劳务培训中心分别掌握着新县对外劳务输出的管理权、经营权和培训权,完全垄断着当地的正规对外劳务输出市场。而受限于吉星公司单一的输出渠道和狭窄的业务范围,新县劳务人员的对外输出大多去往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亚洲国家,很少开拓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劳务市场;传统的“官办”模式难以适应当今国际劳务市场小规模、多层次、多批次、短周期的需求特点,在具体操作上也不太灵活。此外,正规出国途径被垄断,变相刺激了非法劳务中介的发展。业内人士估计,新县存在不少通过“灰色”或非法途径出国的劳务人员,其人数规模与吉星公司的市场规模相当,而政府对此没有很好地关注和监控管理。

(三)外派劳务担保政策不规范

新县的“公务员职务担保”可谓全国独创。但这种“连坐”性质的土政策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取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企业不得再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也不得由此向外派劳务人员加收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但是,新县仍然在按照原来的办法收取保证金、房产抵押以及“公务员职务担保”。

根据我国《担保法》,担保是一种民事行为,担保权只能是一种物权,不可涉及人身权。法定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而以公职作担保本身是违法的,因劳务人员违约而开除担保人的公职更是没有任何道理和法律依据的。

(四)存在管理漏洞和腐败隐患

1.新县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局、吉星公司、外派劳务培训中心形成的“三位一体”关系造成了全县劳务市场管理的不透明,存在管理漏洞和腐败隐患。在垄断经营背景下,三个机构中会有很大规模的资金运转,但这些资金的运作情况却非常不透明,缺乏监督,存在严重漏洞和腐败隐患。

2.培训费用、服务费用、政府补贴等资金使用不规范。新县劳务局作为特设机构,独立于县财政,无预算拨款,财务上由吉星公司支持,外派劳务培训中心不属于教育系统管辖,经费自筹,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根据河南省的“阳光工程”,所有符合阳光工程培训条件的学员享受阳光工程政策全部免费培训,学费由政府负担,培训券兑换是培训中心的资金来源之一,加上正式培训期间学员在培训中心的住宿费和伙食费自理,培训中心可以做到部分自给,三个机构在财务上相互关联;而吉星公司的盈利,则主要来自向出国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根据《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服务费不能超过劳务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内得到的所有合同工资的25%,实际收取的费用因海外的收入无从了解,致使收费随意性很大,缺乏透明度。

3.对外派劳务人员归国后的服务和引导不到位。大量的归国劳务人员找不到工作,形成了归国失业群体,给家庭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很大压力,也对新县劳务输出产业提出了产业延伸和服务提升的新课题。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外派劳务人员市场机制,引入更多合法主体

新县应加强外派劳务市场的培育和建设,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引入国内或省内更多有劳务输出资质的市场主体,通过市场竞争,规范劳务输出市场,一方面有利于市场做大做强。另一方面也会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为务工人员提供更多的出国机会和选择空间,并可以进一步降低出国人员成本。

(二)把握国内外两个市场,加大外派人员技能和素质培养力度

1.要努力巩固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劳务市场,开拓澳大利亚等新市场;积极与商务部、河南省商务厅搞好对接,加强与国内涉外大企业合作,争取更多外派指标,帮助学院更多毕业学生出国就业。

2.要通过职业培训院校和机构,把握好国内和国外市场,并做到两个市场的有机衔接和相互补充。新县吉星涉外职业技术高级中学和信阳涉外职业技术学院的建立,将有效提高新县的劳务输出人员综合素质。根据劳动技能水平层次以及家庭不同情况,让劳动者有更多选择;根据国内外不同的需求制订不同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要创新农村职业教育的办学机制,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与“东西部联合办学”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不同模式、不同人员的优势。

(三)搞好出国与归国两个环节衔接,真正实现归国劳务人员身份转换

大量出国劳务归来人员在县城定居后面临再就业难问题,当地政府应给予高度关注和重视,并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解决:

1.加强对归国劳务人员的跟踪服务和培训,提高其归国后的再就业能力和生存发展能力。应加强与国内相关地区部门、企业搞好就业对接。随着国内经济的转型升级,东南沿海等地出现劳动力短缺的情况,而有条件的归国人员可选择在城市安家,真正实现归国劳务人员在城市“安居乐业”,融入我国农村的城镇化进程。

2.借鉴“农民合作社”“农民股份公司”等形式,调动归国人员的资金和一技之长的资源优势,通过合法的、有效的资金、资源合作形式,鼓励其进行创业投资,从而带动更多本地就业。

[1]郭正杰.发展河南省对外劳务输出的经验与对策研究[J].金融经济,2007(6).

[2]陈强,李文德.让老区人靠本事过上好日子——河南新县实施“职教强县”工程纪实[N].中国教育报,2010-11-29.

[3]陈文在,李新民,夏长宗.走特色办学之路 促地方经济发展—新县职业高中办学实践与探索[J].河南教育,2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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