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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盎格鲁-撒克逊晚期英格兰的遗嘱文本
——以9—10世纪的5份遗嘱为例

2013-03-27孙银钢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埃德雷德立遗嘱

孙银钢

(华东师范大学 历史学系,上海 200241)

相比较而言,现存的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国文献非常匮乏,而有关世俗社会生活的记录亦是如此,其中遗嘱文献是一种非常珍贵的记录。因此,认识和理解盎格鲁-撒克逊遗嘱文献,对我们勾勒当时的社会图景颇有裨益。

中世纪的文献多为拉丁文本,然而,盎格鲁-撒克逊遗嘱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书写语言通常为民族语言(即盎格鲁-撒克逊语),因而其未加工的特性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出当时的社会状况。本文着重对9—10世纪的5份遗嘱予以介绍和梳理,以作札记。它们分别为邑长阿巴的遗嘱(Will of the Reeve Abba)、艾尔弗雷德伯爵的遗嘱(Earl Aelfred’s Will)、阿尔弗雷德国王的遗嘱(King Alfred’s Will)、埃塞尔沃尔德伯爵(Earl Aethelwold’s Will)和埃德雷德国王的遗嘱(King Eadred’s Will)。

一、有关遗嘱文本的结构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盎格鲁-撒克逊遗嘱具有未加工的特性,主要体现于格式和内容的非正式特点。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可以通过对这5份遗嘱的梳理,对其结构作些介绍。

首先,遗嘱的第一部分均为立遗嘱者的说明,比如:“我,邑长阿巴,宣布和命令,对我死后之财产处理的意愿予以记录。”[1]40也有以“这是某人的遗嘱”开篇,如“这是埃德雷德国王的遗嘱”[1]64。有时第一部分还要加上诸如“这是经由国王、贤人等认可予以记录的”诸如此类的话语。总体来说,第一部分中立遗嘱者着重强调将自己的意愿付诸文字形式,鉴于当时文化水平状况,现存的盎格鲁-撒克逊遗嘱以贵族为主,付诸文字记录的普通人的遗嘱并不多见。在10世纪,受到本尼蒂克改革的影响,在遗嘱中述说自己祖先事迹也成为一种惯例,而此前的遗嘱仅有阿尔弗雷德国王和邓恩的遗嘱如此为之。[2]18

接着,立遗嘱者对其财产予以分配处理,包括土地和动产,通常以继承人的亲疏关系为序来记录,同时对可能出现的情况下财产的处理予以说明。比如,艾尔弗雷德伯爵的遗嘱,首先将七处共计104海得的土地给予妻子沃伯格(Werburg)和两人的女儿阿尔斯雷耶斯(Alhthryth),还叙述阿尔斯雷耶斯死后有无子女情况下财产的处置,然后提到给予博西(Berhtsige)、西吉伍尔夫(Sigewulf)和埃德雷德(Eadred)等亲戚的遗产。[1]47-48有关自己财产的处理乃是整个遗嘱中最重要的部分,有些遗嘱还会对这些财产的来源和历史予以说明。比如,阿尔弗雷德国王的遗嘱,在处理财产之前利用颇多的篇幅记述这些财产的来源和历史(主要是地产),这种记述非常类似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那些“地产历史记录”,例如肯特的沃德汉姆(Wouldham)、弗克汉姆(Fawkham)等地产记录。[3]84, 90, 122

遗产分配完毕之后,立遗嘱者通常会对继承者的职责和义务予以说明,而遗嘱的最后将会列出见证人的名单,这份名单对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争议之类的诉讼非常重要。

也有的遗嘱仅有遗产分配之内容,比如埃塞尔沃尔德伯爵的遗嘱。[1]63-64正如普拉克内特所言,盎格鲁-撒克逊遗嘱有时为便笺式,有时为书信式,有的像发言稿,有的全文均采用第三人称叙述,遗嘱的结构也是可变的。[4]733因此,遗存下来的盎格鲁-撒克逊遗嘱,仅仅是当时遗嘱的一部分,更多的遗嘱停留于口头形式而未能留存下来,加之本地语言的运用,使得这些记录变得弥足珍贵。

二、遗嘱中的财产分配

有关盎格鲁-撒克逊遗嘱中财产的分配去向,我们至少可由教会和世俗两类来记述。立遗嘱者在遗嘱中会直接或间接地提到给予教会的土地和动产,教会辖区和修道院拥有遗赠的主体部分,立遗嘱者墓地所在教堂也会获得遗赠,还有给予教会行救济之事的遗产。比如,阿尔弗雷德国王于其遗嘱中提到“依照我父亲的指示,我在肯特、下赫斯特伯恩(lower Hurstbourne)和切斯尔顿(Chiseldon)的全部书田[注]一种经因国王授予的令状而获得土地。(bookland),要给予温彻斯特(Winchester),将100 马库斯[注]一种黄金的计量单位。(mancuses) 给予大主教、伊尼斯(Esne)主教、沃弗斯(Werferth)主教和舍伯恩(Sherborne)主教,将200磅给予为我和我父亲向上帝祈祷之人”。[1]51埃塞尔沃尔德伯爵在其遗嘱中将位于威尔里(Wiley)的12海得土地给予温彻斯特主教辖区,为他们服饰供给之用。[1]63埃德雷德国王在遗嘱中提到,给予温彻斯特的老敏斯特教堂(Old Minster)和新敏斯特教堂(New Minster)各三块地产,给予温彻斯特、威尔顿(Wilton)和萨福兹伯里(Shaftesbury)的修女院教堂(Nunnaminster)各30磅。[1]63

立遗嘱者的墓地所在教堂通常会获得遗赠,比如阿尔弗雷德在遗嘱中就曾给予这种教堂50磅 ,埃德雷德国王的遗嘱开头就提到给予自己的葬身之所两个金十字架、两把金柄剑和400磅。[1]51, 63对社会上穷人的救济也是教会之事业,国王的遗嘱中常提到用于救济穷人的遗产,而这份遗产通常为教会所保有和分发。比如,埃德雷德国王曾在遗嘱中声明,给予全国需要救济的人1600磅,其中给予坎特伯雷大主教400磅以为肯特、萨里(Surrey)、苏塞克斯(Sussex)和波克夏郡(Berkshire)地区救济之用,其他的分别给予相关的主教和修道院长,以供所辖地区的救济之用,埃德雷德国王还要求自己遗嘱中提到的每一块地产均要选定12名受救济者。[1]64-65

除了直接给予教会财产之外,有些遗产会间接地给予教会。邑长阿巴的遗嘱中提到,如果自己的妻子愿意保持独身状态,之后进入一座修女院(利明奇Lyminge),将获得2000 磅和一块土地。[1]41利明奇教区拥有这些之外,还可以获得50只母羊和5头母牛。邑长阿巴遗嘱的附加部分中,还对获得其地产之人需要给予教会的贡物予以详细说明。

有关盎格鲁-撒克逊遗嘱中获得财产的世俗人士,主要有妻子和子女、血缘亲属和没有血缘关系之人三类。立遗嘱者的合法妻子及两者所生之子女具有优先的继承权,我们由邑长阿巴和艾尔弗雷德伯爵的遗嘱记述得到证实。两份遗嘱均优先将财产给予自己的妻子,而且妻子将来保持独身与否对财产的继承也有影响。在艾尔弗雷德伯爵遗嘱中,艾尔弗雷德与其合法妻子沃伯格所生之女埃尔斯雷耶斯获得三块地产共计38海得的土地,而艾尔弗雷德的儿子埃塞尔沃尔德(Aethelwald,非沃伯格所生)仅获得6海得土地和100头猪。[1]63-64

立遗嘱者也会给予没有血缘关系之人遗产,而这些人多为随从和家仆。阿尔弗雷德遗嘱中记述到,给予自己的每一名伯爵100马库斯 ,将一柄价值100马库斯的剑赠予埃塞尔雷德(Aethelred)伯爵,另外,对自己的那些仆从,阿尔弗雷德赠予200磅 。埃德雷德国王的遗嘱中提到,给予每一名伯爵120马库斯,而总管、侍卫长和仆役长可获得80 马库斯。[1]64-65

三、对遗嘱文本学术价值的审视

这些盎格鲁-撒克逊遗嘱具有非常重要的学术研究价值,比如它们是古英语研究的重要材料,而这些遗嘱记录的史学价值,笔者认为亦是不容忽视的。因为诸如法典、文书和令状等其他留存的官方文献来说,遗嘱属于带有个人色彩的文本,表达的是个体的愿望。[2]11

通过遗嘱中有关财产的记录和动产的构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当时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状况。比如,邑长阿巴的遗嘱中提到“拥有这块土地的任何人,每年要给予福克斯通(Folkestone)教区50安柏*安柏的英文为amber:重要的盎格鲁-撒克逊核心词汇之一,一种计量单位。的麦芽、6安柏的膳食、3韦斯的猪油和奶酪、400块面包、一头小公牛和6只羊”。[1]41由这些上交之物的数量和种类,我们至少可以对这块土地的生产类型和产出情况有一个粗略认识。

有关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格兰的继承制度,我们也可以由当时的遗嘱材料获得一些认识。以这5份遗嘱为例,其中艾尔弗雷德伯爵的遗嘱鲜明地显示出合法妻子的优先继承权,然而,阿尔弗雷德国王的遗嘱中又提到要按照父系亲属关系来遗赠财产,并且期望自己的亲属去购回任何给予女性的财产。[5]173-178显然,这两份遗嘱的记录体现出一种继承原则的变化。

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地方行政和教会辖区的初建,对诺曼征服以后英国历史有重要影响。鉴于遗嘱中诸多赠予教会财产的记述,有助于我们了解当时的教会辖区状况,比如埃德雷德国王的遗嘱中有关救济的叙述,就涉及几个重要辖区的划分。同样,10世纪的遗嘱文本中,常常体现出教会制度对盎格鲁-撒克逊文化的影响。[2]33

遗嘱末尾的见证人名单非常简单,但是却非常重要。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流行一种称之为‘borh’的制度,这个‘borh’意为“担保”和“担保人”。每个自由民都要有一个担保人,进行交易也要有担保人,审判之时亦要有担保人。因此,遗嘱见证人名单即是一种担保的体现,将来如有财产争议,见证人提供重要的意见。更重要的是,每份见证人名单中都包含不同等级的人,也有很多不同的称谓,通观不同时期遗嘱的见证人名单中的差异,对于认识各个等级的发展和地位的变迁,亦是一种重要的参照。

对这些遗嘱文献的利用也需要注意两点:遗嘱中充斥着对基督教信仰的颂扬之语,这些文字需要我们注意和考量;此外,由于书写语言为盎格鲁-撒克逊语,同其他类似文献一样,不具有系统性,文字含义不明确者甚多,有的出处和日期都没有,因此,文字的理解方面也需要深思,这也是国外为何难见全面系统的相关整理著作问世的重要原因。目前,诸多盎格鲁-撒克逊遗嘱散见于各类文献资料选辑当中,怀特洛克编订的《盎格鲁-撒克逊遗嘱》是不可多得的重要辑录文本。[6]2对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世俗文献材料遗存而言,令状(charters)乃是第一位的,第二位的为国王法典(laws);而后就是那些遗嘱文献(wills)。因此对盎格鲁-撒克逊遗嘱文本予以审视,为我们透视当时的社会图景增添了一种重要材料。

[参考文献]

[1] F.E.Harmer (ed.).Select 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of the Ninth and Tenth Centurie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14.

[2] Michael Drout.Anglo-Saxon Wills and the Tradition of Inheritance in the English Benedictine Reform [J].Selim, vol.10,2000.

[3] A.J.Robertson(ed.).Anglo-Saxon Charters [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56.

[4] T.F.T.Plucknett.A Concise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 [M].Boston: Little Brown, 1956.

[5] Simon Keynes and Michael Lapidge(eds.).Alfred the Great:Asser’s Life of King Alfred and other contemporary sources [M].London:Penguin Books, 2004.

[6] D.Whitelock (ed.).Anglo-Saxon Wills [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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