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发展的两翼:自由与适应
2013-03-27刘志忠
□刘志忠
展立新副教授和陈学飞教授2013年发表了题为《理性的视角:走出高等教育“适应论”的历史误区》(见《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13年第1期,以下称“理文”)。“理文”在剖析我国建国后高等教育发展历史的基础上,将我国建国后不同阶段高等教育的主导发展观依次归纳为“工具理性”、“政治理性”、“经济理性”和“实践理性”,同时指出这些发展观偏离了高等教育的本质,并认为潘懋元教授的“两个规律”理论应该为之“买单”。基于此,“理文”最后跳出了上述所有“理性”的羁绊,得出回归认知理性的结论。
何谓回归认知理性呢?“理文”认为“认知理性的基本内涵就是对真理的不懈追求,就是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对学术自由、批判反思和客观公正等观念所做出的个人信仰方面的承诺”。回归认知理性,即“在高等教育活动中,认知理性价值观是一种核心性的观念。它可以应用到其他价值观活动之中,却不允许其他价值观反过来运用于自己的活动。”“如果否定了认知理性在高等教育事业中的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就会把追求真理的事业当成追求知识功用的事业”。在此,笔者承认“理文”注重认知理性的意义,但绝不赞成“理文”矫枉过正地将认知理性“独立”、“绝对化”。基于“理文”将学术自由视为认知理性的核心内涵,所以本文选取“学术自由”这一主题,并主要阐释与之相关的三个问题,以澄清“理文”的认识偏颇。
一、大学学术自由的相对性
学术自由一般被理解为“不受妨碍地追求真理的权利,这一权利既适用于高等教育机构,也适用于这些机构里从事学术工作的人员”[1]。毋庸置疑,学术自由对学术发展来说是很重要的,如苏格拉底曾明确提出:“学者必须有权力探索一个论点到它可能引向的任何地方”[2](P53)。那么,学术自由在大学中的实然状况如何呢?
(一)中世纪大学的学术自由
一般认为,欧洲中世纪大学为现代大学开了学术自由之先河。中世纪大学是随着欧洲城市的兴起而以“学者行会”的形式登上历史舞台的。为了能够独立自主地探索知识,他们必然要追求自由的权利。在教会权力与世俗权力的缝隙中,中世纪大学也争取到诸如居住权、免税权等有相当限度的自治权力。然而,中世纪大学的自治权并非超然的,而是与功利相连的。比利时历史学家称“他们要求自由,仅仅是由于获得自由以后的利益。在他们看来,自由不过是一种很方便的事情”[3]。此外,这种自治意义上的自由是一种“赤贫的自治”[4],“这种贫困却给了大学以道德的力量,……想战胜对手,手里最好的武器也就是罢课……要不就自行遣散。……它之所以有能力采取这种极端举措,而且不费太多气力,正是因为它一无所有”[5]。可想而知,这种自治并非现代大学所想追求,因为现代大学害怕“一无所有”。
正当自治意义上的学术自由在中世纪大学萌芽时,个体性自由却在欧洲大学遭到严酷的镇压和封杀。中世纪大学,神学被认为是凌驾于其它学科之上的科学之科学。在“由罗马教会的最高权力所担保并巩固的‘教会一元化的真理体系’之支配下,人类的理性只能在教会有权者所设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任何对正统教义的怀疑和挑战,都被视为异端而加以镇压”[6]。如,布鲁诺因宣传哥白尼的日心说而于1600年被烧死于意大利菲奥里广场[7]。
中世纪后期,自治意义上的学术自由逐渐沦为守旧、拒绝新兴学问进入大学的武器,科学家的发现主要是个人行为,而不是大学的组织行为。阿什比认为“科学革命的历史几乎与大学没有关系……在任何情况下,欧洲大学都不能被认为是科学革命的发起者”[8]。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后,自治意义上的学术自由在大学开始被瓦解,个体“良心自由”精神得到宣扬,但这种自由精神依然强调研究者的责任[9](P35-36)。很明显,这种个体性自由并非绝对的,而且它是以否定自治意义上的自由为代价的。
(二)德国和美国大学的学术自由境况
受启蒙运动的影响,柏林大学将学术自由确立为核心价值观。洪堡1809年创办柏林大学时,提出“致力于追求真理的学校必须不受所有外来的干涉”[10]。然而,就在柏林大学成立后不久,保守的奥国首相梅特涅策划了“德意志同盟”,并制订“卡巴斯赦令”,对大学的思想自由进行迫害。正因如此,19世纪的德国大学实际上并没有享受到多大程度上的学术自由。20世纪30年代,纳粹分子取得政权后,德国的“学术自由完全丧失”,大批学者包括爱因斯坦等都遭迫害而流亡他乡[7]。
继德国大学之后,美国大学开始步入争取学术自由的泥潭之中。19世纪末期,美国大学基本上还是与社会隔绝的孤岛。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工商业开始通过捐赠的方式,逐步控制美国大学的董事会。与此同时,经济学家开始批评美国社会的经济秩序,这常常引起董事会中工商业者的不满。仅在19世纪末期,就发生了二十几起因为大学教授与大学董事会意见的对立而解雇大学教授的事件。其中,1900年发生在斯坦福大学的罗斯案在所有学术自由的事件中最为引人注目[11]。1915年,为了反对资本家对大学学术事务的干涉,在约翰·杜威等人倡议下,成立了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发布了《关于学术自由和教授终身任期的报告》。然而,这并没有改变大学学术自由的窘境。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爱国主义的狂热在美国社会占主导地位,任何反战的言论都被视为对国家的不忠,许多教授成为忠诚调查的对象,教授因发表反对战争的看法而遭解聘的事件至少有20多件[11]。20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社会掀起反对共产主义的浪潮,20世纪50年代的麦卡锡主义将之推向高潮,许多大学教授因为参加了共产党组织或共产党活动而被解聘。1960-1970年代,美国公立大学系统进入了协调和统一规划时代,大学受到越来越多的外部干涉。随着大学与社会关系日益紧密,“社会服务站”而非“象牙塔”,越来越被认同是当今世界各国大学的模型。
综上分析,我们发现,无论是在中世纪大学,还是在当今美国大学,大学学术自由的遭遇都是曲折坎坷的,绝对的学术自由在现实中几乎就是虚无缥缈之物。甚至有研究者认为:“所谓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参照物,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遥不可及的语言幻觉,一种文学化想象,一种历史神话的后期追加”[3]。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理文”将此种虚无缥缈之物作为我国大学“回归”之目标,与其说是对我国现实大学的指引,不如说是对以往大学的臆想和怀旧。
二、社会适应之于学术发展的必然性
对大学来说,社会适应的程度与学术自由的限度是成反比的,但就像战争意义太重大,不能完全交给将军们决定一样,高等教育也相当重要,不能完全留给教授们决定[2](P32)。因此,作为社会需求的代言人,政府必定会敦促大学满足社会需求,但这未必一定就是坏事,因为学术发展需要社会适应。
(一)社会适应有利于提高大学学术的适应性
阿什比曾说过,任何大学都是遗传与环境的产物,“遗传”意味着储存和传递人类文明,这无疑很容易使大学沾染保守性。纵观大学发展史,本-戴维认为“17世纪的大学是失败的”,因为许多科学家纷纷离开大学,第谷拒绝了哥本哈根校长的职位,伽利略离开了帕多瓦,牛顿放弃了剑桥,从而科学革命很大程度上也是在大学之外产生的。究其原因,主要就在于大学的僵化与保守,以致于排斥新兴的科学研究,从而使学术枯萎。作为“环境”的产物,意味着大学始终要与时代的脉动保持一致。社会适应则能推动大学成为它们所服务的社会的一部分,使大学加入到时代脉动的行列中。
而且,现在的学术研究再也不是处于仅凭科学家的兴趣就能够得到科研成果的“小科学”时代,而是处于“大科学”时代。在这种“大科学”时代,要想产出有影响力的科研成果,无疑需要大规模的资金投入。然而,就大学自身来说,它是不可能提供如此大规模资金的。这就需要社会或政府的介入,大学才可能获取大量的财政支持。
(二)社会适应有利于防止学术自由的滥用
没有约束的自由往往被滥用,被滥用的结果往往会遭来极端的摧毁。中世纪大学由于“赤贫”而获得相当程度的自治权。但这种自治并没有让它们走上繁荣,反而成为教师特别是学生行为随意性的保障,从而使中世纪大学走向了衰弱。美国学者格莱夫斯研究显示:“当日诸大学既得有这些权利,遂养成一种莫大的势力,而变为非常独立了。一般学生,既得享其自由的权利,流弊所之,不久遂堕落于造次轻忽和放纵无忌的范围中去了”[12]。事实上,学术界人士自己也开始反思学术自由的理念,普赖斯指出:“没有限制的学术自由是否会像没有限制的经济上的不干涉主义一样成为灾难”[2](P50)。“无限制的大学自治常常使大学流于保守与偏激,排斥新思想和创新精神,从而危及学术自由。在这种情况下,惟有诉之于社会干预才能打破大学的保守与偏激,恢复学术自由”[9](P93)。
(三)社会适应有利于强化学术研究伦理
随着学术研究公共性的提高和科学技术对人类影响的扩大,学术研究的伦理问题自然被置于前台。传统的观点,即学术人员只管研究,而不用管研究的运用,已随着原子弹的爆炸而动摇或变得不再理直气壮[13]。最令人担心的是,极个别道德败坏的研究者假借学术自由之名,行牟取个人利益之实。“一旦在学术研究中掺杂有个人利益、贪婪或者虚伪,就会严重威胁到人们对学术价值的信任”[14]。如此看来,政府的敦促是必要的,它是学术研究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因为只有在政府的敦促下,研究者才能更好地认识到自己的研究工作不应使参与者和公众遭受危险。
总之,社会适应能够保证学术满足社会需求,注重学术研究的责任和伦理,对学术发展并非完全是负面的。“理文”套用“学术市场”的概念,声称“学术市场与经济市场各自构成了两套相对独立的运行体系,拥有几乎完全不同的运行规则”,从而将知识生产与知识运用割裂开来。对此,怀特海曾指出,“割断大学与职业和专业实践的密切联系,从而放过了富于想象力和创造力的行动的机会,那是非常不明智的”[2](P27)。
三、主动适应:平衡学术自由与社会适应的基点
不难看出,学术自由与社会适应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它们共同促进学术繁荣。因此,推动学术发展需要协调学术自由与社会适应之间的矛盾,保持学术自由与社会适应之间必要的张力。
(一)主动适应是平衡自由和适应的现实选择
所谓主动适应,就是在保证学术自身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发挥学术主动引导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功用,在适应中发展和完善自己。我们以为,主动适应是平衡学术自由和社会适应的现实选择。
1.主动适应是基于大学与社会关系考量的明智之举
综观大学发展史,大学一开始就是在教会和世俗权力的夹缝中获得一丝自治权的,与政府相比,大学更是一直处于守势地位。因此,在政府强烈要求大学为社会服务的当下,大学(学术)不可能独善其身,只有选择适应社会。当然,适应社会的形式很多,有主动和被动之分。主动适应意味着大学主动出击,有选择、有限度地适应社会,把主动权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并在适应过程中发展学术。被动适应意味着社会(政府)出“重拳”撬开大学之门,敦促大学迎合社会需求。这种适应就谈不上限度了,它完全有可能把大学或学术当成政治的知识之翼。因此,主动适应是大学学术发展的明智之举。
2.主动适应是避免社会急功近利的必然策略
社会对大学学术的需求往往是事无巨细的,也往往是急功近利的。如果学术亦步亦趋地跟在社会之后,那么这种学术必定无多大价值,也必定是难以获得自由的。这种适应是目光短浅的适应,而非长远规划的适应。主动适应是与社会需求保持距离的适应,它明显包含着引领的意味。因此,只有主动适应,大学学术才能超越眼前的现实世界,走在现实世界的前面,引领社会的发展,才能获得更大的学术自由。如此,学术自由和社会适应就能在学术趋“大利”,为社会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服务过程中得到统一。
3.主动适应是继承和超越中国学术传统的必然抉择
我国政教合一的历史传统可谓源远流长。最早一批高等学校如福建船政学堂、京师同文馆等无不是基于“兴实业、办洋务”而举办的,而京师大学堂既是全国最高学府,也是全国最高的教育行政管理机构。无怪乎,加拿大学者许美德认为,“在中国的传统中既没有自治权之说,也不存在学术自由的思想”。然而,即使是在这种不利于学术自由生长的环境下,我国大学在20世纪八十年代也曾获得过较大程度的学术自由,但由于一些大学“走得太急”,使政府毫不犹豫地又将这种自由削弱了。当下,我国高等教育领域正自上而下讨论“去行政化”问题,无论如何这是一个好的迹象,但我们需要谨记历史教训,切忌“走得太快、走得太急”。因此,希望一步实现学术自由的论断是不切实际的,更何况这种理想化的学术自由是虚妄的。这种论断不仅可能误导年轻的高教研究者,还可能引起实践领域不必要的躁动。与此不同,主动适应则是在尊重历史传统的前提下,秉持务实、坦然的态度,跨越学术的清高,在服务中求自由的表现。
(二)主动适应是“两条规律”的题中之意
“两个规律”,即教育的外部关系规律和内部关系规律,是潘懋元教授在20世纪八十年代初提出来的。其中,“外部关系规律可以表述为‘教育要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适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受制约’;一是‘起作用’”[15]。“理文”紧抠外部关系规律表述中的“适应”两字,把“两条规律”当成所谓的“适应论”的典型进行批判,我们说这种学术探讨是欢迎的,但“理文”的批判却是有失偏颇,它的最大问题在于忽视了潘懋元教授对“两条规律”关系的研究和阐释[16]:
教育的内部规律和外部规律的关系是相互起作用的,办教育既要遵循外部规律,又要遵循内部规律。具体地说,一方面,内部规律的运用要受外部规律的制约;另一方面,外部规律必须通过内部规律来实现。首先,教育的内部规律的运用要受教育的外部规律的制约。如果只考虑教育的内部规律,也就是“就教育谈教育”,哪怕谈得再好,想得再美,但社会条件不具备,或者是培养出来的人不适合社会的需要,教育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就不能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内部规律的运用要受外部规律的制约。其次,当我们运用教育外部关系规律的时候,不要又产生另一种偏向,就是只看到社会对教育的制约,对教育的要求,而没有看到教育有它自身的内部的特殊规律。不要忘掉外部规律通过内部规律来实现。这个偏向已经有所冒头了。如果不重视教育自身的特殊规律,照搬商品生产中的价值规律、市场机制,方便倒是方便,但是恐怕是不行的。即使一时搞得很“活”,后果恐怕不好。一般化、简单化是不行的。总之,“就教育谈教育”是行不通的,但是,只就社会的各个因素来谈教育,只就生产力、社会制度、文化传统来谈教育,不顾教育自身的特殊性,违反教育的内部规律办事,也是不全面的,应把内、外部规律很好地统一起来,不能把它们分割开。
可见,“两条规律”并非如“理文”所称“将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与高等教育发展的异质性强行抹煞了”,而是在明确教育不可避免地要卷入到社会中去的基础上,承认教育要适应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很明显,这种“适应”是为教育留有空间的适应,是承认教育具有主体性的适应,是主动的适应,其对立面是不适应或消极适应。文革时,教育被当成政治斗争的工具即是“消极适应”的表现,但这明显是“两条规律”所反对的,因为对这段历史的反思就是“两条规律”的基础之一。
[1]李维.国际教育百科全书(1)[M].贵阳:贵州教育出版社,1990:13.
[2][美]约翰·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
[3][比]亨利·皮郎.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M].乐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46.
[4]何雪莲.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漂浮的能指[J].湖北社会科学,2009(2):152.
[5][法]爱弥儿·涂尔干.教育思想的演进[M].李康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00.
[6]周志宏.学术自由与大学法[M].台北:蔚理法律出版社,1989:11.
[7]冒荣,赵群.学术自由的内涵与边界[J].高等教育研究,2007(7):10-13.
[8]刘海峰,史静寰.高等教育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331.
[9]周光礼.学术自由与社会干预——大学学术自由的制度分析[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3.
[10]李维.国际教育百科全书(5)[M].贵阳:贵州教育出版社,1990:585.
[11]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5):20-25.
[12][美]格莱夫斯.中世纪教育史[M].吴康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85.
[13][美]德里克·博克.走出象牙塔——现代大学的社会责任[M].徐小洲,陈军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196.
[14][美]唐纳德·肯尼迪.学术责任[M].阎凤桥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
[15]潘懋元.新编高等教育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12.
[16]潘懋元.潘懋元论高等教育[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0:12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