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绩效评价: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支点
2013-03-27连家明
连家明
近年来,无论官方还是学界,对财政绩效问题都给予了空前的关注,并围绕这一领域从不同层面不同视角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应该说,财政绩效成为当前各方关注的热点,既是大势所趋,也是理所必然。
2012年,我国政府财政收入达到11.7万亿元,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增长了近百倍,与上年同比增长了12.8%。伴随财政资金规模的迅速膨大,政府如何更加科学地分配好、使用好资金,充分发挥其效能,变得愈加迫切。从成本收益角度,政府具有提高财政绩效的内在动力。收入有限性与支出需求无限性之间的矛盾,使政府永远存在着预算饥渴,需要通过优化管理来有效提升政府的可用财力规模。从委托代理角度,开展财政绩效评价也是公众对政府问责的客观要求。对财政绩效关注的背后,实际凸显出民众参与公共决策、强化民主监督的强烈意愿,体现了一种更具有可实现性的政治诉求。因此,推进财政绩效,并非仅仅是财政管理方面的创新,而是兼有深化经济与政治改革的双重意义,是一个重要支点。
财政绩效改革,是结果导向的改革。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以提高成本收益和促进民主政治为基本目标,唯此才能保证改革方向不会偏离。因此,虽然这是一场政府主导的改革,但我们又需要在改革设计过程中将政府本位主义的不合理内容加以剔除或限制,使财政绩效改革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包括政府、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民众、人大以及专家等独立第三方,都能充分发挥各自不同的职责和作用,从而为改革目标的最终实现创造必要的环境和条件。
财政绩效管理过程中,绩效评价是核心内容。从当期改革实践情况和其本应的定位来看,绩效评价仍处于起步阶段,有些方面急需进一步探讨并有所突破。比如绩效评价作用机理如何设计的问题。是重在激励还是重在约束?是重在程序、形式还是重在结果、内容?绩效评价的对象可能千差万别,但核心无非是对事和对人。一个基本的原则应是,鼓励做事,只要科学合理地满足辖区居民实际公共需要,就要支持该事业的发展,但对部门和个人的权力要有效制约,明确责任,从而形成好的导向。通过全面公开相关信息、提高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以及将绩效评价结果与相关责任乃至下一轮预算合理挂钩,使能干事、干成事、干好事的效应进一步放大,使不作为、乱作为的效应进一步缩小,使绩效评价结果能够合理反馈,进而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和激励,促使相关政府和部门从“要我评”向“我要评”转变,从追求“形式”向追求“实效”转变。
当前,我国财政绩效管理实践过程中对于结果的强调和民主政治目标的践行还远远不够。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对“政府公信”的强调,为财政绩效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基本方向和遵循,同时也意味着,未来的财政绩效工作还需要不断的创新,以及更宏观的考量和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