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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论争中的青年社会情绪及价值取向解读——以“上海地铁二运事件”为例

2013-03-26

当代青年研究 2013年2期
关键词:乘客权利上海

汤 玲

(西安理工大学思政部)

2012年6月20日晚,上海地铁第二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地铁二运”)发布了一条官方微博,贴出穿着黑色“透视装”的女性乘客背影照片一张,并附语提醒,女性乘客应注意穿着,以防被扰。此微博一经发出,立即引起一些网友的反感和质疑。24日上午,就有两名青年女子,以行为艺术的表现形式在上海地铁二号线举牌抗议。一时间风波骤起,各种言论甚嚣尘上,支持者与反对者众说纷纭,最终衍化成有30万网民参与论争的关于“穿衣与骚扰”问题的公共热点事件(以下简称“上海地铁二运事件”)。“骚”“扰”之争遂成燎原态势。思想开放、崇尚自由、对新媒体技术有着娴熟运用的众多当代青年纷纷参与论争,旗帜鲜明地表达自己的立场、观点与看法。“骚”“扰”之争的背后究竟揭示了怎样的社会问题,彰显了当代青年怎样的社会心态与价值取向,又会带给我们何样的思考?本文试从多维角度加以透视。

一、有争议的起点:对还是错?

本次事件的起因源于上海地铁二运发布的一条官方微博。2012年6月20日,上海地铁二运发布了一则40余字的官方微博:“乘坐地铁,穿成这样,不被骚扰,才怪。地铁狼较多,打不胜打,人狼大战,姑娘,请自重啊!”同时,附带一张衣着暴露的女性乘客背影的照片。这条旨在善意提醒的微博,甫一发布即引发网民的非议和争论。质疑者认为:维护地铁运营环境的秩序井然和安全是地铁站方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不谴责地铁里的色狼,反而指责女性乘客穿着清凉”,把女性被骚扰的原因归结为女性穿得太“骚”,“让人感到有些莫名其妙,说白了是一种不作为和乱作为。”[1]网友“雪天放晴”更是直言:“你们是维护乘客人身安全的,不要推脱责任,更别给罪犯开脱。”[2]为此,一些网友纷纷要求上海地铁二运进行删帖道歉。

与之态度相左,则是支持“上海地铁二运”的声音。支持者认为,这条微博本身无可厚非。因为大量的事实证明,衣着暴露、装扮性感的年轻女性是被性骚扰的高危人群。在防止性骚扰的话题之下,上海地铁二运发布此条官方微博的本意和动机是对女性乘客进行善意提醒,因此博主没有必要道歉,需要反省的则是那些穿低胸衫、超短裙、透视装的乘客。因为正是这些身体语言,诱发了部分犯罪。网友“@机场站王必磊服务团队”尖锐地指出:“现在的年轻女性,低胸衫、超短裙、透视装等包罗万象,使得一些人有了想入非非的感觉,更有甚者走上了骚扰的道路,所以我们在批判犯事者之余是否也要为自己的身体语言所反省一下呢?”[3]

对于上海地铁二运的微博,支持者与反对者针锋相对,各执一词。在这场争议之中,地铁二运的行为是否妥当?如果是善意的提醒,又为何把自己推向了公众舆论的风口浪尖?不可否认的是,上海地铁二运的微博提醒,初衷是善意的,行为是正当的。

上海地铁二运发布这样的一条官方微博,并非空穴来风,而是事出有因,意有所指。5月以来,上海地铁站陆续发生了多起女性乘客被骚扰的事件。基于此,上海地铁二运在微博上发出了上述“语重心长”的善意提醒,希望女性提高规避风险的意识,以防被扰。上海地铁二运作为公共交通的管理者与运营者,作为公共管理与服务机构,有担负地铁交通管理的义务和维护乘客安全的责任。针对时发事件,对女性提出危险警告和安全建议是合适且必要的,这是履行本职工作的体现。相反,如果地铁运营方对不时发生的乘客被骚扰事件不加闻问,无所作为,则有失职之嫌。从这个意义上看,上海地铁二运发布微博,展现了公共管理与服务机构应有的工作态度。

但是,善意的初衷未必一定能达到理想效果。关于动机与效果,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一般情况下,动机和效果是一致的,动机善,效果也善;动机恶,效果也恶。但动机与效果并不总是一致,在某些情况下,恶的动机也可能带来善的效果,善的动机也可能产生恶的效果。为此,恩格斯曾深刻地指出:“在历史上活动的许多个别愿望,在大多数场合下所得到的完全不是预期的结果,往往是恰恰相反的结果。”[4]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动机与效果会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分离,善的动机反而引发了出乎意料的不利后果,而这样的情况往往被人们所忽视。但无论如何,不能简单仅凭动机之善恶作为行为正当性、效果积极性评判的唯一准绳。

此次事件中,就出现了动机与效果一定程度的分离,上海地铁二运屡遭诟病的主要原因在于官方微博中使用了容易引发歧义的言论。首先,微博用词随意,语气轻漫,有冷嘲热讽之嫌。微博中“乘坐地铁,穿成这样”的语言,大有责怪、责备之意,其言外之语是“如此之场合,你怎么可以穿成这样?”正因为违背常理,如此场合非得“穿成这样”,后果就是会“被骚扰”,这似乎暗含着一种不证自明的正常因果关系。“穿成这样”,还“不被骚扰”,那“才怪”,则意味着“穿成这样,不被骚扰”就会成为有悖常理的咄咄怪事。此种表述,确有幸灾乐祸、冷嘲热讽之嫌。其次,逻辑荒谬,立论偏颇,有推脱责任之嫌。所谓“穿成这样,不被骚扰,才怪”存在着明显的表述不当,其默认的逻辑是——因为穿得暴露,所以才会被骚扰,骚是扰的前因,扰是骚的后果,所以“姑娘,请自重啊!”顺理成章地把责任推给了女性乘客自身:女性活该为自己“穿成这样”的行为承担“被骚扰”的一切后果,因为错误不在骚扰者本身,而在被骚扰者自身。对被扰者没有怜悯只有罪有应得,扰人者不被指责却成为被引诱的无辜者。如此一来,受害者咎由自取,施害者反被同情,不但有为违法乱纪者辩护、开脱之嫌,更有黑白颠倒之势。这样的提醒,既不符合法律层面的因果关系判定准则,也明显有违网民尤其是女性主义者的认知要求和心里预期。

二、微博并非“失语”甚或“乱语”的理由

就骚扰事件而言,许多人认为女性着装“暴露”可能会增加被扰的概率,但实际上并没有任何资料和数据能够证明女性的衣饰穿着与遭遇骚扰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联系,因此,把可能说成必然,其立论逻辑明显有误。何况,“穿着暴露”或许可成为诱因,但决非是违法犯罪者任意胡为的借口。上海地铁二运先是有选择性地挑选出了一张女性乘客穿着暴露的微博配图照片,进而打着“劝诫”幌子增加女性的耻辱感,把女性被骚扰的原因突出强调归结为女性自身,这的确有违公平公正,也是对女性不尊重的表现,于情于理都难被民众接受。即使此种“管羊不管狼”的措施背后有“地铁狼较多,打不胜打”的客观理由,但试图以此来减少公共场所的性骚扰,也只是一种舍本逐末的作法,其效力微乎其微。如果放任这种“穿着暴露就是不自重”、“女人穿的少活该被骚扰”的唯女性错误论,不但会侵犯法律所保护的女性合法权益和女性在社会中的正常地位,而且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纵容男权思想对女性的任意打压和伤害的再度泛滥。从这一角度来看,那两名青年女子敢于表达自己的权利和追求,具有非常深刻的现实意义。

由上可知,上海地铁二运原本善意的提醒却以荒谬的逻辑为基础,带着随意的情绪与不负责任的妄自非议,留给提醒者更多的是“才怪”、“自重”等不礼貌的字眼对个体尊严的蛰痛。至此,仅有的那点善意初衷与好意规劝也早已被挤压殆尽。

从深层上看,围绕此条官方微博所引发的争议,更折射出了网络时代的公共管理与服务机构在微博施政方面尚存在亟待改进和提高的空间。微博是伴随着Web2.0时代的到来而兴起的传播媒介,因其平民化、交互性和快捷性的传播特征日益成为新媒体时代网络世界的骄宠和最具影响力的主流媒体之一。基于微博对于社会舆论的广泛影响,很多公共管理与服务机构正积极尝试利用这一新的社交媒体来提高行政效能,政务微博随之产生。鉴于微博受众的平民性与个性化特点,为了倾听民意,贴近民心,公共管理与服务机构在运用政务微博时也多是采用公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与大众沟通,这未尝不是一种策略性的表达。但是,政务微博本质上仍然是公共管理与服务机构的一种工作形式,如何提高执政效能、加强社会管理进而做到执政为民,应是其最终的落脚点。这就要求,公共服务管理部门要自我角色定位准确:“澄清事实真相、表明态度观点、引导网络舆论、疏导网民情绪和主导形象传播”[5]是政务微博的使命与责任所在。而“很多政务微博分不清部门工作人员职务、私人身份与机构职能等的区别,身份紊乱,定位模糊,容易给外界造成错误判断”,[6]是给公共服务管理部门带来负面影响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努力贴近公众的同时,政务微博需要努力避免网络语言的“狂欢性”与“娱乐化”消解其管理与服务的严肃性、合法性,发布信息同样需要注意语言的准确性、逻辑的正确性、推理的严密性,要能经得起推敲,才能树立部门公信力和权威性,进而发挥正确的社会导向作用。

在本次事件中,针对网民有关微博内容表述不当的质疑和批评,上海地铁二运官方微博负责人的“因为是微博,所以没有使用很严肃的官方语言,用的是调侃幽默的语气”[6]的辩解,显然与其对政务微博的角色定位认识不足有关。面对网友提出的删帖和道歉要求,上海地铁二运一直未作正面回应,只在6月21日连续转发八条支持自己的微博,此种作法也极大地激发了网民的负面反应。这说明,作为公共服务管理机构的上海地铁二运,在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等方面尚需努力提高。

如今,地铁已成为人们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出行方式。为乘客提供安全的运输服务,是地铁运营方的首要职能,但并非唯一职责。安全只是底线,是最低需求,还应该满足乘客所需的便捷、舒适、安心等其他合理合法的要求。我国轨道交通安全运营规定与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均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并保障乘客合法权利,国家层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及上海市实施办法中也明确要求相关部门切实采取相关措施预防和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然而,面对5月以来不断出现的女性被骚扰事件,上海地铁方面却一度保持沉默,直到6月20日,才发出了这条有争议的提醒微博。值得注意的是,仅仅作善意提醒是不够的,地铁运营公司还应该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来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和打击此类事件。毕竟,保护每一位乘客的安全,做到更好地服务于民,是地铁运营部门的职责所在。当然,单方面地要求地铁公司去解决性骚扰这道世界性难题并不现实,但如何通过此次事件,促进形成一套法律层面上的针对轨道交通公共空间内的防治性骚扰措施,应是相关单位需要思考的问题。因为,只有权责清晰,管理才能更加规范。

三、“骚”“扰”争论中的当代青年的多维价值取向

就此次事件的过程看,上海地铁二运发布的这条有争议的微博,仅仅只是整个事件的开端,点燃战火的是抗议者的言行。6月24日,两名青年女子因为不满上海地铁二运“女性穿得少不被骚扰才怪”的博文,穿着夸张文胸道具,黑布蒙面,手持写着“我可以骚,你不能扰”、“要清凉不要色狼”的彩板,以行为艺术的方式在上海地铁二号线公开表达抗议。两名女子的行动进一步将论战引向高潮,并将问题争议的焦点转向可否“骚”“扰”的法律层面。

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规范和衡量个人权利和行为的基本尺度。从两名青年女子的立场看,地铁里究竟能不能穿着“过于暴露”的衣服,判断的标准在于法律。所谓“法无禁止即自由”,如果法律或者地铁的营运法规没有相应的禁止规定,那么穿什么样的衣服进入地铁是公民的个人权利与自由。据此,则“我可以骚”的说法成立。因为这是法律赋予的,乃是有法律依据、法律保护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而且,基于法律的规范性和私权的排他性,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去随意剥夺这种法律上承认的自由权。与此相应,性骚扰则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的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在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刑法》中与之相关联的则有强奸罪,猥亵、侮辱妇女罪,侮辱、诽谤罪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要进行行政处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权、人格自由权以及其他人格利益的赔偿责任也作出了规定。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进一步维护女性自身名誉权和人格权提供了强力保障。

因此,即使女性衣着风骚、举止轻佻,甚至有碍观瞻或有伤风化之举,也不能成为对其进行骚扰或侵犯的借口和理由,否则就是违法甚或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戒。这也就是说,女性有性感的权利,但观者有自制的义务,也即两名青年女子所宣示的“我可以骚,你不能扰”。从这个角度看,两名青年女子的行为乃是一种公民权利的正当伸张,表达了一个普通公民对自身基本权利的维护,这是公民权利意识觉醒、法制观念不断深入人心的可喜标志。的确,现实生活中,当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首先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毫无知晓或者忍气吞声、无所作为,也唯有此才能推动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并向更深层次发展。一个良好有序的法制社会需要各界广泛地参与、大力地支持。

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那两名青年女子在权利论背景下理直气壮底气十足的抗议言论没有无可指摘之处。“我可以骚,你不能扰”的抗议宣示固然是振聋发聩、标新立异、大快人心,但其自身所含带着的争议性与挑衅性也一览无遗。当赤裸裸地宣扬带着霸道的意味携手前行,强烈的反弹亦随之水涨船高,一些网民就对此表达出了强烈的质疑,甚至也抛出了诸如“你可以骚,我为什么不能扰”、“你敢骚就有人敢扰”的针锋相对的激烈回应。此番言论,显然更多的是义愤大于理性,但也引发了人们进一步思考:对 “骚权”的追求是否可以肆无忌惮?公民的权利可否无限膨胀与扩展?在“裸露无罪,性感无边”的个性张扬与自由标榜中,是否也可能存在着对他人人格与尊严的无视与冒犯?

首先,“骚不堪扰”。从生理学的意义上讲,因为两性自然的生理差异,彼此之间本然地充满着新鲜与好奇。女性着装暴露,在某种程度上易对男性产生一定的生理“诱惑”,这是人体自然而然的本能反应。诚然,这与是否诱导犯罪并无因果关系,但至少说明,女性在公共场合穿着过分暴露更容易引起某些不良男性的注意,从而诱发他们做出不当行为。因此,并不排除女性着装对性骚扰的“刺激”作用,这就是所谓的“你的骚让我不堪其扰”。从公平的原则讲,“性骚扰”作为对异性的骚扰,其界定对男女都适用。虽然世界范围内禁止“性骚扰”的法律法规大多是保护女性的,主要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女性遭遇“性骚扰”的概率远大于男性,但这并不影响“性骚扰”双向性,作为男性也完全有可能遭遇性骚扰。从这种意义上讲,女性在地铁上穿得太过清凉与暴露,对男性也是一种骚扰,对人格亦是一种不尊重,要注意“你的骚权不能侵犯我的人权”。

其次,“骚有风险”。虽然,穿什么样的衣服是个人权利,他人无权干涉,而且骚扰者品质不端是产生骚扰事件的主因,但现实生活中,穿着暴露、前卫的女性与穿着正统保守的女性相比,往往会受到更多不必要的关注。部分骚扰事件也确实是由于感官刺激而诱发的不当行为,具有临时性、突发性的特点。基于违法犯罪难以杜绝、不法分子客观存在的事实,“要清凉不要色狼”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只是一厢情愿的理想主义与异想天开。“不要色狼”只是一种愿望,因为现实生活中色狼总是客观存在。他们人不多,危害却大,打不胜打,足以让人人心惶惶。“女性穿着自由,他人无权干涉”的说法或能唤起遵纪守法者的法律意识,但道理只能说给遵纪守法的人,这种说法对违法犯罪者却难以产生实质有效的约束力。虽然违法者终会受到法律的惩戒,色狼也会受到惩罚,但一定是在事发之后。受害者受到的伤害将难以抹去。相比之下,保障权利固然重要,但保护好自己免受不必要的侵犯、做好预先的防范则更为重要。纵然穿得少不被骚扰是常态,但是,任何社会都存在违法犯罪,因此,穿得少不能排除被骚扰的风险。如此说来,当然“可以骚”,但谁也无法保证不被“扰”。在全社会都在致力于减少犯罪、消除犯罪的努力中,于公共场合尽量少穿过于暴露、性感的衣服,努力规避诱发犯罪的因素,避免成为违法分子注意的目标,不失为一种理性选择和较为可取的防范行为。

再次,“骚亦有界,权亦有边”。“我可以骚,你不能扰”的行为艺术,让我们对公民权利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站在权利和自由的立场上,谁也无法否认 “我可以骚,你不能扰”的文明价值与进步意义。因此,从法治社会建设的角度看,“我可以骚,你不能扰”的权利宣示和标榜,具有积极的社会学意义,显示了国家法治建设的进步与公民私权意识的觉醒。但是,法治社会里公民的私权利并非无限,自由也有其限度,对私权利的追求应有节制和边界。若一味扩张私权利而忽视社会的可接受程度,或者只要求权利而忽略义务的承担,则有可能走上权利自由的反面,这并非我们所努力建构的法治社会的应然诉求。从另一个角度讲,“法无禁止即自由”虽可作为两名青年女子行为艺术的法理依据,但维护公序良俗同样也是对个体社会行为的评判尺度。地铁作为一种公众场合,对每一位公民都提出了维护公序良俗的基本约束。这也意味着,女性在公共场合的着装尺度,不仅取决于自身的意愿,也应考虑社会成员的认可接纳程度。若持以绝对自由的观念,想怎么穿就怎么穿,想怎样暴露就怎样暴露,未尝不是对公共社会生活中自身应有责任缺乏正确认知和必要担当的表现。

最后,不骚不扰才是最好的状态。对“骚”的理解,在百度百科中有“动乱、不安定,忧愁,举止轻佻”等诸多解释,在有关“性骚扰”的语境中,唯有“举止轻佻”最合适,具体可解释为:举止轻佻,作风下流,卖弄风情,偏向淫荡。可见,这个词,并非褒义。当然,两名青年女子用这个词进行自我权力的标榜,是有前提的——“要清凉不要色狼”。穿得多与少、薄与透,是为了清凉,并不是为了引诱与挑逗,从而为穿得“骚”找到合理化的依据,也有效地迎合了绝大多数人的价值取向。但问题是,清凉总是相对的,其作为理由和借口的依据也是有限的。实际上,穿得太薄、太透、太短、太露,也不会太清凉。上海地铁二运官方微博中贴出的女性着装照片,尺度大胆,超乎一般——由于衣服的薄与透,该女子内衣款式甚至颜色一览无余。一眼望去,不会让人想到清凉的目的,只会让人触目惊心甚至血脉喷张。在地铁交通这样熙熙攘攘的公共场合,穿着至此实在不必。

虽然“法无禁止即自由”是两名青年女子发起抗议行动的理论依据,但是对社会秩序的调解与维护法律不是唯一手段。现实生活的复杂与快捷,使得法律的制定总会显得滞后,所以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能做到完美无缺,不可能规范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与角角落落,总会有空白和漏洞。在无法用法律区分对错的情况下,还有公序良俗的评判。因此,如何着装固然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礼仪、修养和学问。如何穿衣打扮,要适合场合、适合身份、适合年龄。地铁作为一种公众场合,同样有着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因此,“骚”不可取,而且这种以露为美、以透为美的穿衣现象应该适可而止,否则就会使低俗化的审美倾向愈演愈烈,而无益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骚”“扰”之争的讨论也许还会持续下去,但它留给我们的启示却是弥足珍贵。概言之,对人的尊严以及人的基本权利的维护是现代民主与法制社会关注的重要命题,但任何个体的权利都必须在社会中存在。权利的诉求与表达要始终在社会运行规则之上,这是权利实现的前提。因此,自由不仅是个人的议题,也依赖于社会中各个主体之间彼此互相界定的程度。这也即莱塞尔所说的“法律是社会规范的特殊形式”,但不是社会规范的全部。[7]一个和谐有序社会的形成,需要道德伦理与法律规范协力调控,也需要公民个体与社会组织等多方面的共同建构。

[1]“我可以骚,你不能扰”在理吗?[EB/OL].http://www.gxnews.com.cn/staticpages/newgx4fe912f9-5527900.shtml,2012-06-26.

[2]你们是维护乘客人身安全的,不要推脱责任[EB/OL].http://forum.home.news.cn/thread/100351221/1.html,2012-06-27.

[3]地铁透视装女引热议 上海地铁要求女性乘客穿衣自重[EB/OL].http://www.chinadaily.com.cn/hqgj/jryw//content_6267035.html,2012-06-25.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4.

[5]周巧艺.政府官方微博应当实现“四个转变”[J].新湘评论,2011:23.

[6]2011年新浪政务微博报告[EB/OL].http://weibo.com/pub/i/zt/2011zwwbnzpd,2011-12-15.

[7]莱塞尔·法.社会学导论[M].高旭军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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