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学会地震科技管理专业委员会防震减灾融合式发展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纪要*
2013-03-26郑月君
2013年11月6—7日,中国地震学会地震科技管理专业委员会防震减灾融合式发展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云南召开。来自中国地震局机关、部分省(区、市)地震局、直属单位和地方地震局等19个单位32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甘肃省地震局局长王兰民主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云南省地震局局长皇甫岗在会上致辞,并祝会议圆满成功。专业委员会主任吴荣辉介绍了本届专业委员会的基本情况及本次会议学术交流的主要内容。
李健同志作了《融合式发展是我国防震减灾理论体系的丰富与创新》的会议主题发言,回顾了“防震减灾融合式发展”理论提出的过程,结合学习十八大精神和陈建民局长的讲话,从我国防震减灾理论的发展历程、防震减灾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融合式发展是防震减灾理论体系的丰富与发展等三个方面谈了对融合式发展的认识与思考,提出了推动融合式发展需要“融合”与“融入”并举的建议。
云南、厦门、安徽、济南、成都等省市地震局的委员在会上作了典型发言。各参会代表紧密围绕会议主题,结合近年来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介绍了防震减灾工作在推进中取得的成绩、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法,以及从事防震减灾工作多年积累的经验和工作的思考,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发展方式、发展方向和发展理念展开讨论,进一步丰富融合式发展的内涵,拓宽其外延,并对推进新时期防震减灾事业融合式发展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
(1)推动融合式发展需要“融合”与“融入”并举。“融合”的主体,应该更多指党委和政府,强调党委政府的统领性、统筹性。“融入”的主体,指的是地震部门和行业自身,强调自身的积极性、主动性。推进“融合”,需要加强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调查与研究,为党和政府全面部署经济社会发展出谋划策、当好参谋,从法制、规划、政策等层面,推动将防震减灾与“五位一体”建设总布局相融合、相协调。主动“融入”,需要在履行好自身法定职能职责的同时,主动加强与各行各业的联系,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积极将防震减灾的理念融入其他部门和行业,促进其他行业采取相应的防震减灾措施,充分发挥地震部门的职能作用,推动我国防震减灾综合能力的协调提升。
(2)实现融合式发展,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是关键,提高“两个能力”,夯实防震减灾基础是保证,防震减灾项目带动是抓手。要在思想观念上主动融合,在法规政策上保障融合,在发展规划中引领融合,在共享资源上积极融合,在地震科研上支撑融合,在宣传教育上寻求融合。
(3)融合式发展需要做到“六个纳入”。即,将防震减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将防震减灾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将防震减灾社会服务纳入政府和地震部门评优体系。
(4)融合式发展需要构建“四项制度”。一是健全完善城市规划、计划中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审查、审批制度;二是建立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制度;三是建立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专家论证制度;四是建立全社会主动防灾的政府宣传和鼓励制度。
(5)融合式发展要内外共进。既要重视外部融合,也要重视内部融合,做好内部融合是防震减灾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融合的基础。做好外部融合需要从以部门为主向依靠全社会转变,要把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及需求结合起来,和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和社会群众的需求结合起来。要以改革的思维来推动内部融合,着眼防震减灾工作,把各个点、各个块的工作凝聚成有机、统一的整体,做好统筹谋划,推动事业发展。融合达到的结果应是思想同心,谋划同步,工作同力,资源同用。
(6)推动融合式发展要紧密结合国家发展战略,充分通过与国家发展战略同步来发展事业。
(7)推动融合式发展务必应明确防震减灾的主体是社会公众,而不是政府和地震部门。要分清政府责任和公众责任,将“公”与“私”的权责义务在法律上明确下来。
(8)提供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信息,是地震部门作为专业部门推动融合式发展的重要结合点。信息包括震情信息、地震灾害风险信息、防震减灾对策信息、地震知识以及逃生技能等。
(9)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好分类指导,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各地发展水平和需求都不一样,区域力量配置、工作部署也应该有侧重,把全国一盘棋和分类指导结合好。
(10)在现有体制前提下,从机制上多下功夫,进一步增强对市县地震工作的支持力度。建议中国地震局设计一些在全国开展的工作活动(如创建示范城市、示范县等)和服务基层的项目,引起地方党委、政府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视,通过国家局争取项目下放地方,设制标准,再由地方给予配套完善,充分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市、县防震减灾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1)市县地震部门的工作重点应该由监测预报更多地转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12)在事业单位改革中,进一步明确地震部门的行政职责,完善体制架构,有的市县地震部门提出把市县地震部门划为公益一类不利于事业发展。
(13)进一步加强政策体系架构研究,从顶层设计寻找推进工作的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