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与开发研究
2013-03-23陈启
陈 启
(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一、城市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与开发的理论基础
(一)文化资本理论
文化资本理论是布尔迪厄提出的从资本角度研究文化的重要理论。布尔迪厄认为,文化修养和教育经历能在特定的场域里帮助人们获得更高的社会地位,因此,合法的文化形式或品位标准就成为了被争夺的资源,这种资源就是文化资本。文化资本会带来利益,不同的社会人群、不同的阶级之间都会为争夺文化资本发生冲突。文化资本的生产与再生产的初始状态与个体的传承有关,个体最初的文化身份将对其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这是个体无论如何都无法改变的事实。文化资本生产的不仅是知识,更是一种有政治意义的工具,能够使社会成员发自内心地认同社会权利结构。文化符号的不同是不同人群区隔的标志,文化品位是个体阶级和社会等级归属的标准。一种文化符号只有在区隔体系中获得认可,才能赢得合法的一席之地,因此分类的存在必然导致争取文化合法性的“战争”,这种“战争”实际争夺的是权力的支配权。获得支配权的阶层,就能够堂而皇之地宣扬自己的文化特征,并利用这种文化特征巩固自己的权力。经济资本的积累有利于文化资本的积累与传承,而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文化资本会转变为经济资本,这种资本的可相互转化,能够有力地维系权力结构①。
从文化资本理论角度可以看出:首先,历史文化建筑毋庸置疑是一种文化资本,承载着一个地区甚至是一个国家的文化符号,这种文化符号对生活在其中或者附近的个体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使其产生认同感和自豪感,促进了相同文化的群体内部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文化特性积累得越深厚,产生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就越强,高品质文化能拥有较高的附加值②,文化资本的收益就越大。文化能够代代相传,后代可以从继承中获得文化资本的收益。其次,从世界上来看,一国强大的标志之一是文化强大,即该国文化获得广泛的认可,在国际范围内广泛传播并被模仿。同样,文化的深厚积累是文化强大的基础。因此,所有能够体现一国正面形象的文化符号都应该得到保护和开发,成为国际上有广泛竞争力的文化资本,为文化的传承者创造持久而丰厚的收益。
(二)类型学理论
类型学是建筑及城市规划的一种深具哲学意义和内容极为丰富的理论,其理论体系涵盖了地域性特征及历史文化因素对建筑和城市规划的重大影响。“类型,它存在于所有建筑之中。类型也是一种文化元素,可以通过不同的建筑物来加以研究。类型学因而成为分析建筑的要素,也是分析城市建筑物的要素。”③
类型学既可以用来研究传统建筑特征的历史演变,也可以研究建筑与建筑群空间组合的内在关系。因此,“城市持续性的科学和历史阐述了城市物质形态本体的内在发展规律,持续性在精神方面的表现体现在作为生活在城市中人们的集体记忆和心理精神的历史症结上。”④在类型学中,某一个地区集体的历史与传统记忆被体现在建筑文化上,而这些建筑文化又影响着下一代人的记忆。无论城市形态如何发展和变化,人们的记忆与情感始终会与这些建筑文化产生共鸣。这些不同的建筑文化,即类型,通常居住在一个地区的人们在记忆和情感方面具有一些共同点和相似之处,熟悉的建筑类型就是打开这些记忆和情感的钥匙。因此,在建筑类型学的角度上对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实际上就是保护这些深层结构上存在着的大量的社会文化的集体记忆,而进行产业性开发就是充分利用这些集体记忆,将其最具特色的、最吸引人的一面完美地展现给游人,从而获得收益。
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和开发应把握的原则是:通过修缮保持建筑物的原貌,保存建筑物的历史文化价值。产业性开发应把握的原则是:开发业态选择上应符合建筑物的原有结构和功能,不得对建筑物内外结构进行破坏,因此开发是有限度的开发。
(三)文化产业理论
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与文化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以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为目的的产业群。文化产业的基本特征是:(1)文化产品具有商品和公共品双重属性;(2)文化产业的本质在于文化的市场化与产业化;(3)文化产业的知识密集性;(4)文化产品的可复制性。复制在此指的是文化符号的复制,而不是制造意义上的复制;(5)文化产业边界的不确定性;(6)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性⑤。
文化产业针对的是文化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文化资源存在形式以精神内涵为主,可以多次开发和重复利用,这决定了它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开发价值⑥。文化资源包括自然、人文、资本、技术、人力和市场资源等。通常来说文化资源的开发需要遵守一些公认的普遍原则:一是文化产业开发要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二是文化产业开发要坚持保持民族文化的特色原则。三是文化产业开发要坚持文化的公平性和多样性原则。四是要坚持文化产业创新⑦。
文化产业理论对历史文化建筑的开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首先,历史文化建筑是重要的文化资源,以其为基础开发的文化相关产业必然符合文化产业的基本特征。其次,作为文化产业的历史文化建筑开发也必须遵循相应的普遍原则。当前,我国历史文化建筑开发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开发者和管理者忽视、违背这些原则,使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因此,我们应当学习和借鉴世界上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与开发的先进经验,制定符合国情的科学开发措施,使大量的历史文化建筑成为真正的文化资本。
(四)旅游社会学理论
新迪尔凯姆学派认为,社会秩序的失范造成人们的生活高度紧张与压抑,使得人们产生逃避本地苦闷的生活到异地新的文化环境中放松心情的愿望,这就产生了对旅游的需求。旅游是解决社会失范对人们造成压抑的一种有效手段。该学派认为,旅游的过程对旅游者来说是一种非宗教朝圣,目的地即是旅游者心目中的圣地。正是目的地文化的差异性,产生了对旅游者莫大的吸引力,促使其克服时间、空间和个性的差异,做出这种朝圣的行为。
旅游的冲突和批判学派认为,现代旅游活动中充满各种矛盾与冲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旅游产业的高度模式化与非人性化同人们对旅游质量的期望之间存在的矛盾。旅游业者对旅游产品过度宣传使旅游者产生很高的期望,但是旅游模式的僵化以及对旅游者个性需求的漠视是导致这种矛盾的原因;(2)旅游中主客之间的人际关系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原本单纯的友谊被更加单纯的商业交易所代替,使旅游者对旅游的美好期望大打折扣;(3)旅游客源地与接待地之间的矛盾、发达程度的差异,导致了发达地区对不发达地区的经济“掠夺”⑧。
历史文化建筑作为文化最外在的表现之一,是对游客产生吸引力的重要源泉,很多著名建筑还是一些游客心目中真正的“圣地”,所以历史文化建筑的产业性开发,通常与旅游产业密切相关,应当做好两者的良性互动,避免各种矛盾的发生。现实中旅游业经常会出现很多矛盾,旅游社会学理论分析了这些矛盾,对如何改进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所以如何对历史文化建筑进行旅游开发,应当根据旅游社会学理论的相关原则,改进服务措施,消弭各种矛盾,为游客提供更高附加价值的服务,吸引更多的游客到来,有利于历史文化建筑的文化资本化。
二、城市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与开发的案例分析
(一)法国
法国历史悠久,很多城市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00年前的古罗马时代甚至更加久远,因此留存下来大量的历史文化建筑。法国对于这些历史文化遗产非常珍视,不遗余力地进行保护。当前,法国是世界上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法律最全、保护力度最大和保护状况最好的国家之一,被作为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典范。
1、法律体系完善
早在1840年,法国就颁布了世界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法《历史性建筑法案》。1887年颁布的《纪念物保护法》和1913年颁布的《历史古迹法》,针对的对象都是历史文化建筑。1941年又在《历史古迹法》针对地下文物的发掘的部分条款基础上修订颁布了《考古发掘法》。除了对历史文化建筑本身进行保护的法令,1943年2月法国颁布了《历史性建筑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将历史性建筑周围500米范围设为保护区,保护区内的环境面貌不得做随意改变。1962年,著名的《马尔罗法(历史街区保护法)》颁布,首提“历史街区”的保护。1973年又颁布了《城市规划法》,对城市规划中的历史街区整体保护进一步详细规定,这两部法律一起构成了法国历史文化建筑与历史街区保护的法律基础。2004年2月20日,法国《遗产法典》正式颁布实施,系统完善了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对遗产的概念、种类、范围、保护方式、保护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进一步明确和统一⑨。
除专门的法律外,法国税收法律的部分条款构成了法国城市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与开发制度中非常独特且有效的部份。税法的第156条及税法附则第41条E-J款规定了历史文化建筑修缮工程的税收减免特殊制度。税法附则第17条规定如果受保护建筑向公众开放还可以获得更优惠的政策。一旦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成为受保护建筑,则所有者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历史文化建筑修缮后可自己使用,可以向公众开放,也可以出租。某些使用方式(如商业出租)会带来收入而需要缴税,因此,产权人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不同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历史文化建筑为了展示需要而产生的购置、租用或维护费用可以从盈利税中减免;根据“行业活动”性质,可以减免部分仅为管理和维护历史文化建筑的行业税支出部分;列级、登录和认可的历史文化建筑的门票收入可以减免增值税;列级和登录历史文化建筑或其附属物及构成其历史或艺术价值补充的可移动物可免除财产转移税。但继承者、受赠者必须和文化部、财政部签署一份永久协议,以“保证维护建筑物中免转移税的物品,其陈列方式、公众参观方式及其维护方式都符合要求”,如发现有不遵守合同的情况,则会要求交付税金。
2、政府作用突出
法国国家机构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历史十分悠久,早在1790年,法国制宪会议就专门设立了古迹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当前,法国政府在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和开发中作用十分突出。在中央政府层面,法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主要由文化部负责,文化部下设文化遗产司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专职机构。出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性要求,该司的组成既包括行政管理人员,也包括相当数量的专职科研人员。文化部还下属历史纪念物基金会,该基金会所筹措的资金金主要用于历史文化建筑的维修。
法国的历史文化建筑修缮执行“谁拥有谁修缮”的原则,但政府是修缮资金的重要来源。当前法国历史建筑修缮资金主要来源有:国家年度预算、国家修缮基金和组合资金。根据现有规定,列级保护建筑的修缮工程根据建筑价值、状况、工程性质及其他可能的资金来源(如产权人的经济能力和其他公共资金)等获得工程成本不同比例的公共补助。
法国政府机构还广泛同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共同进行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与开发,从而弥补政府力量的不足。比如法国将100多处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与经营工作交由法国最大的古迹托管组织“古迹信托”管理,除硬件维修费用仍由国家支付外,其他的管理与营运全权交由古迹信托负责⑩,国家不再进行干涉,除非该组织涉嫌违法。
3、全民化程度高
法国全国共有近20000家各类民间社团参与历史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工作,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与开发的全民化程度很高,显示了深厚的民众基础。这主要得益于法国的历史文化教育和科研水平。在法国,不仅文化遗产成为很多大学的基础课程,一些大学还设有文化遗产法专业硕士,比如巴黎第一大学、巴黎第十一大学、多菲内巴黎大学等。除普通大学,法国政府专门设立了国家遗产学院,用来培养文化遗产方面的高端专业人才。除此之外,法国境内还有大量的专业性的研究机构从事文化遗产法方面的研究,如法国文化遗产法研究中心等。
法国的教育科研机构为法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不仅培养了大批一流的历史文化遗产专家,而且使法国文化在国际上的地位不断提升,国民对此深感自豪。法国国民对下一代的教育也渗透着历史文化的传承,在法国大大小小的博物馆里,经常可以看到学校组织中小学生参观,让他们在耳濡目染中受到传统文化教育。法国少年儿童的家长们也非常重视对自己孩子的教育,在周末和节假日领着孩子到历史文化景点休闲度假,是法国家长们最常用的方式。而且法国的博物馆和历史文化景点绝大多数不收费或者门票价格低廉,这有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播。
4、与旅游业相互促进
法国是世界上最受欢迎的旅游目的地之一,连续多年排名世界第一。2012年法国的旅游收入770亿欧元(约1027亿美元),其中大量的历史文化建筑做出了重要贡献。无论是气势恢宏的卢浮宫、凯旋门、巴黎圣母院,高耸入云的埃菲尔铁塔,还是里昂古罗马古城遗址,甚至不知名的乡村古堡,都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旅游者。法国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良好,旅游开发十分到位,一般来说景点秩序井然,并备有多种语言的宣传资料,向游客讲述该处的历史背景、传说故事和旅游路线,给游客非常良好的感觉。法国的酒店业非常发达,各个档次的酒店一应俱全,服务周到,最吸引人的是由一些历史文化建筑改成的酒店,这些酒店的房间多数仍然保留着原来的布局和陈设,让游客能够亲身感受历史上建筑主人的生活状态。在法国,将历史文化建筑改建成风情酒店,是旅游开发的重要方式之一,不仅使其最大限度的得到利用,而且游客也最欢迎这种让自己身临其境的做法。
(二)中国香港地区
香港作为世界重要的现代化都市,空间较为狭小,可以说寸土寸金,城市地产的开发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但是,香港同样非常珍视城市的历史,在一栋栋现代化摩天大楼拔地而起的同时,建筑文化遗产同样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和利用,这主要得益于香港的“保育”与“活化”政策。“保育”使建筑文化遗产得以保存和修缮,而“活化”使建筑文化遗产焕发出新的活力。
1、法律和政策提供重要保障
香港的历史较短,只有一百多年,历史文化建筑数量较少,但是香港却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保护,即香港法例第53章《古物及古迹条例》。除了法律,香港特区政府还颁布了香港的历史文化建筑“保育”政策,内容是:采取适当可行的方法,对建筑文化遗产实施持续的保护、保存和活化,让这些建筑遗产能够世代体现香港的历史、文化和价值观。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历史文化建筑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首先对历史文化建筑进行评级,再根据不同的级别制定相应的保育方案。首先,一些历史悠久的建筑被确定为法定古迹,根据《古物及古迹条例》,无论法定古迹的所有者是单位还是个人,未经批准都不得对法定古迹进行改动或者拆除。除法定古迹外,对其他的历史文化建筑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为特别重要的历史文化建筑,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留。根据相关法律,一级历史建筑由于具有很高的价值,一般不得拆除。经过评估,重要的一级历史建筑可以考虑升格为法定古迹;二级为具有特别价值的历史建筑,将视情况选择性保存;三级为具有若干价值的历史建筑,将采取某种适宜的形式予以保存,但在得到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拆除。
2、以政府为主导
香港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与开发工作中,特区政府集规划、实施、监督和管理责任于一身,起到了主导作用。历史文化建筑的保育由香港发展局负总责,古物咨询委员会对具体工作提出建议,执行由康乐及文化事物署下辖的古物古迹办事处负责。这种管理模式的好处在于引入了咨询机制,由于历史文化建筑的保育是非常专业的工作,由古物咨询委员会进行专业的指导,能够有效地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发展局负责对全港的历史文化建筑进行评级并对法定古迹进行保护。在历史文化建筑的开发中,政府同相关的机构进行合作,做好“活化”的规划、实施和监督工作。尽管香港发展局集历史文化建筑的“保育”与“活化”权力于一身,但是仍要受到审计署的审计监督。比如2013年2月,香港审计署发现发展局对部分历史建筑缺乏管理,为此发展局不得不进行政策检讨,邀请古物咨询委员会共同制定更加详细的机制和措施。
3、全民性突出
香港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与开发措施的制定,香港民众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为了城市发展,香港政府曾拆除了一些颇具历史文化价值的老建筑,这种做法在香港市民中引起了很多争议。比如2006年香港政府开工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项目,根据设计规划需要将有48年历史的旧中环天星码头及中环天星码头钟楼拆除。此举引发了香港部分民间团体和市民不满,认为这摧毁了香港人的历史文化和“集体回忆”。部分香港市民通过种种方式阻止拆卸旧中环天星码头钟楼,虽然最终天星码头钟楼还是被拆卸,但是这一事件直接影响了香港市民对历史文化建筑的关注[11]。在随后的皇后码头拆除的事件中,尽管政府表示会择地重建,但是相当多的市民和民间组织认为重建不能恢复其具有的历史价值,这一事件引发了对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的大讨论,促使政府对经济发展和文化保护政策进行反思,将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工作交由香港发展局专门负责[12]。时至今日,香港市民对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有着很大的发言权,即使施工单位拆除没有评级不受保护的历史建筑过程,如果有市民举报认为该建筑具有价值需要保护,政府会将其公布为暂定古迹,并责令施工单位暂停拆除。一年内,政府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如果评估结果确认其价值,该建筑将转为相应级别的历史文化建筑受到保护,否则可以进行拆除。可以看出,香港对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和开发的全民性非常突出,政府对民众的呼声也非常重视,正是这种全民性的保护,使得香港的“集体记忆”得以长期保留。
4、“活化”成果明显
和其他大城市一样,香港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同样面临着同城市发展之间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香港政府采取了历史文化建筑的“活化”政策。所谓“活化”,就是在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基础上同时扩展其用途。由于香港的经济制度,历史文化建筑的所有权有些属于政府所有,还有相当数量为私人所有。因此,具体的“活化”运作上,必须根据产权归属不同,采取相应不同的活化办法。
对政府所有的历史建筑,政府推出了“活化历史建筑伙伴计划”,与非营利机构进行合作。首先,政府选择非营利机构成为伙伴,双方共同合作,以社会企业的形式对政府所有的历史建筑进行活化。对于获选的非营利机构伙伴,政府提供两年的资金协助,用以支付历史建筑修缮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款项,然后建筑由社会企业进行经营。按照相应的规定,社会企业须保证两年后对历史建筑的经营能够自负盈亏,且经营所获取的利润,必须用于该企业运营的再投资。这样保证了政府所有历史文化建筑的公益性质。目前,这些历史文化建筑的活化都比较成功,比如,前北九龙裁判法院活化为美国萨凡纳艺术设计学院香港分校,前药店雷生春活化为香港浸会大学中医药保健中心,旧大澳警署活化为大澳文物酒店。
对私人拥有的历史文化建筑,政府进行活化需征得建筑物所有人的同意并采取合作的形式。政府对建筑物所有人提供部分经济支持作为条件,以换取他们对这些建筑的保育或者活化。比如对一级历史建筑“中华电力总办事处”的钟楼进行的活化,政府以放宽建筑物高度及地积比率为交换条件,换取建筑所有人对钟楼部分的保护,同时将钟楼部分开设为对市民免费开放的博物馆。
三、我国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与开发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体系
从国际经验来看,完善的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说,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与开发具有三个层次的实施主体:一是中央政府,二是地方政府,三是法人与自然人。三者所具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行为方式必须予以界定,即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与开发必须有章可循,而且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强制执行。当前,我国有关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与开发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过分强调历史文化建筑的资产价值,,导致了在具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容易以资产数量衡量历史文化价值,忽视历史文化建筑所具有的公益性。因此,应以历史文化建筑的民族性和国家性为核心,以发扬传统文化为目的,强化国家对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和管理职责,更新保护与开发的法律理念,走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在对历史文化建筑实施科学化保护和管理的同时,坚持基于公益目的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要在宪法的大原则下,进一步制定统一的文化专门立法,并辅之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予以补充完善,形成保护与利用并重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建筑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同时保护与开发具有公益性质,这就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首先,建筑文化遗产承载着的历史与文化价值与城市土地的商业价值不可避免地发生矛盾,对建筑遗产的所有者来说,追求商业价值是眼前利益,因此,破坏建筑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开发时有发生,这就需要公权力介入。其次,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且资金的投入往往短期内不能收回或者完全不能收回,这种公益性质的资金投入与商业投资具有明显的区别。对企业和个人来说,不能收回的投资不符合自己的利益,因此不能保证资金投入的连续性。所以,只有政府才能因其公益性提供充分的资金保障。再次,在我国,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主要由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因此充分发挥其作用非常重要。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切实负起监督和管理责任,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历史文化建筑的行为。要积极落实经费,及时合理有效地保护和修缮历史文化建筑。要灵活处理历史文化建筑的“活化”,在保护历史和文化价值的基础上,适当地将部分历史文化建筑改变用途用来经营,筹措的资金用以建筑遗产的保护和修缮,达到自我康复的目的。同时还要完善文物保护单位的自身建设,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坚持以高层次人才培养为重点,从而使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与开发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鼓励民间广泛参与
只靠政府的力量无法对众多的历史文化建筑进行充分的保护和开发,这就需要民间的广泛参与,调动民众参与的积极性。一是培育民间参与的意识,通过国民教育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自身参与的必要性与使命感。在各级学校开设相关历史文化课程,从基础教育抓起,培养少年儿童的文化自觉意识;二是充分利用民间的资源,包括资金和智慧资源,广泛融资和听取专家的意见。进一步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并给予其在政策制定中的参与权,是解决政府力量不足的根本方法;三是使民众在参与过程中获得权利和利益,这是发挥民间作用的根本保障。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历史文化建筑的经营和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历史文化建筑对外开放,增加街区的文化内涵与活力。用于历史文化建筑维修方面的费用,可以用来冲抵所得税。对因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而给个人利益造成的损失要有所补偿,包括直接经济补偿和通过税收和经营政策倾斜等间接补偿。
(四)与旅游业形成良性互动
城市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与开发除了本地居民的参与外,还必须能够吸引大量的外地游客前来参观。以文化为内容、以旅游为依托的游客数量越多[14],说明本地文化的认可度越高、吸引力越大。对游客来说,旅游目的地的文化固然重要,良好的旅游过程同样能使自己身心愉悦。因此,城市历史文化建筑的产业性开发应当形成与旅游业的良性互动,以多姿多彩的建筑文化遗产吸引游客,促进本地旅游业的发展,同时以健康的旅游业为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与开发提供保障和动力。要尽量降低历史文化建筑的门票价格,甚至可以考虑取消部分门票,历史文化建筑本身所承载的意义远远超出了经济范畴,过高的门票价格将很多游客阻挡在外,不利于文化的传播,降低了其社会价值和历史价值。
①张意:《文化与符号权力》,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7-147页。
②董雪梅,丁培卫:《公共历史文化资源产业开发的学理依据探析》,《理论学刊》,2009年第4期。
③罗西:《城市建筑学》,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
④沈克宁:《建筑类型学与城市形态学》,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131页。
⑤赵晶媛:《文化产业与管理》,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第8页。
⑥孙西辉:《借鉴国际经验加快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理论学刊》,2009年第8期。
⑦王振军:《文化创新是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⑧黄福才,张进福:《旅游社会学研究的主要流派》,《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
⑨叶秋华,孔德超:《论法国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⑩顾军:《法国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理论与实践》,《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11]保留久中环天星码头事件,http://zh.wikipedia.org/wiki/2006%E5%B9%B4%E4%BF%9D%E7%95%99%E8%88%8A%E4%B8%AD%E7%92%B0%E5%A4%A9%E6%98%9F%E7%A2%BC%E9%A0%AD%E4%BA%8B%E4%BB%B6
[12]李永宁:《活化,为香港古建寻活路》,人民日报,2012年6月27日。
[13]欧阳友权:《文化产业人才建设:问题与思路》,《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14]邵金萍:《再论文化旅游产业的特征、作用及发展对策》,《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