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我国刑事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3-03-22田大治
田大治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出现了社会关系复杂化、利益形式多元化的趋势,从而使犯罪与行刑的因素呈现新的态势。刑法作为利益保障的最后一环,如何有效的发挥其作用,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刑事对策,便成为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
一、经济全球化下我国刑事犯罪的新特点
(一)刑事犯罪呈上升趋势
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刑事犯罪一直呈现上升趋势,这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诱发犯罪的因素的增多等诸多的因素有关。随着目前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我国对外交往日益增多,人员、资金流动更加频繁,诱发犯罪的潜在因素进一步增多,对犯罪的防范难度增大。以上种种因素决定了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刑事犯罪会继续增加。
(二)经济犯罪较大幅度上升
随着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和竞争的加剧,在利益最大化的利益观的支配下,为谋取经济利益和在激烈的竞争中获胜,更多的企业公司单位、个人有可能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去谋求私利,从而不顾社会市场秩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采取金融诈骗,伪造合同骗取他人利益等各种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的犯罪活动增加。同时,也造成破坏环境资源、破坏安全生产秩序的犯罪增加;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公务人员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进行贪污受贿犯罪活动,导致职务性经济犯罪的不断增加。
(三)涉外、跨国犯罪日益严重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各国为了获得世界市场,对外交往的深度和广度都在不断地加深,国外的各种利益集团都加入到这一过程中来。这就为境外和境内的各种犯罪团体提供了犯罪的机会,它们势必会相互渗透。因此,涉外、跨国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洗钱罪,拐卖人口的犯罪,偷越国边境的犯罪,非法向国外出售、赠送、走私我国珍贵文物的犯罪等呈现了上升的趋势。
(四)实施犯罪的主体多样化、国际化、法人化
传统的犯罪主体多数是自然人或者是自然人的简单组合。随着我国融入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深入,单位犯罪、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的跨国犯罪越来越猖獗,社会危害不断加剧。尤其是经济领域的犯罪,法人犯罪,单位犯罪居多。
(五)犯罪手段花样翻新,社会危害性不断加剧
由于犯罪主体的多样化、国际化和有组织化,使犯罪的手段更加具有隐蔽性,犯罪的领域更加宽泛。有的犯罪采取运用现代的科技手段(如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使犯罪手段不断升级。由于涉外的案件往往又具有案值大、风险大的特点,一旦犯罪得逞,其社会危害性也相当的惨重,因而,导致了惩罚犯罪的成本会不断地增加,司法投入也必然随之加大,导致打击犯罪的成本增加。
二、我国现行刑事对策之不足
首先,从刑事立法方面看,刑事立法不够严密,用语模糊,不能适应需要。我国现行刑法虽然将罪行法定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分则条文过多使用了“其他……”、“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等这类概念就是适例。例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方面的犯罪就不尽完善。现行刑法中,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一般均要求“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才构成犯罪,但对于上述标准的具体含义,则缺乏统一、明确的权威解释。导致公安、检察、法院在刑事立案标准、起诉和定罪量刑的标准不清,不便操作及协调展开工作,也不利于打击犯罪。而且在执法上,对不少犯罪行为还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象。这些都是目前知识产权方面犯罪泛滥的原因。再如,2003年12月10日,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即《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表明我国的反腐败的进程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此公约的签署对推动我国的反腐败具有重大的意义[1]。可是从我国的目前的刑事法律的规定来看,与该公约的规定差距较大。对于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对象等方面还不能与公约的规定相符合。这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的过程中,将会造成一定的障碍,急需立法上的完善。
其次,从刑事政策看,我国的刑事政策也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
1.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作为社会政策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政策如同社会政策本身一样,必须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这样才能使人有所遵循。从我国的刑事政策的发展轨迹来看,可以说,我国的刑事政策具有多变性、及时性的特征。它总是与我国的政治运动和社会政策分不开的,总是受到不同的历史阶段政策特点的影响,并没有体现刑事政策自身的特征和规律。不符合依法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法治理念要求,呈现出一定的政治化倾向。
2.缺乏科学性和法制性。刑事政策是较为严肃的社会政策,它的制定必须经过认真的研究和科学的论证以及严密的程序。然而,我国的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行就缺乏认真的研究和科学的论证,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有时甚至造成侵犯人的自由的恶果。例如,我国上世纪80年代推行的“严打”刑事政策,实践证明就没有达到预防犯罪的最终效果。同时,“严打”的刑事政策本身也缺乏法制性的特点,往往受到行政的干预甚至是服从于行政的决定。造成了“严打”一阵风,过去就放松的局面。
3.从我国传统的刑事政策的初衷来看,其目的主要是对自然人犯罪和自然犯而言的。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刑事犯罪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仅单位犯罪数量在增加,行政犯罪的数量也在日益增加,这就对我国的刑事政策提出了一定的挑战,不能再仅仅局限于原来的狭小的范围之内。
最后,从执法的层面来看,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是执法人员的素质急待提高,这不仅表现在司法人员自身的专业理论上,也表现在相关的专业理论上,尤其是涉外国际方面的知识增加。其次,司法不能独立,行政干预和其他方面的干预仍然存在。最后,存在司法权滥用的情形。
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刑事政策的趋向
(一)从刑事立法方面应采取以下措施
1.在刑法基本原则方面增加保护原则和国际原则。所谓保护原则就是在履行相关的国际义务的前提下,如何保护我国利益免受国际犯罪侵害的原则。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尽管倡导世界经济竞争的平等规则,一些国际性公约具有相应的保护性条款,但是由于我国的经济情况和制度方面的原因,不能很好地与资本主义国家相竞争。在某些领域很容易成为国际犯罪攻击的目标。其中,金融、证券、期货犯罪、公司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网络犯罪和高科技犯罪等成为我国犯罪的热点。故增加保护条款,与相关的国际规则有关的“保障条款”相符合,能很好地保护我国相关的利益。当然这不是说贸易保护,而是在国际义务的前提下的预防犯罪的危害。
国际原则实质上就是怎样将国内的相关规定与国际通行的原则和规则相统一的问题。随着我国对世界经济一体化参与的不断深入,国际原则理应成为我国刑事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不仅是经济上的需要,更是有效打击和预防国际犯罪的需要。
2.调整我国的犯罪定义。犯罪定义是对犯罪特征的高度概括,我国对犯罪定义采取了“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犯罪定义”模式,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阶级性、社会性和法律性特征。阶级性特征在于强调社会主义制度是无可非议的,然而,在当前和将来的形势下,却极易引起误解,社会主义刑法只保护社会主义、不保护资本主义,当然这种望文生义的理解是不符合我国的司法实际的,也是与我国当前的社会现实不相符合的[2]。我们认为,在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刑法作为社会关系的保障者,不应当贴上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标签,不论是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不论是我国的自然人、单位还是外国的自然人、单位,只要是在我国刑法的管辖范围内,只要是有利于我国发展的社会关系并且是受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都应当受到我国的刑法保护。
3.加强立法和司法解释,增强现行刑法的可操作性。对于我国目前的刑法方面的解释而言,司法解释呈现上升趋势,相应的立法解释出现了弱化的现象。从司法解释的本身来看,有些司法解释本身仍属于模糊的解释,还需要解释的解释来进一步地界定司法解释本身的内容。所以对于司法解释不应无限制地扩大,而应当追求其解释的明确性和科学性。同时,加大立法解释的力度,以增强刑法解释本身的严肃性。从解释方法上看,应当与立法的精神尽量相统一,采取文意解释的方法。尽量避免使用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这既是罪刑法定的要求,同时也是避免解释不清的需要。
4.完善现行刑法具体罪,增加相关的犯罪规定。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有些罪名的规定相当模糊,或者规定的犯罪构成相当的狭窄,应当加以完善。如,对于我国的贪污贿赂犯罪方面的规定,应当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尽量相衔接。扩大贿赂犯罪的主体和贿赂对象的范围。对于洗钱罪,从其行为的对象看,仅仅限定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打击该种犯罪的需要。有些洗钱犯罪,其行为对象往往是贪污、接受贿赂等方面的非法所得,所以应当加以完善。
(二)从刑事政策方面,应当做以下调整
1.探索犯罪原因和规律,建立我国刑事政策理论新体系。刑事政策具有深厚的理论根基。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政策理论新体系,必须加强对我国的犯罪原因和犯罪规律的研究。我国传统的刑事政策理论,往往受到政治和社会形势的影响,忽视了对犯罪原因和犯罪规律的研究。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仅具有个人的因素,而且具有社会的因素,也就是说犯罪的发生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作为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体系的建立,离不开对犯罪的社会因素的分析。同时,犯罪也有其自身的产生规律,我们不能够仅从政治和社会的角度来看待犯罪现象,并且犯罪现象并不是靠一时的运动所能够阻止的。在刑事政策理论研究方面,要从我国犯罪的现实出发,总结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政策理论,为国家制定科学的刑事政策提供理论基础。同时,也要借鉴国外的刑事政策理论,以服务于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
2.确立人尊人权原则,体现刑法的谦抑精神。人是市场经济活动主要参与者,在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如何看待人,如何看待人的价值,成为我国刑事政策的主要问题。所谓的人尊人权,就是人的尊严和权利,它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宪法原则。现在需要研究的问题是作为刑法的价值定位,将人的价值保护置于何种位置?在现实的情况下,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将人的价值和尊严置于刑法保护的首位。我国具有以国家为本位的传统,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保护长期处于次要的地位。经济的全球化,对我国的刑事法制必须适应国际的法制轨道,这要求我国刑事政策也应当尽快与发达国家的刑事政策相接轨。将尊重人的自由和尊严作为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长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只是重视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对被告人的权益保护。这要求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确立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强化对犯罪公民的人权保护。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是指法院在进行刑罚裁量的过程中,在坚持刑法公正性的前提下,选择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方式来处理具体案件。刑法,是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规定何为犯罪、犯罪人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即犯罪人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以及维护犯罪人合法权益的法律[3]。
3.科学的划定犯罪圈。所谓犯罪圈,是指立法者将何种行为作为犯罪,何种行为不作为犯罪,并且在立法上进行规定的范围。犯罪圈的划定,并非是人的主观的随意的行为,要受到一国国情的制约。科学地划定标准就是,既要有利于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发生以保护社会,同时又要尊重人的自由和尊严。这就要求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必须正确处理好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中,非犯罪化已经成为世界刑事改革的趋势。所谓非犯罪化,就是将曾经认定的犯罪行为不再作为犯罪来看待。本质上是压缩定罪处刑的范围,即缩小犯罪圈。也可以说是进一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范围。
4.从刑罚政策上来看,应当革新刑罚处罚理念。在刑种上,应当压缩重刑,从刑罚的发展一般规律来看,刑罚的轻重变化总是与社会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程度成正比例发展,即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程度越高,刑罚则越趋于轻缓。我国现行刑罚过多地设置了重刑,显然是已经不合时宜,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这是目前国际发展的趋势。
(三)在刑事执行方面,我国应当借鉴国外行刑经验,重构我国的行刑模式
行刑模式,就是刑事执行的方式。从上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各国开始了行刑政策的重大改革。而这场改革的主要成果,就是使行刑高度社会化,变原来的封闭行刑为开放式的行刑。长期以来,我国刑罚执行采取封闭的执行方式进行,其矫治效果并不十分的理想,不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因此,我国有些学者已经提出了行刑社会化的呼吁。要重构我国的行刑模式,我们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应当充分运用我国现有的刑罚资源。我国现行刑法中已有的“缓刑”、“减刑”、“假释”、“管制”就是符合行刑社会化要求的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方法。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对上述制度的运用不够充分,不能很好发挥上述制度的功能。其次,借鉴国外的行刑经验。在西方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行刑经验和模式,如许多国家实行的社区矫正制度等。我国现在已经开始尝试社区矫正制度,司法部长张福森在2002年中国监狱学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从全世界范围看,行刑社会化已经成为行刑领域的一个趋势,其深度与广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先进与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因此,我们要加强对社区矫正问题的研究。”目前,上海市于2002年率先进行了社区矫正的试点,现在天津、江苏、山东、浙江、北京市的东城区、房山区和密云县47 个街道、乡镇全面展开。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行刑模式是经济全球化在法律上的体现,即是法律的全球化。
[1]杨宇冠.吴高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解读[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
[2]王志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刑法对策研究——犯罪规范与行刑主体的调适[J].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与适用,2001:523.
[3]谢望原.加入WTO 后我国刑事政策的调整革新[J].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与适用,200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