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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反腐官方回应的误区及其矫正

2013-03-22李国青

关键词:公信力网民纪检监察

李国青, 杨 莹

(东北大学 文法学院, 辽宁 沈阳 110819)

随着民众自发网络反腐在我国的盛行及其日益常态化, 网络反腐已经成为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学界对网络反腐的研究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的。 学界研究网络反腐的学科视角主要有政治学、传播学、管理学、社会学和法学等, 研究思路以整体性问题—对策型研究为主, 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网络反腐的内涵、网络反腐在中国兴起的原因和背景、网络反腐的利弊、网络反腐自身策略以及政府应对措施等。 总的来说, 我国学界对网络反腐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 但一般性重复研究较多, 深入细致研究较少, 尤其是深入到网络反腐各个侧面的细致研究更少。 从政府回应的角度来看, 我国学界对于政府如何回应网络舆论的问题已有一些初步的研究, 但具体到官方如何回应网络反腐的问题, 还没有专门的研究。 本文之所以选取网络反腐官方回应这个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一方面是力图将网络反腐的研究推向深入, 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我国官方在对网络反腐的回应中存在着诸多误区, 引起了民众的普遍不满, 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社会稳定。 本文可以为官方矫正网络反腐回应误区、有效回应网络反腐提供思路和借鉴。

一、网络反腐官方回应及其必要性

美国公共管理学者格罗弗·斯塔林在《公共部门管理》一书中指出:“回应意味着政府对民众对于政策变革的接纳和对民众要求做出的反应,并采取积极措施解决问题。”[1]何祖坤也指出,政府回应是“政府在公共管理中,对公众的需求和所提出的问题做出积极敏感的反应和回复的过程”[2]。具体到网络反腐官方回应,主要是指官方在对网民所曝光的涉腐信息和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网民和公众通报调查进展情况、具体案情和处理结果,并对网民和公众的质疑及时作出解释。

近几年,网络反腐对于推动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日益引起各方面越来越多的重视,但网络反腐主要是广大网民的一种自发行为,要取得实效,离不开官方的介入。在这个过程中,官方对于网民所曝光的涉腐信息及时进行查证,对涉案人员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给网民和公众一个合理的交待,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网络反腐中官方的有效回应对于正确引导网络舆论是十分必要的。“网络反腐是个人或组织以实名或匿名的身份在网络空间曝光其所掌握的涉腐信息,通过网民在网络空间的参与、互动、传播以及网站的推介,使涉腐信息(不断得到补充和完善)传播范围和影响不断扩大,进而形成强大的网络和社会舆论,为官方提供涉腐线索和证据并促使官方介入调查,同时进一步对官方的调查过程和处理结果持续进行网络舆论监督的过程。”[3]可见,网络反腐最核心的机理就是通过制造网络舆论,一方面为官方提供涉腐线索和证据,另一方面也对官方介入调查施加压力和进行监督。在当前我国腐败现象普遍存在且屡禁不止的情况下,广大民众已经形成了比较普遍的仇视腐败心理。这种心理如果不进行有效引导,很容易泛化为普遍的仇官心理,甚至进而演变为对党和政府的质疑和敌视心理。这种倾向在任何一个腐败事件的网络评论中都有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官方如果不及时有效对网络反腐舆论进行回应和引导,整个网络舆论将充斥着各种谣言,笼罩在“官官相护”、“腐败透顶”之类灰暗的色调之下。在网络反腐中,只有官方进行及时有效回应,才能正确引导网络舆论的走向。

其次,网络反腐中官方的有效回应对于保持和提升政府公信力是十分必要的。政府的公信力是政府合法性的重要基础,如果一个政府失去了公信力,它不仅失去了合法性基础,而且它的任何行为都将受到民众的质疑和抵制。在网络反腐中,如果官方对于网民曝光的涉腐信息不予理睬、听之任之,或者采取敷衍、拖延、推诿的态度回应,甚至于故意掩盖和包庇,都会极大损害政府的公信力,使民众对政府失去基本的信任。在网络反腐过程中,官方只有能够敏锐发现涉腐网络信息,及时介入调查,并将调查过程和处理结果及时准确向网民和公众公布,对网民和公众的质疑认真作出回应和解释,用实际行动表明彻底反腐的决心和能力,以及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才能真正赢得民众的信任,保持和增强自身的公信力。

最后,网络反腐中官方的有效回应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当前还处于社会转型期,许多制度还没有成熟定型,社会中还存在许多不稳定因素。在网络反腐问题上,如果官方不能及时有效处理和回应,很可能造成网络舆论失控,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上一些不稳定因素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往往利用网络反腐的契机,大肆造谣生事,煽动敌视情绪。这个时候,如果官方处置不当,不能及时有效地对网络反腐进行回应,就会为之提供契机,将事态闹大,最终影响社会稳定。

二、我国网络反腐官方回应的主要误区

官方对网络反腐及时有效回应事关重大,理应切实做好,然而从众多网络反腐事件中各级官方回应的表现来看,却大都不如人意,存在着诸多误区,亟待矫正。

1.包庇掩盖式回应

这种回应方式通常是在涉腐信息被网络曝光并引起关注之后,相关部门对被曝光的涉腐行为不是进行认真调查,积极处理,而是通过编造虚假信息来包庇和掩盖涉腐行为,欺骗网民和公众,或者通过各种手段想方设法阻止涉腐信息的传播。比如,2012年12月6日,《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微博实名曝光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能源局局长刘铁男诸多腐败问题。同日,国家能源局新闻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公开回应称网络所曝光的问题纯属污蔑造谣,并表示将采取正式的法律手段处理此事。刘铁男被立案调查后,进行包庇掩盖式回应的新闻发言人也因此被公众和媒体称为官员的“家奴”。2012年10月9日福建省交通厅厅长、“表叔”李某佩戴名表照片被网络曝光并引起关注后,该交通厅于信息曝光的第二天迅速删除了其网站上李某佩戴名表的原照片,涉事者更是连夜拦截将送达读者手中的几十万份报纸。一般来说,某级党政机关及所属部门主要领导的涉腐信息,如果由同级党政部门出面回应,大多会采取包庇掩盖式回应方式,因为出面回应者实际多为涉事者的下属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包庇掩盖式回应对于党和政府公信力的伤害极大,会使民众对党和政府失去最基本的信任。

2.敷衍推诿式回应

由于目前我国各级党政机关并没有明确规定对网络反腐进行回应的责任主体,因此,相关涉腐信息被网络曝光并引起关注后,往往没有哪个部门第一时间站出来进行正式回应。在这种情况下,当媒体介入调查的时候,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于怕担责任或怕得罪人惹麻烦的心理,往往采取敷衍推诿的方式进行回应。如2012年4月19日曝光的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违规提拔“90后副局长”的事件中,面对媒体的采访,岳塘区委组织部的工作人员用“不了解情况”进行敷衍,而湘潭市委组织部的工作人员又要记者到岳塘区委组织部去了解,进行推诿。由于网络反腐的回应责任主体不明确,致使敷衍推诿式回应在网络反腐中比较普遍存在,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3.观望拖延式回应

观望拖延式回应主要表现为在涉腐信息被网络曝光后,官方并不是第一时间积极介入调查并作出回应,而是采取拖延的态度,观望事态的发展,直到网络舆论愈演愈烈,官方不介入就难以平民愤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才介入调查并作出回应。例如,2009年3月初网络爆出“公安局政委女儿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当地市政府直到两个月后才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作出回应并介入调查。观望拖延式回应有时还表现为,虽然官方在涉腐信息被曝光之后很快就宣布了介入调查,但却迟迟不向网民和公众通报调查进展情况。如2012年10月28日,一个名为“李亚力之子醉驾殴打交警真相”的视频出现在多个网站后,虽然当地纪检部门第二天宣布了介入调查,但此后大约两个月时间,网民和公众没有得到官方关于此事调查进展情况的任何通报。虽然后来涉事官员被相继停职和免职,但当地官方不及时通报调查进展情况以回应公众质疑的做法,无论对于舆论走向,还是对政府公信力和社会稳定都是非常不利的。

4.草率盲目式回应

这种回应方式主要表现为,官方在对网络曝光的涉腐信息没有完全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就急于向网民和公众澄清事实或者表明态度。这种回应方式一般没有欺骗网民和公众的主观故意,但由于它是在问题还没彻底调查清楚之前就进行的草率回应和盲目表态,因此往往会向公众传达错误的信息。例如,在2012年8月8日网上出现所谓庐江县委书记“艳照”并引起关注的当天,庐江县网宣办就匆忙回应称“网上传播的关于庐江官员裸照的照片完全是PS的”。事后虽确认照片非该县委书记本人,但照片也并非是PS的,可见其回应的草率盲目。2011年7月31日曝光的“昆明发改委官员艳照门”事件中,官方的草率盲目式回应更具有典型性。事件曝光的第二天,昆明发改委就向媒体表示照片上的人不是发改委工作人员;第三天又确认当事人是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副处长成某;第四天发改委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网传艳照是人工拼接修改后形成的;几天后昆明市公安局向媒体通报,成某被人利用艳照敲诈勒索案件告破,至此事件才真相大白。官方对网络反腐的草率盲目式回应虽然在主观恶意上没有包庇掩盖式回应大,但它对于政府公信力的伤害也是巨大的。

5.多头无序式回应

由于当前我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部门并没有明确网络舆论回应的责任主体,因此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权威回应部门,往往造成多头无序式回应。在不同的网络反腐事件中,出面回应的官方机构往往各不相同。有的是同级党委和政府的办公室,有的是宣传部门,有的是纪检部门,有的是具体的涉事机构,有的是涉事者本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有的则是由上级机构进行的回应,等等。在同一个网络反腐事件中,由于没有确定的回应责任主体,也经常会出现多头无序式回应的情况。多头无序式回应的各主体往往不仅权威性不够,而且不同主体回应的信息之间往往相互矛盾冲突,让公众无所适从,造成政府公信力的下降。

6.置若罔闻,不予回应

这是各级官方面对网络反腐最普遍的回应方式。由于网民在网上曝光涉腐信息的行为,并不属于反腐体制内正式的、程序化的法定举报行为,曝光者也并没有明确要向哪个党政机关进行举报,也没有哪个部门具有明确的法定义务去处理和回应网络上的涉腐信息,再加上网络上的涉腐信息很多,且真假难辨,各级党政部门完全可以以此为借口对其置之不理。实际上,各级官方机构对于网络上大量没有造成巨大影响的涉腐信息,基本上采取置若罔闻、不予回应的态度。即便是对于已经在网络上产生了较大影响的涉腐信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定回应主体,许多也处于没人理睬的搁置状态,直至最后这些信息在网上自生自灭。官方对于网络反腐这种“置若罔闻,不予回应”的态度,一方面会激起网民和公众的愤怒,另一方面也会造成民众对党和政府失去信心。

三、矫正网络反腐官方回应误区的路径

矫正网络反腐官方回应的误区,使我国官方对网络反腐的回应准确、及时、权威是党和政府以及学界都十分关心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几方面着手来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要明确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是涉腐网络信息查证和回应的官方责任主体。我国网络反腐官方回应存在的诸多误区都与责任主体不明确有关。在许多网络反腐事件中,由于是与涉腐人员和事件利益相关的部门或者人员出面回应,才直接导致了包庇掩盖式回应,而敷衍推诿式回应,观望拖延式回应,草率盲目式回应,多头无序式回应以及官方的置若罔闻、不予回应等也都直接与官方对网络反腐回应的责任主体不明确有关。

由于我国纪检监察机关实行“一套工作机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督两项职能”的体制,因此,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查证和回应涉腐网络信息的官方责任主体基本可以实现对网络涉腐信息全覆盖,对于少量不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负责的案件,可由纪检监察机关向相关部门转交。应明确规定:对于网络上出现的线索比较明确、证据比较充分且影响较大的涉腐信息,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及时进行查证并对网民和公众作出有效回应,否则,将追究该部门及相关人员的失职责任。为保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不受干扰,原则上对于某一级党政主要领导、纪委主要领导以及公检法机关主要领导的涉腐网络信息,应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查证和回应。如果查证或回应不力,应追究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和人员的责任。经纪检监察机关查证的涉腐网络信息,可根据规定将涉案人员移送司法。在这个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有责任及时向公众通报涉腐信息查证情况,并回应网民的质疑,如有失职,应追究责任。要将对涉腐网络信息的查证和回应效果,作为对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其次,要建立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为核心的涉腐网络信息监测系统。官方在网络反腐中一定要争取主动。如果涉腐网络信息已经产生了巨大影响,对官方已经造成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官方才发现并介入调查和回应,不免陷于被动,公信力也会受到很大影响。官方要想在网络反腐中取得主动,就要建立起完善的涉腐网络信息监测系统,对于涉腐网络信息早发现,早查证,早回应,赢得网民和社会的尊重和信任,这样网民才愿意将涉腐信息直接交到官方手中,而不是热衷于在网上曝光。

具体来说,要建立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为核心的涉腐网络信息监测系统。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要设专人负责随时监测各大门户网站、论坛、微博、视频网站是否出现该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腐网络信息,从中筛选出有价值的线索和证据及时上报查证。对于不负责任、监测不力的人员,也要追究相应的责任。同时,要明确要求其他党政部门在获得涉及本部门的涉腐网络信息后,要第一时间向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建立起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党政部门之间畅通的横向信息沟通机制。不同层级纪检监察机关之间也要建立起畅通的纵向涉腐网络信息沟通机制。官方建立起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为核心完善的涉腐网络信息监测系统,就可以使涉腐网络信息早发现,早查证,早处理,早回应,在涉腐案件的处理上赢得主动和民众的信任。

最后,纪检监察机关对网络反腐的回应要遵循准确性、及时性、统一性和动态性的原则。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涉腐网络信息查证和回应的官方责任主体,在网络反腐回应中应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回应,均应视为其部门或者个人观点。这样,既可以矫正官方在网络反腐回应中的各种误区,又明确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回应责任。

一要遵循准确性原则。官方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是其公信力的基础。如果官方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相互矛盾,会对其公信力造成致命的伤害,使民众对其失去最基本的信任。因此,信息的准确性原则是纪检监察机关回应网络反腐时应该遵循的第一原则。

二要遵循及时性原则。官方对网络反腐如果回应不及时,就会出现对官方的各种质疑,滋生各种谣言。有研究表明,有效清除受众第一时间接收的信息,至少需要数倍于该信息的信息量。由此可见第一时间接收的信息对受众的深刻影响[4]。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网络反腐的回应一定要力争及时,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就站出来表明态度,作出回应。

三要遵循统一性原则。统一性原则在宏观上表现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整个官方对网络反腐回应的唯一权威主体,在微观上表现为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也要实现统一回应。纪检监察机关内部也由不同的部门和人员组成,如果不建立一套统一的回应机制,也可能会陷入前述各种回应误区。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设立网络发言人,作为权威信息源,统一对网络反腐各种问题进行回应。当然,对网络发言人,也要实行相应的责任制度。

四要遵循动态性原则。涉腐信息在网上曝光后,官方也很难一下子掌握全部情况,调查取证也需要一个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才能保证准确及时地向网民和公众提供相关信息呢?这就要遵循动态性回应原则。所谓动态性回应,是指官方不是试图一下子对所有相关问题作出回应,而是根据事件调查进展情况,根据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的原则,在确保信息准确性的前提下兼顾及时性原则,分阶段地向网民和公众提供最新的信息。动态性原则能够最大限度地确保准确性和及时性原则的实现。

在这四项原则中,准确性是第一位原则,及时性是第二位原则,要在确保准确性的前提下,做到及时回应,而统一性和动态性原则都是为了确保准确性和及时性原则的实现。重庆官方对雷政富“不雅视频”事件的回应较好地遵循了这四项原则,被普遍认为是一个比较成功的官方回应案例。在雷政富“艳照”被曝光的第二天,重庆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就发布消息:“中共重庆市纪委表示,已注意到相关内容,正在了解核实”;第三天重庆市政府新闻办对外透露:目前已初步确定疑似官员不雅视频非PS,但需继续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第四天重庆市政府新闻办发布微博消息:市委决定免去雷政富的书记职务。在这个过程中,重庆官方通过政府新闻办公室统一、动态向外界通报调查进展情况,确保了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较好地引导了网络舆论。当然,重庆官方对雷政富案的回应也存在一定瑕疵,主要是回应主体不恰当。雷政富作为重庆市辖区的区委书记,且案件由重庆市纪委直接调查,不应由重庆市政府新闻办进行回应,而应由重庆市纪委统一对外进行回应。这也更符合本文提出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涉腐网络信息查证和回应官方责任主体以及对于某级党政主要领导由上级纪委进行查证和回应的思想。

民众自发的网络反腐在我国已经常态化,成为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各级党委和政府只有高度重视、积极查证、有效回应,才能引导网络反腐健康有序发展,助推我国反腐败斗争走向深入。

[1] 格罗弗·斯塔林.公共部门管理[M].陈宪,王红,金相文,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3:115.

[2] 何祖坤.关注政府回应[J].中国行政管理, 2000(7):7-8.

[3] 李国青,杨莹.网络反腐研究:主要问题与拓展方向[J].理论与改革, 2013(1):205-208.

[4] 冯春.政府回应网络舆论的路径选择[J].探索, 2011(1):8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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