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CPI指数编制改进的研究
2013-03-21李燕娥
李燕娥
内容摘要: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统计数据与我国居民的感受很不一致,许多专家学者对指数的计算方法提出了各种建议,在此基础之上,本文提出四点改进措施:一是增加调查样本数量,调整样本结构,使样本结构更加符合实际人口分布;二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指数中各因素权重比例;三是对于居住费用的计算建议使用替代租金法;四是增加分类指数的计算与编制。
关键词:居民消费物价指数 居住费用 分类指数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之所以会引起广大学者的不同意见,是因为指数反映的物价涨幅与居民的感受大相径庭。近年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并不高,但是居民却感觉物价涨得很快。2010年央行就物价进行过一项城镇储户问卷调查,该调查在全国选取50个大、中、小城市储户作为调查对象开展,全国共调查20000名储户。调查显示2010年第四季度居民对物价的满意度达到1999年第四季度以来最低,有73.9%的被调查居民认为物价“高,难以接受”。这反映了城镇居民对未来物价通胀预期仍较为强烈。
许多对通货膨胀的研究都是基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用它来衡量通货膨胀水平,由此来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并据此来制定各种宏观经济政策,那么指数本身能否准确地反映经济状况就显得格外重要。究竟是指数不准确还是居民的感受不对,这么大的差异问题究竟出在哪里?指数本身有无可改进之处?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概述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定义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城乡居民所购买的生活消费品价格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是对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进行综合汇总计算的结果。利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可以观察和分析消费品的零售价格和服务价格变动对城乡居民实际生活费支出的影响程度。
(二)我国消费者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
国家统计局根据全国12万户城乡居民家庭消费支出的抽样调查资料统一确定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类别,设置食品、烟酒及用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及个人用品、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等八大类262个基本分类,涵盖了城乡居民的全部消费内容。
目前,CPI权数随着居民消费结构的变动每年都做一些小调整,每5年做一次大调整。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料显示,现行CPI中8个大类的权重分别为:食品33.2%,烟酒3.9%,衣着9.1%,家庭设备及服务6.0%,医疗10.0%,交通通讯10.4%,娱乐教育14.2%,居住13.2%。
目前CPI权数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样本规模较小
我国CPI中的权数,主要是根据全国12万户城乡居民家庭各类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消费支出详细比重确定的。这些资料可以在国家统计局公开编辑出版的有关年鉴中查到。现行制度规定,CPI中的权数每五年调整一次。但同时也考虑到,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消费结构也在发生变化,加之每年都有城乡居民消费支出抽样调查资料,因此每年还要根据全国12万户城乡居民家庭消费支出的变动及相关资料对权数进行一次相应的调整。
我国的CPI权数主要是以全国城乡家庭消费调查资料为依据,其中城市居民家庭近五万户,农村家庭居民近7万户。这近12万户能不能代表全国居民的消费结构与水平?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表明,2010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我国总人口为1370536875人。城镇人口比重大幅上升。这次人口普查显示,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66557万人,占总人口的49.68%,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67415万人,占50.32%。与2000年相比,城镇人口比重上升13.46个百分点。那么以农村家庭为主要调查对象的数据就明显不太符合现状。
12万户家庭,若按照户均人口2.8人计算,约33.6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0.0245%。这么小的比例还不足以能够代表全国的消费水平。如果多增加一些样本,应该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
(二)各项权重的比例
目前,CPI权数随着居民消费结构的变动每年都做一些小调整,每5年做一次大调整。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料,现行CPI中8个大类的权重分别为:食品33.2%,烟酒3.9%,衣着9.1%,家庭设备及服务6.0%,医疗10.0%,交通通讯10.4%,娱乐教育14.2%,居住13.2%。
如表1我国的八个项目和其他几个经济体相比,食品比重很高,居住比重很低,这和居民的感受反差最大,居民在居住上所花费的代价在指数中显示不出来。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权重,许多专家认为这个居住的权重被低估,理由是低于美国等国家的权重,对于这个理由笔者不太赞同,八个大类的权重应该是多少不是和别国比较出来的,而是实际调查的结果,所以又回到第一个问题,要加大样本的规模,使得样本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居民的实际消费结构,从而确定八个大类的权重比例,而不是随意地增加或减少某些权重的比例。当然还有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居住费用的计算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的消费层次和消费结构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商品房推出之后,我国居民在居住上面的支出,与分配公房是居住费用不可同日而语,居民消费指数要能及时准确地反映这一变化。
关于居住费用的计算
居住消费里面包括哪些费用,如何计算。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会直接影响到比例的确定以及以后各期居住消费的数据。其他的消费还算比较明确。对于我国居民来说,并不认为买房贷款是投资,而是一种生活必须,其原因在于,我国还缺乏完善的租房体系,普通百姓不能享受长期的租房制度,租住的房子随时会被房主收回,所以租房居住还只能是买房条件不具备时的临时之举,不能作为长期安居乐业的选择。加上我国大多数人还是会在同一个地方长期居住,流动性没有欧美国家强。虽然房屋本身带有投资性质,房价本身不计入指数,但是居住费用不能被低估。
在统计局CPI的居住类价格子项中包括4个子类,其中最大的子类是水、电和燃料,占居住类权重是40.8%,而这些多属公共服务项目,直接受政府掌控;第二子类是建房及装修材料,占居住类权重27%,这些才将定价权交由市场;第三子类是自有住房,占比21.1%,包括房屋贷款利率、物业管理费用、维护修理费用等;第四子类才是房租,权重仅为11.1%,分量最小,无足轻重。
这个比例不符合我国国情,水电燃气费用比例不应该大大超过房租。居住费用分两种情况:第一,租房,其居住费用等于实际房租和水电燃气费用;第二,自住房,其居住费用应该用等值租金加水电燃气费用。等值租金即:将自有住房按照同期同类住宅的市场租金作为虚拟租金支出,也称等值租金。这种虚拟房租在美国被称为等值租金(rental equivalence),即如果这个自有房用于出租会是多少租金,现在用于自住,就要算作开支。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使用成本法。统计部门在估算自有住房的使用成本时,将维修和维护、税收、保险、住房抵押贷款利息、基于住房价值的折旧等项目的支出在CPI中赋予相应的权重,而一般未包括所有权上的收益。根据Diewert,Nakamura and Nakamura(2009)对使用成本法的总结,实际操作中一般不把住房升值部分考虑在内,只是在理论中应用。如果将住房增值计入使用成本,在房价涨幅较大的情况下,将会计算出使用成本为负的结果,这在经济理论上是没有意义的( Poole, Ptacek and Verbrugge,2005;Beatty, Larsen and Sommervoll,2010)。而且,这种方法会随着贷款利率的波动而波动,贷款利率上升,费用上升,利率下降费用下降。
笔者认为等值租金法更加符合实际,比较能够真实地反映居住费用变动情况。对于城市中的住房,等值租金很容易取得,农村自有住房的等值租金可能比较难以取得,因为农村比较缺少发达的房屋租赁市场,可以用根据重置价计算的虚拟租金来代替或者使用成本法。
关于分类指数的计算
我国是二元经济结构,城市和乡村的居住费用、消费结构都大相径庭,农村大多是自建房。根据不同收入阶层,分层计算CPI指数也很有必要,农村和城市消费结构有很大差异,不同收入阶层的消费结构也不相同(见表2)。
农村的消费数量绝对数与城市还是有很大差距,各种比例也不尽相同,因此,有针对性地分别统计指数,可以了解不同人群对物价的反应,更有针对性地制定有关的经济政策。
目前,世界上已有少数国家或地区按照居民消费水平编制多个指数。美国劳工统计局每月发布两种CPI,即工人和职员的消费物价指数CPI-W、城市消费者的消费物价指数CPI-U。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统计署按照高、中、低消费水平编制2个消费物价指数和1个包括全体居民的综合消费价格指数。
结论及对策
增加物价调查的总样本数,并且根据人口分布调整样本的结构。适当增加调查的总样本数,同样样本的分布也应该更为合理。根据最近一次人口普查的结论,城市的样本应占到49.68%,农村的样本占50.32%。
根据实际消费结构调整指数计算中各因素的权重。各因素的权重不是参照那个国家的权重来确定的,而是要根据我国居民自身的消费结构比例来确定,当然前提是各种消费的金额都用科学方法计算统计。
居住费用的计算运用更为市场化的计算方法。争议最大的居住费用计算,在城市中,房屋租赁市场已比较发达,建议使用等值租金法计算居住费用,对于不存在租赁市场地区,可以采用成本法计算。居住费用已是城镇居民消费支出中重要及重大的一环,决不能忽视这一方面。
建议编制多层次,分类的价格指数。农村和城市,不同的收入人群无论是消费结构,还是对物价的感受都是很不一样的,只有编制不同类别的消费物价指数,才能更加清楚地显示,物价的变动对不同人群的影响,从而更加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政策和采取相应措施。
居民消费物价指数是体现宏观经济状况的非常重要的指标,有必要在编制与计算上面认真揣摩,使之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实际经济状况,避免总是长期地与居民的实际感受背道而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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