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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分析在多发性侵财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2013-03-21

关键词:作案犯罪行为多发性

井 晓 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打击刑事犯罪是刑事侦查部门最主要的职责,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刑事犯罪的类型和形式也不断出新,刑侦部门要完成打击犯罪的任务就必须认真研究犯罪的规律,在实践中不断总结行之有效的侦查方式、方法,提高侦查破案的效率。自从有刑事犯罪数据统计以来,发案量与破案率始终是衡量刑侦部门工作水平的重要标杆。通过对这两项统计数据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多发性侵财案件始终高居各类刑事案件发案量之首,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案件的破案率却一直较低,甚至说是最低的。多发性侵财案件较低的破案率严重制约着刑事案件整体破案率的提升,也反映出了刑侦部门在侦破多发性侵财案件时所面临的窘境。因此,着力研究多发性侵财案件的规律特点,并据此提出有针对性的侦查方式方法,已经成为侦查领域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多发性侵财案件低破案率的原因

多发性侵财犯罪并非法律术语,而是近几年全国公安机关普遍使用的一个集合概念。防范和打击侵财犯罪,开展侵财犯罪案件侦查,保护国有、集体财产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及刑侦部门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发案数量大并不是指所有的侵财犯罪,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我国刑法对侵财犯罪共有14个法律条款的规定,涉及12个罪名。侵财犯罪主观上都是故意,从犯罪目的的角度可以将侵财犯罪归纳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挪用或移作他用为目的以及以毁坏财物为目的三类。这类犯罪案件发案多、数量大、涉及面广而为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所特别关注。因此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就成为近几年全国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具体来讲,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管辖侦查的较为多发、易发的几种具体侵财犯罪案件的统称。研究此类案件既要考虑到刑法的规定,更需要从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打击控制犯罪的角度来分类,实践当中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涉车犯罪(盗抢机动车、盗抢车内财物)等犯罪行为。此类犯罪案件之所以破案率不高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高发案量是低破案率形成的最基本的原因

长期以来无论是我国还是其他国家,多发性侵财案件在各类案件发案统计中都是占有最高的比例。以全国刑事案件的发案情况为例,2012年刑事案件数量比2011年上升了6.7%,其中侵财案件占全年刑事案件总数的81.3%。侵财案件在大中城市刑事案件发案统计中更为突出,以北京为例,2011年侵财案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83.4%;2012年,占刑事案件总数的82.3%。①引自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2012年全市刑事案件统计分析。总体来看,多发性侵财案件在刑事案件的总发案量中始终占据2/3以上的比例,这给刑侦部门带来了巨大的侦破压力,我们知道破案率是破案量和发案量的比值,在分母数值巨大的情况下提高比值势必要付出更大的努力。

(二)破案后备保障相对薄弱

基于惊人的发案量,一线刑侦部门无法全面顾及所有案件的侦破,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选取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案件集中力量予以处理,而相对涉案金额不大等情况的案件则未能及时着手侦查。这与基层警力不足也有着直接的关系,即便是上述我们着手予以侦查的案件中,侦查的后勤补给力量相对于杀人、爆炸、投毒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侦查的投入也是无法比拟的,这也是客观上造成此类案件破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破案抓手较少

首先,多发性侵财案件中,犯罪行为人作案的最终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因此绝大多数案件中犯罪行为人与被侵害事主并非是直接关系人,传统的侦查方法中通过二者之间的因果联系突破案件的可能性也就大大减少,我们的侦查范围不能局限于事主的关系圈内,而是整个社会面,侦查范围的增大无疑增加了破案的难度。

其次,从此类案件的发案过程看,犯罪行为人在中心现场停留的时间相对较短,尤其以“两抢”案件的作案过程最为突出。在犯罪现场停留时间越短、犯罪行为越简洁,在犯罪现场中留有的相关痕迹物证就越少,更广些来说遗留在现场的犯罪信息也就越少,而刑事侦查工作的实质就是利用犯罪现场的各种犯罪信息研判并回溯重现犯罪过程,进而推知犯罪行为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在划定的侦查范围内寻找、发现犯罪人的过程。犯罪信息的缺失无形当中为侦查破案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再次,犯罪行为人反侦查水平的提高使侦查部门的破案抓手越来越少。以盗窃案件为例,犯罪行为人戴手套作案的比例越来越高,甚至带鞋套、头套作案,这使得现场中指纹、足迹、生物痕迹的遗留越来越少,抢劫、抢夺案件中犯罪行为人会尽量减少在现场的停留时间,很多案件中犯罪人基本没有任何言语表露,一些反侦查能力较强的犯罪人会尽量在犯罪过程中不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专卡、专机、专案”,这些都是造成此类案件破案率低的客观原因。

二、高危分析相关概念解析

虽然多发性侵财案件侦破难度相对较大,但是只要对其犯罪规律进行深入研究,我们不难发现仍有很多可以利用的侦破思路,高危分析结合轨迹重合技战法在实战当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而这一思路的运用就是由此类案件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高危人群、高危地区、高危人员是运用高危分析技战法查控多发性侵财案件时经常会提到的概念,这些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要想科学、正确地运用高危分析技战法,就必须首先弄清这几个相关概念,关键是要明确其中的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一)高危人群的概念

“高危人群”这一术语多见于医学领域,一般是指具有某种高致病传染性的疾病或者已患某种高死亡率疾病的患者。在侦查学中引入这一术语,则是泛指具有较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或者犯罪倾向明显的特定人群。这些人员相对一般人员更可能会成为犯罪嫌疑人员或被侵害人员。高危人群的本质,就是反映某一类人群的规律性特点。这种规律性特点是基层公安机关根据长期的打击违法犯罪经验的积累和对大量数据的科学分析形成的。

随着公安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和信息应用手段的不断创新,高危人群的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在目前的侦查信息化背景下,高危人群已不再是简单地指代那些对社会危害性大、具有极高重复犯罪倾向的高危险人群,而是着重指向那些在犯罪中带有明显地域性特点或其他一些普遍性特征的犯罪群体。例如在作案手段、作案工具、流窜区域等犯罪特点上,反映出区域性特点或特殊特征的犯罪群体。这些带有普遍性的特征的存在,是我们筛选、确定高危人群范围的基本条件,也是我们在个案侦查中进行信息比对、碰撞以确定重点嫌疑人的重要依据。

(二)高危地区的概念

高危地区是公安机关在对高危人群分析后产生的,反映人群籍贯特点的一种称谓,是指符合某些犯罪特征的人群,其籍贯所指向的相对集中的那个地区。高危地区人员,则是指户籍地为某一高危地区的人员。高危地区人员,相对于其他一般地区人员更可能会成为某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且犯罪的特点相对稳定。高危地区的本质,就是反映某一地区人群的犯罪规律性特点。这种规律性特点,同样也需要基层公安机关通过对大量违法犯罪人员数据进行科学分析才能形成。

在信息化侦查中,当某一地区的人员普遍具有相对稳定的同一犯罪特征时,该区域就会被称为某类案件的高危地区。同时,由于全国各地在人口、经济、交通等方面的差异,特别是地域之间的差异,使高危地区人员的犯罪特征也存在一定差异性。即同一犯罪类型,在不同的县、乡、村之间,在犯罪特征上也可能存在细微的差别。实战应用中,地域范围越小,犯罪特征的相似度越大,更利于确定某一高危地区。

(三)高危人员的概念

高危人员,是随着高危人群、高危地区概念的出现而产生的。高危人员,指符合某些犯罪特征或来自高危地区的人员[1]。高危人员是相对一般人员更可能成为某类犯罪的嫌疑人,高危人员相对高危人群,其现实犯罪的可能性更大。

在信息化侦查中,高危人员指具有某种犯罪前科或来自高危地区且活动轨迹异常的人员。在信息化应用中,高危人员是高危人群信息、来自高危地区人员信息综合分析应用的结果,是公安机关防控犯罪的重点。高危人员信息,主要是借助信息化手段,通过对各类信息资源的查证、比对、碰撞等方式产生的。

在信息化侦查中,通过对高危人群、高危地区、高危人员应用,主要目的是提高“精确打击”、“精确防控”的能力。在违法犯罪的打击过程中,可以通过高危人群的分析,发现高危地区,通过高危地区分析,发现高危人员,从而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在违法犯罪的防控中,通过提前对高危人员和来自高危地区人员落实管控措施,实现震慑犯罪和打击犯罪的目的。

三、高危分析适用于多发性侵财案件的可行性分析

(一)侵财类犯罪的连续性为高危分析提供了可能

侵财类犯罪往往具有连续性,犯罪行为人尤其是职业犯罪人(以犯罪收益为主要生活来源)在作案成功后很难收手,并且在作案的细节特征上具有稳定性,因为犯罪行为人在作案前总是会选择其自认为最安全、最可靠、最便捷的方式采取行动,而此时既往的成功经验就是其最直接的借鉴依据,因此犯罪行为人会在作案手段、作案工具、侵害对象、作案时空的选择上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一致性。这种稳定性和一致性往往又带有地域性特征,这是因为很多系列侵财类犯罪行为人会将其成功的作案经验传授给同乡或亲友,进而发展到本村、本乡甚至邻近区域的人员竞相效仿,并继续传承,在实际办案中我们就会发现同一类的犯罪类型出现了地域性特征,这为我们进行高危分析奠定了基础。

(二)犯罪的流动性为发挥高危分析的作用提供了空间

多发性侵财犯罪行为人为降低犯罪风险往往会大范围的跳跃式作案,虽然这加大了案件侦破的难度,但是犯罪人的大范围流动必然会留下其行为轨迹,因为犯罪人再狡猾也不可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他们在各个作案地流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入住宾馆,部分人员有网吧上网消遣的习惯,使用通讯工具相互联络,使用银行卡在ATM机提现或者POS机消费,这些轨迹都会遗留在不同的存储介质当中,从而反映犯罪嫌疑人在各地的生活轨迹。如果刑侦部门能够科学地运用并案侦查等措施成功串并案件,我们就能够描绘出其犯罪的轨迹,这就为下一步比对犯罪轨迹与高危人员行动轨迹进而发现作案人提供了可能。

(三)现代公安管控技术为确定高危人员轨迹提供了可能

当前,我国刑事案件侦破工作科技含量也在逐步提升,信息化侦查所必需的各种软硬件条件在大部分省份已配置到位,这为准确确定高危人员的活动轨迹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持[2]。比如旅馆住宿信息查询系统、网吧上网管理系统等的建立可以使侦查人员足不出户实时查询工作对象在本地及邻近地区甚至是全国的活动轨迹。另外“电子警务”在强化高危分析技战法侦破效率方面的作用日益凸现。自1998年起公安部将信息化建设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刑事案件综合信息系统的设置与运行,为犯罪情报信息共享提供了运作的平台。基层民警只要坐在微机前面就能在更大的范围内串并案件,打击流窜犯罪,准确刻画犯罪嫌疑人,带破隐案、积案。这都为信息化侦查高危分析工作中信息资源共享、准确迅速地锁定犯罪嫌疑人、加快侦破进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侦查价值观决定了高危分析应用于多发性侵财案件的必然性

从一般意义上讲,“价值是指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即客观的存在及属性对主体(人)的需要的满足。”价值作为人、物关系最为直观的反映,价值学说逐渐向各个社会学科领域渗透,形成了价值哲学、道德价值、艺术价值、政治价值、法律价值等广泛的价值理论。价值成为侦查学所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高危分析法作为信息化侦查技战法的一部分,它不能摆脱价值观念和价值准则的影响和作用,高危分析法应用于多发性侵财案件侦查也不可避免地需要在冲突的价值观中予以平衡和选择。这里我们就必须提及两个重要的价值概念:自由价值和效益价值。

侦查对于自由价值的体现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和对法律秩序的保障来实现。犯罪行为对法的秩序有着最巨大的破坏和危害,对人类社会的自由本性有着最直接的干扰和威胁。为此,必须通过建立相应的压制、制裁机制来谋求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罚,以恢复和消除对自由的损害。如果说犯罪是对自由的否定,那么侦查就是通过发现犯罪、揭露犯罪对自由的否定再予以否定,其对犯罪否定能力的大小决定其对自由维护的多少。因而,优化完善高危分析法,提高打击多发性侵财案件的能力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对人类社会自由价值的一种奉献。

效益原本是经济学的根本主题,是指要尽量少的劳动耗费和资源占用,取得更多的符合社会需求的成果。后来,效益观念被引入管理、行政、法律等各种学科领域。侦查活动表现为一种需要消耗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的经济行为,是成本、效益和风险的集合体,不同量的投入会产生出不同的效益,而在等量投入的情况下,往往会因为采用的侦查途径的不同引起侦查投入的不同,从而最终导致不同的产出回报。

当前,我国侦查工作所需人力、物力、财力与实际斗争需要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侦查资源的状况与客观形势发展需要之间的差距不断拉大,到处都需要警力,各项工作都需要投入和强化的局面短期内无法改变。因此,强化效益意识、确立成本观念,用最小的侦查成本应对刑事案件中占最大比重的侵财案件就显得更有价值和必要。通过对高危分析方法的优选,是完全可以避免对侦查成本的浪费,而这些节约下来的侦查资源又可以投入到下一次侦破工作中去,带来更多的社会效益。所以,不顾经济效益,是难以实现侦查工作整体效益的要求的。

四、高危分析的应用流程探析

通过高危分析确定重点嫌疑人已经成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一项常用技战法,在实战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运用的基础是公安机关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大量数据信息的分析,并对高危人群进行科学的确定。因此,分析、确定高危人群的要素必须要准确并带有普遍性,不能以个别犯罪团伙的特性代替此类犯罪高危人群的特性。否则,对高危人群的确定就会出现偏差,给以后的侦查工作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在具体运用中还要注意,根据案件本身的特点,选择匹配度较高的高危人群进行筛选,通过信息的比对、碰撞最终确定重点嫌疑人。一般可按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一)串并案件,描绘犯罪轨迹

如前所述,多发性侵财案件大多数情况下属于系列案件,犯罪行为人会沿用成功作案的方法继续犯罪,实践当中侦查部门运用并案侦查的软硬件条件将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行为人所做的案件合并起来统一侦查。并案之后我们将案件定点、定时,系列案件的发案时空就是后续工作中进行信息比对、碰撞的条件选项。同一个人在同一时间不可能占据两个空间,因此描绘出犯罪轨迹就为认定或排除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这是应用高危分析侦破案件的基础。高危人群是具有某一地域特点、犯罪特征带有一定普遍性的人群,其犯罪具有连续性、手段稳定性等特点。如果相同性质的多起侵财案件不具备这些并案条件,就不能确定是某一高危人群所为,当然也就失去了运用高危分析进行侦查破案的基础。

(二)研判犯罪特点,确定高危人员范围

1.研判犯罪特点,提取高危信息

不同地域的犯罪行为人在作案过程中总会体现出不同的特征,尤其是在细节方面体现得更为突出。实践当中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研判犯罪细节特点:

(1)选择侵害目标和犯罪空间的特殊性。从侵害对象来看主要包括:职业、年龄、性别、行为状态等特点或针对某类特定对象。从作案地点的选择上看主要是指作案处所的地形地貌、周边环境或特定场所等[3]。

(2)作案工具特点。包括破坏类作案工具如器械机具和药物能量类工具特点;辅助类作案工具如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特点。

(3)作案手段特点。这是研判犯罪特点的重点,诸多地域性特征就体现在作案手段的不同上。比如同样是撬盗保险柜,有的使用技术开锁方式,有的用化学药剂腐蚀锁芯,有的生砸硬撬,有的甚至将保险柜搬离中心犯罪现场在其他地点破坏性撬砸。而这些就是同一种犯罪的细节区别,我们掌握的细节越多、越详尽,研判分析的高危人员范围也就越精确。

(4)落脚点特点。落脚点的特点,不但要区分旅馆、暂住、浴室、网吧等,还要研究落脚地具体的方位是否有选择,如选择中小旅馆、城乡结合部、暂住老乡处等。

(5)其他特点。团伙成员日常的娱乐状况,习惯出没的场合,喜欢聚集的场所,如赌博、上网等;流窜地的地理位置特点以及流窜活动的范围、方法等;团伙成员资金使用特点,如使用信用卡、银行存折、邮政汇兑;团伙成员销赃的方式、地点等。

2.科学运用高危信息,确定高危人员范围

高危人员作案的地域性特点是办案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的不断积累,发案后通过对案件相关特点的收集梳理,提炼出搜索的关键词,在相应的系统中予以查询,获取具备此种作案特点的犯罪行为人的地域范围。我们获取高危人员范围的途径主要有5种方式。

(1)通过本地抓获的人员分析。对本地侦办的同类型系列性、团伙性案件,通过对抓获人员户籍地的分析,参照作案手段等特点,可以分析某一类型案件的高危人群。

(2)通过外地抓获的人员分析。如果本地某类案件发生不多,可以结合邻近省市侦办的同类型案件,通过分析已抓获人员的户籍地,比对作案手段等特点,从而得到某一类型案件的高危人群。要注意的是,越是紧邻地区高危人群越是相似,相距较远地区的情况只能作参考。但作案手段特殊或作案手段新颖的案件,可以参照应用。

(3)通过户籍地公安机关获取。对于一些已形成作案专业的乡镇(如电话诈骗、迷信诈骗、假药诈骗、飞车抢夺等)高危人群,通过高危人群户籍所在地公安内网信息查询,或直接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了解高危人群的作案特点,包括当地前科人员信息。

(4)通过网络搜索方法获取。通过公安内网搜索引擎,以案件的作案手段、作案工具、侵害对象、侵入方式、作案时空的选择等为条件,对各级公安机关网页进行搜索,发现外单位收集和整理的有关高危人群信息,通过比对本地案件的特点,发现高危人群[4]。

(5)通过网络协查方法获取。当前,公安内网中设有数量众多的论坛、协作平台,对于一些特殊或新型作案手段的案件,能够通过网上协查的方法,扩大搜索范围,查找高危人群。

(三)通过住宿、上网、出入境管理等系统比对碰撞发现嫌疑对象

通过以上检索分析步骤,我们已经掌握了某类犯罪的高危人员信息,这时就可以利用各地的旅馆住宿管理系统以及网吧上网管理系统查询高危人员的活动轨迹了。其基本原理是比对某类案件的高危人员的活动轨迹是否与案件的发案轨迹一致,从众多的来自高危地区的人员当中筛选出重点嫌疑对象。举例来讲,A市9月10日发生一起“神医”诈骗案件,根据作案人数、行骗理由、作案人生理特征、银行卡账号、侵害对象、作案时空选择等要素分析成功并案4起,分别是B市8月6日、C市8月30日、D市9月2日、E市6月17日,这是我们已掌握的该团伙的犯罪轨迹;经高危分析得到结果,以这种方式作案的人员集中分布在某省某市F县(高危地区);我们假设这一团伙在案发地均有住宿记录(这一假设的可能性极大),接下来在旅馆住宿管理系统中进行查询,查询的条件就是,在9月10日、8月6日、8月30日、9月2日、6月17日前后分别在A、B、C、D、E市入住登记的F县的人员有多少,分析得到这些人员中有多少人的活动轨迹与案发轨迹相符,从中发现重点嫌疑人,这样可以极大地缩小侦查范围,提高侦破效率。

(四)对重点嫌疑人落地查证

以上步骤主要目的就是在海量的人员信息中筛选出少量的嫌疑对象,有时这种方法可以直接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到,某类案件的高危人群只能是代表某个地区某一时期的高危,高危人群作案特点不是一成不变的,其作案手段、活动情况、结伙特点、活动区域、作案工具等都会随着时间与环境的变化而发生演变。因此,对于前期工作中发现的重点嫌疑人我们需要实施落地查证,进一步分析认定或排除其作案嫌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查证:其一,查询嫌疑人员是否有前科;其二,查证其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流动是否异常;其三,查证其通讯工具的移动轨迹是否与发案轨迹一致;其四,调取嫌疑人员户籍资料及照片比对案发现场视频监控资料;其五,查证与嫌疑人员的同轨迹人员(如通过同时入住、同时上网信息)是否活动异常等。

[1]陈刚.信息化侦查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109.

[2]郝宏奎.中国社会转型期侦查工作的演进轨迹[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1).

[3]黄兴瑞.“平安浙江”建设与高危人群控制[J].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4).

[4]李双其.论信息化侦查方法[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5]刘品新.论网络时代侦查模式的转变[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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