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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公共责任意识培育机制的路径建构——基于民主心灵习性的理论视角

2013-03-18胡艳蕾

关键词:习性公民民主

胡艳蕾

随着我国政治民主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如何提高公共政策的有效性、理性的公共参与以及降低公共部门及成员的腐败行为等日益成为公共领域的焦点议题,而公共责任文化对于解决上述问题具有极其关键的作用。目前,我国仍处于公民社会建设的起步阶段,公民尚未形成健全的公共责任意识,因此,亟须构建良好的公共责任意识培育机制以推动公共责任文化及公民社会建设。而民主心灵习性作为公民理性公共参与的一种心理习惯,本质上意味着公民公共责任意识由个体的思想认知形态转变为持续稳定的行为习惯,亦即为公共责任意识培育的最高诉求。本文将基于心理学、政治学、组织行为学等多学科视角,系统解析民主心灵习性与公共责任意识的理论内涵及相关性,以实现对基于民主心灵习性的公民公共责任培育机制的理论阐释与路径解析。

一、公民民主心灵习性的理论阐释

关于民主心灵习性的理论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历史,其理论渊源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在对人性与城邦政治的关系分析中所着力强调的“习惯”的力量,该概念于1835年由托克维尔首次明确提出,他认为心灵习性是那种塑造概念、意见和思想等心理习惯的东西,是社会中人的道德与智慧习性的总和,并指出美国人的习性或心灵习性是美国人得以维持其自由体制的关键①Alexis de Tocqueville.Democracy in America.London:Saunders and Otley,1835,pp.601~604.。迄今为止,国外针对“心灵习性”的研究形成三个分支:(1)将“心灵习性”视为公共哲学的范畴,通常与民主文化、公共伦理等理论相结合以探讨公共道德及公共责任文化问题,如:美国社会学家贝拉(Bellah)等人在对美国人的个人主义与民主心灵习性进行系统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何种文化传统或习俗能够使美国人在生活中兼顾个性与公共责任②Robert N.Bellah,et al.Habits of the Heart:Individualism and Commitment in American Life.Berker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6,pp.1~225.。(2)从心理学角度对“心灵习性”的形成机制展开分析,该类研究侧重于人的心理、认知、意识等对人的行为的作用机制研究,最著名的莫过于美国著名哲学家与教育家杜威的心灵哲学理论①参见杜威:《民主主义与教育》,王承绪译,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298页。。(3)基于公共管理的视角,将“民主的心灵习性”视为现代公民社会公民的必备资质以研究多中心治理、公民自治等相关问题,如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我国针对“民主心灵习性”的理论研究始于近代以来,随着西方理论的大量引入而日益引起中国学者的关注,如任剑涛对民主心灵习性的内涵进行了概括,朱世达对美国民主心灵习性的理论介绍等,但总体来说较少。纵观国内外研究成果,对公民民主心灵习性的理论内涵阐释的视角与具体内容存在差异,但该概念中的“习性”一词均被解读为一种公民的心理习惯。

“习性”即习惯,其理论内涵以心理学、行为学界的研究见长,较具有权威性与代表性的理论有:(1)四含义说。美国心理学家阿瑟·S.雷伯在其《心理学词典》中指出“习惯”包括四种含义:一是一种习得的动作;二是通过重复而自动化了的、固定下来的且无需努力就轻而易举地实现的活动模式;三是对药物的癖嗜,常用术语是药物依赖;四是指特定动物物种的特性行为模式,如“狒狒的习性”②阿瑟·S.雷伯:《心理学词典》,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第1012页。。(2)二层面说。美国心理学之父William James则认为:从广义上讲,习惯是“物质的自然定律,即各种单纯的物质彼此相应对时所遵守的不随意的更改的自然定律”;从狭义上讲,即神经学的角度,习惯“是大脑中构成的一条发泄途径,且‘物质的组织变化一定会带来物质的附性新习惯’,如折过的纸,若再顺着原来痕迹去折的话就容易得多,原因在于习惯已养成”。此外,他指出习惯可区分为简单的与复杂的,前者是单纯的反射所造成的——“神经冲动的进入与出去之间只存在一处深浅不一的痕迹”,后者则是加进、累积、环境相扣的反射——“进口和出口已经被先前流过去神经冲动扫除了全部障碍,变得畅通无阻”③威廉·詹姆斯:《心理学原理》,田平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第116页。。(3)反应说。行为学派的创始人J.B.Watson认为:只要是学来的、非与生俱来的外显或内隐反应均属“习惯”。他还进一步指出,本能与习惯的主要差别有二:其一,本能是与生俱来的,习惯是习得的;其二,引发本能反应的刺激是客观的,而引发习惯反应的刺激除了客观性,更具个人主观性,因为习惯刺激、习惯反应相较于本能刺激与本能反应的对应更具特殊性④John Broadus Watson.Psychology:from the Standpoint of A Behaviorist.Philadelphia:J.B.Lippincott Company,1919,pp.78~80.。因此,就其理论本质而言,习惯应具有下述几个特点:(1)习得性,即所有的习惯均是有机体学习的结果,且习得的结果会受到有机体先天因素的影响。(2)稳定性,即习惯行为与相对应的刺激已形成相当稳定的连结,该特点是习惯的绝对必要条件。(3)经常性,即习惯行为通常表现为一种经常性出现的行为存在,但该特点并非其必要特点,即有些习惯行为并不见得总是经常性地出现,但却是一种相当稳定性的存在。(4)可变性,即习惯行为是可以发生改变的,习惯行为愈是简单,愈难以改变;反之,习惯行为愈是复杂,愈易改变。(5)主观性,即习惯行为并非总是由刺激引发的行为,亦可能是为了获得某种增强刺激而产生的行为。

因此,所谓公民民主心灵习性,即公民在政治民主制度健全的社会中,通过对民主法律规则、理性民主行为价值及个体民主行为角色等理性民主参与理论及规则的学习认知,且在其政治生活中持续面对经常性政治事件的刺激而逐步形成的一种具有习得性、经常性、主观性的理性民主参与心理习惯。这种心理习惯具体包括下述三个层次的内容:惯于服从法律规则、熟练进行社会自治、理性容忍与妥协⑤任剑涛:《群体诉求伸张的制度安排》,载《社会科学论坛》2010年第10期。。

二、基于民主心灵习性的公共责任意识培育

意识属于心理学范畴,是人所特有的一种对客观现实的高级心理反应形式。该心理现象是包括感觉、知觉、思维在内的一种具有复合结构的最高级的认识活动,其中思维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人类在共同劳动等实践活动中产生并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⑥参见张 昱:《消费者的意识与消费类型》,载《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公民公共责任意识,是指公民个体在参与政治生活过程中对其应承担的公共责任价值、公共责任角色、公共责任行为方式、公共责任行为规则等客观现实的心理反映形式,它是公民在共同的公共参与过程中通过个体感觉、知觉、思维对公共责任的理论价值与理论内涵、个体公共责任角色、公共责任行为规范与准则等内容的高级认知活动的结果。由此,公民公共责任意识的培育即是指通过外界干预以培养公民个体在进行公共参与的过程中具有高度的公共责任意识,以引导公民个体自觉地履行其角色义务、主动关注公共福祉、积极参与公共生活①牛国卫:《成就责任公民:社群主义向度的公民教育》,载《思想理论教育》2008年第23期。。具体内容包括公共责任价值观、公共责任角色意识、公共责任行为规则意识。

显然,公共责任价值观、公共责任角色意识、公共责任行为规则意识等公共责任意识是现代公民社会公民意识的重要构成部分,亦是公民实现理性民主参与行为的根本前提。因此,公民民主心灵习性与公民公共责任意识的理论内涵具有一致性,均是指现代公民社会中公民应具有的守法、自治、理性参与等民主品格并由此使之具有民主行为特征。然而,基于心理学的理论视角,二者间仍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较之于“习惯”,意识是一个更趋于结果导向的心理学概念,而习惯则更关注于过程,二者间的差异在于:第一,意识的产生先于习惯的产生。如前述可知,人的意识支配着人的行为,而人的某一行为一旦呈现为一种稳定性、经常性的存在时即演化为一种习惯。因此,从该意义上讲意识是先于习惯而产生的。第二,意识与习惯间存在一定的独立性。意识与行为之间虽有密切的联系,然而劳动与思维却是一对相互对立的矛盾,只有在身体的运动结束后,大脑才能进入思维的延伸过程。因此,基于劳动与思维间的二元对立关系,意识与习惯在其各自成长过程中亦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第三,就外在表现性而言,习惯比意识是一种更具稳定性、经常性、外显性的存在。且意识作为一种高级心理反应形式存在于人的大脑,若无外界刺激,个体自身或他人并不知存在某种意识;反之,习惯则由于人的某种意识受到经常性的刺激而形成的一种稳定性、经常性的行为,个体自身或他人则更察觉其存在,因此更具外显性。

因此,基于心理学与行为学的理论视角,公民民主心灵习性与公共责任意识间存在下述理论差异:民主心灵习性是指公民的一种心理习惯,即公民在面对政治事件的刺激后已形成某种稳定性且经常性的行为反应,该行为反应已内化为公民个体的一种心理习惯,较之于公共责任意识更具有稳定性、经常性、外显性。而公共责任意识则是指公民所具有的民主行为意识,该意识通过个体或组织的学习、认知活动而获得,并通过调节、控制、指导个体心理活动以影响个体民主行为。而且,由于意识可划分为焦点意识、边缘意识、下意识、潜意识和前意识五个层次②参见张 昱:《消费者的意识与消费类型》,载《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其中仅焦点意识是一个人全神贯注于某事物时所得到的清楚明确的意识经验,具有准确性与稳定性,该种意识现象可以通过外界干预建构;而其它四种意识源自于个体天生的心理性格、生活体验或外界偶然性因素等而具有变动性、不明确性、深层性等特点,且难以通过外界干预以建构为清晰明确的意识经验。显然,公民公共责任意识先于民主习性产生,相对民主习性而言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变动性及不明确性。总之,公民民主心灵习性是由公民意识上升为民主行为心理习惯的一种更具稳定性、经常性的存在,是公民公共责任意识培育机制的最终诉求。因此,应基于民主心灵习性的形成原理建构公民公共责任意识培育的系统机制,即通过逐步培养公民具有公共责任行为的心理习惯以实现公共责任行为的持久性、稳定性,最终实现公民意识教育的长态化。

三、构建公共责任培育机制的路径选择

构建基于民主心灵习性的公共责任培育机制,其根本目标为培育公民理性民主参与的心理习惯,建构路径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

(一)路径一:公共责任信念建构

所谓公共责任信念,本质上即是促使公民通过学习认知活动,以形成公共责任价值观、公共角色认知、公共规则认知等内容,最终树立公共责任意识即民主心灵信念,从而逐步形成高度的遵守法律规则的意识、社会自治意识及理性容忍与妥协的意识。公共责任信念的建构可分两个阶段。

第一,公共责任价值观教育。公共责任信念培育的首要内容即对公民进行公共责任价值观教育。纵观国外发达国家经验,其公民公共责任价值观教育通常已形成一个贯穿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区教育、组织教育及宗教教育等多层次的教育体系。而我国目前针对公民的公共责任价值观教育仍以课堂为主,且教学内容缺乏时代性、生动性而导致公民无法从内心深入认可,因此亟须改进完善。一方面改革创新教育方式,以生动形象的教育形式对公民进行公共责任价值观教育;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博客等大众交流媒介进行公共责任价值观的宣传教育。

第二,公共责任角色认知教育。公共责任角色认知是指公民在具备一定公共责任价值观的基础上,对其应当承担的公共责任的类别、内容的学习认知活动。角色认知教育通常包括四个层次内容:一是职务责任角色教育,即城市公民作为其雇佣组织的成员,应遵从组织的命令并有效率地完成其工作任务;二是法律责任角色教育,即城市公民应自觉服从外部命令(法律法规)以推动全社会的法治化;三是专业责任角色教育,即城市公民在其雇佣组织从事职业工作时应具有专业化能力,表现为个人判断与专家意见的区分;四是政治责任角色教育,即城市公民作为城市政治生活的主要外部利害关系人,面对政治领域事务应自觉具有回应性①参见虞维华:《公共责任的新概念框架:复合性公共责任理论及其意义》,载《东南学术》2006年第3期。。我国目前公民的公共责任角色认知教育仍处于起步阶段,公民不仅缺乏公共责任角色意识,且对个体应该承担的公共责任角色认知模糊,应通过学校教育、社区教育、大众媒介宣传教育,使公民对上述四种公共责任角色形成清晰完善的认知,以奠定公共责任信念的构建基础。

(二)路径二:公共责任情境建构

公共责任情境的构建,则是指通过构建公共责任的文化环境、社会环境等内容,促使具有民主心灵信念的公民个体重复、持续性接受上述刺激而使其民主行为成为一种稳定性、经常性的行为习惯。显然,公共责任情境的目的在于通过在公共责任行为心理习惯形成过程中对公民个体进行外部干预,而促使其公共责任行为不断重复而得以稳定化。因此,可运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对公民公共责任意识进行外部干预以推动其公共责任行为内化为公共责任行为心理习惯,具体干预措施可细化为三个层面:

第一,公共责任行为规则教育。公共责任行为规则教育是指在公民建构其公共责任信念的基础上,进一步习得其实施公共责任行为时应遵守的法律规范、政治制度、职业规范及道德规范,以推动其公共责任行为的规范性与公正性。公民的公共责任行为规则教育可自下述两个层次展开:一是健全完善公共责任法制法规。二是公民的公共责任法制法规教育,即通过政府、学校、社会组织及社会媒介进行公共责任法制法规的普及化教育,使公民在每次受到政治事件的刺激时均能产生积极的民主行为反应。

第二,公共责任文化习俗化。所谓公共责任文化习俗化,即是指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形成非正式的公共责任制度以规范、约束其行为,最终促使城市公民公共责任行为习俗化,是公共责任情境建构的关键环节。西方发达国家民主制度运转较好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于其较成熟的公民意识已内化为公民个体的心理习惯,而这种心理习惯的形成源自于其民主法律制度的健全与民主文化习俗化两大因素,其本质上即是托克维尔在对美国民主中所述及的民主心灵习性。因此,我国公民公共参与度低、公共责任角色认知不清、公共责任自律与他律行为缺失等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公共责任信念构建与公共责任行为规则的完善,亦应通过宣传教育促使公民公共责任行为习俗化。

第三,公共责任行为激励。公共责任行为激励即通过建立健全公共责任行为的奖励、惩罚机制,以对公民已形成的公共责任行为施加正面影响,从而促使该行为具有持续性、重复性特征,最终使公共责任信念内化为公民的公共责任行为习惯。公共责任行为激励机制具体内容为:其一,公共责任典范选拔机制的规范化;其二,公共责任典范奖励机制长效化;其三,公共责任失责者惩罚机制长效化,即公共责任失责者的惩罚机制一方面要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严惩不贷,另一方面对于非严重失责者亦应以不良信用记录的形式将之记录在案,从而潜在地对其他公民形成一种警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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