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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大地震》凸显的女性权利意识探究

2013-03-18姜小卉

关键词:权利意识法律

姜小卉

夏娃摘取了智慧树上的果子给了亚当,人类有了智慧,人类的历史由此展开。在圣经故事中,神学家发现了“原罪”,道德家发现了“羞耻”,文学家发现了“爱情”,法学家发现了“婚姻”①徐爱国:《名案中的法律智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94页。。冯小刚的电影作品《唐山大地震》也如同那个“神奇的果子”,法学看见了女性的“权利意识”。在现代社会中,电影艺术对人们的内心世界的影响无与伦比。一部经典的优秀电影能够持久地发散其魅力。《唐山大地震》是根据华裔女作家张翎文学作品《余震》改编而成,本文只选择对《唐山大地震》透视的法律人文情怀的剖析来解读当代中国女性的权利意识。

一、《唐山大地震》折射的女性权利意识的萌动

影片中的女性角色主要有李元妮、元妮的婆婆和姑子、小河、外甥女以及元妮的女儿方登等,这群女性个性鲜明,在各自的角色里诉说自己的故事,但其中的女主角之一方登以其独特的个性、经历呈现了一位女性在为自己的平等、亲权、人格权等权利自觉或不自觉地抗争,影片隐喻了女性权利意识的萌动、觉醒和发展。现在的女童是未来的成年女工,而她现在的机遇与经验将形塑她在明天获得并维护体面的工作和在老年时获得安全与保障的能力。与男性不同的是,女性如果面临负面的文化和歧视,那么她的未来成长将缺少机遇和选择。俄国法学家伊林在其《法律意识的实质》中谈到:“每个人,不论其年龄、受教育程度,智慧,才干如何,都在依靠心灵的这些方面或功能生活,甚至在他自己对此毫无意识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各种判断和行为是直接受本能的意向和动机控制的,这就是法律意识。”②伊·亚·伊林:《法律意识的实质》,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页。笔者认为,伊林对法律意识的认定更多是指权利意识。在他的观念中,权利是在法律之后,只有法定的权利才是权利。这其实他缩小了权利的外延。权利包括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等三种形态。这种人们没有意识到的法律意识,应是其都没有意识到的权利意识。权利意识就是指特定社会的成员对自我利益和自由认知、主张和要求以及对他人这样认知、主张和要求的社会评价。它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个体对自我权利的认知、主张和要求;另一方面是个体对他人认知、主张和要求权利的社会评价。女性权利意识是作为权利意识的主体为女性,是女性作为主体对自身在客观世界中所处的地位、权利的一种自觉意识,女性会按照自身的特点和思维方式来思考并试图实现自己的权利。

以下通过女主角方登出现的若干片段和场景①以下文中所引片段与场景,主要根据电影中的具体情节和场景实录。,来分析其权利意识的萌动与发展过程。

电影片段A:方登带方达去买冰棍,英童和他哥哥抢走了两个奶油冰棍。方登上前猛地将英童推倒,抢回属于他们的冰棍,然后和弟弟迅速地跑回家中。这是七岁的方登——聪慧的胞姐在面对外来“势力”对他们的权利造成威胁和侵害时,本能地去捍卫他们的利益。面对比他们的身高和块头占绝对优势的英童,她采取了一点小机智维护了他们的权利。

电影片段B:方登和方达姐弟俩都要吃西红柿,妈妈发现西红柿只剩下一个,妈妈就让她给弟弟吃,方登抗议方达都已吃过了,妈妈承诺她明天去买。方登气鼓鼓地说:“骗人。”然后闷闷不乐地睡觉。在此可见方登要求和弟弟的待遇是一样的,弟弟吃了一个西红柿,那么这剩下的一个西红柿理所当然是她的,可是妈妈比较袒护弟弟(或许其从小体弱多病),让方登将自己的一份让给弟弟,明天妈妈再补偿她。母亲分给双胞胎姐弟俩的食物,由于情势变化(弟弟还想吃),就让姐姐忍让和迁就,可是这个只比弟弟早出生十几分钟的姐姐要求在食物分配上平等对待,她用自己的不满情绪表达对这种“分配正义”的抗议。

虽然此时影片中的女性是一名女童,身心尚未成熟,她不可能像成年人一样对自己的权利与利益有全面的认识,但方登还是对与其智力能力相称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有一定的理解和认知。从一定意义上讲,这可以看作是其对自我利益的自觉主张。

二、《唐山大地震》凸显的女性权利意识的升华

电影场景A:这是一场撕心裂肺的大灾难。大地震爆发了,睡梦中的姐弟俩被压在同一块石板上了,两个孩子,一个压在这头,一个压在那头,撬这头就压着那头。在面对没有时间去犹豫和迟疑时,需要妈妈作出决断——救姐姐还是救弟弟?妈妈几乎是呢喃着救弟弟,并最终选择了“救弟弟”。“救弟弟”,这三个字犹如一记闷锤打在方登的头上,至此,她对于母亲在“重男轻女”不平等对待自己上有了确凿的印证。方登对这种观念上的歧视是无奈、无助和无望的,她选择忘记和躲避。

在这里,影片中设置了一个极端的情景,生存机会只有一个,到底是救男孩还是救女孩,母亲的选择一定是出于本能的、真实的、毫无遮掩的意愿。生命权对于每个个体是极其重要的,失去了就永远地失去了。方登在这种情景中生命的机会本来是50%的机率,但在母亲的亲权行使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和义务)瞬间化为零了。她一定想不明白,母亲为什么在口上说手心手背都是肉,可行动上却选择了救弟弟。因为弟弟是男性,是方家的后代,后来方家婆婆、姑子要带走方达,这更说明了元妮的选择无疑是正确的,符合社会、家族的预期。《唐山大地震》将方登身为女性角色在权利上推到了极致。一位女性在孩童时受到的待遇是将影响她一生的价值观,是对她增进或限制其快乐的永恒源泉。当个人因其性别、种族、国家或民族出身、或宗教而被施与有害的区别对待时,法律上的歧视就已经发生了。这种由于对他或她所属全体的固有观念、偏见及无知而对其个人采取的直接、不公平及区别对待仍继续成为歧视的重要形式②参见Colleen sheppard:《制度性歧视与两性不平等——女孩和妇女权利的生命周期方法》,载《中国妇女权利状况考察》,北京大学法学院人道法研究中心,2009年,第5页。。方登作为女性的性别主体对自我利益、自由和权利有更深一层次的认知和主张,这可从其日后的行为中窥见。

电影场景B:方登作为地震孤儿被解放军夫妇收养。养父母带她上学报名,当问及姓名时,养父母异口同声地说:“王帆,帆船的帆。”“我叫王登”。养父说:“就听孩子的吧!登,是不是你过去的名字。”方登坚持使用以前的名字,可视为其对姓名权的要求。姓名是每个人所使用的与他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的总称。姓名包括自然人的姓氏和名字两部分,姓氏表示自然人所归属的家族系统,名字则属于自然人本人所有的符号。姓氏和名字的组合,则构成了通常意义上的姓名①刘风景、管仁林:《人格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86页。。《唐山大地震》中王登对于“被收养”和“改名换姓”这样的法律事实有清醒的认识,她的坚持“换姓不改名”行为可视为对她本人人格权的最大维护,表达了自己决定自己名字的法律主张。

电影场景C:王登上大学期间与男友同居,未婚先孕,男友劝其堕胎。王登说:“别人可以,我不可以。”因为王是在拉尸体的车上醒过来的,所以对生命权利比一般人有更深刻的理解和体会,更珍视一个生命的存在。这些在王登的男友看来是矫情,而王登却因为不愿去做人流而选择退学。此时已成年的王登对自己的身体是否生育小孩等所谓的“自己决定是否生产”享有完全的自由支配的权利。在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指出:“无论是权利法案提供的特定保障,第9修正案确认的‘人民保留的权利’,还是第14修正案确认的‘未经正当程序不可剥夺的个人自由’,都隐含着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因此,个人具有宪法保护的隐私权,隐私权的广泛性足以涵盖妇女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②焦洪昌、李树忠:《宪法教学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14页。从法律上理论,王登的做法具有合法性,她有自由选择决定堕胎和生育的权利。

以上这些与个人人格意义上的生存密切相关的私人事项,在不受到公权力介入、干涉的情形下可由个人自律决定的自由,都可以理解为不同于信息隐私权的另一种的宪法上的具体权利,即自己决定权或人格自律权。自己决定权,是以自己具有判断能力为前提的。王登若是没有强烈的权利意识,是不会在影片中彰显如此强大的性格张力的。

三、《唐山大地震》展示的中国女性权利意识的特点

反映20世纪后期中国人性与亲情问题的电影《唐山大地震》,折射出中国女性权利保护意识的严重不足。权利意识是每个个体在现实世界中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内生力量。我国对于权利意识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夏勇、高鸿钧等学者以问卷调查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对成年人的权利意识进行研究。这一开创性的研究不仅为权利意识研究提供了研究的范式,并且成为公民权利意识研究领域的里程碑③参见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页。评论可参见宫秀丽:《初中儿童权利意识的基本状况—基于儿童权利公约框架的考察》,载《理论研究》,2011第7期。。而专门对女性这个特殊群体权利意识的关注并不多见。即使是在今天,女性权利意识的发展从整体上看仍很不平衡,权利意识水平和层次较低。当代中国女性的权利意识既有强烈的时代特征和现代色彩,同时又受到历史、文化的影响和传统因素的制约,受到传统与现代的双重作用,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点:

第一,女性权利意识觉醒在时间和空间上经纬交织。世界范围内女性权利意识基本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十七、十八世纪妇女的解放运动,她们要求政治、财产有一定的平等自由;第二阶段是20世纪60年代,女性认识到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是造成男女权利的不平等根源④Mary Becker.“Feminist Jurisprudence Talking Women Seriously”,Thomson/West,American Casebook Series.West Publishing CO.1994.;第三阶段是女性认为科技发展是对男女不平等的某种程度的弥合;第四阶段是女性意识到男性构建的社会特别是社会文化的构建是男女不平等的重要根源。

中国女性权利意识表现出传统延续性和现代社会的冲撞性,权利意识发展程度是不均衡的。我国长期的传统法律实践中形成的法律观念认为,义务是法律的主要内容。儒家文化也对女性的法律意识有一定的禁锢作用。“夫为妻纲”让妇女服从男性,旨在受命于权力,断绝个人自由,但义务没有权利与之相对应。中国女性的法定权利与中华民族的民主运动紧紧相随,如南京临时政府通过了女子有参政权的议案,以表示“天赋人权,男女本非悬殊,平等大公,心同此理。”女子将来之有参政权,盖事所必至⑤朱 英:《辛亥革命与近代中国社会变迁》,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3页。。长期以来,我国女性权利意识普遍萎缩,要么无知,要么知道但却忽视,要么委屈于变异的、滥用的公共权力之下,并非每个女性如电影作品中的主角对自己的权利有认识、情感以及评价等。女性只有清楚自己固有的法定权利,才能在行动中实现自己的权利。

第二,女性权利意识的发展受制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2页。虽然中国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且是社会转型期。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旧观念的影响严重制约了女性权利意识的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了中国女性思想在法律方面的充分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女性的就业、参政、受教育以及婚姻家庭中平等权利的实现,事实上的平等和法律上的平等有比较大的差距。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女性的就业与再就业、收入等方面与男子有较大的差距。如2005年发生的周香华案②《“退休性别歧视案”一审判决、法院驳回原告周香华诉讼请求》,参见《南方都市报》2006年2月10日的报道。,首次对男女不同龄退休规定合宪性的质疑,因为周香华认为自己身体尚好工作能力也出色完全可以胜任工作,而她一旦退休意味着收入的大幅减少和相关福利的丧失。虽然此案并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支持,但女性逐渐意识到法律对女性与男性退休年龄的差别是否属于歧视,女性的退休利益与现实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诚然,男女不同龄退休的立法初衷有保护女性的权利,但社会经济基础发生了巨大变化使得女性要求同龄退休这样的新主张,以致国际社会解决退休这一难题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弹性退休制度。女性的权利不可能自生自发演进,社会经济发展制约着权利的主张。

第三,女性权利意识的表达机制不畅。女性只有通过合法正常的渠道才能将其权利意识表达出来。如政治上的参政议政权通过女性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来实现,然而现实中的实际情况并不乐观。欧盟在女性参政议政的配额由政党内部规定发展到法律的强制规定,如意大利的法律规定,政党候选人中的单一性别最低比例为1/3,达不到将受到惩罚,而女性的候选人达到1/3,该政党就会受到奖励和补贴。根据国际条约和中国政府近期颁行的《中国人权行动纲要》,中国妇女的参政比例仍有待进一步提高。此外,妇联作为女性的一个重要维权和表达权利的机构,应当实现救济女性权利和协调女性的权利表达。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实施义务教育保障了女童和男童同等的教育权利,女性权利意识有所提高,但还存在着地区发展不平衡,权利意识水平和层次普遍偏低,女性对权利的认知、主张和要求都还很有限,由于女性的权利意识是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因素,这种发展现状也制约着我国的法治进程,因此社会应给予高度的重视。

四、增强我国现阶段女性权利意识的社会回应

针对女性的权利意识对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作用以及它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为加快我国法治社会的稳定健全发展,我国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应不断提高女性权利意识,同时随着我国法律在制度层面上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女性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这些为实现女性权利提供了必要的途径和立法回应:

第一,进一步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立法,以国际人权法为立法的渊源。为了提高妇女地位和实现男女平等,联合国制定了大量的有关妇女权利保护的公约和宣言。主要有:1952年《妇女政治权利公约》,1955年《产期保护公约》,1960年《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取缔教育歧视公约》,1980年《联合国妇女十年:平等、发展与和平后半期行动纲领》,1993年《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以及1995年《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等等③方立新、夏立安:《人权法导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82页。中国不但以缔约国的身份保障中国妇女的合法权利,并且国内的立法也应当以国际人权公约为渊源,使得女性的合法权利有法可依。现代立法要求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同时又能及时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只有通过法治现代化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完善立法,满足国家的法治建设、社会的有序稳定,女性的权利实现。

第二,加强对女性维权的执法力度,营造公平民主的社会氛围。其实,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外来文化的影响,女性的权利意识已经有所提高,但由于对司法的失望而怠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特别是由于司法中的权钱交易以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他一些机关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很难做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从而使人们失去了对法律维权的信心。所以,司法机关在执法时应遵循信赖保护原则,依法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公正执法,不损害应受到保护的女性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应该更大程度上的公开透明执法,为公民监督、了解执法、减少维权阻碍,为公民了解法律提供更便捷的方式。也只有这样,女性才愿意相信并遵守法律,才愿意主动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第三,加强新闻媒体的法治宣传和教育,提高女性权利意识。首先,新闻媒体和网络宣传是宣传的重要渠道,普法教育和宣传教育的目的是要求女性由盲目、被动的服从法律,转化为主动遵守法律,培养法律的信仰。现在进行法治宣传应该摆脱那种教条式的灌输的方法,而应针对不同的社会群体进行全面的宣传。如,针对不同行业的女性工作者,可以进行专门的法律宣传,使其切实感受到自己享有的权利,从而提高整个行业的权利意识,来对抗本行业存在的潜规则。只有当大多数人都能将自己的权利熟稔于心的时候,法律才能得到全面的贯彻,权利才能得到更有效地维护。其次,法治教育的方式应该是多样的,应结合各种传媒渠道来进行教育,通过一些公益教育的方式告诉公民自己的维权途径。

第四,保障女性的受教育权,提高女性权利实现的能力。女性的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是与女性的自由发展密切相关。在全国范围内,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性别之间在受教育权上有较大的差距。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第三项目具体指标是“到2005年消除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中存在的性别不平等现象,到2015年在各级教育中消除性别不平等”。如对北京大学1978-2005年入学学生的情况调查显示:无论来自什么样的家庭,男生都可能有进入高等教育的机会,而女生则不然;无论生源所在地的行政资源是否丰厚,男生都有进入高等教育的机会,而女生则不然。知识对任何人都是力量,这是众所周知的,毛泽东认识到女性的科学文化素质对女性的解放和发展及其重要。他指出:“没有扫除文盲、没有进小学、中学、大学,妇女还不可能彻底解放。”①全国妇女联合会:《毛泽东主席论妇女》,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页。女性的文化素养与女性的权利能力的实现是成正比的,离开了这个前提,女性的权利实现就成了一句空话。

社会成员通过影视作品,实现了语言馈赠、思想碰撞、感觉交换,同时也包含了人类生存方式的相互参照②张 鹏:《是人性的偷窥还是不同生命样态的相互参照》,载《电影文学》2011年第14期。。在某种意义上影片是现实生活的镜子,电影《唐山大地震》中方登的委屈在32年后的亲情中消融了。从法学的角度看,方登一直在为争取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她和母亲的矛盾和解了,并不是她的妥协,反而是权利抗争的结果。由家庭映射到国家,女性对自己的合法权利自觉主张,权利才得以实现。对于任何民族来说,走向法治是通过法律构筑“世界图景”,意味着生活观的“去情化”,现代化的生活秩序是通过法律构建和维护的,公民个体作为法权主体是自立、自主、自由的,在人格上不再是依附性的,对责任的担负是理性的,不因道德情感上的偏好而减弱甚至损害责任意识③赵 明:《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女性在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其权利意识在当下是匮乏的,所以有必要通过多种途径来实现女性权利意识的提高,有赖国家、社会以及公民个人多方合力作用、共同努力来实现。因此,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权利立法,在司法、执法和监督等方面不断改进和提高,为人们的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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