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额宝视角下沉淀资金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2013-03-15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张 燕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一、余额宝的背景简介
2013年6月17日,阿里巴巴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正式推出了“屌丝理财神器”——余额宝,一经推出,余额宝吸纳的资金规模及用户数量创下了互联网金融的奇迹。截止2013年12月31日,阿里巴巴宣布,余额宝的客户数已经达到4303万人,规模为1853亿元,余额宝最新万份收益高达1.7869元、七日年化收益高达6.696%。
所谓余额宝,实质上是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公司联手推出的一款理财产品。支付宝的用户只需将资金转入到余额宝账户中,就默认为自愿购买天弘基金公司的“增利宝”货币基金,从而获取比同期银行活期存款高的多的投资收益。余额宝的发展之所以如此迅速,还在于其不仅仅具有理财功能,还具有在线支付、转账等其它理财产品所没有的支付功能。除此之外,余额宝,作为理财产品最大的优势在于其便捷性。使用余额宝进行理财的最低资金限额是一块钱,另外,只要用户有需要也可以将余额宝账户中的资金随时转出。
根据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第三方支付备付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支付宝公司可以使用账户中的沉淀资金购买协议存款,所得的收益也归属于支付宝。因此办法的限制,用户存留在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是不能获得任何收益即便有也是非常低的收益率,余额宝则改变了这一现状,即用户首次可以使用其在支付宝账户中的闲置资金购买货币基金从而获得收益。
二、余额宝带来的沉淀资金风险
尽管2012年5月,支付宝公司获得了基金支付牌照,但仍然没有基金销售资格,所以支付宝公司需要与具有销售资格的基金公司合作。2013年6月19日,支付宝公司宣称余额宝上线六天,其用户数已突破100万。那么,假设每位用户的账户中有500元的余额,在短短的一周内,余额宝就能迅速吸收至少5亿元的资金,这笔巨额的资金对任何一家基金公司而言都是一个不小的数字。支付宝为何选择与天弘基金公司合作呢?与支付宝合作之前,无论从总资产管理规模、积累的品牌等方面,天弘基金只是基金行业中的中小型基金公司。经仔细分析则不难得出,与一家中小型的基金公司合作,其实是支付宝进军金融行业的战略布局。
在基金销售的过程中,用户并未在基金公司开设账户,只需将自己的资金转入到余额宝账户中即可完成购买的手续,其他必需的用户资料则由支付宝向基金公司提供,除此之外,基金公司还通过支付宝的服务软件阿里旺旺向用户提供服务。支付宝公司提供了如此细致的服务,令人意外的是却不收取任何尾随佣金。依据《第三方支付备付金管理办法》,支付宝公司可以简便的使用支付宝账户中的余额购买协议存款获取收益,余额宝的业务推出之后,支付宝由此获得的收益将大打折扣。支付宝为何选择做这样赔本的生意呢。
笔者认为,提高用户“黏性”,使其资金量不断的壮大,为日后进军金融行业打下伏笔,是支付宝公司推出余额宝的真正目的。由于国家相关金融规定的限制,长期以来,用户滞留在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不能获得任何收益,这不仅使支付宝公司不断的受到社会各界的诟病,也大大的限制了其资金的规模。余额宝的上线,一方面是支付宝借助货币基金将存留在支付宝账户中资金的收益返还给用户,另一方面支付宝希望以高出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方式,吸引更多的用户资金从银行转向支付宝账户从而其扩大资金规模,并减少向中国人民银行缴纳的保证金。根据支付宝接近8亿的用户规模和每天数十亿元的交易金额,沉淀在支付宝平台的资金可能达到300亿元之多,如果支付宝账户中沉淀资金的规模继续扩大,其影响则不容小觑。
沉淀资金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用户暂存在支付宝账户中的闲置资金,另外一部分则是由于在线交易过程中的价款收付时间差而产生的在途资金。支付宝享有沉淀资金存在于支付宝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所有权,随着余额宝的上线,支付宝账户中的沉淀资金数额会越来越庞大,这也将会不可避免的产生资金管理的风险。比如,支付宝公司是否会成为一些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支付宝公司是否会挪用巨额的沉淀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目前,因我国还没有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有效监管的对策,假如支付宝挪用巨额的沉淀资金投资于高风险的项目,用户资金则很有可能处于不能收回的风险,因支付宝的用户涉及面极其广泛,一旦支付宝账户资金出现问题,受损害的则不仅仅是用户的财产利益,还可能引发第三方支付交易的信用危机,甚至可能触发整个社会的金融风险。
三、沉淀资金监管的方案
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沉淀的资金规模在近些年迅速的扩张,使用这些资金所获得的收益也越来越庞大,但在沉淀资金风险的法律监管方面,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于此,除了我国目前已有的监管制度之外,笔者提出以下几项针对沉淀资金的法律监管方案(因以下方案不仅仅针对支付宝账户中的沉淀资金,因而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被监管的对象):
1.制定沉淀资金保险制度
第三方支付业务最早出现在美国,到目前为止,美国是世界上对沉淀资金管理最发达的国家。美国的监管机构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面,从联邦层面而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是美国重要的监管部门,其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中的沉淀资金并非是美国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银行存款,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债务,用户则为该债务的债权人。存款延伸保险制度是美国预防第三方支付平台可能产生风险的有效预防措施,即第三方支付平台须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设立一个无息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所有的沉淀资金存在该无息账户中,由此产生的保险费用由沉淀资金的利息抵扣。同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还声明,此保险制度仅在存款银行倒闭时有效,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倒闭,存款延伸保险将不适用。通过该项制度,不仅能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用户之间针对沉淀资金利息归属的问题,还可以弥补当第三方支付平台出现问题时,用户由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因而,笔者认为,即使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我国仍可以参考美国的存款延伸制度,指定信誉良好、资金雄厚的保险公司从事该项业务。
2.完善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监管的相关规定
任何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都需要相关法律的支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颁布,虽然给予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合法的身份,且规定了第三方支付的准入门槛,但针对沉淀资金并没有制定较为详细的办法。笔者建议,为确保沉淀资金的安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并在条件成熟时,将有关第三方支付业务管理所涉及的相关规定转变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从而提升监管效力的级别。
一方面,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整个交易流程的监控,其中,重点监管账户中沉淀资金的来源及去向,完善沉淀资金的结算时间以及利息分配等相关规定。比如,规定一个合理的沉淀资金的结算时间,从而避免因支付周期过长而产生不必要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大数据得到高效运用的今天,我们需建立健全高效的沉淀资金交易的风险数据库,提炼出可疑交易的典型特征,并将其及时应用到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的实时分析和监测中,从而降低挪用沉淀资金进行不法交易的风险。
另一方面,完善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后续监管。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颁布,我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准入门槛做出了具体、严格的规定,但是,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后续监管特别是涉及沉淀资金的监管措施还有待完善。在此笔者建议:首先,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大额资金交易的监控,建立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甄别和交易监测制度,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大额资金交易情况;其次,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年检制度,要求不符合标准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停业整改,如果情节严重,则吊销其许可证;最后,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力量,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一旦发现第三方支付平台有违规使用沉淀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一经核实,则会对违规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做出相应的处罚。
3.加强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
随着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迅猛发展,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也日益显著。但因我国社会信用评级制度起步晚,再加上相关立法的滞后,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相比而言,美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能够快速、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拥有健全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美国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对信用产品的巨大需求、健全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市场化运作的各类信用服务公司。比如,美国不仅有针对中小型企业的信用评估公司,还有专门向大型金融机构、跨国公司提供服务的标准普尔、穆迪等信用评估机构。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信用评级业务许可制度,培育专业性高的信用评估机构,从而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制约,有效的提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水平,从而确保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沉淀资金的安全,带动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
[1]张宽海.《金融与电子支付》四[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91页
[2]高秋美.网络第三方支付监管支付研究[D].陕西:西北大学,2009年
[3]吴艳飞.在线第三方支付监管法律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1年
[4]任高芳.美国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发展评论,2012(10)
[5]赵润静.欧美经验对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启示[J].金融电子化,2008(11)
[6]田静.浅析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风险及监管问题[J].中国外资,2011(18)
[7]林政.《电子支付》[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
[8]何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