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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引入公共批发市场制度的可行性及政策建议

2013-03-15吴小丁吉林大学商学院

商场现代化 2013年1期
关键词:生鲜食品批发市场生鲜

■吴小丁 吉林大学商学院

关于生鲜农产品流通的政府规制,以传统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达国家为代表的欧美模式和以政府主导经济发展的后发展国家为代表的东亚模式有着明显的不同特征。日本是东亚模式的代表性国家,其中央批发市场制度,对生鲜农产品流通也具有一般性的理论意义,不能看作是个别国家的特例,也不能看作仅仅是生鲜农产品流通中的一个批发环节。韩国完全移植了日本的这一制度。日本和韩国在政府设立中央批发市场之前,生鲜农产品的流通也是经由各地的批发大市场,和我国目前的状态类似。虽然政府也不断对批发市场进行干预、规制,但价格暴涨暴跌、商人囤积居奇操纵市场、业者间恶性竞争的事件仍经常发生,食品卫生也频出问题,无法保证国民安定的饮食生活。自中央批发市场制度建立后,基本解决了上述问题。

一、日本中央批发市场制度评价

日本各大城市的中央批发市场是由中央政府依据《批发市场法》审批开设,由地方政府建设、管理和运营,具有公益性质。实践证明是颇为有效率的生鲜农产品流通制度。

中央批发市场是一个能够迅速出清的典型“市场”,这一微型市场系统,集散货物、形成价格、结算、提供信息等主要功能俱全。使这个系统有效运转的是以下五个关键环节:

1.无条件委托销售。这使市场具有公共性、公开性,从而形成公正的价格,防止了批发商投机、囤积居奇,避免价格暴涨暴跌;又为零散的生产者提供了稳定的公开销售场所,为消费者提供持续、稳定的生鲜食品。

2.竞拍交易。由于场内批发商不可以拒绝任何发货者的委托,而生鲜商品难以贮存,注重鲜度,所以批发商必须在短时间内把大量易变质的商品迅速处理掉。拍卖的方式通过买卖双方的适当竞争形成公正的市场价格,使市场迅速出清。

3.准入制。维持适度竞争,便于监管。

4.固定佣金制。可以杜绝批发商肆意收取费用的行为,从而稳定了价格。批发市场的法令和规定使市场内分工明确,各方互相制约,市场价格不至于被任何人左右。

5.现款支付。保证销售货款迅速确实地支付给发货者,保护发货者的利益,使其避免承担呆账的风险,从而增强了市场的商业信用,并可以节省中间费用,加快资金周转。

中央批发市场制度适用于生产和零售集中度较低的市场结构。产地组织、生产者、流通业者、零售业者等交易量都是较小规模时,中央批发市场制度才是最有效率的,买卖集中原理体现的最充分。当生产和零售的集中度大大提高后,出现直采直销的渠道是必然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央批发市场制度必然消亡。荷兰以这种古老的拍卖方式可以应对高度发达经济社会的生鲜农产品流通,足以说明这种方式的生命力。而日本的问题是,当社会经济大背景发生变化后,公共批发市场的制度创新能力明显不足,只是一味地放松限制,疲于应对表面问题,破坏了批发市场系统的内在机制。这也可能是政府机构行政化管理的通病。

二、我国借鉴日本中央批发市场制度的可行性

第一,供给方面的条件。我国农业生产的小型分散化,决定了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批发市场在生鲜农产品流通体系中仍将是主渠道。我国是一个二元经济结构的大国,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差距很大,少数大型企业和大量中小企业并存。抛开农超对接的这一块流通量,其余的经由批发市场,也足以支撑市场内批发商和中转批发商的收益。尤其是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批发市场的主渠道地位仍将长期持续。

第二,需求方面的条件。动摇日本传统的中央批发市场制度的主要原因之一是80年代-90年代消费者直接购买生鲜食品的比重大幅度下降。日本国民饮食消费支出额中,直接购买生鲜农产品只占20%,加工食品占50%,外食占30%。我国目前消费者直接购买生鲜农产品在饮食消费支出中所占比重平均46%左右,在外就餐占20%左右,这一构成比多年来比较稳定,尽管2010年食品支出额比2003年翻了一番,但构成比并没有随着经济增长而发生变化。经济欠发达地区生鲜食品支出比重高于发达地区。也就是说,我国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不会发生日本80年-90年代出现的生鲜食品消费支出绝对量的减少而导致中央批发市场交易量减少的状况。

第三,流通技术方面的条件。从日本的经验可以看出,流通技术的进步会打破商品本身特性的制约,从而使中央批发市场原有的机制受到影响。例如蔬菜水果的保鲜技术可以使其适合库存,冷链的形成使其可以长途运输,电子化交易可以使其商(流)物(流)分离。

而对于我国而言,生鲜食品流通技术还处于起步阶段,冷链还没有形成,尽管随时可以引进国际先进技术,但在全国普及这些技术并不是短时期内可以做到的。在这之前,流通中采用这些先进技术,成本必定是高昂的,“买贵”也是注定的。避免库存和长途运输可以降低流通成本,抑制生鲜食品价格过快上涨。更何况我国经济二元结构的特征和地区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面对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和广大中小流通企业存在的现状,中央批发市场的无条件委托销售和拍卖交易正是低成本保证鲜度的快速流通方式。在商品的标准化程度低,信息化程度也低的情况下,商流物流难以分离,信息与商品也无法分离,批发市场的现货交易对生鲜农产品流通来说是更为合理的方式。

另外,目前保鲜剂的滥用甚至不法保鲜手段的出现,都是人为的食品污染,提高流通速度,有助于规制这些危害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的行为。对于我国生鲜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主体规模小而分散、产品标准化程度低的现状来说,批发市场内的集中食品卫生监管是更为有效率的。

第四,制度方面的条件。我国现阶段实行严格的市场规制制度,执行这种制度有利于市场秩序的维持。我国是后发展国家,政府以其自身职能替代部分市场机制的使命尚未完成,也不能说已经是一个法制国家,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保护法等与流通相关法律经常是处于不作为状态,所以政府的行政监管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生鲜农产品流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法行为等造成物价剧烈波动的因素,都可以通过在中央批发市场内的制度来控制。尤其是食品加工企业,采取政府严格监管的中央批发市场,有利于食品卫生的监管,以保障食品安全。

三、我国生鲜农产品流通的政策选择

第一,公益性质毋庸置疑,政策选择有待推敲。生鲜食品的流通可以说是一项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从各国经验来看是没有异议的。无论是发达的传统市场经济国家,还是经济后发展国家,政府都给予一定程度的关注。因为生鲜农产品流通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问题,对后发展国家和地区来说,同时还涉及保障食品供给和抑制食品价格过快上涨的问题。并且政府会注入大量政策资金来实现政策目标。

但政策资金如何使用是个政策选择问题。是用政策资金来建立一种机制(如中央批发市场制度),然后靠机制引导市场行为?还是直接用政策资金引导市场行为(如台湾的价格补贴等)?哪个更有效率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对于我国来说,价格直补容易导致寻租行为,政策资金及企业行为监管成本也会较高。

第二,以“地产地消”为原则,省级政府为监管主体。我国目前几大蔬菜集散地存在过度集中的问题。我国幅员辽阔,买全国卖全国的迂回物流抬高了流通成本。据信息时报报道“我国水果蔬菜等农副产品在采摘、运输、储存等流通环节上的损失率高达25%~30%。其中,在运送路上腐烂的果蔬每年就有3.7万吨,而发达国家果蔬损失率则控制在5%以内。”我国目前过于集中的果蔬生产/集散地布局需要进行战略性调整。如果建立省域范围内的“地产地消”体制,至少叶类菜应基本实现本地供应。这不仅可以节省运输成本,还可以提高果蔬的鲜度。

我国目前生鲜流通的效率损失主要在物流上,冷链的形成固然是必然趋势,但冷链形成的初期阶段会加大流通成本。流通技术只有在低成本水平上得以普及,才会进入流通效率全面提升阶段。对于经济二元结构的我国来说,高端企业学习、模仿、引进任何先进的流通技术也许都没有太大困难,但在全国普及的过程会是漫长的。所以,政府倡导和推进的时机把握很关键,过早推进代价可能是高昂的。

第三,全面建设拍卖方式的公共批发市场制度。这里所说的拍卖方式并非是国内有些市场已经尝试过的一种销售形式,而是配以准入制、无条件委托销售和佣金制,并由国家立法,建立起一种市场制度,形成其内在的运行机制。这样可以尽快建立起生鲜农产品流通秩序,避免政府部门疲于应对人为因素导致的价格大幅度波动和不端市场行为。同时也有利于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管。

第四,抓住批发市场,放手“农超对接”。政府流通政策的着力点应该放在公益性的批发市场建设和管理上,而不应是“农超对接”。理由是:首先,我国的流通结构与美国“大生产大零售”的结构不同,以“农超对接”的直销渠道作为主渠道有悖规律。其次,以政策支持大型超市“农超对接”会助长本来就处于竞争优势地位的大型零售企业的买方垄断势力,破坏公平竞争,激化零供矛盾。最后,大型零售企业的产地直采,理论上可以理解为是大型超市的产品开发策略,和自有品牌开发的性质相同,是企业经营决策层面的问题,企业采购规模足够大时自然会去做,政策支持会抑制企业自身的创新动机。而企业技术创新带来费用结构的变化(成本降低),才是价格下降的根本前提。

总之,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经济二元结构的政府主导型的后发展国家,这些都是在借鉴国外经验时的约束条件。小国的经验,传统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照搬过来都会水土不服。我国经济的二元结构需要政策两条腿走路,要同时考虑先进与落后、高端和低端,不能一刀切。在国外经验本土化的过程中,应充分估计排斥反应,提高流通政策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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