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问题
2013-03-15马凤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马凤菊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在我国,关联方交易的发展是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的涌现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直是市场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关联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是正常的,其主要作用是降低企业的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效率和市场竞争力,且可为公司实现利润最大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关联方交易毕竟与市场竞争、公开竞价的方式不同,成为实现某些特殊目的的暗箱操作,偏离了市场公平交易的准则,形成了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成为规避法律、侵害他人利益的工具,对股东、债权人或者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造成损害。
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
1.关联交易的界定。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将关联方定义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关联交易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关联交易对于企业集团具有降低成本、提高企业效率和市场竞争力的优点;另一方面,在实际应用中,不可避免地受到某些利益主体的利用,产生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对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权利造成损害。
《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将关联交易定义为“在关联者之间相互转移资源或义务,不论是否收取价款”。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将关联交易定义为:“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列举的具体关联交易如下: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和股权投资);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我国会计准则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
财政部于1997年发布了我国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2006年12月25日,财政部将该准则修订为《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披露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如:第9条规定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息;第10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第11条规定关联交易应分别对关联方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第12条规定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交易是公平交易。
3.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手段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手段是指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渠道。传统上,上市公司主要通过报刊来进行信息披露。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一些证券市场建立了专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系统,并利用互联网来披露信息。考察海外主要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手段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报刊披露"二是使用专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系统"三是通过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化信息披露系统。这三种信息披露的方式并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共同使用,其中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披露是海外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发展趋势。
二、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迟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时。信息披露及时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信息披露应当及时进行,不能提前或滞后。它的价值就在于帮助所有者、投资者或其他信息使用者及时作出经济决策。在国家有关信息披露要求中对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披露事项都作了严格的时间规定,上市公司的经营过程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动态过程,因而其信息披露过程也应该是连续不断地及时进行,但很多上市公司往往根据自身利益需要而决定何时披露重大事件,甚至与庄家勾结,配合其操纵市场行为而择机披露,从而降低了相关会计信息及其他信息的及时性,直接影响到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2.重大遗漏,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披露要求具有充分性和重要性:一是公开信息的内容应当完备,要全面反映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信息,不得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出现重大遗漏,使社会公众无法全面、充分地认识;二是要坚持重要性原则要求,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但是,有些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对象、披露内容、披露时机和披露方式上的选择性很随便,随意性强,披露不充分,造成大量的小道消息与内幕信息,或故意隐瞒上市公司的有利于投资者决策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特别在对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原因、对占用资金怎样处理等往往不予充分披露。
3.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不完善。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实施政府有效监管的前提,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对证券立法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特别是美国,证券立法相对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管相对规范化。我国目前已经颁布的与证券市场关联交易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及其他的一些部门规章等。
三、我国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1.从源头上尽可能控制关联交易的发生
在企业改制上市之初,其完整的产供销系统宜全部进入上市公司,此外有关企业必不可少的辅助生产设施、商标权、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也宜全部进入上市公司,从而尽最大可能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自主性。对于目前存在大量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应该加强资本运作的力度,通过收购、兼并、资产剥离等方式,完善上市公司的产供销资源系统。
2.加强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首先,从制定者角度考虑,证监会和财政部在披露内容规定的制订上应加强彼此之间的协调,在双方达成一致意向的基础上,对存有欠缺的披露内容作出及时补充,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相应披露要求,不能超出自己应有的指定范围。其次,应把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标准由当前的二元标准改为统一使用是否影响投资者决策标准,股价敏感标准只是作为一项补充。第三,针对要求定期报告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要求披露时间过长的问题,尽量缩短一定时间,争取年度报告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一个月内披露。对临时报告的即时披露的要求做出更加明确细致的规定。
3.发挥证交所对关联交易的监督作用
在对H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上,香港联交所起着关键作用。公司提出有关关联交易的公告草稿后,按规定是须交由联交所上市科审核的。从现在的情况看,我们应该从制度上进一步加强交易所在这方面的监督作用。令人可喜的是,中国证监会在加强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推出了一些新的举措,按照上海证交所的设想,《股票上市规则》再次修订,增加季报披露,这是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维护“三公”原则,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一种手段。
4.发挥独立董事和独立监事的作用
如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已为社会广泛关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我国的大多数上市公司政企不分的现象依然存在,其治理机制普遍存在问题,例如董事会、监事会独立性不强,债权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关键人具有无所不管的控制权等;由于国内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特殊性,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基本没有小股东的代表。这一点,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上市公司的经验,增设有中小股东、债权人参加组成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代表中小股东对涉及到控股股东或公司关联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在董事会决议和相关公告中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
5.确立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上市公司故意将某些关联交易信息隐瞒不报或拒不披露的情况,应制定相应的惩罚细则,加大处罚力度。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不仅要处罚上市公司,更要对公司董事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新《证券法》加强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加大了对不正当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信息披露相关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作了一定的规定,但对相关义务人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则没有具体的规定,违反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是依照信息披露的原则性规定作出的,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性有必要对违反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行为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样才能更有效地遏制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肆意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股市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
[1]刘峰.会计准则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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