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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贸易术语下对影响风险正常转移因素的举例分析

2013-03-13林冰

对外经贸实务 2013年2期
关键词:交货卖方买方

林冰

贸易术语中风险转移界限是对买卖双方责任义务划分的重要体现之一。普遍应用的《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不同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界限都有明确的规定。但结合实践应用,会出现种种影响风险正常转移的因素,使得分析货物损失或风险的承担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

指导实践的教科书也列举过与此有关的一些影响因素: FOB术语中船货衔接不当、CFR术语中装运通知未及时向买方发出以及CIF术语中卖方投保不当等导致的风险转移界限推迟或延后,本文结合相关案例,从其它新的角度扩展分析这类影响因素,以期对实践提供更丰富的理论指导和相关依据。

一、交货数量不符带来的影响

(一)案例一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大豆的FOB合同,数量为1000公吨。但在交货时,A公司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实际交货数量是1200公吨。货物在运输的途中,由于船上淡水管渗漏导致了有200公吨的大豆被浸泡造成质量等级下降。货物运抵目的港,买方只同意收取约定的质量完好的1000公吨大豆。多出的200公吨且受到浸泡损失的大豆由卖方负责运回或转卖他处。而此时卖方却提出损失的200公吨货物由买方承担,因为按照FOB合同,货物装上船后运输途中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了,卖方只收回其中质量完好的200公吨货物。对此,双方在损失的200公吨货物由谁来承担问题上产生争议。

(二) 案例分析

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是本案例中双方争议的起源。按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规定,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如果交货数量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绝收取多出部分,也可以收取多出部分的一部分或全部。本案例中,买方B公司拒绝收取多出的200公吨货物,可不巧的是,正好有200公吨的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了损失,这就关系到200公吨货物损失的归属问题:如果属于买卖双方合同项下交货的1000公吨货物,那么风险就在货物装上船时转移给买方了,由买方承担损失;否则,就不能确定为属于应交的1000公吨货物,那么根据惯例规定,卖方要自担损失。根据案例中发生的情形,由于卖方工作疏漏多装,因此可以确定,货物装船时对于多装的200公吨,卖方可能并没有把这部分与应该交货的1000公吨给予严格划分(货物未清楚划归本合同项下),而且根据计量单位(公吨)和大豆的货品性质(大宗的低值农产品),货物以散装货方式装运的可能性很大。因此这两个方面的因素都使得损失200公吨的货物很难确定是属于A公司与B公司最终成交的那1000公吨货物中的一部分,还是属于多交部分的,因此损失的200公吨货物的风险不能正常转移给B公司,应该由A公司承担。如此,可能A公司多少有些委屈,可这毕竟是自己没有按照约定的数量交货导致的结果。否则,同样运输损失200公吨,在A公司交货数量符合合同规定时,这一损失就正常转移给B公司了。

二、船舶运营方式选择带来的影响

(一)案例二

H公司和Y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器出口合同,双方约定采用CIF贸易术语,并利用运输公司从上海港到东京港的班轮进行运输。按照班轮运输公司与卖方H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由船方承担货物的装货和卸货(这是班轮运营方式的特点)。不料货物在装运港吊装入仓的过程中,由于船公司操作工人的技术问题导致其中的两件货物跌落岸边,造成包装破裂。货物抵达目的地,买方Y公司验货发现两件货物包装箱破裂,箱内电器由于捆绑不牢,受到途中船舶颠簸导致电器外壳凹瘪,影响正常使用,遂向卖方索赔。而卖方却认为这是班轮运输公司的责任,因为采用班轮运输就是运输方(船方)负责装货,是装货责任且引发运输途中的碰撞导致的,要求买方直接找运输方解决。那么,究竟应该哪方承担这起货物损失呢?

(二) 案例分析

货物损失发生时间是确定风险的关键要素。明显看到,案例中货物损失发生在装上船之前,运输途中的碰撞也是由于装船前包装破碎导致的。所以按照CIF贸易术语的买卖双方风险划分,装上船之前的货物风险由卖方负责。但在本案例中双方选择了班轮运输方式,其中一个重要特征是班轮运营方式下,船方负责装货和卸货,这是否改变了卖方将货物装上船的交货责任呢?并没有。因为所谓班轮运输方式下船方管装管卸是运输方和委托运输(本案例是卖方H公司)之间在运输合同下的责任体现,这种管装管卸的规定影响了运输合同中卖方对运费支付的多少,以及提高了装卸效率带来的收益,所以并没有改变买卖双方合同中的责任、义务、风险划分和费用承担。因此,没能安全完好地装上船导致的风险损失首先要根据买卖合同中CIF术语对双方风险责任的划分,归属于卖方应担的责任,买方首先对损失部分可以向卖方主张合同权利(损失赔偿或拒收货物并损失赔偿)。而对于在运输合同关系下船方因操作不当导致货物的损失,应该由卖方依据运输合同向船方主张,来弥补自己对买方所承担的损失。

三、交货地点选择带来的影响

(一)案例三

我国内陆省份一家出口公司S与美商R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瓷器的合同,双方约定按照FCA术语成交。R公司委托一家离S公司比较近的集装箱运输公司负责运输,交货地点在集装箱货运堆场。卖方S公司将货物运至指定交货地点与运输公司办理了交接手续,但负责运输的集装箱运输公司在将货物搬运到车辆上时因操作不当导致一部分瓷器摔碎,卖方告之买方,瓷器损失以致交货要延迟,希望买方给予同意。但买方认定货物没有装上运输工具,风险没有转移给自己,延迟以及由此带来的其他损失由卖方S公司承担。

(二) 案例分析

发现交货地点成为FCA贸易术语下决定风险转移的重要界限。《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明确规定,FCA术语下,买卖双方交货地点决定了卖方交货责任完成的方式:如果交货地点在卖方所在地(如工厂、厂房或仓库等),那么卖方要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运输工具上才所完成交货责任;如果交货地点在其他地点(如车站、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集装箱堆场等),则卖方只要负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处置就完成交货义务,而将货物卸下以及再装上承运人的运输工具都由承运人完成,卖方不负责任。

结合本案例,可以看出,卖方和买方在合同中选择的交货地点是第二种情形,因此卖方只要将货物运到指定交货地点,与承运人办理好交接手续,就完成交货义务,此时风险已经转移至买方。因此,买方承担货物在本案例情形中出现的风险,他可以向运输公司索赔或在办理了相关的投保手续的情况下与保险公司协商索赔事宜。

风险转移界限是贸易术语案例分析中很重要的一个知识点,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都要结合案情发生的实际情况作出灵活而准确的判定。作为从事实践交易的当事人,更应熟悉国际惯例对相关贸易术语的规定,在贸易术语选择和应用中都能把握好风险转移的界限,促使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参考文献:

[1]曲建忠 主编,国际贸易实务[M].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1月第二版.

[2]于强 主编,最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深度解读与案例分析[M].中国海关出版社,2011年5月第一版.

[3]国际商会(ICC)编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1年1月第一版.

[4]陈晶莹 邓旭 主编,《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释解与应用[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北京第一版.

[5]王善论 编著,国际贸易实务解惑500题[M].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7年5月北京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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