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引擎技术下的网络作品版权侵权问题研究
2013-03-11韩文津
韩文津
摘要本文从搜索引擎技术角度入手,对网络作品版权侵权行为进行法律分析,结合现阶段网络作品版权保护的困境,提出加强网络作品版权保护的建议,以期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网络侵权搜索引擎深度链接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一、基本概念阐析
版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内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网络作品泛指在计算机网络上出现的作品。搜索引擎是指根据一定的策略、运用特定的计算机程序从互联网上搜集信息,在对信息进行组织和处理后,为用户提供检索服务,将用户检索相关的信息展示给用户的系统。百度和谷歌等是搜索引擎的代表。
链接技术是搜索引擎的关键。深度链接是指绕过被链接网站的首页直接链接到分页的链接方式,是它绕开了链接网站的主页和主页上的广告,直接接触到他人网站深层次的具体内容。因此,用户常会误认为自己依然位于设连者的网页,以为被链接内容本来就是该网站的一部分,尤其是在被链接的分页也没有明显的网站标识的情况下,这就有可能会导致使用者对网站所有者的误判,容易引起侵权纠纷。
二、网络作品版权侵权纠纷的法律分析
(一)网络中介服务商的责任风险。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指为互联网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机构或个人。网络中介服务者的侵权责任风险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直接侵权责任,即为其本身的计算机系统或其他设施存储和传播的侵权信息承担侵权责任;二是间接侵权责任,即网络中介服务者为他人借助其提供系统、设施或者搜索工具的中介服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搜索引擎技引起的版权侵权纠纷,显然更注重第二方面的问题。
(二)网络作品版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
笔者认为,追究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有过错的追究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履行停止侵害的义务,不承担行政责任。对于过错之认定,也宜采用主观主义,即是否“明知”或“应知”。
深度链接服务的特点之一就是服务提供者不对搜索、链接的内容进行选择、编辑或加工,服务提供者没有能力做到对用户搜索到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其注意义务的设定不宜过高。
(三)网络作品版权侵权纠纷的免责规则。
1、美国“避风港”规则。
在互联网发展初期,美国曾适用严格责任;但严格责任过度保护权利人个人利益,侵害了网民在互联网中的自由,不利于技术进步,便逐渐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增订第512条,提供ISP“避风港”的功效,即在符合一定条件下,ISP不必就其客户的侵害版权行为承担责任,以免阻碍网络科技的发展。概言之,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要遵循了预先确定的程序和规则,就可以证明自己对侵权行为没有过错,就不必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2、“通知”与“反通知”规则。
通知是指版权人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发出的其系统或服务器中包含版权侵权材料的书面文件。反通知是指网络用户在得知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通知,以及有关内容被删除或阻止访问后,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发出的不侵权书面文件。
《互联网版权行政保护办法》第5条规定:“版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版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版权人的通知6个月。”第7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版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版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版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三、依法强化我国网络作品版权保护的建议
(一)强化版权意识,加强网络法治教育。
首先要将网络法治教育纳入国家的全面普法计划中,让群众了解国家的网络立法,自觉遵守法律;其次是要将网络法治教育与计算机专业教育和培训接轨,让在校学生和从事IT行业的人员在学习计算机网络知识、掌握网络技术的同时,就能学习网络的法律常识,从一开始就牢固的树立网络法治观念。
(二)完善“通知与反通知”制度。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并未明确通知或者反通知后采取行动的具体时间期限,建议将《条例》第15条修改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在3天内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在删除上述涉嫌侵权内容3天内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在删除上述涉嫌侵权内容3天内将通知书的内容于信息网络上公告。”□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注释:
魏纪林.知识产权法学.湖北人民出版社,2008年10月第一版.
搜索引擎.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154.htm.
贾慧珍.百度MP3版权问题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10.
张晓菁.链接难道也侵权?——百度侵犯音乐版权案评析.网络法律评论,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