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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对案件报道及审判的影响

2013-03-06杨成

法治新闻传播 2013年5期
关键词:舆论传统媒体案件

■杨成

微博对案件报道及审判的影响

■杨成

截至2012年底,新浪微博宣称注册用户超过5.03亿。此外,腾讯、搜狐等微博平台也都宣称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与twitter侧重社交互动不同,中文版微博的媒体属性更强。在微博上,信息传播、观点表达更为充分, 时事新闻、社会焦点往往会成为热门话题。微博也成为传统媒体发现新闻线索的平台, 而 《人民日报》、 新华社、 中央电视台等主流传统媒体也纷纷开通微博账号,期望借助微博平台传递新闻资讯和观点声音。

微博每天信息发布数量数以亿计,是当今生活中不容忽视的重要资讯平台。从2010年开始,几乎所有社会热点事件都在微博上发酵。尤以法治类事件更易引起网友关注和热炒。从夏俊峰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吴英案,到近期的朱令案、王书金案,每一个案件都在微博上掀起了热议高潮。6月25日,河北高级法院开庭审理王书金一案,就成为当天微博热点话题。在新浪微博搜索与王书金有关内容,达到90多万条。其中最高的一条转发留言超过2万。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 “平安北京”回应朱令案的一条内容留言转发有9万多条,新浪微博上搜索与朱令有关内容,更是多达200多万条。

微博特点决定了对法治事件、司法案件必然会带来影响,有些影响具有正面意义,有些则起到了负面作用。本文将尝试通过一些案例对此进行比较分析。

微博的基本特点

1.平民化、彰显个性

“草根”一词形象地表达了微博的平民化特点。微博出现后,自媒体的概念被进一步放大。这是一个 “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个体从 “旁观者” 转变为 “参与者”,在微博上任何人都可以拥有一份自己的 “报纸”、 “电台”, 甚至是 “电视台”。 对草根而言, “媒体” 仿佛一夜之间 “飞入寻常百姓家”,不再是遥不可及的东西。

在自己的 “媒体” 上, 想写就写、想说就说,几乎不受限制。 “草根”利用微博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传递他们生活见闻。使微博成为张扬个性、表现自我的平台。

2.门槛低、操作便捷

每条微博发布140个字,无需字斟句酌。语言不求严谨,用词无需华丽,微博内容以碎片化形式呈现,不再像新闻一样必须具备 “5个W”的要素。有时只是一句话、一张图,甚至只言片语都能作为一条微博发布。

微博操作平台从PC机电脑到手机等移动终端无所不能,只要有网络就可以随时随地发布微博内容。相对高门槛、运作复杂的传统媒体,自媒体微博运作简单得多。用户只要注册,就可以获取微博账号。在自己的空间里,可随意发布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

3.迅捷性、裂变传播

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移动终端的广泛运用,使得微博用户通过手机、笔记本、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随时随地地发布信息成为可能。在这样的技术背景下,发布微博信息就不再受时间、地点的局限,只要通信信号覆盖到的地方,就可以发布微博信息。因此在微博盛行的时代,信息传递越来越迅捷。在突发事件第一现场,信息传递方式也悄然发生变化。此前只能依靠传统媒体发布新闻资讯,如今身处现场的当事人、旁观者都有可能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第一时间发布图文、视频信息到微博。

微博转发不再是一对一转播,而是呈现出裂变式的传播形式。一条微博被转发后,不但转发者可以看到,转发者的粉丝同样会看到,有可能被再次转发下去。微博转发传播是类似链式反应的裂变模式逐渐扩散的。

微博对法治报道的影响

微博迅速兴起改变了一些人的阅读习惯,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拥有大量碎片化信息的微博,从一开始就是一个信息泛滥的场所,大量不实信息充斥其中鱼龙混杂、鱼目混珠。对这些不实信息,微博用户大多抱以盲从心态,甚至包括一些粉丝众多的加V用户。譬如有着近百万粉丝的微博大V@袁裕来律师,近日曾发微博承认自己传播了不实信息,他在微博上写道: “坦率地说,尽管有了92万粉丝,我对网络确实反应迟钝。我从不造谣,但难免过失发布或转发不实信息。”一些大V的放任态度,对不实信息传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微博带来了诸多问题,微博作为自媒体平台还处于初级阶段,微博受众还不习惯在海量信息里辨别真伪,也缺乏理性判断的经验。微博用户大多有着盲从心态,如果加上一些推波助澜的煽动,社会事件很容易就会产生巨大影响。在一些法治事件中,微博传播的内容往往缺乏理性,理性和专业的声音也很难得以传递。

目前,微博成为传统媒体寻找法治新闻线索,尤其是突发事件的重要途径和主要消息来源之一。法治事件在微博上发酵后,很快会成为传统媒体持续关注的焦点。如湖南 “上访妈妈”唐慧案,就是在微博上被炒热后,传统媒体相继跟进, 《人民日报》、 人民网相继发声,并借助微博平台发表微评论。传统媒体特别是主流媒体对唐慧案的关注,对事件有效合理的解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传统媒体的报道,反之也会在微博上被放大。在微博时代,传统媒体的报道可能会被进一步放大,譬如李昌奎案最早出现在云南某报上,只是一条100多字的简讯,经过微博发酵后,引起热议最终对案件的再审和判决都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这条简讯经过微博发酵后,又进一步引发众多媒体采访报道。而每一次媒体报道后又会在微博上掀起新的关注 “浪潮”。

当然微博对一些司法案件有过正面的影响,如通过微博呼吁最终产生效果的唐慧案、吴英案,都得到了相对合理的解决。而对另一些司法案件,微博则起到了负面的影响,如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因此,在对法治报道和司法案件的影响上,微博更似一把双刃剑。

微博对案件审判的影响

笔者通过对李昌奎案件在新浪微博传播情况的跟踪观察,发现了一些微博舆论传播与司法案件有关内容的走势和规律。

1.“快闪”式关注

从李昌奎案不难看出,微博舆论在司法案件里的特点是 “来势凶猛,去时匆匆”,笔者在对新浪微博的四个月跟踪中,发现了与李昌奎案相关舆论形成了四次 “峰点”。第一次舆论峰点在 2011年7月6日,当日与李昌奎案有关的微博达到5万多条。原因是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田成友出面回应媒体对李昌奎案的质疑,其提出的 “标杆论”在微博上遭到强烈质疑。微博网友对于这句话的关注甚至超过了对案件本身的关注。

第二次舆论峰点出现在李昌奎案再审判决的次日,即 2011年 8月 23日。微博关注达到了9万多条。而一周之前,对此案件的关注仅仅只有百位数。在这次的浪潮中,对李昌奎改判死刑,微博舆论几乎一边倒的叫好。虽有部分专家学者提出了对这种舆论心态的质疑,但是这种声音被淹没在叫好的浪潮中。

在这次案件的发展过程中,最后的两个小峰点在李昌奎被执行死刑前后,前一次是因为王勇律师提出了对最高院复核死刑时间过长提出的质疑而引起微博网友的扩散,担心案件仍有 “变数”的舆论广泛传播;后一次则是李昌奎被执行死刑次日,关于李昌奎案件的大量全程报道出现。

在李昌奎案件成为微博热点的四个月期间,网友关注冷热转变非常快。美国传播学者麦库姆斯和肖认为,大众传播具有一种为公众设置 “议事日程”的功能,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以赋予各种 “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们对周围世界的 “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断。①在微博这种新媒体中,由于消息发布的自发性强、个体之间的互动性强,因此媒体的议程设置功能被无限放大。微博上最典型的表现即为 “闪来闪去”,而这种传播格局下,导致了受众接受的大量信息都是不完整的,由此做出的结论也就很有可能是错误的,李昌奎案中因为法院信息披露不及时导致的案件流言横行也与微博的这种关注方式不无关系。

2.拥有庞大的互动群体优势

与互联网上的博客与论坛等互动社区相比,微博拥有更广大的群体优势。在李昌奎案件中,笔者在凯迪、天涯、强国等社区进行了一次统计,发现关于此案件最热的帖子大概有 1万条评论,但是该案件在微博上的转发量和评论量动辄就会数万以上。最高的时候一天仅关于李昌奎案件的转发就有 9万多条。另外微博上发起的投票决定李昌奎是死是活的活动也有数万微博网友参与。

在笔者看来,微博上对死刑案件发起投票和 “大联名”等活动方式极其不妥当。司法是独立的,有着自己的侦查和审判程序,而微博借其人数优势通过投票、联名等方式形成的舆论 (这些舆论有些也是来自于不完整的信息而作出的错误判断,有些甚至仅仅是情绪的宣泄),极易形成 “多数人的暴政”。

3.“阴谋论”盛行

微博上的法治事件在信息透露不充分的情况下,总有着这样或那样的 “阴谋论”出现。很多网友会按照所掌握的材料,或是内心希望案件的 “应然结果”,去揣测事件的前因后果,形成自己的一套逻辑。美国心理学家弗洛姆认为,任何一种学说和思想的影响取决于它所吸引的那些人 “性格解构中的心理需求结构大小”。如果 “该思想答复了某些社会群体的强大心理需求,它将成为历史上的一股强大力量”。②

信息的不对称则进一步助长了 “阴谋论”的发展,各种流言、谣言横行于微博之上。在李昌奎案件中,诸如 “李昌奎是云南高院某领导的穷亲戚”、 “法院二审改判死缓是因为死刑指标问题”等不实传言占据了案件信息的一部分,而且每一种说法和猜测都得到了一定微博用户的传阅与支持。

“阴谋论”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心理现象,司法机关难以控制人们的思想。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2013年正式施行之后,案件侦查阶段的保密又进一步加强,媒体能够在侦查阶段获知案件信息的可能性和范围进一步减少。司法机关在此大环境下,承受了比以往更多的信息披露压力。

然而,这也是完善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一个契机。出于很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司法公开制度发展一直不尽如人意。直到如今,判决书公开等规定仍然没有得到彻底的执行。也正因如此,民众向法院的判决结果和权威性一次次提出了质疑与挑战。在侦查阶段进一步强调保密的前提下,法院必须满足人们对于案件的信息需求,减少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误解。因此,法院公开信息将会迎来一个改革契机,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时刻也许越来越近了。

4.近因效应、不当对比

李昌奎案件进入公众视野是在药家鑫被执行死刑之后一天,因此,两个案件相同的一些特征免不了会被大家所比较。诸如 “一命+自首=死刑,两命+自首=死缓?”的对比言论在2011年7月6日之前占据了舆论的主要位置。网民通过对比药家鑫和李昌奎两个案件的共性以及判决结果的不同,来声讨云南省高院的 “错误”判决。在 2011年 8月 10日左右,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的案件也进入了微博网民的视野。对于这两个案件的对比又有了一个小波浪,夏俊峰死刑和李昌奎死缓的对比又成为微博舆论的一个热点。

事实上,网民对于刑事案件情节和判决结果的对比有其自发性。一些对比缺少完整的案情分析,而仅仅拿出两个案件的一个特定的相同的情节而得出同案不同判的结论未免有失偏颇。然而,这种看似 “有理有据”的对比微博却能得到很多人不假思索的认同与转发,使得 “无理”的意见形成优势意见而对法院的 “专业”判决形成压力。

小结

微博这个新生事物出现后,一度成为重要的舆论场。作为尚在不断完善中的自媒体——微博,有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包括微博自身存在的法律问题,如侵犯隐私权、肖像权、著作权等侵权行为比比皆是,而更为严重的传播谣言、恶意诋毁或诽谤他人的行为,也十分突出。有些行为甚至构成了犯罪。微博的规范管理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的研究和规划。传统媒体一方面把微博作为重要的信息线索来源,一方面可把微博作为新的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开通媒体微博账号,传播消息,发表观点从而进一步扩大影响力。而微博对于法治新闻报道而言,是一个应该充分利用的新平台。通过多种形式的互动,音视频多媒体手段的采用,在传递理性声音、普及法律常识、培养法治理念等方面,微博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作者系人民网法治频道主编)

注释:

①郭庆光: 《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4页。

②涂蕙: 《阴谋论的前世今生》,《中国图书评论》2011年第2期。

观点速递

要运用好 “微博体”,一是要掌握微博写作的基本技巧。微博写作首先要有一个明确的主旨,即你想表达什么,以标题的形式体现出来;其次要把亮点前提,即把具有吸引力和爆炸力的内容放在首句;再次结尾尝试运用问句形式,如 “你觉得如何?”等,引发粉丝互动的欲望;最后,为微博配上一张合适的图片或一段相关的视频。二是要把握微博最佳的推送时间。通过后台的数据分析功能或阶段性的自我总结与分析,找出粉丝最活跃的时间段,增加该时间段的发博频率和数量。

(李建伟、王蒙, 《新闻爱好者》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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