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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未附检疫证明病猪肉的查处

2013-02-20阮汤华温名根

江西畜牧兽医杂志 2013年6期
关键词:吉安县肖某印章

阮汤华,温名根

(吉安县畜牧兽医局,江西 吉安 343100)

1 案由

2013年4月19日早上5点,吉安县食品卫生联合执法检查组得到群众举报,查扣县城荆岭小区肖某猪肉94kg,该猪肉胴体检疫印章少了“江西”二字,且没有检疫证明,检查组于是电话通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派人到场勘查、处理。

2 堪查取证

2.1 执法人员按程序出示执法证件后,要求肖某出示检疫证明,肖某辩称早上屠宰时间太早未能开到检疫证明,已经电话通知屠宰个体户补送检疫证明。经询问得知该猪肉是从吉州区曲濑镇一未办证个体杀猪老板处购得。执法人员查验猪肉,见腰部、腹部多处皮肤出现青紫色斑块,猪蹄腐坏变黑,肉体暗红。执法人员立即对这些症状拍照,并电话告知县动物疫控中心。6∶30肖某的检疫证明送至,经核查,检疫证明未写检疫标志号码,猪肉上的印章没有“江西”二字,肉体上的检疫标志号码为“DAO1”,该号码其实是吉安市另一正规生猪屠宰场的检疫标志号码,我们怀疑肖某猪肉上的印章是伪造的。执法人员先对肖某及猪肉做了堪查笔录。肖某签字后,执法人员明确告知:(1)检疫证明未与猪肉同行,后来送过来的检疫证明无效;(2)该猪肉为疑似染病猪肉;(3)检疫印章有疑点;(4)执法人员要对该猪肉进行扣押。扣押单开出后肖某拒绝签字。执法人员依法强行扣押猪肉并将情况报告上级部门,同时告知肖某8∶30等候案子处理结果。

2.2 吉安县畜牧兽医局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火速会同动物疫控中心工作人员赶到现场,经动物疫控中心诊断为疑似某传染病,再次对肖某做询问笔录,得知:该猪为吉州区曲濑镇邓某所饲养的,已经卖给该镇某无证经营屠宰户,且自行加盖检疫印章。经区畜牧部门工作人员到屠宰处查证,该印章为几年前旧印章,当时换发印章时未将旧印章回收。该屠宰户栏舍还有2头生猪,经查证有疑似某传染病症状。

3 处罚

3.1 吉安县动物疫控中心对该猪肉下达疑似某传染病诊断报告后,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猪肉无害化销毁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经营未经检疫、染疫的、疑似染疫的…,处以同类检疫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同时对肖某处罚金3200元。

3.2 吉州区动物卫生部门将该旧检疫印章收回,并对检疫人员的检疫失职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3.3 吉州区动物部门和曲濑镇政府监督该个体户将栏中2头染疫猪销毁,并处罚金5000元。

4 案件分析

4.1 这是一起跨县、区经营染疫动物的违法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尽管肖某一再狡辩,执法人员仍然细致耐心地讲解相关法律并坚决依法办案。

4.2 在此案中,吉州区某检疫人员未到屠宰现场检疫仍然开具检疫票证的失职行为应给予必要的处分,同时希望广大兽医工作者在当前动物疫病防控高压态势下,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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