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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竞争力研究

2013-02-19王文乐

江西社会科学 2013年12期
关键词:竞争力创新能力金融

王文乐

金融创新竞争力研究

王文乐

金融创新竞争力是指根据市场的变化,构建、创造和组织金融要素的能力。它具有一般技术创新竞争力的共性,同时又有独特的个性。从空间上来划分,金融创新竞争力主要包括八个方面内容,其中队伍创新能力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部分。在全球混业经营的浪潮下,金融创新能力的应用可以显著改善金融体系的市场适应性,是各国金融竞争力的核心。

金融创新;金融创新竞争力;评价指标

王文乐,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江西南昌 330077)

国际金融体系发展到回归混业经营模式后,金融创新和创新能力重构,正成为各金融企业、国家和地区开展国际竞争的重要战略步骤,而金融创新竞争力及其地位和重要性,理应成为这一背景下金融理论的重要研究方向。笔者认为,和其他领域的竞争力一样,金融创新竞争力是金融竞争力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决定着一国金融体系在全球金融构架下的持续生存与发展能力。在当前国际混业经营和我国金融业内部相互交叉与渗透的环境下,金融创新竞争力事关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的经营与发展全局,是金融竞争力的核心。

一、金融创新竞争力的内涵与特点

金融创新竞争力是指根据市场的变化,构建、创造和组织金融要素的能力。通过创新能力的运用,金融组织能得到市场的认可,金融机制能得到企业的认可,金融产品能得到客户的认可,最终使这种能力转化为金融体系战略竞争力的一部分。创新竞争力包括能够在非常相似的事物中敏锐地发现其细微不同之处,即迅速发现市场差异的能力。它依靠抽象思维来创造新颖的、独特的金融概念,用新的方法解决新的问题并能在短期内形成被广泛接受的新形式或新产品。

金融创新竞争力是一种未来市场的构建能力。创新能力是一种不依赖于突出的天赋或优秀的智力,而是依赖于思维产生的创造力。创新能力的一个先决条件是不要将固定的思维模式强加给眼前的事实,而是要学会如何另辟蹊径,即使这样做可能意味着将推翻他习以为常的思维方式。金融创新能力的每一个层次可能都是对部分金融要素或其组合的否定过程,或者说,每一次创新的结果都是对旧的要素及其组合的前景加以否定。

金融创新竞争力的基础是金融知识与技能的创新能力。创新竞争力按应用的先后包括三个阶段:创造能力,即不断提出新知识、新技能的能力;流动能力,即不断地利用全球一切可以利用知识与技能的能力,并且让知识与技能在各创新单位之间流动;创新的经济效益,即创新的产出能力。金融企业事实上更遵循成本效益曲线的一般经营规律,因此和其他经营主体一样具有追求持续的或台阶递进型产出能力的愿望,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具有超行业的创新能力,而缺乏知识与技能创新能力的金融企业不可能获得持续的或台阶递进型的产出能力。在企业创新能力与产出能力之间需要一个过渡层面进行无缝连接,这就是企业的核心价值或核心专长。对企业来说,核心价值具有 “此有则彼无”的不可复制性,因而构成企业的战略竞争力,是金融企业长期为客户提供最大价值的基本源泉。在企业的诸多能力之中,只有少数的甚至唯一的能力能够成为企业的核心价值或专长。长期以来,理论界和企业界对核心价值观存有大量分歧,但在企业核心价值的构成要素上几乎殊途同归,普遍认同知识、技术与技能是任何可持续经营企业核心专长的基本要素。金融企业核心价值与创新能力的关系进而可概括为:金融知识、技能创新能力是核心价值的基础和内容,核心价值是金融知识、技能创新能力的载体,二者相辅相成。

金融创新竞争力具有产业创新竞争力的共性,同时又有独特的个性,其最重要的特质就是双重目标性。金融创新能力的形成并不仅仅是企业追逐利润的结果,还与企业规避管制的过程息息相关。历史上,规避管制往往是形成金融企业创新竞争力的主导因素。由于金融企业在被管制的环境中更多的是面临管制所带来的风险,因而随着混业经营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规避风险和增加流动性为目标的金融创新对金融企业创新竞争力的影响将会逐步深化。以赢利为目标的创新能力甚至不会成为未来金融创新的主导竞争力。这一特性有别于产业创新竞争力。

二、金融创新竞争力的主要内容

从空间上来划分,金融创新竞争力主要包括八个方面内容,其中队伍创新能力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部分。

(一)产权制度创新能力

产权制度创新能力是指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革现行非规范的产权制度的能力。对我国来说,这种能力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让银行或其他金融企业实现国家投资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经营权的分离,使金融企业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引进新的投资主体,实现金融企业产权多元化,通过有效的管理制度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二)经营制度创新能力

经营制度创新能力是指一国金融当局对分业与混业体制的判断、选择和实施能力,其能力发挥的空间与一定的国际金融环境相联系。从2000年以来国际金融经营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混业经营已经成为金融机构国际竞争的主要模式。因此,我国金融的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分立模式成为制约金融机构构建国际竞争力的主要障碍。在金融行业内部,村镇银行的设立、集合票据和集合债券的创新,以及专业性证券公司设立、券商的基础制度和功能的完善等,是我国金融体制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方向。

(三)市场结构创新能力

市场是金融企业经营的立足点和终端,也是金融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指针。市场结构创新能力是指金融机构通过有效市场调研,规划市场层次、发现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渗透、锁定市场份额,并有效协调货币、外汇、票据、资本市场关系的能力。

(四)监管创新能力

监管创新能力是指监管机构对金融体系的有效监管能力,本质上体现为监管当局能否营造一种容纳创新的监管机制。金融监管创新能力包括三大要素:监管体制、监管方式、金融机构内控机制。

(五)技术创新能力

为促进金融经营的生产力,金融企业必须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实施技术创新的企业战略,加快新技术的创造发明,引进和借鉴外来成果,加速高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技术创新能力是现代金融创新竞争力的关键,在未来的金融竞争中将起主导作用。

(六)工具创新能力

工具创新能力是指根据市场的变化,为适应市场的需求而开发系列金融产品的能力。金融工具创新是金融创新的主要内容,也是金融体系中最具影响力的子系统。金融风险的产生主要是基于对金融工具的应用。20世纪90年代以后,金融工具创新能力基本上通过中间业务的产品创新来体现。

(七)服务创新能力

服务创新能力是指以独特的服务理念、方法和手段紧密联系消费者、获取消费者信任的能力。国际金融服务创新的重点,是在传统银行柜面服务的基础上,实现金融服务技术电子化和信息化、服务形式的多样化和全方位化。

(八)队伍创新能力

人才竞争力是一切竞争力的本质内容。金融机构队伍创新能力包括:(1)金融人力资源规划能力。目标是根据行业特点,建立符合现代金融企业经营管理需要的行员级别体系。(2)金融人力资源使用能力。目标是有效防止人才流失,保证不同类型的人员在金融机构都有发展空间。(3)金融人力资源管理能力。目标是健全专业人才管理机制,加大对员工的内、外部业务和技术的培训力度,积极培养各业务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或业务专家。

三、金融创新竞争力是金融竞争力的核心

随着区域金融的深化和相互渗透,要素的易变性和影响的强杠杆性成为目前全球金融业运行的主要特征。无论是从金融机构营运商还是金融监管的角度看,维持一个国家、一个区域金融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已经不再是相应国家和区域的独立事件。全球金融运行的共同、长久和相对安全,在此基础上提高运行效率、增强营利性,正是金融创新竞争力对金融体系的重要导向,因而成为金融竞争力体系中的核心。

(一)混业背景下金融创新竞争力是金融体系竞争力的制高点

混业经营是指银行、投行、保险三大领域不受政策和法律约束,相互渗透和影响的市场格局,给金融体系带来的不是市场的简单扩展,而是多维市场模型的重构,市场效率的高低取决于内部要素相互作用时是否正相关。在这个市场模型中,线性和非线性市场因素大量堆积、互相牵制,决定着金融体系的有效性和风险度。在一个无效的市场中,要素被置于无组织的自由化状态之中,正向作用受到制约,反向作用被放大,金融体系和机构的泛经营模式被巨大的风险敞口替代。因此,混业架构下,对市场要素的全面掌控、组织规范、正向引导并发挥有效作用,就成为金融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提高竞争力的关键。金融创新与创新能力为市场要素的组合完善、要素的正相关和金融体系的有效性,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金融创新的实质是对金融市场中已有要素进行重组,形成可供利用的要素链条。这个链条一端连接着金融创新主体,另一端连接市场或终端客户,创新主体通过链条媒介控制和影响着市场,同时对各要素的活动形成有效管制。因此,金融创新不仅开拓了混业模式下的金融市场,提高了市场占有率,同时对市场内部的不稳定性及模糊性进行了有效规范,从而规避和降低了金融风险。

金融机构的混业模式一旦确立,将面临竞争更为激烈的跨界和跨国市场。银行开始研究投行业务和保险业务,反之亦然。同时,由于混业经营国际主流趋势的形成,金融主体的多元化视角将不再是国内区域市场和国内市场,而是国际地区市场和国际市场。全局性的金融要素重构和重构能力的培育,就成为金融主体未来的战略重点。在运用国际化眼光与国外混业经营主体一争高低的过程中,金融机构解决的是适应性问题,防止风险因素植入、避免风险敞开扩大,解决的是金融有效性问题。围绕“发展”和“规避”这两个相互依存和相互推动的目标的实现,金融主体几乎所有竞争力的战略意义都要让位于金融创新竞争力。

(二)金融创新能力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质和功能

金融创新能力具有知识性、独特性、扩展性和难模仿性等特点,而这正是国际上广泛认同的核心竞争力的基本特征。另外,金融创新能力作为一种战略竞争力,它拥有核心能力所具备的两大功能:战略功能和价值功能。

1.金融创新能力是金融机构战略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其他企业一样,金融企业同样拥有两种盈利模式。一是机会型模式,通过捕捉行业内以及跨行业机会,充分利用不同经营主体之间的时间差,进行盈利要素的争取、重构和锁定,最终形成自身的利益来源。由于盈利机会相对所有经营主体具有透明性和开放性特征,特定的金融单位对机会本身并无独占性。因此,机会型盈利模式以其快速、短期盈利特征而更适用于企业初创阶段。二是价值型模式。在企业发展的中高级阶段,如果仍旧依靠捕获短期获利机会、寻找共性缺口来奠定企业的发展基础,就必然扩大风险敞口,带来经营上的困难和风险。利用企业独特的个性和文化,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基础进行重构,以改变市场的整体朝向,形成有利于自身长期发展和生存的利益敞口,这正是现代金融企业构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拥有创新能力的金融主体的战略规划和战术应用将紧紧围绕企业的创新目标和成果,金融市场和金融环境的变动则紧紧围绕创新型金融主体,这种主次分明、相互依托和牵制的良性过程,恰恰是金融企业在混业金融大背景下控制市场风险、获取超额利润的有力保障。因此,金融机构的战略决策必须以其创新能力为依据,以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孵化为企业战略思维的出发点和重点。

2.金融创新能力具有强大的价值创造力。金融创新竞争力是金融企业生产力的重要构成。一方面,它基于市场需求,为消费者提供创新思维、创新理念、创新产品和创新服务,从而为终端用户带来消费升级。这是创新能力对市场效用变动性的基本支持。从客户的角度来看,每个客户对产品的需求和适用是相对静止而绝对变动,每一次变动可能都意味着消费者价值追求的变动和发展,客户将始终处在产品的“边缘地带”。金融企业除了利用创新去适应客户对边缘产品的尝试,还必须通过创新去主动引导消费倾向,构建新的盈利空间亦即创造新的价值。因此,金融企业的创新竞争力是市场或消费者价值发现的推动力,是创造顾客价值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创新能力是金融机构企业价值的创造者。金融创新一能规避监管风险,这是创新的传统功能。二能规避市场风险,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通过创新产品和服务,可能延长金融企业的供应链,为企业带来更大的市场适应性。三能规避成本风险。这是金融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成本与利润的此消彼长,是金融企业不得不面对的难题。创新首先能促进成本的降低,在业务量不变的情况下,增大了盈利的可能性和盈利额;其次能促进利润的成长空间,即使在成本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利润能随业务量的增大而增加。在现代经营体制下,监管、市场和成本风险是金融企业无法绕过的三大门槛,由此引发的金融企业的战略调整和战术应用,就是在三者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金融创新能力为这个平衡点的构筑提供了强大的支撑。基于上述原理,金融创新能力成了金融企业创造企业价值的核心推动力。

(三)金融创新竞争力对金融深化的影响具有无可替代性

金融的发展过程实际上是金融深化的过程。未来的金融深化将会在逐步融合的全球化金融平台上,表现为金融的规模化、证券化、多元化和信用化的过程,从而逐步增强金融与经济的综合实力。金融深化必须依靠金融竞争力来推动,而创新竞争力对促进金融深化有着重要的影响。

1.金融创新竞争力是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原动力。纵观金融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得到下面的结论:金融行业的每一步发展,都与金融创新息息相关。从易货交易到货币现象的出现,从简单的货币中介到金融市场的建立,从货币交易到金融监管,从现货到衍生品市场,几乎每一步都闪动着金融创新的影子。每一次金融危机的后期,也是金融创新(工具、产品和服务)率先把摇摇欲坠的经济体从危机的泥潭中解救出来。可见,没有金融创新,要建立生命力旺盛的国际金融体系和现代经济秩序是不可想象的。创新推动了金融与经济的进步,是金融与经济扩大再生产的源泉。因此,金融创新竞争力是一个国家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原动力。

2.金融创新竞争力决定货币化比率和金融相关率。国际上通常以货币化比率和金融相关率来衡量一国货币化的进程和深度。一个具有创新能力的金融体系(包括宏观和微观体系)善于通过扩充M2的规模,来提高一国货币化比率,而扩充M2规模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储户途径,金融机构通过创新来提升储户提现的便利性,从而减少居民生活或者生产的现金提取量亦即货币漏出量,增加储蓄资金,扩大货币乘数;二是机构途径,金融创新工具的应用进一步疏通了金融机构之间资金调剂途径,使银行系统超额储备金的减少成为可能,金融政策工具的紧缩效应开始弱化,信贷总规模得以扩展。随着创新的深化,金融工具、金融服务、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增加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资产规模,而不断强化的金融证券化趋势,使资本市场的扩张速度会明显快于货币市场。随着金融资产规模的扩张,一国金融相关性得以提升。

3.金融创新竞争力决定金融资产和金融机构的多样性。如前所述,金融创新包括制度创新、市场创新、工具创新等8大体系。制度创新作为金融创新的基础和平台,是金融资产运用和金融机构业务发挥的 “远程”空间;市场创新作为金融创新的关键,为金融资产运用和金融机构运营提供了即期空间;金融工具和产品的应用以及金融机构的创造力,直接丰富了金融资产和机构的类型,使机构与资产赢得了更大的市场适应性。金融工具、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与特定的金融制度密切配合,以金融技术支持体系为依托,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金融创新竞争力系统。按照上述逻辑,金融创新能力的释放将促进金融资产和金融机构的多样性。

4.金融创新竞争力决定金融资产发展的规范性。金融资产定价的有效性,是指金融资产的价格反映当前可得信息的程度。在有效控制金融创新导致的金融投机行为和风险敞口的前提下,金融创新能力也会成为优化金融资产结构的动力,并提高金融资产定价的有效性,对金融资产发展规范化产生正面影响。金融创新能力决定金融资产发展的规范性的基本原理在于:金融创新日益呈现出自身证券化和表外业务趋势,不断增强金融体系的直接融资能力,提高一国的证券化水平,最终优化金融资产结构。从各国金融发展的进程来看,金融创新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每一次冲击,最终都会导致金融体系向全新的金融秩序回归。因此,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实际上是对金融发展非规范性的一种矫正,综合起来看,金融创新能力使金融资产的发展不断走向规范化。

5.金融创新能力是社会资产信用形成的唯一动力。现代经济的实质就是信用经济,信用是现代经济赖以生存的基础。经济的信用化是金融深化的更高层次,是金融创新的直接结果。一方面,金融创新能力使信用扩张成为可能。金融创新的保值避险功能,能扩大投资和投机者的选择范围,激活衍生品市场,从而扩大信用规模。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带来企业成本曲线下降,亦使信用缺失的小微企业进入金融市场进行融资成为可能。

四、金融创新竞争力的评价指标

对于金融创新竞争力,不同分析角度具有不同的评价标准。评价一个国家的金融竞争力必须考虑到产业的整体性和微观要素的个体差异性。因此,金融创新竞争力指标设计应当在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上展开。

金融创新政策的周期指标。金融创新政策的滞后会影响微观创新的热情,增加其技术上的难度,从而削弱金融创新的整体竞争力。微观创新的容纳度指标。对微观创新品种的态度反映管理部门的价值取向,容纳微观创新并允许其对监管的适度突破是一种积极的态度,也是体制创新富有成效的反映。政府创新性服务水平指标。包括面向微观组织国际创新的信息跟踪服务,政府研发资金投入力度,国家级金融创新研讨的组织水平,金融创新的教育普及水平等。新产品的开发能力指标。它必须建立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并力争缩短开发周期。新产品的市场价值指标。这是金融企业创新竞争力的关键。应综合考虑市场导入成本,被客户接受的周期和一定时期内的市场占有率。技术创新能力指标。许多金融工具的开发和运用离不开科学技术。由于金融企业本身并没有创造新技术的基础和要求,因此技术创新能力是指企业运用最新科技成果开发新产品的能力。科学技术运用于产品开发将大大缩短开发周期和减少开发成本,高技术含量的金融商品也易于被市场接受。消化与改进能力指标。主要是针对国外成熟市场金融产品的引进和再创造能力。这是企业在几乎同样的结果下,低成本扩张的捷径。创新与引进从来就是一对孪生兄弟,发展中国家金融创新的早期总是以引进的方式存在,当引进与本土化创新相结合的时候,会大大提升创新产品的市场价值。因此,越能模仿与消化的金融企业越具有创新竞争力。风险损失率。指在开放的环境中,金融企业或金融体系在金融风暴中遭受损失的程度。通常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具有相对更强的风险防范能力,其风险损失率越小。

五、提高我国金融创新竞争力的思路

提高我国金融创新竞争力,必须鼓励与监管双管齐下。一方面应鼓励和推动金融企业发展金融创新,另一方面又要加强金融监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辩证的统一体,在我国金融发展的进程中,必须寻求他们的结合点,切实加强和改善创新引发的风险管理,把两者的发展统一起来,这样才能有效增强金融竞争力。

第一,针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弱项,培养金融创新能力。目前,我国金融制度、产品、市场和监管创新还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必须针对这些问题,开展多主体参与并相互支持的全方位创新活动,产品和服务创新要注重原创型创新能力的培养,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创新体系,增强金融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切实搞好风险管理,提高创新效率和监管水平。就宏观金融风险管理而言,要建立稳健的金融开放机制,做到既获得金融全球化的利益,又避免金融开放的风险。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借鉴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共同抵御国际金融风险。从微观金融风险管理来说,要大力提高金融企业自我发展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建立把监管要求与自身金融创新统一起来的内控制度,完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稽核体制,不断提高自身的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和风险财务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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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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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518X(2013)12-007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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