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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衍生品开发与发展

2013-02-19巫文勇

江西社会科学 2013年12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衍生品环境污染

巫文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衍生品开发与发展

巫文勇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衍生品作为一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风险管理创新工具,其一方面可为保险公司提供向资本市场转移风险的渠道,规避大规模污染损害赔偿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另一方面还可为广大投资者提供金融投资工具,使得一部分愿意承担风险者参与金融市场交易,在吸纳风险的同时牟取利益。中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刚开始试点,为缓解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应建立一套新的且能有效分散和转移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衍生品交易机制。

环境污染保险;衍生产品;风险转移

巫文勇,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江西南昌 330013)

保险的基本原理可用在潜在环境责任上,但传统的保险方式为环境责任方提供软垫方面存在天然的限制。美国保险法学者约瑟夫·塔内加认为:“在保险可以起作用的地方,必须行事谨慎,因为环境清理的耗费远大于保险业现存的储备。因此,需要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一起合作找到大家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保险业的精英们需要集中精力开发新的风险融资工具。”[1]

一、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现状与障碍

(一)现状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发布了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提出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3年,升格后的环保部与保监会又联合下发了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新的《指导意见》明确将三类企业纳入强制责任保险范围,至《指导意见》下发之时,中国已有2000余家企业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险。

目前,中国对潜在环境污染企业实行的方式是强制加商业责任保险。但是,由于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以及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固有特性,如不可预测性、不确定性和严重危害性,传统的责任保险或再保险方式并不足以转移风险和分摊损失。特别是在中国保险业不发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处于试点阶段,承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

一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过大,可能超过保险公司的承载能力,除了被保险企业的行为或其他一些不可控事件导致的污染损失外,还有可能是由于公民法律意识增强而加大的索赔额,使得法律风险超过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

二是风险管理技术复杂,风险的可控性较弱,每一个企业的生产地点、生产流程各不相同,经营环节、技术水平各有特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程度都不一样,这使得每个保险标的适用的费率千差万别。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时,要有专门通晓环保技术和知识的工作人员对每一个标的进行实地调查和评论,单独确定保险费率,这也加大了其经营成本。[2]

三是环境污染风险所具有的特殊性,对污染责任保险的经营与管理技术提出了特别要求,简单机械地套用财产保险技术,导致污染责任保险具有超高的赔付率。过高的管理成本和无法分散的大额损失,使得经营无法实现利润,这将难以吸引更多的保险公司进入该市场,从而会抑制污染责任保险的供给。即便已开展了该业务的保险公司,为了弥补偏高的成本往往会提高费率,这又将超过投保人的承受能力,从而抑制市场需求。

(二)发展障碍

国际经验表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衍生品市场的成功运行,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一是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高度发达与融合;二是所推出的衍生品设计合理且流动性强;三是衍生品定价机制完善且价格合理;四是投资者金融衍生品市场参与度高;五是金融监管制度健全完备。对照这些条件,尽管中国已经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期货市场、保险市场均有长足的发展,在金融技术、金融制度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中国在现阶段大力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衍生品仍有诸多困难需要克服。

首先是市场机制不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成熟化和规模化是污染保险衍生品设计与开发的前提与基础,也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连接证券的根本原因。如果没有规模化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没有足够的污染责任保单,也就无法形成期限差异、风险不一的保单池,同时也缺少转移污染损害风险的市场需求,从而导致保险市场缺乏污染责任保险证券化的动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衍生品开发与交易也与整个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程度相关联。中国虽然建立了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保险市场和货币市场,甚至金融衍生品市场也初具雏形,但其发展水平不高,这极大地制约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衍生品的开发和应用。

其次是法律制度不完善。中国金融领域迄今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各金融机构不能从事其他行业的金融业务。虽然在金融实践中有所放松,但是在法律上仍固守这一传统规则。法律上对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融合经营的限制,抑制了保险公司的产品与服务创新动机,也使得其制度研究滞后,从而导致立法落后于现实,一些重要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创新法律未能颁布。反过来,保险产品和服务法律制度空白,又阻碍了保险衍生品的创新与开发,既影响了相关衍生品上市的合法性,也使得现有的保险衍生品无法可依,得不到法律保障和合法监管。

再次是技术水平落后。环境污染风险的估算要依靠专业技术人员运用其预先设定的模型对特定的污染风险进行测算,但这不仅需要以一定的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与理赔的资料、数据为基础,还需要具备专业技能的模型设计人员。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刚刚开发与实行,参保企业较少,尚未形成一个完整且具有代表性的数据库。保险监管机构在统计、收集和核实环境污染损害赔付方面存在诸多技术上的障碍,缺乏实践锻炼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精算人员,这在客观上阻碍了污染风险模型的有效建立,因此使得污染责任保险衍生品定价变得十分困难。

最后是投资主体缺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衍品市场繁荣与发展,需要众多的机构投资者和成熟的机构投资制度作为支撑,而目前在中国投资者结构中,个人投资者占据主导地位,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明显不足。这两类投资者在投资理念、投资规模和风险偏好上均存在较大差异。个人投资者数量上的绝对优势必将导致整个衍生品市场投机性大于投资性,从而造成金融动荡,且个人投资者对大宗金融衍生品吸收能力有限,致使市场不活跃,分散风险、转移风险能力受到限制,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衍生品的特性决定了其更多为大额交易。

二、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衍生品发展创新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衍生品开发实践

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衍生品开发创新可追溯至1982年的美国,当时美国37家保险公司组成污染责任保险联合会(PLIA),以各家承保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组成一个保险池,约定“共摊保费,共担风险”,为其成员公司提供环境污染责任再保险。这一保险模式开创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创新的先河,自此以后相关的衍生品不断被设计和开发出来,如1985年芝加哥贸易学院的巨灾风险期货,1992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的巨灾ISO指数期货和期权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衍生品突破了依赖传统再保险转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风险的方式,以此提高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与交易效率。

西方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衍生品主要类别有资产避险型、负债避险型以及权益避险性,其中最常见的是污染责任债券、污染损害期货、污染损害期权等。污染责任债券是为分担环境污染损害的保险赔付而发行的债券,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工具,它能够直接将保险风险从保险市场转移到资本市场;污染损害期货是一种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创新工具,保险公司利用期货市场这一交易机制,将污染理赔风险转移给其他市场参与者,并在期货的集中、公开竞价交易过程中,通过不同交割期的合约所对应着的不同现货价格——这种价格反映了不同潜在污染企业、行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赔偿责任大小,以此确定所应收取的保险费用;污染损害期权是污染损害期货的拓展与延伸,与期货紧密相连。保险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通过购买污染损害期权,获得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以某种价格买卖污染损害期货的选择权。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衍生品的作用机理

根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衍生品的外在表现形式和交易方式,可将其归为两大类:一类是证券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衍生品,另一类是期货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衍生品。虽然两类产品的运作方式存在较大差别,但均是将大额的保单证券化,或采取其他商事化的方式,将可能产生的理赔风险转移给“风险偏好”的市场参与者。

证券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衍生品包括污染责任债券、保单支持证券、或有资本票据、排污权证和其他证券类衍生品。前两种证券的发行是典型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证券化过程,其包含两个主要流程:一是将承保现金流转化为可买卖的金融资产;二是通过证券交易将承保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当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由特殊目的机构(SPV)根据污染责任证券发起协议向保险公司赔付,赔付款项从投资者应得利息或利润甚至本金中扣除。如果在整个合同期内没有发生污染事件,或虽然发生但尚无须向保险公司赔偿,则SPV按约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及利息或利润。或有资本票据和排污权证同属证券类产品。前者的运行方式是在污染发生前,由保险公司与或有资本提供者签订融资协议,规定当重大污染事件发生且损害赔偿超过合同约定的限额时,保险公司有权按事先约定的条件通过发行资本票据、出售股权或其他方式,以优惠的条件向其筹集赔偿资金;[3]后者是一种排污指标发行与交易行为,虽然并不能直接转移或分散保险公司的风险,但是能够减少排污总量,间接降低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为清洁环境起到积极作用,能够减低保险公司的污染损害赔偿概率。

期货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衍生品包括污染损害期货、期权、污染损害互换和行业损失担保。污染损害期货归属金融期货,其风险分散原理是在给定的有效期内,根据期货的价格与实际污染指数的正比例关系,实现污染损害期货获利(亏损)与实际保险业务亏损(获利)互补。与污染损害期货相连的是污染损害期权,购买者保险公司获得的是未来一段时间内以协定价格买卖某种污染损害期货的选择权,然后通过执行污染损害期权约定的污染损害期货获利,以弥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损失。行业损失担保和污染损害互换属于广义期货类型污染风险管理工具。前者是指在环境污染发生前保险公司为寻求保障,分担损失,向出售者如对冲基金、再保险公司或投资公司支付一定的保费,以便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得到约定赔付。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满足触发条件,则出售者获得纯担保费收益,而不存在任何赔付。后者则是在合同有效期内,污染风险规避者——保险公司,定期支付给污染风险交换方一定费用,以获得未来可能的重大污染事件连接赔付。当污染事件发生并满足触发条件时,污染风险交换方向污染风险规避者支付污染赔偿。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衍生品发展方向

自2007—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各国对包括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衍生品在内的金融衍生品的开发、应用和创新显得更加审慎。他们普遍意识到,毫无节制的金融衍生品,特别是量身定做的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不仅不能分散风险,反而会引发金融风险,动摇市场稳定性。况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衍生品所针对的是特定的、不可预见的污染损害赔偿,相比较于其他较为成熟的场内金融衍生品,这类产品中的大多数缺乏流动性、透明性及竞争性,加上购买者主要是保险或再保险公司,市场并不活跃,如果使用不当则其分散风险的能力将受到限制。所以,以美国为首的金融大国对包括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内的金融衍生品创新和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反思,这代表了世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衍生品的发展方向。

一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衍生品的设计、开发和交易应该充分考虑其高风险、虚拟性和投机性特征,要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衍生品能够反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际损失,其计算损失所依据的“损失指数”必须与损失具有较高的相关性;产品必须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能够吸引足够的市场参与者,使得市场不为少数人所操纵;产品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保证损害赔偿风险能够及时有效地被转移。

二是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衍生品的开发、交易和监管,应该防范衍生品市场活动对保险市场及金融体系构成的风险,促进保险衍生品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禁止市场操纵、欺诈及其他市场滥用行为,保证保险衍生品不会不适当地出售给不具备成熟经营条件的投资者。[4]这些目标的选择,不在于控制供求关系,限制衍生品市场的产品容量,而是在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通过改善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不完善,有效维护市场和金融体系的有序性和安全性。

三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衍生品的清算,应该改变现行衍生品大部分都在场外交易和结算的现状,并将其纳入中央清算机构,尽力将场外交易的环境污染保险衍生品标准化,以利于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并有效降低信用风险。

四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资产证券化过程,应该置于有效法律机制控制之下,防范证券化产生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不应该将保单组合最大限度转卖给第三方,利用过高的杠杆效应获取利润;不应该过度信任衍生工具,认为一切风险可以通过衍生品创新转嫁给他人,忽视衍生品的内在风险;衍生品不应该过度数字化,加长金融交易链接会使保险衍生品越加复杂,导致金融市场缺乏透明度,基础资产虚拟化。

三、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衍生品发展思路

虽然中国现阶段大力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衍品条件尚不成熟,但这并不表明可以不加尝试,而是应该紧随世界金融发展的步伐,只不过考虑到中国的现实状态,我们可采取稳健的方式,循序渐进,分步进行。

一是加强保险与证券市场的合作,先设计和开发环境污染责任债券和污染责任保单支持证券。因为污染责任保险证券化的初级阶段就是污染责任债券的发行,其具备发行、交易程序较为简单且风险较小的特征,也容易被广大投资者所接受,其价值和风险的评判标准也无须具备高难度的专业知识。在具备一定的证券化经验后,再实施其他一些难度较高的污染责任保单支持证券化行为。

二是利用期货交易所、产权交易所在专业服务能力、市场基础设施、交易结算系统方面与保险衍生产品发行和交易上的相通性,试点污染损害期货交易和开展污染损害互换、或有资本票据和行业损失担保交易。虽然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处于试点阶段,但在国家强力推行下,发展势头很猛,且中国的实物期货交易制度也较为成熟,金融期货也在快速发展,所有这些都为污染损害期货等上市交易创造了条件。[5]

三是加快包括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衍生品在内的整个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制度建设,使得其产品的上市、交易、结算有法可依。为了保持法律制度的严肃性、适应性和稳定性,避免现阶段立法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不足等问题,可先由中国保监会会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相关的行政性规章,然后在条件成熟时再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

中国发展环境污染保险衍生品可参考欧美国家的模式,借鉴其设计思路、制度规则、发展模式、产品定价、做市商制、监管制度等方面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污染保险衍生品机制,包括市场参与主体、期货交易所的布局、实物交割制度、价格形成制度等。[6]鉴于中国对环境污染保险衍生品开发、运行、监管的理论欠缺,学术界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首先是紧密跟踪国外环境污染保险衍生品市场发展的最新理论动态和发展趋势,充分吸收国外相关研究成果;其次,广泛搜集国外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数据以及衍生品市场应对方案,进行深入对比,掌握其形成机制和影响过程,科学制订适合中国国情的环境污染保险衍生品推出方案;最后,加强同欧美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尤其是要注重借鉴国际知名再保险公司如瑞士再保险、慕尼黑再保险、英国劳合社等机构的成功经验。

[1]谢宪.保险法评论(第4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阙小冬.论保险产品证券化对环境责任风险的控制[J].福建金融,2007,(9).

[3]谢世清.巨灾保险连接证券[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4]陈欣.美国金融改革方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反思[J].河北法学,2009,(11).

[5]万建香.环境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机理分析——基于环境污染的溢出效应[J].经济经纬,2010,(5).

[6]郑勇.对我国面临碳金融及其定价权缺乏的思考——我国应尽早建立碳排放权期货交易市场[J].金融与保险,2011,(4).

【责任编辑:陈保林】

F840.686

A

1004-518X(2013)12-0051-04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金融衍生品侵权的法律对策研究”(10BFX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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