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榜样道德的限度
2013-02-18赵永刚
赵永刚,黄 佩
(吉首大学哲学研究所,湖南 吉首 416000)
榜样教育是中国传统道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今中国社会进行道德教育和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途径。近些年以来,全国性的和地方性的 “道德模范”评选活动和宣讲活动更是层出不穷。毋庸置疑,这种道德教化模式在历史上曾经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在当代社会的道德建设中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榜样道德在当代中国的道德建设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要求我们对之给予正确的定位。
一、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巨大沟壑
从概念上看,所谓道德榜样或道德模范,就是“一定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具体、生动、形象的体现”。[1](P41)用一种形而上学的话语来说,就是社会的伦理精神在个体身上的呈现或实现。因此,道德榜样是道德价值和道德规范的现实承载者。按照这种定义,道德榜样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在任何方面都会用实际行动向人们诠释社会的道德原则与道德价值。日常道德生活中,人们对道德榜样的理解与期望通常就是如此。然而,实现生活中的道德榜样往往不能满足人们的这种期望,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现实生活中的道德榜样也会在某些方面表现出一般人的人性弱点甚至是缺陷,比如,“特蕾莎修女是一个无私奉献的人,但也是一个苛刻、很难相处的人。 ”[2](P146)沃尔夫描述的这一道德现象反映了现实道德生活中,道德榜样的美德并不是全面的。而实际上,我们现在所树立的道德榜样通常都是在道德的某一或某些方面的优秀者,他们或者是“当代中国最孝顺的人”,或者是“最诚信的人”等等。现实中的道德榜样可能具有某一方面的美德而缺乏其他方面的美德,这一问题在伦理学上与“美德的统一性”(the unity of virtue)这一概念相关。所谓“美德的统一性”就是指各种具体的美德之间是相通的,各种具体的美德具有共同的本质,要获得一种美德也必须获得其它美德。在西方,最早明确提出美德统一性的哲学家是苏格拉底。苏格拉底提出,“美德即知识”,将知识视为诸美德背后的本质,也就是说,如果你具有了某种知识,就会拥有所有的美德。亚里士多德也表达了美德的统一性观点,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所有具体的美德都是中道的体现,而明智正是把握中道的关键。因此,他说:“一个人如果有了明智的德性,他就有了所有的道德德性。 ”[3](P190)然而,在这一问题上,二者的观点都是理想主义的,苏格拉底探究美德的统一性不过是为了寻求概念的普遍性,亚里士多德则明确指出美德是很难获得的。
第二,道德榜样概念实际上隐含了“美德的一致性”(the consistency of virtue)观点,而这一观点非常可疑。所谓“美德的一致性”是指,美德是一种稳固而持久的的品格特征,一个具有美德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将作出合乎美德的行为,因此,人们可以从一个人的道德人格来预测他在不同情境中的行为。在人们的日常道德经验中,有的人似乎能够在各种情境中惯常地表现某种或某些美德。然而,一些西方道德哲学家借助社会心理学的实验证据表明,人们的道德行为不能归因于他们的品格或美德,而要归因于人们所处的情境,因而这种观点被称为情境主义(situationism)。情境主义者的观点比较极端,完全否定了道德主体的内在特征对行为的影响。但情境主义者的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即人们的道德行为选择要受到外部情境的影响。然而,日常道德思维对道德榜样的构想恰恰忽略了这一点,总是抱有一种美好的愿望,希望出现一个完美无瑕的道德圣贤,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履行道德的行为。
既然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道德行为选择是受到品格因素和情境因素的共同作用而产生的,那么为了改善社会道德状况,我们就不能单单从品格方面对个体提出要求,还要从情境方面着手来改善社会道德状况,尽量减少那些让人们在非此即彼的道德行为中进行选择的情境。现实的人性就是如此,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倾向,不能要求所有人都能在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作出道德的选择。这种策略将比榜样道德更贴近现实问题,也更为有效。
因此,我们树立的道德榜样即使在道德上非常优秀,但毕竟不是道德理想本身,所以,他很可能不是一个道德上的完人。我们要记住一个常识:“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现实的道德人格与理想道德人格之间很可能存在不可逾越的沟壑,道德榜样与一般人之间也可能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美德”之为“美”本身就表明,美德是表征个体差异的东西,这就好比我们说“美女”,指的不是一般的女子,而是相貌身材出众的女子。“美”是以“丑”、“不美”的存在为前提的。这是不容争辩的事实,不会因我们的理想价值愿望而改变。个体在道德上的差异不能绝对地消除。亚里士多德认为美德是不能轻易获得的,即使有人拥有美德,那也只有极少数人能够做到。而当代心理学家更是宣称,美德可能与人的基因有关,若真是如此,道德榜样与普通人之间的差别将是道德教育所无法消除的。[4](P121)孟子认为“人皆可以为尧舜”,但这只是强调为仁由己,鼓动人们积极行动,努力培养德性的话罢了。既然这种理想性的美德是一般人不能企及的,那么道德榜样的示范作用就比较有限了,从而我们也不应当用理想化的美德来作为普通人的道德要求。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一般情况下,我们通常都不需要进行道德考虑,在这样的生活中,道德理想是非常遥远的事情,我们凭什么一定要追求一个理想的道德人格呢?我们大多数人所真正追求的可能都是非道德的理想,即一种自己想过的幸福生活、体验这种生活带来的愉悦。我们在追寻自己的理想生活时不去触犯道德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将道德本身作为生活追求的目标。“丑女”通过整容可以变成“美女”,但这是因为丑女有变成美女的强烈愿望,可是人们不一定都有成为道德榜样的愿望。所以,在现实生活中,道德榜样或者道德理想并没有对人们的道德发展提供实质性的动力。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的生活不需要道德,只不过我们不需要这么高端的、高层次的道德。
二、榜样道德作用机制的局限
榜样道德在道德实践中的作用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道德主体道德情感的培养和激发;二是,为人们的道德行为选择提供示范。另外,榜样道德在这两个方面的作用是有一定社会条件的。但在这几个方面,当前的榜样道德都存在局限。
首先,榜样道德在个体道德发展中一个重要作用是激发个体的道德情感。道德情感在道德发展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它对于个体道德价值观、道德感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甚至有些实验心理学家宣称,已经有实验证实,所有道德判断都源于情感、情绪,而不是基于理智和反思。虽然我们为自己的道德判断进行了理智上的辩护,但实际上从脑神经的反映来看,不过是我们的大脑做了一个“厌恶”或“赞许”的情绪反应。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印证了休谟所说的“理性是激情的奴隶”。[5](P29)毋庸置疑,在道德意识和道德情感的形成阶段,通过他人道德情感的显现,儿童能够感知具体行为的道德价值;情感上的共鸣能够强化个体对道德义务的认识,并有助于个体履行道德义务。因此,培养道德情感是道德发展的重要环节。而道德榜样能够以一种直观形式向人们阐释道德义务并引起人们情感上的共鸣和认同,因而在儿童和青少年道德情感的形成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对于成年人而言,道德情感的作用是比较有限的。一个贪官可能刚刚参加了一场先进事迹报告会,感动得泪眼婆娑,回到家里就可能满不在乎地受贿,数钱数到手抽痉。一个已婚男人可能陪着情人看着表现忠贞爱情的催人泪下的电影,感动得一塌糊涂。对这些人而言,道德情感上的体验不过类似于生理上的条件反射,对心灵已经没有多少作用了。成年人在现实生活中虽然也会不同程度地受到道德情感的影响,但其行为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不是道德情感,而是实际利益,他们要理性地考虑很多自己更为关心的现实问题。所以,道德情感对于成年人而言,作用实在有限。真实道德生活就如同真实的婚姻生活一样,偶尔有一些激情、浪漫和感动,但更多的是锅碗瓢盆、柴米油盐,有的时候还难免磕磕碰碰。个体的道德发展离不开道德情感,但它只是一种催化剂或兴奋剂,不能当饭吃的,道德教育不能只靠“打鸡血”来维持。在这个意义上,榜样道德有其局限性。
其次,榜样道德为人们的道德行为选择提供示范,在道德情境中告诉人们应当“像有德之人一样行动”。然而,榜样道德的这种示范对道德主体提出了非常高的道德要求,不仅要求行动者遵守一般的道德义务,还要遵守一些超义务,比如无条件地奉献、付出,即便道德义务与行动者或道德主体自身的重大利益甚至生存权相冲突,行动者也要履行道德义务。榜样道德这种严苛的道义论倾向严重地忽视了行动者的利益。
强调榜样道德的中国传统儒家伦理自孔子时代起就很少谈论利益问题,《论语》上说:“子罕言利”。孟子见梁惠王时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而董仲舒则将这种道义论作了一个更为有名的陈述:“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传统的道义论,在为道德原则进行辩护时,不正视人的自利倾向,严重歪曲现实的人性。事实上,在两千多年以前,这种道德就是行不通的,在孔孟时代实际上就未能捕获人心,因为他们要求统治者自己来践行这种道德。但宋、明时期,这种道德有了市场,这是因为,它被用作了社会统治的工具。然而,在“众人皆曰利”的现代社会,它就很难行得通了。当代西方伦理学家迈克尔·斯洛特曾经指出了道义论的一个缺陷,即“自我-他人”的不对称,意思是说,道义论对道德主体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求道德主体履行各种义务而没有规定其权利,片面地强调道德主体对他人及其利益的关心,而忽视了主体自身的利益。因而,这就从道德意义上贬损了道德行为者的价值和地位。然而,在道德实践中,这种“不对称”在许多情况下恰恰是相反的,也就是说,在道德生活中,许多人实际上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道德行动的,许多人往往一方面期望他人履行道德义务 (即便是履行这些义务会导致行动者巨大的利益损失),而另一方面在类似情境下自己则不愿意履行道德义务,甚至为此进行各种辩护。换句话说,从理论层面看,义务论对行动者提出的要求是“严以律己”,而道德实践中,许多人往往是 “宽以待己,严以律人”。究其根源,就是因为传统道义论与现代以权利为中心的道德并存,许多个体出于自利,常常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道德来为自己辩护。因此,现实的道德实践中人们基于自利本性往往有权利诉求,而具有道义论特征的榜样道德忽视了这一诉求。
第三,榜样道德的作用有赖于传统社会的组织形式、社会管理方式、生产方式、道德赏罚机制等社会条件,失去这些条件后,榜样道德的作用将大打折扣。我们姑且承认,榜样教育在传统社会还是比较有效的。从社会组织形式上看,古代社会是小规模的熟人社会,道德榜样鲜活地生活在熟人社会之中,其行为举止、喜怒哀乐为人们所亲见、所熟悉。人们与榜样朝夕相处,耳濡目染,也只有如此,其良善美德方能感染、鼓舞身边的人们。但对于一个陌生的道德榜样,人们不仅难以产生效仿的欲望,甚至可能怀疑其真实性。也就是说,道德榜样的感染力 “是随着时空尺度的拓展呈递减趋势的”。[6](P86)从生产方式上看,与传统社会不一样的是,现代社会的生产与发展是依靠刺激人们的消费欲望来实现的,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使得人们的欲望充分膨胀。因此,现代社会的“人心不古”已经成为事实。榜样的力量在很大程度上被高度膨胀的物质欲望抵消了。从道德赏罚机制上看,古代社会对不道德行为的惩罚极为严厉,惩戒手段严苛而恐怖,形成了高压的道德氛围,同时对道德榜样的奖赏力度也很大。因此,个体基于利益权衡,通常会选择效仿道德榜样的行为。但现代社会中,这种赏善罚恶的道德赏罚机制已经破碎,对个体道德行为的选择已经难以产生重大影响了。
三、榜样道德可能与自由精神背离
榜样道德有着其特有的多元而复杂的传统伦理文化根源,其中某些伦理文化传统可能与现代社会所强调的自由精神相悖。榜样道德的存在预设了道德权威的存在,因而一旦道德权威推行某一种道德而非其他道德,那么就有可能侵犯个体自由,最终将违背道德的自由和自律。
首先,榜样道德体现了一种威权主义的伦理传统,道德榜样是威权式的社会道德规范的形象化,它不仅有圣洁的一面也有狰狞的一面。在传统社会中,当个体利益与道德规范发生冲突时,个体在道德威权面前也只能服从规范,否则将受到严厉的惩罚。由于榜样道德包含了许多高要求的道德规范,因而个体许多正当的自由和权利也会被扼杀。这样一来,就造成了对个人自由的侵害。在今天看来,更可怕更愚昧的是,传统社会对榜样道德的使用不仅是在“见贤思齐”的意义上使用,还在“见不贤而内自省”的意义上使用,即对违反道德规范和风俗的人进行游街示众、当众处决(这种现象在当代中国社会仍未断绝)。当代社会仍然有这样一种思想,认为道德榜样“最大特点是用身体力行即道德实践来诠释道德理想,甚至为道德理想而献身,并通过道德实践去‘改造世界’”。这种思想是很危险的,如果这种道德为公共权力所推行,那么将导致公权对私权的大规模侵犯。当然,我们在这里不是批评当代中国社会采取了这种做法,客观地讲,当代中国社会只是宣传和鼓吹某种理想道德,而并未在道德实践上全面推行某种理想道德(虽然我们在某一时期也曾经推行过)。我们想说的是,这种鼓吹理想道德的做法与已经深入人心的自由精神是相冲突的,因而不可能对改善社会道德风尚产生积极的效果,甚至会适得其反、令人生厌。
其次,榜样道德实际上更可能是一种他律道德,而不一定是道德主体出于自由意志和自主精神的自律道德。周敦颐在《通书·志学》中说,“圣希天,贤希圣,士希贤”,意思是说士要以贤、贤要以圣、圣要以天来作为自己人生修养的目标、准则和榜样,这是一种典型的榜样道德。个体学习榜样、修养德性,看似自律,实际上仍然是他律。因为这个道德不是来自道德主体自己的思考,而是来自外部。传统道德讲“成人”,但不是成为“独立的人”,而是成为被规定的人,要成为独立的人应当有独立选择、创造力和自由意志。(这里存在一个道德教育的层次问题,对榜样的模仿是低层次的道德教育,它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对于具有反思能力的成年人,包括大学生,我们不能停留于此,应当教会他们如何对社会道德本身进行反思。)这种道德实际上为个体规定了一种生活意义,即像道德榜样一样生活。有人或许会说,对道德理想的追求也是一种自由,这没有错,但自由不一定要追求道德理想,我可以选择另外一种比较实际的道德,甚至不以道德作为生活追求。我们不能独断地认为只有追求道德理想生活才是有意义的。其实生活本身并无意义,只是当我们要去追寻其意义时,生活才有了意义,这一意义虽然要受到现实的某种限制,但它仍然可以是主体自由建构的,比如,我可以只是成为一个有教养的人、正派的人,我也可以追求与道德毫不相关的事情,虽然这一追求本身要受到道德的限制。因此,我们不能强行地事先设定生活的某种特殊意义。对理想生活的追求,对生活意义的追寻应当由个体自由选择。
据互联网上的消息,上海一名小学生在语文考试中回答“如果你是孔融,你会怎么做?”的题目时称“我不会让梨”,结果被老师打了大大的叉。这表明,我们在儿童的道德教育中榜样教育已经过头了,孔融让梨是美德,我们应当赞美,但不能强迫。正如陈嘉映先生所言:“我梦想的国土不是一条跑道,所有人都向一个目标狂奔,差别只在名次有先有后。我梦想的国土是一片原野,容得下跳的、跑的、采花的、在溪边濯足的,容得下什么都不干就躺在草地上晒太阳的……”。[6](P86)榜样道德是人们道德生活中的一种选择,而非全部,人们选择成为什么样的人,选择什么样的道德,选择什么样的生活,是他们自己的事情,要通过他们自己的意愿和意志自由建构。
[1]朱贻庭.伦理学大辞典[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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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rinz J.The Normativity Challenge:Cultural Psychology Provides the Real Threat to Virtue Ethics[J].The Journal of Ethics,2009(13).
[5] Prinz J.The Emotional Basis of Moral Judgment[J].Philosophical Explorations,2006(9).
[6] 周濂.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 [J].中国新闻周刊,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