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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儒家“乐”思想到幸福感研究

2013-02-18■周

江西社会科学 2013年7期
关键词:幸福观儒家幸福感

■周 玮

“幸福感”、“幸福指数”是近二十年来才引入国内的新名词,随着社会持续发展和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体所承受的各种压力越来越大,在不断追求自我发展的同时,人们也开始反思生活的最终目的,于是“幸福”一时间成为热词。与此同时,社会公众对幸福的关注也极大地促进了学术研究。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我们发现,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中对与幸福类似的概念进行过不少研究和讨论,主要体现在对“乐”思想的探讨中。

一、传统幸福观研究——儒家“乐”思想

古汉语中没有“幸福”一词,但古代思想家们却对何为“福”、何为“乐”提出了大量的见解,虽然没有上升到完整理论的水平,但这些思想也从多个角度诠释了古人对幸福的理解。

“福”文化伴随着我国社会文化的变迁有几千年的历史,已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就传统文化而言,“福”常指的是福气、福运,是一切美好事物和谐的集合,这与当代的“幸福”一词内涵相差甚远。在古文典籍中与幸福更为接近的传统思想观念应是“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幸福既是一种生活方式,又是一种心灵体验,同时还是一种对生命的理解和领悟,并且幸福与道德还存在着复杂的关系。[1](P153-157)研究古代心理学资源可以发现,儒家典籍中有大量对“乐”思想的阐述,这些“乐”思想对幸福进行了较为集中的讨论,并且对当代理解幸福的含义仍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儒家的思想中,“乐”有两个境界。第一层境界是基本物质得以满足并无病痛、死亡之忧,“安而不忧”,这是一种感性的体验,是感性之乐。但是,儒家并不看重感性欲望的满足和物质享受,认为感性的体验都是外在的,是最基本层次的满足,不能带来真正、长久的幸福与快乐,因而不应成为人生追求的目标。儒家更关注的是另一种乐,即第二境界的乐——理性之乐。理性的快乐是真正的幸福,是主观体验,不受外界物质或环境的影响。儒家“乐”思想强调道德与幸福的关系,强调主体精神的自我体验和感受,认为有德方能快乐,“乐”是主体从道德范畴的一种自我肯定、自我评价和自我享受。“乐”不只是认知,也不只是情感,更不只是意向,而是知、情、意合一的一种主体情感意向性的心理状态或生存境界。“乐”是源于境界不断提升后的一种审美的情感体验。正是这种对境界的强调,使得中国本土心理学资源中的“乐”思想具有一种本体论的性质。

孔子、孟子都曾从道德情感出发,进而从道德体验角度来阐述对“乐”的理解。他们把道德体验同审美体验合二为一,也就是把善和美合而为一,认为“乐”的体验从根本上来说是与道德相联系的,道德上的充实才是真正的快乐。孔子多次谈到颜回之乐,认为“不仁者不可以久处约,不可以长处乐”(《论语·里仁》),意思是只有仁者才可以获得快乐,并说“仁者不忧”(《论语·子罕》),可见孔子认为,“乐”是一种境界,是一种追求,是一种人生的实践。一个人对于自己所处境遇是否感到满足,物质条件并不是主要的,关键在于其内心是否能够得到认可与满足,是否对“乐”有一种正确的态度与评价。要以“仁”为最高的德性,以“乐”为最高的体验,认为仁则乐,乐则仁。这里我们完全可以说,孔子所崇尚并追求的“乐”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快乐,而是一种人生意义上的幸福。[2](P76-81)

孟子则在“仁乐”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孟子·尽心上》)。这里所说的“诚”,是人与自然合一的最高体认,诚既是天道,也是人道,是天道与人道的合一,但就其真正实现而言,就在自己的心里。所谓“反身而诚”,就是返回到自己的内心,实现心中之诚;一旦实现了诚,也就体验到最大的快乐。这是一种真善美合一的境界。有了这种境界,就能够“所过者化,所存者神,上下与天地同流”(《孟子·尽心上》)。[3](P19-22)由此可见,孟子认为“诚”才是人生的最高境界,返回到自己的内心,实现心中之诚,也就体验到最大的快乐。

后世的宋明理学家把“乐”作为美的境界,更偏重于内心体验,突出了主体性和主观性,强调“乐”应是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的统一,正是在这种统一中,人才能体验到精神的愉悦与快乐。在宋明理学中,乐既是情感的,又是超情感的,乐和仁、诚一起,构成最高的精神境界。人与自然融为一体,合而为一,才能超越富贵贫贱,感受到最大的乐。[3](P19-22)

二、当代幸福感研究——积极心理学幸福感

当代对幸福感的系统研究始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教授塞利格曼·马丁(Selegman Martin)提出,积极心理学在主观层面上研究积极的主观体验、幸福感和满足感(对过去)、快乐和幸福流(对现在)以及希望和乐观主义(对未来),从而掀起了一场幸福革命。

我国对幸福感研究大致经历了调查比较、理论解释、测量发展、社会应用等四个发展阶段。早期对幸福感的研究多数是停留在幸福感理论探讨层面,对实践方面的研究基本上还处于局部社会调研的阶段。研究者受西方积极心理学理论影响,基于对幸福感含义理解的不同和哲学背景的不同,将幸福感分为主观幸福感(SWB)和心理幸福感(PWB)。主观幸福感以快乐主义幸福观为哲学基础,偏重于研究个体物质需求满足所带来的快乐体验。伊壁鸠鲁认为,幸福生活是我们天生的善,我们的一切取舍都从快乐出发,最终目标乃是得到快乐。沿着这种思路,心理学家迪纳 (Dinner)把幸福感定义为正向情感、负向情感以及生活满意的认知评价。心理幸福感则以亚里士多德的实现论为哲学基础,偏重于研究个体自我实现所带来的快乐体验,认为幸福不能等同于快乐,而应该定义为“努力表现完美的真实的潜力”。心理幸福感涉及良好的心理机能、生命意义、自我实现等,是完美实现个体真实潜能的追求。[4](P103-104)

但是,主观幸福感和客观幸福感这两个概念都没能全面阐述幸福感的内涵,而且这两种理论的分歧还造成了幸福感在概念上的矛盾,给研究工作的深入带来一定困扰。因此,不断有学者提出幸福感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应从多侧面多角度展开研究,片面强调任何一个方面都偏颇,不利于幸福感研究的全面开展。基于此,目前学术界基本形成共识,只提幸福感这一概念,不再区分主观幸福感和心理幸福感,通过对主观幸福感和心理幸福感的整合,为更加全面地认识人们的幸福感提供了新的平台。[5](P134-139)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了对幸福感的实证研究,引进和介绍测量幸福感的标准化研究工具 ,如邢占军等人整合以往幸福感的研究,借鉴Ryff编制的六维度心理幸福感量表,并结合我国的文化背景,编制了一个包含54个项目、10个分测验的《中国城市居民主观幸福感量表》(SWBSCS)。随后邢占军等人又在全国范围内取样,对该量表进行了进一步修订,最终形成具有40个项目的量表,经检验取得了良好的测量学特性。我国学者苗元江尝试整合主观幸福感与心理幸福感的概念框架与测评指标,建构综合的、统一的幸福感理论框架,提出对幸福感理解应是历史性的,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快乐与意义的统一、享受与发展的统一,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实证研究探索与验证理论模型,形成整合主观幸福感与心理幸福感理论框架与测评指标的《综合幸福感问卷》(MHQ-50)。陆洛进行实证研究,编制了《中国人幸福感量表》(CHD),包括自尊的满足、家庭与朋友等人际关系的和谐、对金钱的追求、工作上的成就、对生活的乐天知命、活得比别人好、自我的控制和理想的实现、短暂的快乐、对健康的需求等9个方面内容。[4](P106-107)通过这些量表的编制和使用,我国研究者对不同人群的幸福感进行进一步调查研究 ,研究对象拓展到学生和城乡居民等,并发现了许多影响幸福感的因素,如金钱、亲密关系、文化差异等。而另一些学者开始探讨幸福的神经机制,从认知神经科学的角度解析幸福感;还有一些学者则着力研究幸福指数及影响幸福指数的相关变量。这些学者多侧面的研究,为幸福感的社会应用奠定了良好的学术基础。

三、“乐”思想与当代中国幸福感的比较

(一)两者之间的差异性

1.概念界定和理论结构存在明显差异。首先,“乐”思想的外延较之积极心理学幸福感要丰富。它不仅探讨情感体验,还讨论“乐”在主观道德层面的属性与意义,延展了“乐”存在的深度和广度,而这也间接造成“乐”内涵的不清晰。与积极心理学的幸福感相比,乐的含义明显要模糊得多,这虽然有时代局限性上的因素,但也与其外延过于宽泛有关。中国近年来虽开始研究幸福感,但这个概念是由西方心理学家提出的,因此仍有大量西方文化的烙印,这也造成对幸福的理解与“乐”思想有着不同的取向。这种取向的不同必然导致“乐”思想与当代中国幸福感的概念界定存在显著区别。其次,“乐”思想起源于中国儒家文化,而现代心理学对幸福感的系统研究则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不同的时代背景和显著的文化传统差异必然导致两者理论结构的巨大差别。中国古代“乐”思想的研究重视的是人文思想,量化研究较少,而且这些“乐”思想也散见于儒家的经典论著中,与中国古代的哲学思想、教育思想及伦理思想交织在一起,并未明确地分化出来,所以“乐”思想只是一种心理学思想,没有一套成熟的理论体系。西方的积极心理学重实证研究、轻人文思想,且有着自己独立而又明确的研究对象,已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

2.达到方法显著不同。不管是“乐”思想还是积极心理学的幸福感研究,都在研究幸福的内涵的同时提出了达到幸福的具体标准、方法和手段,但两者却有着显著不同。儒家的“乐”思想强调道德体验,因而在达到“乐”的途径上更关注通过体验而达到超越物质层面的精神境界,也更强调通过个体修养而达至与天地相通的乐的感受。现代积极心理学研究则更多采用心理学技术分析影响幸福的因素,并通过技术干预,如开设积极心理学的课程 (目前国内已有多所大学开设了积极心理学的选修课程或公共课程),设计临床积极心理疗法,进行幸福训练,激发个体的积极品质。

3.对社会的影响不同。儒家“乐”思想对幸福的研究并没有完全停留在抽象理论阶段,在探讨达到幸福的手段的同时,提出个人的幸福离不开社会的有序发展。但是,由于当时社会文化水平的限制,“乐”思想主要是在社会的中上阶层传播,而中下阶层劳动者对其了解较少。在先秦时斯,儒家虽是当时最有影响的学派之一,但并不具有压倒性优势,其所倡导的以道德理性满足为乐的幸福价值取向并未被广泛接受,而是伴随历史的发展,尤其是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才逐渐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主导幸福观。[6](P15-26)当代积极心理学幸福感的研究已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幸福感研究的意义被世界各国政府和公民一致认可。

(二)二者之间的相关性

儒家“乐”思想认为幸福可以建立在外在物质欲望满足的基础上,但也认为即使没有这些外在的保障,“乐”仍可以通过修身养性获得,而这样的“乐”是人生更高层次的快乐,是真正的快乐。这种对“乐”、对幸福的理解已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并形成了中国人独特的幸福感。对感性之乐的理解影响了民间“食”、“性”俱全的现世幸福取向,而对理性之乐的追求又引导普通民众节制欲望,提倡知足常乐。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中国历代知识分子的最高理想和最高幸福追求。这一理念在当代也同样激励着中国社会的各界精英超越个人情感,从社会道德与价值的高度理解并践行幸福。

现代心理学的研究发现,幸福感的实现既有文化共性也有文化特殊性。[7](P632-633)不同文化背景中的个体对幸福感的体会有较为明显的差异。中国以集体主义文化为主,在这样的文化传统背景中,个体的幸福不可避免地与他人、家庭、集体联系起来。幸福感很多时候来源于人际关系的和谐,个体在帮助他人获得幸福的同时获得自己的幸福。这些都与儒家“乐”思想有着高度的相关性。[8](P986-993)

因此,在当代中国幸福感的心理学研究中,我们应在已有基本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文化背景广泛探讨影响幸福感的因素,扩展幸福感概念的外延。只有把“乐”思想等传统文化因素纳入当代中国的幸福感研究中,才能真正把握中国人的幸福感的内涵,使幸福感的研究能反映现实情况,为当代中国人提供一种多重意义的幸福范式。

四、研究幸福感的当代意义

当代对幸福感的研究已不再局限于心理学领域,其研究触角已涉及生物学、教育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多门学科,因此研究幸福感的意义是多层面的。

(一)个体完善层面

积极心理学幸福感研究的最终目的在于帮助人们有效整合自身及外部的资源,协调自身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以实现幸福。通过对幸福感的研究为个体理解、定义幸福提供一种理论范式,并通过幸福干预技术,使个体更容易获得幸福的体验,激发每个人潜在的积极品质和力量,不断自我完善,从而获得更完美、更成功的人生。

(二)社会和谐层面

随着以人为本理念的不断深化,幸福指数成为衡量社会和谐的重要指标,国民幸福与否受到广泛关注。通过对幸福感、幸福指数的研究,理清幸福的源泉,动态把握影响民众幸福的因素,建立有效的社会舆论引导机制,促使形成理性平和的公众心态,改进影响幸福评价的社会指标,提高全民的幸福指数,从而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三)国家发展层面

幸福感的提升可以有效提高个体健康水平和生产、创造的动力,从客观上促进国家生产力的发展。但事实上,现代国家GDP只是衡量一个国家成就的数据之一,在一些发达国家,已将“幸福指数”加入到衡量国家发展的指标体系中。在当前的中国经济、社会、文化背景下,关于什么是幸福、如何让民众幸福、哪些人应当享受幸福,对国家政策的制定和终极发展目标有着导向性的作用。

五、结语

无论古代还是当代,幸福都是个体生活追求的永恒主题和国家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研究中国传统幸福观,儒家“乐”思想自然是最重要与最基本的对象之一。[9](P44—51)通过对儒家“乐”思想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其对物质的感性之乐的态度。“乐”思想承认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是人类快乐的基础,明确提出感性之乐是快乐的第一层次,并以此作为造福社会的纲领,大力推崇理性之乐,提倡个人德性修养。

然而在当代中国,受功利主义的影响,感性的物质之乐一度成为压倒性的公共追求,对幸福理解的偏颇,加剧了欲求的不合理,从而滋生出大量的社会问题。现代物质财富的增长并没有带来幸福感的增加,甚至还出现不升反降的现象,其原因主要在于人们没有形成一个正确的幸福观。这也提示我们有必要重新梳理“乐”思想等传统幸福观对当代中国人理解幸福的重要意义。采取恰当的理论视角考察传统幸福观,从中萃取精华,阐明当代中国幸福感的本质,从本土化的角度论证传统文化因素对幸福感的影响,研究幸福感产生的心理机制和影响因素,寻求提升幸福感的策略,并以此为基点,构建顺应时代潮流而又合乎民族心理的中国当代幸福感的多重范式,将成为我国心理学研究者们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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