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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犯罪的综合性预防

2013-02-18游小华

江西社会科学 2013年5期
关键词:流动人口犯罪管理

游小华

流动人口犯罪的综合性预防

游小华

在我国社会转型期,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突出,这严重制约着我国社会现代化与和谐社会的实现。流动人口犯罪的主体,是因就业目的而流动的人口——主要指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本文通过认识流动人口犯罪的客观表现,分析了诱发犯罪的深层原因,从法律、社会、政府等综合性视角,提出了预防流动人口犯罪的对策。

社会转型;流动人口;犯罪

游小华,怀化学院讲师。(湖南怀化 418008)

一、引言

根据《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1》预测,2020年我国城镇人口将超过8亿,未来10年累计需转移农村人口1亿人以上。我国流动人口规模庞大、分布广泛,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群体。然而,在流动人口迅速增长的情形下,相关职能机构的管理与服务体系显得力不从心。有数据显示,在北京、沈阳、天津、西安、上海和广州六大城市中,在每3起行凶抢劫案件中,就有1起是流动人口所为;每8名杀人犯中,就有3人是流动人口;而在破获的重大走私案件中,案犯80%是流动人口。流动人口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北京流动人口犯罪占40%~50%,上海占70%~80%,广州为70%~80%,深圳达97%。[1]可见,随着社会转型相伴而生的流动人口,其犯罪率明显高于城市常住人口。本文所界定的流动人口犯罪主体是必须能够服务于犯罪学的研究,定位于因从事经济活动而外出的该类群体,或称就业型的流动人口——主要指进城务工的农民工。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客观表现——社会转型之痛

社会转型在根本上表现为社会诸结构要素之间的互动,不仅涉及制度、价值与规范之间的互动,更是涉及机构、角色、行为间的互动。人们的功利性外求压倒了德行内修,社会的多元化导致了道德的多元化,个人主义的利己欲望吞没了超功利的利他善德,频繁的社会流动导致了传统的“熟人社会”趋于解体,把人们抛入了一个“陌生人的社会”。社会转型下,人口流动成为趋势,众多的不确定社会关系和陌生环境使犯罪成为常见,该群体也注定要给转型中的社会留下创痛。

(一)流动人口特点规律与社会犯罪的吻合性

随着社会转型,经济改革也进入了深水区,人口流动不仅规模化、聚群化,并且还在方向性及流动群体构成方面表现十分明显。经济发达的城市承受了多方面的难以承受之重,尤其是社会稳定。研究表明,流动人口数量与流动人口犯罪之间呈现正比例关系,即随着流动人口的不断增长,犯罪则会相应增多,流动人口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流动人口犯罪的规律性。[2]在流动人口犯罪主体中,从职业上看,农民工占很大比例;从年龄上看,犯罪主体低龄化;从知识结构上看,犯罪主体文化水平偏低。

(二)犯罪主体年龄与文化“双低”现象突出

流动人口中青年占较大比例,这些青年人正处于思想形成阶段,心理素质不强,思想上不成熟,受外界刺激易冲动,尤其在受到多次挫折的情况下,更是难以冷静地处理问题。大多数青年社会交往多、与他人的利益纠葛较多,往往冲动后就会用不合法的手段来解决利益纠纷。同时,大多数青年自我控制能力差,易受社会不良习气侵袭,易受别人教唆,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些青年体格强健,实施犯罪能力强,部分人更是胆大妄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控制能力且不考虑行为后果。东莞某法院近三年审结的流动人口犯罪的案子表明,流动人口犯罪主体文化水平总体偏低,文盲和仅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罪犯约占案犯总人数的36%,初中文化程度的约占案犯总人数的57%。

(三)犯罪行为地域性明显且表现隐秘

社会转型迫使一部分人“背井离乡”,流向大城市。然而这部分人因其自身生活习惯和文化差异,很难融入大城市。在流入城市时,该类群体多是结伴而行,是朋友、亲戚抑或是 “老乡”,陌生的城市里,有了更强的地缘、亲缘色彩,为图相互照应而“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不乏有些所谓的“老”带“新”。罪恶的“天使”们在陌生城市里不间断地上演“天下无贼”式的团伙犯罪以及“游击队”式的流窜作案,扒窃割包,甚至男女老少交叉掩护;以假金条、假文物、假金佛为诱饵“双簧”式地行骗;有的有针对性地研制出了专业化的撬盗工具,撬盗保险柜和防盗门窗。据不完全统计,撬防盗门入室盗窃作案的高危人群主要分布在:江西宜春、修水、德兴,贵州六枝,重庆云阳,福建连江等地。[3]另外,作为农民工群体,因为自身素质和城市的包容度问题,工资相对较低,基本居住于城郊简易的住宅内,或者是一些偏僻的旅馆甚至建筑工地,这类居住环境条件差,住房也多为密集且无序的地带,不仅隐蔽难找,更不会有外来人口主动去公安机关登记,很大程度上成为治安管理的空隙和“三不管”地带,犯罪之后“蒸发”的空间自然就很大了。

(四)犯罪类型多样化与主体团伙化

流动人口中的大多数人是抱着以务工经商、赚钱致富的心态涌入城市的,在获取财产的途径不畅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往往能够带来惊喜,尤其是占流动人口很大比例的青壮年,时间短、见效快的财产性犯罪就成为其犯罪常态且时常伴有暴力。其中,盗窃和抢劫是流动人口犯罪中最为集中的两种犯罪类型。流动人口出来打工,大多都与同一地域的亲戚、朋友一起,流动人口群体作为弱势群体,相对具有较强的内部认同感,在抵御外来压力时颇具凝聚力,故流动人口在作案过程中往往会形成一种以地缘、亲缘为纽带结成的团伙性共同犯罪。流动人口团伙犯罪的能量和危害越来越突出,其中有不少朝着暴力性和有组织犯罪的方向发展,恶性程度和对抗性明显增强。这类犯罪的主体多是互相纠合而成犯罪团伙,形成帮派,如“湖南帮”、“四川帮”、“广西帮”、“江西帮”等等。这些帮派的主要犯罪形式各样:盗窃、拐卖妇女儿童、制假售假等等。

此外,流动人口犯罪还多伴有犯罪目标的随机性、盲目性,而且大部分犯罪不计后果,不仅影响着当地的经济建设,还严重威胁着当地的社会稳定。

三、流动人口犯罪生成机理的审视

流动人口犯罪的生成是在社会转型期,多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和诱导的结果。

(一)经济诱因:经济改革与产业结构调整的实践

当经济改革进入深水期,社会收入差距被逐渐拉大,贫富分化严重。加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带着思想上准备的不足,盲目性、从众式地流入陌生的城市,文化知识与就业手段的匮乏,使其更加缺少社会竞争力。然而,现实并没有他们想象的那样美好,一部分人辛苦找到了工作,却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待遇,他们感觉自己的劳动成果得不到应有回报,感觉自己的劳动受到了不公的剥削,另外一部分人则时常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甚至基本生活需求也很难满足。一旦追求金钱的欲望被无情地撕碎,心理上就会形成巨大的落差,偏执的心理就极易导致该类群体铤而走险——犯罪。

(二)政治诱因:公共管理政策的分割式偏向与机构防控不力

农民工离开自己的户籍地后,就与住所地的联系变得松散甚至失控。如此,不仅常年生活的地方机构组织难以把握其流动去向,就是其基本的社会联系也处在一种任意与自由的状态。另外,对于他们工作的当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也常因经济报酬和运行经费不足而使其管理和服务职能受到严重削弱,这就产生了除非发生犯罪行为被追究的情况,离开户籍地的农民基本不再与现居地政权机构发生联系,无形中就形成了户籍地机构“管不到”与现居地机构“管不住”的尴尬处境,社会无意识地就把这类主体推向了“边缘化”境地,从而使其更难受监控和注视。

(三)文化诱因:文化冲突是流动人口犯罪的潜在诱因

流动人口群体基本是在家乡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传统习俗和观念。进入城市后,秩序、规则的制约使得他们一时难以适应,他们在城市化进程中不断发生思想上甚至行为上的冲突。征服与被征服,管理与被管理,法制观念淡薄,思想片面,加之多数个体视野狭窄、缺乏理智,不能从根本上来正确看待事物和他人,难以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他们判断是非曲直和美丑善恶的标准,往往用已在家乡形成的固有观念和生活习惯衡量,不信法律而坚信所谓的“老乡情”、“江湖义”,思想上形成的错位,容易引导其行为越位走偏。

(四)社会诱因:社会控制手段中道德、法律与亲情等的弱化

社会控制具有抑制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强有力的社会控制是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社会控制是通过道德、亲情、法律、宗教、艺术等多种手段,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以维护社会秩序。流动人口长期工作在外地,家乡的社会关系和亲情就会淡化不少,人的价值观就不再是仅仅由家庭所灌输的社会准则来决定,加之他们对法律知识的认识较浅薄,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想到的大都是通过传统的方式来维护,进而导致大量犯罪案件的发生。从当前来看,流动人口大多来自农村,长期封闭或半封闭的乡村生活,使流动人口的规范意识多集中在传统的伦理道德和在一定的稳定生活区域内形成的合作关系。而在城市中,由于社会生活的开放和信息传播的开放,传统的伦理道德秩序被打破,城市人口规范意识的核心重在对法律的认可。[4]

(五)心理诱因:心理失衡的自我调节能力差以及因长期受歧视报复心理的生成

期望与现实的差距,是导致部分进入城市的农民心态失衡的原因之一。流动人口大多数处于社会较低阶层,从事着最苦、最累、最脏而经济收入又低的工作,居住环境也较差。该类主体的劳动与报酬相比却是非等式的,心理失衡进一步发展为心理扭曲,心理扭曲就可能迁怒于他人的成功,从而转化为反社会倾向及其他不正常的心态,其中一部分人就会用非法手段去寻求他们向往的物质财富。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后,由于社会资源有限,势必减少城市本地人所享有的资源,城市人口对流动人口自然产生不满、偏见与歧视,加上各种媒体对流动人口违法犯罪、影响城市治安状况等情况的过分渲染报道,对这种不满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导致了城市本地居民对外来流动人口的排斥。长期受歧视导致了流动人口不健康心理的产生,思想观念的变化和心理失衡最终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

四、流动人口犯罪防治的新趋向

(一)法律对策:预防从源头抓起,打击形成合力

1.弘扬法律文化,加快法治进程

在社会转型期,各种阶层利益交织,必须使法律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法治视角下的流动人口犯罪控制策略,主要是指运用法律手段对现实或未来的流动人口犯罪行为和活动进行预防控制。通过加强法律文化的社会化与现代化,完善法律制度,将流动人口的犯罪意识扼杀在萌芽状态,实现刑法一般预防的功能。严厉打击流动人口犯罪行为,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剥夺流动人口再犯罪的可能性,继续实现刑法特殊预防的功能。

2.建立和健全流动人口的法律规范及劳动与社会保障体系

根据流动人口管理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用立法的形式明确政府各部门、党团组织、工会、军事机关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对流动人口享有政治权利、劳动就业、权益保障、计划生育、子女教育、社会治安等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全国性的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各地先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应逐步向全国性的流动人口管理法规靠拢。户籍立法取消城乡户口性质的划分,可以为各地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提供法律基础,有效引导户籍改革。另外,健全劳动与社会保障体系,可尝试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将长期居住城镇的流动人口纳入城市低保和城镇职工基本保险体系;二是优先进行流动人口的工伤和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三是建立城乡、区域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和接续机制。对于流动性比较强的流动人口,可以暂时单独设计一个社会保障模式,建立可以转移携带的个人账号。逐步提升社会保障统筹层次,从县级统筹逐步拓展到省级统筹、区域统筹,最后到全国统筹。

3.法律预防与严厉打击“双管齐下”

相关部门要严密落脚点的管控,重点是流动人口集中居住点、出租房屋等高危区域,压缩违法犯罪空间。要建立统一、规范的高危流动人口数据库,加强对流动人口犯罪规律的分析研判,提高打击能力。逐步形成良好的治安信息网络和防范网络。公安机关要加大巡逻和检查的力度,以利于及时发现和威慑违法犯罪活动,减少突发犯罪的可能性;同时,可以在重点地区和犯罪多发、易发地段建立电子监控网络,以利于案件的侦破。对于流动人口的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采取犯罪前预测防范、犯罪后教育与打击并重的措施。

(二)社会对策: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深化综合治理

围绕“底数清、情况明、管理严、服务好”的目标,把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置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重要位置,从思想观念和管理服务模式上实现转变。

1.社会控制为主的治安管理向统筹规划、综合管理模式转变

由城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建立流动人口培训机构,加强流动人口的基本素质和劳动技能的培训。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下一代享受国家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和引导流动人口第二代的文化知识和思想道德品质教育,鼓励当地公办学校吸收流动人口子女,同时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以解决流动人口子女的上学问题。解决流动人口的后顾之忧,预防流动人口子女因缺乏管教和约束而走上歧途。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外来务工人员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对虐待或强迫流动人口劳动的行为,要坚决打击,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拖欠、克扣流动人口工资的问题,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同时,由政府牵头成立劳务纠纷调解中心,及时化解矛盾,防止激化,预防劳资问题产生的流动人口群体性事件。[5]

2.重管理轻服务向管理服务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模式转变

目前流动人口不仅数量多、成分杂,且变动快、管理难,如果沿用传统的管理方式和方法将很难奏效。因此,必须从源头上找办法、寻对策,积极创新流动人口管理的新模式。

一是推行“双集中”管理。在工业园区和流动人口相对集中区,由政府规划建设 “新市民公寓”,利用闲置厂房、办公房、校舍等,改建兴建集体宿舍。这样,既能改善流动人口的居住环境,又能降低管理服务成本。二是推行出租屋委托管理。通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或中介物业公司对出租屋进行托管,由其为出租人及承租人提供房源、招租、纳税、家政等多元化服务,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三是推行落脚点查控管理,即不定期组织公安、城管、工商、卫生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以强化管理。[6]

坚持贯彻“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全面落实用工单位和雇工业主的管理责任。对用工人数多且符合自主管理条件的单位,通过签订管理责任书,指导建立流动人口协管组织,落实流动人口登记办证、计划生育、法制教育、技能培训、安全管理等日常工作。[7]加强检查,督促厂企单位自觉抵制非法用工,不雇用无有效身份证明的外来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集中清查,加强暂住证、身份证的检验,及时发现打击混迹其中的外来违法犯罪分子。针对流动人口中出现的无固定住所、无合法身份、无正当职业的 “三无人员”,可以通过“以证管人”政策的严格实施,形成无证就寸步难行的严管氛围。

(三)政府对策:以人为本的良好管理模式

1.户籍人口与暂住人口双轨制管理向社会实有人口管理转变

按照国际惯例,建立统一的流动户籍制度。即任何人只要在一地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就应有资格办理暂住或常住证,并依法享受当地居民应享受的权利。等条件成熟时再转为城镇户口,最后再逐步推行,过渡到建立全国统一平等的户籍制度。试行以公民住房、生活基础、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为落户标准的户籍迁移办法,在改革的适当时机再实行大范围的居民身份证制度。

2.政府部门应向完善社会管理服务体系为主的职能转变

一是搭好平台。依托公安现有暂住人口信息系统,整合计生、劳动、民政等部门信息资源,在市信息中心建立全市流动人口基础数据库。二是拓宽渠道。充分利用公安专网、政务网和互联网多种网络资源,实行流动人口信息的社会化采集。三是实时维护。采集的所有信息,分别通过公安专网、政务网和互联网及时传输,对没有传输条件的,统一交由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或管理服务站传输。四是保证共享。信息录入完成后,利用信息中心数据交换平台实现需求信息跨地区、跨部门、跨系统共享,优化政府资源利用,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

按照“谁用人谁采集谁输入”的原则,明确公安、劳动、计生、民政等部门信息采集工作职责,打破原来各搞一套、各自为战的状况,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互联互通。结合社区和新农村建设,大力推广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和管理服务站集中登记模式,做到一次上门。

3.以职能部门联动管理的社会化服务模式为导向

以公安等主管部门为主,紧紧依靠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尝试对外来流动人口集中的地点及外来流动人口较多的用工单位,建立登记站。公安、工商、劳动保障和城市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要协调配合,联合打击和取缔非法劳务组织,坚决打击损害流动人口利益的行为。发挥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在流动人口群体中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将流动人口中的党员、团员编入组织,安排组织生活,并与流入地和流出地的党团组织及时建立联系,切实掌握党团员的动向,发挥党团组织的凝聚作用。在有条件的流动人员劳务团体中建立工会组织,以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美国社会学家谢莉·路易丝在 《犯罪与现代化》中指出,几乎没有一个国家能够避免现代化社会进程的副结果——“惊人的犯罪,增长的痛苦折磨”。同样,今天的中国正在加快推进现代化进程,正在经受着 “增长的痛苦折磨”的考验。权威人士认为,城镇化建设需要大量外来人口,以满足其对劳动力的需求。随着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发展战略的提出,预防流动人口犯罪也成为该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不仅仅是社会治安问题,更与社会政治、经济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对流动人口犯罪的科学思辨与防治,可以有效助推我国经济社会“双转型”的早日实现。

[1]罗丽芳.流动人口犯罪发生机制研究[D].湘潭:湘潭大学,2010.

[2]张晟.流动人口犯罪解析[J].法制与社会,2009, (1).

[3]郑秀辉.现阶段流动人口犯罪及治理对策[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

[4]王志强.对近年来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实证分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

[5]康均心,杨新红.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刑事政策调适——以流动人口犯罪为研究视角[J].法学论坛,2010,(1).

[6]柴黎.房业证三“管”齐下[N].法制日报,2007-08-06.

[7]郭玉强.创新铸平安[N].新疆法制报(汉),2012-12-10.

【责任编辑:陈保林】

C912.22

A

1004-518X(2013)05-019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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