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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非正式组织与新型权力文化网络建构

2013-02-18曹国庆孙可敬

江西社会科学 2013年5期
关键词:权力建构农民

■傅 琼 曹国庆 孙可敬

乡村问题是我国的基本问题,乡村治理一直备受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权力从乡村社会逐渐后撤,乡村开始实行村民自治,乡村“权力文化网络”成为乡村社会内生的权威和治理秩序。但是,传统的适宜于乡村自治的“权力文化网络”已然遭到破坏。因此,如何再生并建构新型的、动态的、开放的乡村权力文化网络,成为乡村治理的首要任务。由此,笔者尝试从乡村非正式组织视角建构乡村的权力文化网络,从而使乡村自治模式得以和谐民主地进行,以实现乡村善治。

一、乡村非正式组织的概念与结构功能分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乡村建设的进行,乡村社会的各种组织逐渐建立。学术界也开始关注乡村社会组织,温铁军[1]、贺雪峰[2]和刘老石[3]等学者指出,新乡村建设的根本在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乡村的社会组织一般可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多数学者侧重于关注乡村正式组织的研究,而对于乡村非正式组织的研究则较少。

(一)乡村非正式组织的概念界定

正式组织是按照法律规定成立,有自己的组织程序、目标、规则,并履行一定政治功能的组织。而乡村非正式组织是相对于乡村正式组织而言的,学术界对乡村非正式组织的概念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见解。童庐、吴从环认为,非正式组织是指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明文禁止,但在实践中却得到民众认可和拥护的组织[4];陈斌、李金龙指出,乡村非正式组织是指在乡村地区广泛存在的,未经相关法律确认的,其成员拥有某种共同的利益、相同的社会背景、相似的观点和看法等而自发形成的一种组织[5]。

上述概念各有侧重,笔者综合上述学者的观点认为,乡村非正式组织是指在乡村地区中,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和禁止的,其成员由于拥有某种共同利益、相似观点、血缘或者地缘等而自发形成的组织。由此可知,乡村非正式组织具有以下四点特征:一是法律上的未许可和未禁止性,这是非正式组织得以成立的前提;二是组织成员之间具有的某种无形情感纽带将其组织到一起,比如信任、需求等,这是乡村非正式组织成立的基础和根本;三是组织成立的自发性,这是区别于正式组织的一个基点;四是组织存在于乡村地区,这是组织形成、发展和作用的外部环境所在。

(二)乡村非正式组织的结构功能分类

改革开放以后,乡村社会出现了不同类型的非正式组织,不同学者对其有不同的看法。何兰萍、陈通认为,乡村社会存在宗族组织、宗教组织、农民自发维权组织及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等几种形式的非正式组织[6];王国勇、刘洋则依据非正式组织在乡村产生的时间顺序,将其分为传统类型的非正式组织和新型类型的非正式组织[7];于建嵘指出,乡村非正式组织主要包括“宗族组织和村民实现经济合作、自我管理和自我娱乐的组织,加上红白事理事会、老年人协会、妇女禁赌会、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协会、金融性质的‘会’、文化团体等”[8](P349)。以上各类组织形式是按组织活动内容或者时间顺序所进行的简单罗列,存在名目繁多、互不兼容、杂乱无序的缺点。

笔者尝试从结构功能主义视角对非正式组织进行分类。乡村社会系统是非正式组织产生和存续的场域和环境,而乡村“权力文化网络”作为乡村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自身的持续发展和社会整体的和谐稳定,需要满足目标达成、适应、整合和潜在模式的维系等四种功能[9](P555)。而非正式组织作为乡村“权力文化网络”的子系统和社会关系的网结,又可以分为经济生产组织、政治组织、社会整合组织和文化组织,这四类组织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组织的独立性是由乡村社会功能逐渐分化产生的,其独立性又促使其进行自我生产和延续;而组织之间又可以通过沟通系统这一媒介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并依赖于情感逻辑,与整个乡村社会环境(系统)相互融会贯通,为构建乡村“权力文化网络”发挥着重要功能。

二、乡村非正式组织再生的主要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社会结构的变迁带来社会权力组织规范的重组和整合。乡村社会非正式组织得以再生,不仅在于其满足了农民的社会互助、权益维护和精神需求等社会基础,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包括乡村社会在内的整个社会系统的变迁、社会功能的分化和社会成员现代性的提升。由此,乡村社会系统在自我参照、自我生产和适应环境的前提下,分化出诸多非正式组织以维系、沟通和规范乡村社会的权力文化系统。

(一)社会转型带来乡村传统权威的弱化和权力的变迁

乡村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同质性、稳定性和封闭性的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是通过传统的礼治秩序和宗法制度进行沟通、规范和制约的,社会权威的获取和权力合法性的认同是在乡村社会传统价值体系、礼俗观念和人情往来中形成的,传统社会的权力网络就如费孝通笔下乡村社会的“差序格局”[10](P31)一般,等级有序地同在一个社会权力格局之中。但是,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乡村社会转型由此开始,乡村社会开始步入一个异质性、流动性和半封闭性的现代社会,传统社会的价值规范和权威的运作网络开始失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因素在乡村社会权力网络中的地位逐渐提升。与此同时,作为国家权力象征的乡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等正式组织正在权力网络中渐次隐退。

(二)社会分工加剧乡村社会的流动性和留守性

随着乡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和劳动效率逐渐提高,现代化农业机械的运用,更是解放了乡村的劳动生产力,使更多的人开始选择非农职业。乡村社会的劳动分工在推动我国城市化的过程中,也使乡村社会开始产生空心化和老龄化现象。乡村社会流动性使乡村社会的中青年人群逐渐远离地理空间上的乡土家园和社会文化中的乡土规范,所带来的即是乡村社会的留守性。留守人群作为乡村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在农业劳作、心理慰藉和精神支持等方面缺乏应有的关注和照顾,乡村社会的尊老意识和老年人的权威意识开始淡出人们的视野,而物质金钱意识已弥漫整个乡村社会,经济实力也成为衡量一个人是否成功的主要标准。

(三)现代性的乡村社会培育了农民的公民意识和民主观念

乡村社会的现代化首先体现在物质器物上的现代性,电视、电话、电脑等传播现代理念、公民意识和民主法制信息的大众传媒,逐渐走进千家万户,这使乡村社会不再与世界隔绝,信息传播的跨地域性和同步性使乡村社会感受到信息分配的平等性和相互尊重的民主性。乡村村民自治开始为乡村社会所接受,不再成为少数精英人士的政治和权力,广大乡村社会成员逐渐参与村庄政治选举、经济发展、社会公共事务和村庄集体文化娱乐等乡村共同体的和谐发展之中,农民的公民意识开始形成。面对村庄社会转型期出现的农作物耕作缺乏劳力、子女教育缺失、父母无人赡养等诸多问题,村民开始自己抑或运用社会外援等组织起来,乡村非正式组织在乡村社会村治建设中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三、乡村“权力文化网络”建构的价值及依托

(一)乡村“权力文化网络”的概念界定

乡村“权力文化网络”一词是美国汉学家杜赞奇为拓宽中国乡村问题研究而引入的新概念,指的是乡村社会内生的,以组织为基础的,包含着宗教信仰、相互感情、亲戚纽带以及乡村民众所认可并受约束的是非标准在内的象征符号及价值规范。[11](前言P1-5)对于传统政权来说,认识、理解并善用这些象征符号和价值规范,是成功治理乡村社会的钥匙。因为在传统中国,国家并未对乡村社会推行统一的管制原则,而是由地方根据惯例掌控。即社会有着两个互不干扰的秩序中心:“一个是官制领域,以国家为权威中心,但对于基层社会而言,它的整合意义多是文化象征性的;而另一个更具有实质性,因为它承担着实际的管辖权力,这就是在基础层次上存在的地方体中的权威。经过多年的实践,这两种秩序在各自的领域中形成了各自的权威中心,并学会了在互相的礼节性交往之外,小心避免触及他人领地。”[12](P17-18)如此一来,衡量乡村是非标准和价值规范的“权力文化网络”,便成为传统乡村社会中获得权威和其他利益的源泉[11](P1),并由此激发起乡村士绅的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使之在文化网络中追求领导地位,不断强化乡村“权力文化网络”的功效。

(二)乡村“权力文化网络”建构的基本价值

“权力文化网络”对乡村治理的价值,杜赞奇予以了充分肯定。他指出,直至19世纪末,中国政府一直都依赖“权力文化网络”来建立自己在乡村的权威,从而保持了乡村社会的良性自治和稳定发展。晚清新政至民国时期,国家政权以毁坏乡村“权力文化网络”的方式深入乡村,遭遇了注定的失败[11](前言P5)。不过,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相当长时间内,由于全国上下都致力于完成由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的伟大任务,为加快工业积累,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动员乡村的措施,乡村内生的“权力文化网络”因被视为阻碍国家权力下乡的落后象征而被废弃。而缺少“权力文化网络”协助的国家权力毕竟只是外生力,难以单独维系乡村秩序,更不可能在乡村长期扎下根来。外生力持续受挫,使政府逐渐认识到作为乡村内在力的“权力文化网络”在文化认同与价值规范方面的重要价值。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开始有计划地撤退行政力量,提倡乡村自治。然而,适宜于乡村自治的“权力文化网络”已然遭到破坏,“没有地方文化网络的存在,也就不会有相对独立、自主、自律的社会力量的存在”[13](P515)。如此一来,乡民原子化、村庄离散化现象日益凸显。建构乡村“权力文化网络”,激发乡民的积极性与创造力,便成为乡村治理的首要任务。

(三)乡村“权力文化网络”建构的组织依托

乡村“权力文化网络”包含的象征符号及价值规范并非独立存在,而是体现于乡村社会内生的各种组织体系及关系网络之中。换言之,各种组织和关系是乡村“权力文化网络”建构的基本因子和依托。那么,各种组织和关系何以成为“权力文化网络”的基本因子和依托,并积极建构“权力文化网络”呢?以组织为例,任何组织要正常发挥其功能必然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原则,而“要使参与组织的人们理解、掌握、运用并遵守这些制度和原则,必须要有相适应的观念和行为方式,或说一整套该组织赖以生存的文化”[14](P535)。可见,组织与文化相伴而生。所以,如果说外来组织引入乡村本质上是一种文化移植的话,乡村内生的非正式组织则必然持有乡村社会共同体的象征和规范,即乡村文化。据此,笔者认为,作为“权力文化网络”重要组成部分的乡村非正式组织,必然发挥促进适宜当前乡村发展需要的新型“权力文化网络”建构的重要作用。

四、乡村非正式组织推动“权力文化网络”建构的可能路径

乡村非正式组织何以建构“权力文化网络”呢?在笔者看来,基于结构功能分类下的四种类型,即乡村政治组织、经济生产组织、社会整合组织和文化组织等,通过实现乡村和谐自治、促进乡村经济发展、稳定乡村社会秩序和重构转型期文化规范等路径,来建构乡村“权力文化网络”。

(一)乡村政治组织通过乡村社会和谐自治建构“权力文化网络”的政治权威维度

乡村政治组织是乡村社会中以增强农民公民意识和法治观念、增进农民政治决策等知识以及促进农民政治参与行为为目的而自愿、自发组织起来的,包括农民维权小组、普法组织、村头政治以及乡村政策咨询室等在内的非正式组织。它不仅具有规范乡村政治选举、维护农民自身利益和促进农民政治社会化等方面的作用,而且使乡村社会得以实现依法治村、和谐有序、公平公正等乡村治理目标,并为乡村“权力文化网络”建构提供权威理念。

首先,农民维权小组保障了农民的正当权益。在转型期的乡村社会中,农民利益经常受到侵害,比如乡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失地农民补偿不到位、农民社会保障的缺失等。基于此,一些农民在法律界人士的援助之下,自觉成立农民维权小组。在农民权益受到侵害时,这些农民维权小组依法通过协商、诉讼、上访等方式,为受害人提供正当的权益维护服务,从而保障广大农民的正当权力。

其次,农村普法组织培养了农民的法律意识。由于种种原因,农民的法律意识相当薄弱。为培养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由部分法律知识分子和乡村政治精英发起成立了农村普法组织。其中的乡村政治精英由村庄中的前任或现任村党委和村委会成员构成,他们是村庄中国家正式权力的化身和象征,是国家各种政策的基层执行者,其政策执行的行为是农民国家观念社会化的关键环节。因而,他们不仅是普法知识的宣讲人和解说者,同时也是法律知识的受益者,更是培养农民懂法用法,促使乡村政治权力公开、公平、平等的重要力量。

(二)乡村经济组织通过促进经济发展建构“权力文化网络”的经济协作维度

乡村经济组织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乡村社会的影响,由农民自发组织起来以提高农民组织管理能力、培育新型农民和增加农民经济收入为目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机械小组和乡村农副业体系等在内的非正式组织。它不仅具有革新农业耕作系统、重组乡村留守人口以及开放乡村市场等作用,而且具有促进农业转型发展、活跃乡村市场和培育新型农民等功能。

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水平。在大量农民外出务工以后,部分留村农民创立起专业土地合作社,它有效利用乡村闲置土地进行农作物种植和品种革新,挑战传统耕种作物和技术的权威,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产出率。同时,还增加了乡村留守人口的就业率,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水平,更新了农民的生活态度和观念。

其次,农业机械小组培育了农民的合作需求。随着我国社会现代化的发展,农业科技的发展使农业机械在乡村逐渐普及,但是由于农业机械具有资金投入大、使用频率集中、闲置时间长等特点,因而农业机械的购买采用多户家庭合作的方式成立农业机械小组。一则节省资金、提高效率,二则相互合作交流、增进感情。农业机械的购买和日常使用大多以家族和土地相邻为依据,这样既方便同组中的成员相互交流、减少摩擦,又可以在日常使用中相互帮助,不仅能促进农业现代化、机械化的实现,而且在传统家族协作基础上,培育了农民合作意识和信任心态。

(三)乡村社会组织通过建设乡村公共事务建构“权力文化网络”的团体归属维度

乡村社会组织是在乡村社会中,农民通过乡村道路的整修、集体娱乐平台的搭建、村庄风俗节庆的举行等公共事务活动,根据自身需要而自愿组合到一起的非正式组织。它推进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力的相互融合,从而使乡村成为一个社会共同体,村民由此形成权利义务意识、民主平等意识、集体合作意识等乡村社会共同体意识。

首先,修路小组能够帮助农民树立责任观念。随着乡村社会的发展,修路成为村庄党委和村委讨论最多的村级大事,由于国家拨款支持金额有限,于是仅有进村的公共道路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由此,村庄内部道路、田间道路的修筑成为村民自己的事情,部分村民在热心公共事务的领头人带领下成立修路小组,他们负责把村民周边和田间地头的道路进行修正。这不仅为国家道路修筑计划节省开支,而且在修路过程中村民形成了保护公路、爱护公物的权利责任意识、主人翁意识和监督意识。

其次,老年协会能够帮助村民实现老有所为。面对乡村社会日益空心化和人口急剧老龄化现象,在村委会组织和鼓励下,乡村老年人依据共同兴趣、爱好和想法而自愿结合到一起组成老年人协会。它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为原则,是“改革开放以来产生的新生事物……是以村委会为单位建立和活动的”[15](P137)。老年人协会根据村民的兴趣爱好可以分为唠嗑组、棋牌组、调解纠纷组等,它既能增强老年村民之间的交流与帮扶以实现“老有所乐”,又能彰显老年村民调解乡村纠纷的能力以达到“老有所为”,更能鼓励老年人任劳任怨,竭力耕种田地、照顾孙辈以保持“老骥伏枥”。[16]同时,老年协会还能通过各种示范与宣传,使全社会做到敬老、爱老、尊老意识,将中国传统的“孝”文化与时俱进地发展起来。

(四)乡村文化组织通过重构文化规范建构“权力文化网络”的价值整合维度

乡村文化组织是一个自我生长、与时俱进的组织,它不仅能够延续传统文化规范的积极因素,而且通过汲取时代文化精华来充实自身以重构乡村社会价值规范,更新文化网络中的关系度和象征价值[17]。

首先,家族组织能较好满足村民的亲朋交往渴求。在乡村社会中,家族组织是以男性血缘为核心、以家庭为单位所形成的差别有序的关系网络。随着乡村社会的现代化,家族的功能越来越超过宗族,已成为乡村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重要力量。农业劳动协作、村庄选举、农民工外出务工信息的获得均是以家族为单位进行的。家族组织的形成是传统宗族组织在现代社会的转型和发展,是乡村社会自由、平等、竞争、民主意识与传统村庄权威、长老政治的融合,为村民的亲朋交往提供了方向,为村民的精神归守提供了依托。

其次,宗教组织能够较好满足村民的精神寄托渴求。宗教组织“是一种与统一的宗教信仰目标与行为体系相联系的、共同遵照一定的制度规范的信奉者所结成的社会群体”[18](P113)。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和社会转型期,乡村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相对滞后,社会成员的精神需求和行为规范处于松散、无序、失范的状态之中。尽管宗教本身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天生不足,但宗教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乡村社会成员对于精神信仰、集体行动和道德规范的需求,它为社会成员自由、平等交流沟通提供了一个平台。加之,宗教教义与我国传统文化有诸多相近之处,有利于村民理解和接受。所以,只要合理引导与控制,宗教组织不仅利于我国传统文化规范、道德信仰的继承、传播和发展,而且利于村民持有相对健康的精神寄托与信仰渴求。

总之,乡村文化组织作为连接乡村政治组织、经济生产组织和社会整合组织的桥梁,是乡村社会系统得以存续和发展的关键,也为乡村“权力文化网络”的动态发展提供了新鲜的文化血液,从而建构出一个新型、动态、开放的“权利文化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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