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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赣革命根据地财政体系的规范化建设

2013-02-18王明前

关键词:苏维埃工农苏区

王明前

(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中共党史学界对湘赣革命根据地 (以下简称湘赣苏区)的研究已经取得一定成绩①参见湘赣革命根据地斗争史编写组:《湘赣革命根据地斗争史》,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罗开华、罗贤福主编:《湘赣革命根据地货币史》,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年版;黄仲芳:《湘赣革命根据地简史》,光明日报出版社2008年版;黄少坚:社会主义金融的先声——湘赣革命根据地金融建设刍论,柳州师专学报1995-4;李洪、苏春生:湘赣革命根据地货币史论,中国钱币1992-4;陈刚:论湘赣革命根据地经济监督的特点,湖南党史月刊1989-8,等。,但尚缺乏对湘赣苏区经济的综合分析。笔者注意到,湘赣苏区始终追求规范化的财政方向,财政体系具有整体性。笔者不揣浅陋,拟以上述思路为线索,全面考察湘赣苏区的财政体系,以期增加学术界对湘赣苏区史的学术认知。

一、预决算制度、会计及国库制度、审计制度的建立

1929年1月红四军撤离井冈山根据地后,赣西南党领导群众开始创建湘赣革命根据地,其历程基本与中央苏区早期创建史同步。1931年8月,中共中央决定将赣南和闽西两块苏区合并为中央苏区,赣西和湘东两块苏区组成湘赣苏区,并成立湘赣省委,湘赣苏区正式形成。

湘赣苏区创建之初,财政来源主要靠打土豪筹款,“经费大部是出于打土豪劣绅和没收赣河资本家运输的货物”,而且没有预决算、税收和审计等财政基础制度,“经费的开支,全赣西南是没有统计,也没有预算,就是西南政府也没有决算预算”。[1](P103)1932年1月,湘赣省委认为“各县的经济来源是专靠打土豪”,财政计划意识薄弱,“没有整个的计划经济来源与开支,只是简单的保管金钱”。[2](P172)

1932年10月,湘赣省委向中央局坦陈当前财政困难与没有转变财政建设观念有关。长期以来,湘赣苏区“经济政策转变很迟缓,以为红军给养和革命战争的费用,主要的是靠打土豪,而不注意积极发展苏区经济,整顿税收”。[2](P386)1931年11月,中共中央建议湘赣苏区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行使统一财政和计划经济项目的权力,“经常的计划如何去开源节流,如何去把苏维埃政府的负担放到剥削阶级的肩膀上,如何使财政困难问题得到解决”。[2](P133)1932年1月30日,苏区中央局敦促湘赣省委,“要使财政的筹划与支配统一在省苏维埃政府下”。[2](P212)1932年9月,中央指示湘赣省苏维埃:“你们将土地税划分三成作教育经费,这是破坏财政统一”。中央强调:“我们税收绝对统一和集中,教育经费只能由政府统一的开支,财政真正统一”。[2](P329)

在中央和中央局的敦促下,1930年11月,江西省苏维埃紧急通令集中经济,要求“采取绝对统一办法,各级政府必须将所存现款数目,立即报告并须造具预算表交本政府查核”。各级政府及各机关“须迅速造具预算”,限两日内送江西省苏维埃查核。[3](P551)1932年1月颁布的湘赣苏区各级苏维埃政府暂行组织法,规定由全省工农兵代表大会“确定财政经济计划,统一财政审查决算”。[2](P182)湘赣省委于1932年5月要求各级党团组织和革命团体“如期造具预算决算交所属上级审查,同时尽量节省经费按照预算节省四分之一,每月前将剩余一总缴到省委及省一级各机关来,再交拥护红军委员会作红军给养,并且各县所存的金子无论如何要一概缴到省苏不得浪费分文”。[2](P419)1932年7月,湘赣省委要求各级党委团委核准人员编制,造具预算表交所属上级批准。[3](P552)1932年11月,湘赣省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要求各地苏维埃 “实行开源节流,整理税收,苏区生产群众自由投资经营工商业,恢复并提高苏区的生产,帮助发展合作社运动”,为此苏维埃“必须坚决整顿税收,要以税收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并“必须严格的执行全省财政,统一建立预算与决算制度”。[2](P412-413)1933年2月,湘赣军区总指挥部训令各级部队规范财政制度,“应将每月用费按照规定造成预算书,经上级机关批准后按照预算领取每月用费”。[2](P635)

但是直到1933年2月,湘赣省苏维埃仍表示:“到现在各县仍不能把预算决算统计报告上级政府,还发生隐瞒款项浪费经济假公济私等贪污现象,同时上级对下级的经济审查没有严格执行”。[2](P118)这说明改变粗放的经营模式,实现规范化财政,仍然需要一个艰苦的转变过程。

预决算制度是正规化财政的前提,而严格的会计制度是正规化财政的又一制度保障。1933年2月,湘赣省苏维埃“为要统一全省现金出纳,有组织的建立财政收支系统”,颁布分库组织暂行条例,规定:“凡关于湘赣省之国家岁入悉归省分库收入之,国家岁出悉由省分库支出之”。[4](P325)同时颁布的分库办事细则,明确规定分库为“湘赣全省现金出纳之最高机关”,负责办理湘赣苏区“一切岁入现金岁出现金”,包括农业税、商业税、房屋租金、矿山租金、入口出口税收入,以及红军地方武装的临时收入和全省一切支出。[4](P327)中华苏维埃湘赣省分库的建立,标志着湘赣苏区会计制度的正式形成。1933年8月,湘赣省苏维埃和省军区联合命令各分区、各军事部,应将在白区打土豪缴来的款项 “全部随时交给各县支库兑取苏维埃国币使用,不得把花边滥用”,同时做到“每月底结算一次,把每月收得土豪款项与到支库兑取纸币数目对照。如故意不兑国币者除追缴花边外并给以严厉处罚”。[2](P703)1932年11月,湘赣省苏维埃委托工农银行兼理国家分库职能,在莲花、酃县、北路设立三个分支库。[3](P435)

湘赣苏区还初步建立起审计制度。1932年11月,湘赣省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要求“组织群众法庭严格惩办贪污分子,切实建立工农检查工作”。[2](P413)1932年1月, 安福县委要求县苏维埃,“建立健全的审查委员会,严格审查各级预算和决算,并实行清理细数目,反对浪费经济”。[3](P144)1932年9月,永新县一区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要求“由群众组织清算委员会,每月应清算一次,并将收付数目张贴备查”。[3](P457)

二、税收制度的规范化与科学化

湘赣苏区创建之初,对商户“不没收,亦无罚款,而是捐款”。办法是:“二千元以下者不捐,二千五百元者捐三十元,三千元捐四十元,四千元捐九十元,五千元捐一百元”。这种捐款类似商业累进税,“商人感觉红军的确是好,不似反军的需索无度”。[2](P23)

1930年8月颁布的赣西南临时苏维埃土地法,在确定平分土地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土地税则。土地税按农民田亩数量分等征收,以人均5担起征,“每人分田收谷六担的收税百分之一,每人分田收谷七担的收税百分之一点五”,以上累进至12担收税百分之8.5%,“以后每加收一担谷加收土地税百分之一点五”。税收分配比例,“百分之五十归乡苏维埃,百分之二十归区苏维埃,百分之二十归县苏维埃,百分之十归省苏维埃”。[2](P55)1931年9月颁布的湘东南苏维埃商业累进税条例,规定“按照商店资本之多少,以五十元起码征收”商业累进税。税收标准按照商品类型而定:必须品茶油食盐洋火药材等苏区紧缺物资一律免税;普通品洋油粗布文具纸张等,按资本多少以年利2分计算,资本总数50元至100元,税率2.5%,实收5元,累进至600至700元,税率5%,实收35元,以下每百元税率增加0.5%。奢侈品洋货烟酒等按资本多少以年利3分计算,50至100元,税率3%,实收3元,100至200元,税率4%,实收8元,700元以下税率9%,实收63元,以下每百元增加税率1%。一年分三期,每期缴纳全年税率1/3。累进税集中于县或直属区苏维埃统一支配,30%汇入省苏维埃。[2](P101-102)

1932年1月,湘赣苏区颁布土地和商业累进税暂行条例,对土地税做了较大修订。土地累进税首先确定维护广大贫苦农民利益的免税标准,规定:“凡属参加红军的革命战士及每家平均每人每年收获干谷六百斤以下的,贫苦农民得由苏维埃政府免税”。土地累进税或征收农产品,或折成银币,“暂以百分之十为标准率”。计算“以户口为单位,按照农民每年每家的收获量和消费量的多少,除去一年全家食用外,将所剩余的干谷按百分率累进计算”。以100斤为起征点,100至200斤,税率10%,实收10斤;200至300斤,税率11.5%,实收23斤;累进至900斤至1000斤,税率22%,实收198斤。“以下每一百斤增加百分之十五税率标准”。土地累进税的最高征收机关为县和直属区苏维埃。征收每年一次,“限每年秋收后,由当地政府定期号召农民自动缴入完毕,至迟不得超过十二月”。征收完毕后,由县政府统一支配,“作为当地建设教育社会交通各种公益事业”,但30%上缴省苏维埃。除粮食外,茶油芝麻纸张木材樟脑油茶叶等农产品税则另订,其余农业附产免税。[2](P155-156)商业累进税办法同1931年9月条令。1932年1月,湘赣省委针对富农试图通过增加副产品生产规避农业累进税负担的现象,要求“对于苏区生产之棉花豆子生烟大米农村生产品,以家为单位,除每人需用各种附产品价值两元以外,其余剩余量按照土地累进税征收条件征收”。[2](P171-172)1932年3月,苏区中央局要求湘赣省委在征收累进税时,“对于红军雇农必须无条件的免收”。[2](P234)

1933年8月,湘赣省苏维埃财政部发布土地税征收细则,规定:“凡属苏维埃分配,或私人开垦之稻田,无论栽种何种产物,都照稻田征税。种早禾晚禾两次者分两期征收,以全年计算”。其他园土菜圃及沙坝山地的耕地也要 “照折实稻田收税”。收获量的计算,“不能根据各人自己的报告,要由当地区乡政府主席联席会议,按照各乡三年的收获平均每年计算,分别估定每人所分之田可得实谷多少为标准,一律折成实谷交税”。为便利收税,“边区不收谷子,应将谷子折成银款,征收国币”。中心区域也应尽量缴国币,“如群众要求纳谷者,可酌量收谷”。土地税应贯彻阶级路线,“凡红军之官兵夫,其本身及其父母妻子一律免税;贫农不能维持生活者,个别减税或免税”。另有其他政策优惠,如“开垦荒山荒地者,免税三年,富农免税一年或斟酌减税;现在在政府工作人员脱离生产者本身及其父母妻子减半税征收”。[2](P208-209)1933年8月,湘赣省苏维埃要求在1933年土地税征收中注意“坚决反对按户摊派及不分高低轻重,不按分田与收谷数量为比例累进”,尤其要反对逃税和拖延现象。[3](P494)

1933年10月,湘赣省苏维埃财政人民委员会训令,山林税“不另设税收机关,即由各区财政部按税收多少配量,找定专人征收,如山林税的地方可由土地税征收委员会征收之”。[3](P495)

三、银行制度的建立与金融业务的监管

早在湘赣苏区创建时期,赣西南苏区就“大部分建立了贫民借贷所,赣西南建立了一个总银行(东固银行),出了二十多万纸票”,在苏区内通用,“群众对此纸票还有信仰”。[2](P75)由于敌人封锁和土豪劣绅转移现金导致苏区市面现金紧张,所以东固银行的纸币立刻填补了现金不足特别是找零困难的问题,因为“乡村无铜元,银洋只好另(零)用,所以苏维埃东固银行发行钞票另(零)用”,因此“东固银行票币甚形畅销,几乎每天能印几万都能销出”。[1](P136)1930年11月,江西省苏维埃财政部为“使金融有广泛的流动,使我革命群众与红军对经济上有绝大的充裕”,决定以100万元现金创建江西工农银行。[3](P425)

但是,中央对湘赣苏区的银行工作并不满意,于1931年11月批评湘赣苏区“没有设立工农银行,苏区内部的纸币是不统一的”。[2](P133)为此,1931年12月,湘赣省苏维埃颁布湘赣省工农银行简章,宣布“实行阶级经济政策,发展农村经济,帮助工农贫农,与办公共生产及各种合作社,统一货币制度,防止金融外溢,冲破敌人经济封锁”,其本金银洋4万元,“以银元为主币,出入结算以银元为单元”。银行向苏区社会募集股金,暂定集6万股,每股银洋1元。股员有“按章享受股本的息金”的权利,并有“遇在发展各种生产事业的需要上得到当地苏维埃保证时,可向银行借款应用”的优先权。银行主要承担借贷、储蓄和汇兑业务。借贷对象为“凡在湘赣苏区内的各种合作社及公共产业,在扩张营业的需要”时,或“凡革命的工人农民兵士小商人劳动贫民,如遇在发展各种生产事业的需要”时,得到当地苏维埃保证后,可申请借贷。储蓄对象为“凡属各级政府及各革命团体与革命民众,如有余裕金钱愿储蓄在本银行者,均一律收储”。汇兑对象为 “凡因程途过远而困于运输的银钱”,均可交银行汇寄。条例规定了各种息金:“基金息每年每元银元给息金三分整;股金息每年每元银元给息金二分整;借贷金息每月每元收息金五厘整”。储蓄金根据储蓄长短累进月息,储蓄一月者不给息金,储蓄二月者每月每元银元给息金一厘八毫。累进至六月者息金三厘六毫,六月以上按月照六月例结算。银行每年清算一次赢余金,“归出基本金及出股本金者所享受”。[2](P150-154)1932年1月,湘赣省苏维埃要求各地“扩大工农银行,建立工农银行在群众中的信仰,号召群众到银行来入股储蓄”。[2](P163)

湘赣省工农银行于1932年1月15日成立。工农银行宣布其五大任务:“统一货币制度,调剂银钱价目;实行低利借贷,回答富农银庄奸商的高利盘剥,利于工农贫民发展各种生产事业,以及开展各种合作社等;统一票币出入,防止现金外溢;收储工农劳苦群众及各革命团体的余裕金钱,得到储茂稳固;汇兑款项”。[2](P540)湘赣省委准备在2万元基金的基础上,“扩充到十万元以上,暂发出各种票币二万元”。省委号召群众投资入股,并“汇集各级苏府及各革命团体的金银宝贝送到银行来”。[2](P172)1932年1月,安福县委规定支部以上党部必须到工农银行入股,“支部一元,区委五元,县委应该拿十元”。除组织外,“鼓励党员个人群众团体群众个人把自己的金银和花边送到银行去入股”。各级党还要领导党员群众“用工农银行的纸币,并可拿花边兑换纸币,建立工农银行纸币的信仰”。[3](P143)1932年3月,湘赣省委要求各县对工农银行纸币“应注意提高其信仰,要做到苏区城市乡村中男女老幼都喜欢,接用银行纸票”。[2](P241)工农银行信用良好,得到群众积极支持。“群众集股二万元上下,现还收了三万多两银器”。在此基础上,工农银行“准备造银币,发行一万至二万纸币,实行了借贷事业”[2](P339),业务逐渐扩大。 1932年4月,永新一区苏维埃要求各乡向群众宣传 “使男女老幼都喜用工农银行的纸票”,做到“今后无论如何每一个政府及团体硬要拿现金到工农银行兑换票子用”。[3](P431)1932年7月14日,湘赣省委要求利用7月26日举行工农银行全省股员代表大会的机会,“领导群众拥护银币,反对破坏银币的奸商富农”。[1](P447)1932年9月,莲花县苏维埃通令“合作社须领导小商人提高银行票币的信用,并要宣传群众大家来拥护工农银行,用银行票币”。[3](P340)为增加银行本金,1932年9月,永新县委妇运委员会号召妇女 “自动将自己的金器银器手钏戒指等尽量送到工农银行去入股;将自己的现金花边统通送来银行换纸票,将现金存在银行里去”。[3](P419)1932年11月,湘赣省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要求“工农银行要实行低利借贷,帮助发展各种合作社运动,代兑中央银行的国币。各县财政部成立代兑处,有组织的有计划的推销银行票币”。[2](P413)

工农银行通过积极扶持群众合作社事业,回报省委和社会各界对工农银行信用的支持。1932年4月,根据信用合作社章程,合作社“以便利工农群众经济的周转,与帮助发展生产实行低利借贷,抵制高利贷的剥削为宗旨”。社员“以功能劳苦群众为限,富农资本家商人及其他剥削者不得加入”。社员有权利优先申请获得低利贷款,“但社员借款用途以发展生产临时周转或特别用途,经管委会认为必需者为限”。[3](P410-411)

但据1932年12月湘赣军区总指挥部报告称:“工农银行纸币信仰极低,今天甩出一千元纸币,明天全部拿到银行兑现”。[2](P496)银行工作喜忧参半。一方面,“在低利借贷发展合作社运动上作到了相当的成绩,银行票币在北路吉安萍乡等处建立了相当信仰”,另方面,在安福莲花和永新,“很多群众不愿留存银行票币,接到票币就到工农银行兑现”,特别是许多合作社为富农奸商操纵,“拒用票币”,甚至故意“收集票币兑换现洋输出苏区,企图造成苏区现金恐慌”。同时现金管制执行不力,“有些地方乱发现金出口证,所以每天现金出口还是一个很大的数目”。[2](P717-719)

1932年8月,湘赣省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宣布:“工农银行为苏区内调剂金融的机关,他有发行票币的特权,其货币即苏维埃的国币,苏区内任何人都应使用,苏维埃公民应集股给银行”。为维护苏区金融稳定,省苏维埃宣布实施现金管制,要求 “苏区内任何人应将金银货币自动的去工农银行兑换货币,在苏区流通,如须出白区使用则到工农银行兑取白区货币。现金出口必须得该地苏维埃允许。金银器具或首饰应自送到工农银行兑换货币,奖励以土货兑换现金入苏区”。为便利市场交易,“白区现金照样通用,其纸币可到工农银行兑换工农银行货币使用,但须降低价格”。攻占中心城市时,应禁止私人银行钱庄发行任何票币。[2](P369)1933年9月,湘赣全省部长联席会议要求各县国民经济部立即帮助财政部建立关税处,征收关税,检查现金出口。“现金出口必须实行检查打出口证。要经店员支部或乡苏主席给介绍是否买了货,货品是否在白区买来的,须从源根间负责检查,要看清单,每月由区财政部清单与银币出口证对照一次”。动员群众支持苏维埃国币,“现金须到国家银行与支库去兑换国币使用”。税收中和公债推销中也要鼓励群众纳现金。各县打土豪所得款项,“必须到支库去兑换国币用,按月与军事部对数,并收来的现金一定要归支库去”。[2](P723)为防止现金外溢,1933年11月,莲花县苏维埃厉行现金出口检查,“在赤区内一律通用银行票币,如必需现金到白区去,在十元以上要经过乡苏,五十元以上要经过区苏,百元以上要经过县苏的考察与允许,给予银币出口证才准其拉现金”。[3](P430)安福县也厉行现金管制,“现金出口要经过职工联合会或乡主席的介绍信到财政部领出口证”。乡检查所要每月查对财政部清单和银币出口证。[3](P431)1934年1月,湘赣省第三次工农兵代表大会要求 “发展信用合作社,便利农民及合作社低利借贷,活泼苏区金融”,同时坚决执行现金出口管制,“防止奸商富农埋藏现金或偷运现金出口”。[2](P787)

发行公债是湘赣苏区银行的一项重要工作。1932年9月,中央指示湘赣省苏维埃推销公债券7万4千元,并指明“这一笔款既归中央,应收存。交通便利时,即送交中央”。[2](P380-381)为做好公债发行工作,1932年12月,湘赣省苏维埃财政部下发通知,要求建立公债发行系统。鉴于“第一期公债由于没有专门机关负责,群众自动退还的无单据,被敌抢去的也无登记,以至无法清查,到现在还有数千元没有收款”的混乱无序现象,省财政部责令“省县区乡必须立即组织公债发行委员会,除负责动员外,各级应有一人负管理出纳责任”。公债发行是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省公债发行委员会附设省分库,县附设支金库,区附设财政部,乡附设乡苏政府”。[2](P475)

1933年1月,湘赣省苏维埃发行短期革命战争公债国币8万元,利率为半年1分,自1933年7月1日起还本还息,并准许用于买卖、抵押和担保。[3](P503-504)1933年12月,湘赣省苏维埃财政部在二期15万元基础上,增发20万元革命公债,“以八万元用于发展对外贸易,八万元用于粮食调剂,四万元帮助合作社”。此次公债年利率5厘,利息从1933年12月起分6年支付,每元年利大洋5分。此次公债从1937年12月起分3年还本,每年依次还30%、30%、40%。此次公债“以粮食调剂局对外贸易局及其他国营企业所得利润为还本息之基金”。公债准许买卖与抵押,购买时交银、交谷或棉花自便。[4](P534-535)1934年1月,湘赣省苏维埃为完成42万元二期革命公债和40万元筹款计划,要求各地“立即健全没收征款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事宜,短期内趁着查田运动的激烈开展和深入,彻底没收地主参与的财产,向富农捐款,坚决完成四十万元筹款计划”。筹款工作应“有计划的协同独立团营游击队依靠自己的发展方向深入白区发展广泛的游击战争,发动白区群众的年关斗争,捉拿大批土豪筹款”。[2](P790)此举虽然有违财政规范化的建设方向,但在残酷的战争环境下也实属不得已之举。

综上所述,湘赣革命根据地始终追求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行政方向,逐步扭转打土豪办财政的粗放经营模式,通过预决算制度、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以及税收制度的规范化建设,为财政体系奠定下规范化基础。湘赣苏区银行制度成为促进经济建设的有力金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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