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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国家政权是否具有统一战线性质

2013-02-15罗振建孙俐俐

探索 2013年2期
关键词:爱国者民主党派政权

罗振建,孙俐俐

(1.重庆社会主义学院,重庆 400064;2.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北京 100081)

长期以来,人们对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国家政权是否具有统一战线性质问题的认识不完全清楚。人们通常认为,我们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建立和领导的人民政权是统一战线政权,例如,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民主统一战线政权,抗日战争时期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解放战争时期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政权。但是,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的社会主义时期,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国国家政权是否具有统一战线性质?对此,人们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观点。许多人认为,社会主义时期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我国国家政权不再具有统一战线性质了。在他们看来,我们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政权只能存在于作为阶级联盟的统一战线之中,不能存在于作为政治联盟的统一战线之中。有些人认为,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没有明确讲过社会主义时期统一战线政权,所以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国家政权就不具有统一战线性质。在这些人看来,我国国家政权是否具有统一战线性质,必须以领导权威作为真理的标准,而不是以社会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我们认为,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国家政权具有统一战线性质,并从历史发展、政治实践、国体内涵、法律依据、经济基础、统战特征、理论要求这七个方面比较系统全面地阐述其如下理由。

一、爱国统一战线政权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政权的继承和发展

所谓统一战线政权,就是一些不同的阶级、阶层、集团、政党等社会政治力量在共同利益基础上为实现共同目标行使政治统治的权力。简而言之,“统一战线政权是几种社会政治力量联合专政”[1],它是相对于只有一种社会政治力量的专政比如一个阶级专政、一党专政、独裁统治而言的。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国国家政权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政权。1949年9月29日,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2](P23)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我国工人阶级的地位已经大大提高,农民早已是集体农民,广大知识分子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新的社会阶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各民族结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资产阶级中有劳动能力的绝大多数人早已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社会中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各民主党派都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和代表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和参政党,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同胞爱国主义觉悟不断提高,他们是加快现代化建设、推进祖国完全统一、实现中华民族振兴的重要力量。事实表明,我国统一战线从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这“四个”阶级联盟已经发展成为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爱国者和拥护中华民族振兴爱国者这“五者”政治联盟[3],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从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政权已经发展成为爱国统一战线政权。

爱国统一战线政权,是中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爱国者和拥护中华民族振兴爱国者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政权的继承和发展。尽管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政权和爱国统一战线政权在内部构成、政治基础、根本任务、范围对象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它们都不是无产阶级一个阶级、共产党一个政党的政权,而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统一战线政权。在新时期,人民民主专政仍然存在作为领导阶级的工人阶级内部统一战线,仍然存在作为阶级基础的工农联盟的统一战线,还存在新的社会阶层之间及其同其他阶层、阶级的统一战线,还存在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爱国者和拥护中华民族振兴爱国者的统一战线。爱国统一战线的存在和发展,是当代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主要特色。

由此可见,统一战线不仅以阶级联盟为存在形式,而且以政治联盟为存在形式。相应地,统一战线政权不仅存在于阶级联盟之中,而且存在于政治联盟之中。因此,那种认为社会主义时期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作为阶级联盟的统一战线不存在了,我国国家政权不再具有统一战线性质了的观点,是不对的。我们不能设想,由于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发生的根本变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政权发展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乃至以后时期,从此终结了发展的历史,就演变成为无产阶级一个阶级、共产党一个政党的政权。

二、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国家政权中的多党合作就是一种统一战线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其显著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亲民执政、廉洁执政;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无党派人士是参政人士,它们都参加国家政权。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政权中团结合作,支持他们发挥参政作用,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推动国家政权建设。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和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机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均占有适当比例。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共有18.7万人当选各级人大代表。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6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49人;省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35人,省级人大常委会委员479人;市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361人,市级人大常委会委员2232人[4]。他们履行人民代表的职责,参与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参与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和政府领导人,参与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反映人民意愿,提出议案和质询案,参与视察和执法检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5]。

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领导职务,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截至2008年6月,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共有3.2万人,他们对分管的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和人事任免的建议权。其中,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2人分别担任科技部、卫生部部长职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部委办、直属局担任领导职务副职18人;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有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30人;全国401个市(州、盟、区)人民政府中有362人担任副市(州、盟、区)长;有36人担任省级法院副院长和检察院副检察长,有213人担任地市级法院副院长和检察院副检察长[4]。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国家政权中的多党合作,集中表现在共产党员同党外人士在各级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中的合作共事,实质上就是一种统一战线,即“政权中的统一战线”[6](P174);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多党合作政权,仍然是一种统一战线政权,即爱国统一战线政权。我们只能以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国家政权中的多党合作实践作为检验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国家政权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真理标准,而不能以领导权威是否明确讲过社会主义时期统一战线政权作为真理的标准。我们不能设想,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国家政权中没有统一战线而能有多党合作。如果否认了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国家政权具有统一战线性质,那么从根本上就否认了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国家政权中的多党合作。

三、社会主义时期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仍然是统一战线政权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的人民民主专政,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范围内容,但都是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统一战线政权。大革命时期,毛泽东提出“建设一个革命民众合作统治的国家”[7],广东革命根据地的创立既是国共“两党结成了统一战线的结果”[8](P364),也是民主联合战线政权。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农村根据地建立的革命政权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9],是工农民主统一战线政权。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建立的抗日民主政权,“是一切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的人们的政权”[8](P741),“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权”[8](P750)。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建立的人民民主政权,“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10],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民主专政……变成了全国的人民民主专政”[11](P141)。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2](P23)正如周恩来所指出的,“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6](P174)。毛泽东认为“联合政府,即统一战线政府”[12],“是统一战线政权的具体形式”[13],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仍将是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统一战线的政府,它是对全国人民都有利的”[14]。195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目前政权性质问题的指示》,明确指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应当继续保持政权的统一战线性”[15]。

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还是不是统一战线政权呢?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讲到为什么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问题时,强调指出“凡属一切确实致力于团结人民从事社会主义事业的、得到人民信任的党派,我们没有理由不对它们采取长期共存的方针”[11](P349),再次重申“人民和人民的政府是没有理由不要他的,是没有理由不给他以生活的机会和效力的机会的”[11](P349-350)。这表明人民政府还要各民主党派,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还要在人民政府里长期共存。1982年11月25日,彭真在《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讲到“把我国的国家政权称为人民民主专政”问题时指出:“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它在总人口中是少数,但有广大农民作为巩固的同盟者,并且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形成了共产党领导的极其广泛的统一战线。”[16]这确切地表明人民民主专政具有统一战线的广泛基础,明白地表示出我们国家政权的统一战线性质。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时期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仍然是统一战线政权。

四、我国现行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反映了我国国家政权的统一战线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7]这是对我国国体的规定,说明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众所周知,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那么,什么是人民呢?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指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17]这是对人民做出的最权威的宪政解释。在现阶段,包括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在内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爱国者和拥护中华民族振兴爱国者就是人民,他们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依靠力量和团结力量,也是国家的主人。新时期人民民主专政实际上是爱国统一战线政权。同时,这种政权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正如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指出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17]。所以,新时期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与爱国统一战线政权的性质的有机统一。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17]这是对我国政体的规定,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既然新时期人民就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爱国者和拥护中华民族振兴爱国者,那么我国的一切权力就属于“五者”人民。“五者”人民的代表通过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国家权力,并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为了保证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和民主性,体现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优越性,我国按照地区人口的一定比例,辅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人民解放军、少数民族、妇女、归侨、中共党员和非中共人士等界别占有适当比例来选举产生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这是爱国统一战线政权的集中体现。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17]这是对我国政党制度的规定,说明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为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履行参政监督职责提供了宪政依据。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和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机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占有适当比例,在各级人大领导班子成员中有适当数量。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国家和政府领导职务,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都集中体现了爱国统一战线政权的基本内容。

五、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国家政权具有统一战线性质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政治上层建筑的重要体现

我国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上不能建立单一的公有制,政治上也不可能建立单一的无产阶级政权。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人民共同富裕,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了改革开放这场伟大而深刻的革命,使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深刻变革,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动,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调整,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了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两大阶级,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十大阶层[18]。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这种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多种阶层共同发展的经济格局,决定了在政治上只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一方面,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决定了在政治上必须坚持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和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绝不能搞否定工人阶级领导地位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所谓多党轮流执政制、多党联合执政制;另一方面,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和多种社会阶层的长期共存和共同发展,决定了在政治上必须坚持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以及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参政地位,绝不能搞其他一个阶级、一个阶层、一个政党的政权,也绝不能搞中国工人阶级一个阶级、中国共产党一个政党的政权,而必须搞爱国统一战线政权。

六、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国家政权的统一战线性质是社会主义时期我国统一战线重要性、广泛性、长期性的集中体现

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国家政权的统一战线性质,是社会主义时期我国统一战线重要性的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时期,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祖国完全统一、中华民族振兴的伟大事业,统一战线仍然是重要法宝。江泽民指出:“只有实行广泛的团结,争取最大多数,发展壮大自己的队伍,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爱国统一战线才能不断巩固和加强,才能在各种复杂的环境中顶住风浪,战胜困难,胜利前进。”[19]爱国统一战线的本质是凝聚全民族一切爱国力量的大团结、大联合。只有保证国家政权的统一战线性质,才能实现大多数人的民主,在实现大多数人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兼顾其他各方面的具体利益;才能最大限度地加强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团结,加强全国各民族、各民主党派、各界爱国力量的团结,加强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把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都凝聚起来,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不断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增添新力量。

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国家政权的统一战线性质,是社会主义时期我国统一战线广泛性的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和本质是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大多数人享有最广泛的民主权利。因此,国家政权的统一战线性质就是确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统一战线的内部构成与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主体是同构关系,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统一战线的最高形式。当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已经发展为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爱国者和拥护中华民族振兴爱国者的最广泛联盟,不仅包括大陆范围内以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联盟,还包括大陆范围以外以爱国、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振兴为政治基础,广泛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联盟。爱国统一战线的内部构成具有空前的广泛性、巨大包容性,囊括了我国各政党、各阶层、各民族、各宗教、各同胞等各方面的爱国政治力量。这表现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中,领导核心是中国共产党,保证了我国政治系统权力核心的一元性,同时向广泛的爱国政治力量开放,使我国政治系统权力主体具有空前的广泛性。爱国统一战线内部构成的广泛性决定了我国国家政权中人民主体的广泛性。

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国家政权的统一战线性质是社会主义时期我国统一战线长期性的集中体现。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时期,社会生产力不发达,决定了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一个长时期的过程,由此决定了我国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多种阶层共同发展也是一个长时期的过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目前我国社会结构从“两个阶级、一个阶层”(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阶层)发展成为“十大阶层”,中国共产党已经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各民主党派已经发展成为各自所联系和代表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共同团结奋斗和共同繁荣发展成为我国民族的两大主题,信教群众不断增加,“一国两制”在香港、澳门顺利实施,和平发展成为两岸关系的主流。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阶层、多党派、多民族、多宗教、多同胞的情况将长期存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这种多样化状况,到这种多样化状况的彻底消失,是一个包含着创造一系列社会历史条件的漫长历史过程。这决定了我国统一战线存在的长期性,由此决定了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国家政权统一战线性质的长期性。

七、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国家政权具有统一战线性质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本要求

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政权理论告诉我们,无产阶级为了实现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的伟大历史使命,为了战胜更强大的敌人,建成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首先自己必须联合起来,结成工人阶级统一战线,同时还必须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同盟军,结成最广泛的统一战线,夺取国家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绝大多数人的统一战线政权,就是无产阶级同人数众多的非无产阶级的劳动阶层结成的特定形式的阶级联盟,就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阶段。这就是说,无产阶级及其政党要取得革命胜利,必须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所要建立的无产阶级专政必然是统一战线政权。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夺取政权以后,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同样离不开统一战线,所建立、巩固和发展的无产阶级专政仍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统一战线政权。只要阶级和阶级差别存在,只要共产党存在,只要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存在,就要有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政权。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阶级和阶级差别消灭了,共产党消亡了,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消亡了,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政权才会随之消亡。虽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没有为我们提供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国家政权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现成答案,但是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国家政权具有统一战线性质完全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政权理论的基本要求。

毛泽东统一战线政权思想告诉我们,中国工人阶级虽然是一个最有觉悟性和最有组织性的阶级,但是如果单凭自己一个阶级的力量,是不能取得革命胜利的。而要取得胜利,他们就必须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结成最广泛的统一战线,并由此发展成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同时是最广泛的统一战线政权。“在政权问题上,我们主张统一战线政权,既不赞成别的党派的一党专政,也不主张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而主张各党、各派、各界、各军的联合专政,这即是统一战线政权。”[8](P760)统一战线政权是统一战线的最高形式,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统一战线政权以既能保证共产党领导、又能养成民主精神为原则。“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共产党的这个同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原则,是固定不移的,是永远不变的。”[20]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仍将是统一战线的政府,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应当继续保持政权的统一战线性。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建立以后,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虽然毛泽东没有为我们提供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国家政权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现成答案,但是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国家政权具有统一战线性质完全符合毛泽东统一战线政权思想的基本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告诉我们,统一战线仍然是一个重要法宝,是中国共产党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法宝,是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法宝。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爱国者和拥护中华民族振兴爱国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要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合作共事,“选拔和推荐更多优秀党外人士担任各级国家机关领导职务”[21],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政权中的参政作用。由此可见,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仍然存在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仍然存在共产党员同党外人士合作共事,仍然存在统一战线。虽然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没有为我们提供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国家政权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现成答案,但是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国家政权具有统一战线性质完全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本要求。

长期以来,我们对社会主义时期建设什么样的国家政权、怎样建设国家政权这个根本问题的认识不完全清楚。绝不能要求马克思、列宁为解决他们去世之后上百年、几十年所产生的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国家政权是否具有统一战线性质问题提供现成答案。绝不能苛求毛泽东等人承担为正确解决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国家政权是否具有统一战线性质问题提供现成答案的任务。真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者、毛泽东思想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者必须根据现在的情况,认识、继承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及其统一战线政权理论,建立、巩固和发展共产党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泛统一战线政权,为夺取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提供强大力量源泉。“墨守成规的观点只能导致落后,甚至失败。”[22]那种借口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发生的根本变化而否定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国家政权具有统一战线政权性质的观点,不仅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而且在实践上是有害的,会给国内外敌对势力攻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独裁统治”、共产党“一党专政”留下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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