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我国商业银行的反洗钱问题

2013-02-15葛园园李倩华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商业银行犯罪银行

葛园园,李倩华

(郑州大学商学院,河南郑州 450001)

论我国商业银行的反洗钱问题

葛园园,李倩华

(郑州大学商学院,河南郑州 450001)

洗钱犯罪在现代社会越来越猖獗,并且手段更加多样化。我国商业银行在反洗钱方面存在改善服务的做法与反洗钱规定的冲突、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反洗钱信息搜集和分析手段落后、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应在反洗钱方面加强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接轨,加大反洗钱力度,维护国家金融环境健康安全运行。

洗钱;反洗钱;商业银行

一、洗钱及其危害

最早的“洗钱”并无贬义,就是把已被弄脏污的金属铸币清洗干净的意思,然而现在的洗钱具有不一样的含义。在现代,“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对我国的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稳定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首先,洗钱是一种犯罪活动,它助长了腐败行为的发生。而且洗钱犯罪者在进行一次成功的洗钱后,会更加青睐这种方式,从而增加了犯罪频率,对我国的经济产生不可估量的危害。其次,洗钱对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会产生很大的负效应。在正常的社会经济中,资金应该是流向最有效益的领域。然而,洗钱行为却破坏了资源的合理配置,扭曲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破坏了金融秩序,从而也加大了金融危机爆发的可能性。再次,由于商业银行是洗钱的主要渠道,犯罪分子通过商业银行洗钱,不仅给银行运营带来了消极影响,也会破坏银行的信誉,使银行蒙受经济和声誉损失。最后,海外投资也是洗钱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会造成国家资本外逃和国家的财富流失。

反洗钱是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反洗钱要求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相关款项加以处置,对涉案机构及人员进行惩罚,需要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来调动有关组织和商业机构,进而达到防范和阻止洗钱犯罪的目的。

总之,犯罪分子通过洗钱手段掠夺在正常流通领域能获得更大收益的资源,这样不仅导致社会生产效率降低,而且非法资金在国内外流动也会威胁经济金融的安全。为了保证金融秩序稳定和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必须把反洗钱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对待。

二、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的现状

(一)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的法制建设现状

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开始较晚,法律法规也不健全。具体来讲,我国反洗钱工作是从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颁布后正式启动的。除此之外,我国还相继颁布了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反洗钱法律法规,比如《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这些规章制度构成了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法律基础。

(二)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的组织机构

在组织机构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是组织协调者,负责指导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并负责监测反洗钱的资金。除此之外,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部署下,我国还设立了反洗钱局以及专门的反洗钱情报部门,并在人民银行分行、省会中心支行和部分城市设立30余个反洗钱处。组织架构虽然基本完备,但是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尽量覆盖到全国各个领域,使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

(三)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的成果

1.沉重打击了洗钱活动

从2007年实施一系列法律法规以来,中国反洗钱工作开始走向法治化的轨道,反洗钱活动开始有法可依,有关机构通过对金融机构上报的一些可疑的交易进行分析,破获洗钱案件的概率大大提高。

2.加强了反洗钱的国际交流和执法合作

早在2005年,我国就已经成为国际上最有影响力的反洗钱组织——金融特工组织的观察员,2007年成为该组织的正式会员。目前我国已经与世界上40多个国家建立了反洗钱合作关系,并在合作期间联手侦破了很多洗钱案件。另外,我国的公安机关还与美国、法国、土耳其、泰国、俄罗斯等国家签署了合作协议,联手打击洗钱犯罪分子。

三、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银行改善服务的做法与反洗钱规定存在冲突

银行业一般会通过改善服务这一做法来提高竞争力,然而有些中小银行为了提供更便捷的服务,放宽条件为客户支付大额资金,甚至不能严格执行实名制度,为了好的业绩对一些可疑类交易视而不见,出于经营的需要而迁就客户。而反洗钱工作要落实,就必须对客户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这会影响一些银行与客户的关系。另外一些银行的经营理念也受到反洗钱制度的冲击。

(二)反洗钱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我国关于反洗钱的法律还不完善,比较权威的仅有《刑法》的第191条对七种洗钱犯罪活动作出了法律规定。虽然有一些部门行政管理规章对金融机构反洗钱作了制度规定,但由于部门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和级别较低,实际执行中的约束力明显不够。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反洗钱法律体系,虽然反洗钱的规定很多,但是分布很散,这不仅不利于我国反洗钱的顺利进行,更不利于与国际接轨。因为洗钱犯罪一般都是跨国界的,所以需要完善法律体系,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反洗钱合作。

(三)反洗钱的信息收集与分析手段落后

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的反洗钱信息收集与处理还处在比较落后的阶段。许多国家都专门建立了与洗钱有关的情报机构,比如金融情报机构(FIU),以此作为专门的反洗钱侦查、分析、处理部门,从而有效地对洗钱行为进行预防和打击。中国人民银行是主要的反洗钱部门,人民银行与其他机构没有很好的网络连接系统,基层金融机构不能应用现代化的计算机系统去甄别洗钱等可疑的交易行为。另外,对银行业反洗钱的监管也不到位,信息收集渠道不通畅,这都给犯罪分子留下了活动空间,使洗钱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控制。

(四)反洗钱的社会协调机制不尽完善,工作人员素质与反洗钱的要求不适应

反洗钱过程涉及预防、控制、甄别、侦查、打击等方面,这就涉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机构、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多个部门。洗钱犯罪由于并没有直接的受害对象,往往不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中国人民银行是反洗钱的主要部门,其在发现犯罪后移交给公安部门,这似乎把其他机构排除在外,然而实际上有些洗钱活动不是从金融机构开始的,而是始于其他行业,这就有了制度漏洞。因此有必要建立部门之间反洗钱的协调机制。

另外,反洗钱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一支精干的专业队伍,这支队伍不仅要掌握金融、法律、计算机、会计知识,还要懂英语。然而,现在的反洗钱局特别是支行的反洗钱处工作人员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都与人民银行的要求差距很大。

四、对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的建议

(一)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机构设置

除了刑法之外,还应该在其他有权威性的法律法规中对反洗钱作出有关规定,并加强法律与部门规章的有效接合,而不是相互隔离。在机构设置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组建一个专门的金融情报机构,这个情报机构可以监控到各个银行。在可疑交易发生时,金融情报机构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并及时报告给交易所在银行,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避免洗钱行为的发生。这相对于每个银行都专门设置一个专业的反洗钱部门的做法,提高了效率,节约了成本。

(二)制定奖惩和评级制度

人民银行作为主管部门应该加强支行和地方性银行的反洗钱培训,并设立适当的奖惩机制。一方面,对据实不报、有可疑交易不及时查处等行为进行严厉惩罚,并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这样就会提高银行反洗钱的觉悟。另一方面,对查获反洗钱行为的银行应给予适度表扬并给与一定的物质奖励等。这些都会使银行反洗钱的动力大大提高。

建立反洗钱的绩效评估制度,增强银行反洗钱的积极性。对于积极参加反洗钱活动的银行给予较高的等级评价,并可以将评级结果和中央银行的优惠政策挂钩,比如哪个银行在反洗钱方面做得比较出色,哪个银行等级就高,等级高就更加容易得到央行的贷款或者再贴现。

(三)加强对银行员工的反洗钱培训

做好反洗钱工作,首先,要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觉悟,使其认识到反洗钱对国家以及银行的危害,增强员工反洗钱的责任心。其次,要建立一支专业的反洗钱队伍,从源头上减少洗钱行为的发生,从而保证国家金融资产安全。

(四)加强网络管理,防止网络洗钱犯罪

目前,利用网络进行洗钱的犯罪行为不断翻新花样。对此,一方面应要求商业银行认真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加强防范措施,另一方面也需要在法定条件下给予相应的侦查保障。

商业银行要完善管理制度就需要不断了解国内外洗钱与反洗钱的最新手段与方式,研究出可靠的应对措施。首先,在自身管理上研究哪些环节可能为犯罪分子留有可乘之机。如以单位形式使用电子交易支付工具时,要求单位必须从基本账户存入自身账户,杜绝使用现金方式,销售货款也不允许存进自身账户。对于单位卡,银行方面不能以现金方式支付。对于转账支票需要存入单位卡的,要求必须写收款单位的全称以便核实信息,开户银行绝对不可以作为收款人。个人账户里不允许存入以单位账户存进的公款。针对利用他人身份进行洗钱的犯罪行为,银行需要加强实名认证制度,开户时必须由客户本人当面提交身份证明材料,银行核实无误后方可批准客户使用网上交易。这样可使反洗钱监管部门在追踪犯罪分子真实身份时能较为顺利地进行识别,以便更快捷地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另外可建立高度自动化的电子交易预警系统,设置各种经验筛选条件,有针对性地列出各类可疑的人民币或外币交易过程,如对固定账户进行频繁转账,国内与国际之间的转账所使用的“双币卡”就是监管重点对象。同时金融机构与政府监管部门信息联网,及时对洗钱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及制止。在监控过程中,法律必不可少,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若有监管侦查需要,应有相应的法律支持,在适度可行的情况下,政府托管使用私人密钥,监控交易信息。英法等国家的法律在这方面有着较为详细与可靠的实施方式,可以拿来借鉴,根据我国情况制定出具体可行的政策。

(五)建立反洗钱信息搜集和分析系统,增加反洗钱数据使用效率

计算机介入反洗钱系统的办法是非常必要的。相比手工操作,计算机可以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及利用效率。我国亟需建立金融犯罪情报收集和分析中心(FIU),以便及时检查出有问题的资金。我国已经建立了两个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采用了先进的数据报送系统,而且中心与公安机关的数据共享,为资金安全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责任编辑:何恒攀

D922.28

A

1009-3192(2013)04-0102-03

2013-06-10

葛园园,女,郑州大学商学院金融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李倩华,女,郑州大学商学院金融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猜你喜欢

商业银行犯罪银行
江西银行
公园里的犯罪
商业银行资金管理的探索与思考
Televisions
关于加强控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探讨
环境犯罪的崛起
中关村银行、苏宁银行获批筹建 三湘银行将开业
把时间存入银行
保康接地气的“土银行”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