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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统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3-02-15李建东

统计科学与实践 2013年6期
关键词:统计法统计人员执法检查

李建东

(南京市鼓楼区统计局,江苏 南京 210009)

《统计法》的颁布与重新修订,为促进我国统计工作的法制化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是科学统计的法律保障,为统计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然而,在现实的工作实践中,统计执法检查仍面临着重重困难,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广大统计工作者齐心协力、共同探索。

一、统计法治观念淡薄,需以“宣传”强之

党的十八大报告根据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然而,在我国不断推进法制建设的当下,统计执法领域“政大于法”的现象仍然存在,行政命令往往比法律法规更有效率。部分领导干部为了政绩,虚报夸大统计数据,甚至利用行政权力干预统计执法检查,“数出官、官出数”的现象无法从根本上得到扭转。长此以往,广大人民群众对统计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就会产生怀疑,在行动上就表现为对统计工作的不理解、不配合,对统计数据漠不关心或草草应付。群众统计法制观念淡薄,企业主依法统计意识不强,整个统计法治环境得不到有效改善,这些都与“依法治统”的客观要求背道而驰。

解决这个问题,单靠统计部门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政府的支持、政策的配套,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更广泛、更深入的普法宣传工作。

1.树立“法治观”,实施依法治统。在依法治国的战略框架下,各级政府要从严树立对统计工作的“法治观”,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实施依法治统,提高统计执法部门的工作地位,增强其开展统计执法的独立性,减少行政干预。严厉查处各类统计违法案件,对涉案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决处罚,彻底扭转广大干群对统计工作、统计执法的不良认识。

2.加强普法培训,增进意识、提升能力。围绕依法统计,灵活运用各种形式,对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和各类统计人员开展统计法制培训,增进统计法制意识,提升其遵守统计法、与统计违法行为作斗争的能力。例如:可从业务理论和管理决策的高度,将统计业务知识、统计法律法规与经济管理相融合,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增进领导者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执法的认识;可将新《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作为公务员培训的必修课程和必考科目,促进其学法、懂法、遵法;可与业务培训会、座谈会相结合,开展统计法宣讲和统计违法案例分析,也可结合企业走访调查、实行“送法”上门,增强基层统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做到防范于未然。

3.开展广泛的普法宣传,增进社会认同。面向全社会,开展广泛的统计普查宣传,增进对统计工作的了解、认识,并配合统计工作。例如:借助全国性的普法宣传活动,进行统计法宣传;向社会和企业发放印刷统计法资料的日历、台历或办事指南等;不定期在报纸上或网络上,举办统计法律知识有奖问答。通过各种方式让统计法宣传“接地气”,对社会公众开展广泛的普法宣传,增进其对统计执法工作的认同感。

二、统计执法“查内”意识淡薄,需以“制度”强之

统计执法检查是对现行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全面监督检查,其中“查内”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例如:政府主管部门,是否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置了统计机构或配备了统计人员;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能否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请审批、备案,有无与国家标准相抵触,有无随意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等等。然而,在统计执法工作中,有些部门对外执法严厉,对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就失去了执法的原则,不能够做到依法办事。这不但造成统计执法不实,还让广大群众对统计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失去信任,致使依法统计失去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解决这个问题,除了强化对依法统计的认识、更新依法治统的观念之外,更重要的是在统计执法制度上下功夫。

1.加强统计执法程序立法。在强化统计实体法立法的同时,还要重视程序立法,从严制订统计执法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例如:完善统计执法内部的工作制度,规范统计法律文书格式,统一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流程,制定举报、检查、立案、调查、处理、结案等全过程的行为准则,等等。从程序上保证统计执法的“内外一致”,维护统计执法的公平、公正。

2.加强监督机制。统计监督是推进依法统计的重要环节,是维护执法公平的必备条件。要做到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共同营造良好的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环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发挥其立法监督的职能,对同级政府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促进统计法律体系健全。各级检察院应发挥其司法监督的职能,对同级政府的统计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为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提供保障。各级政府要对同级统计执法部门开展工作监督,上级统计执法部门对下级统计执法部门要开展业务管理监督,各级统计执法部门也要对所属工作人员的执法工作情况加强工作管理监督。此外,还要建立良好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群众监督,正确引导媒体监督。

三、统计人员的执法观念淡薄,需以“组织”强之

《统计法》第二条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然而在统计工作实践中,许多统计人员会片面地认为对统计活动的监督,特别是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是统计执法人员的职责所在,搜集、汇总、上报数据、开展统计分析才是“份内”工作,而统计执法检查则与己无关。统计人员执法意识淡薄、团队合作意识不强,着实令人担忧。

这种现象的存在,也有其客观原因:一方面,统计人员为了搜集报表数据,常靠“催、求、要”等手段,否则收集资料就会困难重重,无法取得被调查对象的配合。因此,许多统计人员不愿谈统计执法、更不愿意参与统计执法,认为统计执法会伤“感情”。另一方面,也有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的因素。有统计人员认为统计工作只是搜集数据、完成上报任务,对统计数据质量漠不关心,不愿参与统计执法检查;也有统计人员对统计法律法规不甚熟悉,又怎能谈得上参与统计执法?

解决这个问题要从多方面入手,主观上要强化统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心,客观上要加强对统计执法工作的组织,建立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打造全员参与的统计执法队伍,提升统计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1.强化统计人员的法律意识与责任心。政府统计机构人员要全面、系统的学习统计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统计法律意识,克服统计执法监督与自己无关的“闭门”思想。要进一步强化统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促使其以高度的责任感积极主动地投入统计守法、执法中,不但要做好统计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分析,更要主动对统计对象开展执法监督。

2.建立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制定工作计划、量化工作目标,对统计执法工作做到明确分工、责任到岗、任务到人,通过外部的执法机制督促统计人员积极履行职责,提高开展统计执法的主动性。促进统计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模范地遵守和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带头开展统计执法工作,同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作斗争。

3.打造专业统计执法队伍。充分结合统计执法人员熟悉统计法律法规、专业统计人员熟悉专业统计业务的工作优势,打造由统计执法人员、专业人员共同参与的“专业统计执法队伍”,开展与统计监审、单位走访、法制专项培训相结合的各类统计执法检查活动,在执法实践中增强法制理念,切实提升统计执法人员与专业统计人员联合开展统计执法的业务素质。

四、统计执法的强制手段执行难,需以“司法”强之

强制功能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是一项法律被遵守的重要保证。如果一项法律没有相应的强制手段予以保证,这项法律便会沦为无人遵守、徒有虚名的“软法”。《统计法》的强制功能主要表现为“统计行政惩罚、统计行政处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四种形式。经济处罚是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最常用且具有一定震慑力的强制手段,但在统计执法实践中,经常是下达容易收缴难。

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具体分析统计违法案件的实情与性质,坚持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既要以保证统计执法效果为目的,实行“柔性”执法;又要辅以必要的“司法”强制,实行“刚性”执法。

1.对统计违法认错态度较好,但缴纳罚款客观上有困难的,可根据统计违法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当事人的申请,准予其分期缴纳;对于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强制执行收缴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且当事人态度诚恳,并积极进行工作改正,应坚持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给予减免。

2.对统计违法认错态度恶劣,对缴纳罚款主观上不情愿,客观上有能力缴纳,同时当事人对统计执法认识不够、态度恶劣、拒不整改,拒不缴纳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决不手软。必要时可以介入“司法”强制,通过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后强制执行;对于性质严重的,可以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诚然,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由于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统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在不断的变化当中,如何圆满地解决好统计执法工作中的各类问题,可谓任重而道远。然而,“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广大统计执法人员都应以勤勉尽责之心,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为完善“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机制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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