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职业运动员保险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2013-02-15王金枝张梦洁

体育研究与教育 2013年6期
关键词:保险市场险种投保

王金枝,张梦洁

竞技体育充分挖掘身体潜能的运动项目,由于大负荷、高强度的训练和比赛,职业运动员伤残的概率大大增加,给未来生活保障带来了不确定性。由于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发展不足,服役期间职业运动员的重大伤害无法给予充足的费用进行治疗,退役后的生活也得不到保障。近些年频频出现一些著名运动员在退役后面临失业、生活窘迫的报道。这些都折射出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存在诸多的问题。由于我国体育保险市场不完善以及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发展滞后,健全职业运动员的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1 中国体育保险市场发展概述

体育保险是指为从事体育项目的人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从事体育项目的人员包括职业运动员、参加运动的普通在校学生、参加运动的公司人员等,他们所参加的体育运动不一定是竞技体育比赛,即以体育竞赛为主要特征,获取一定名次的比赛,也包含日常体育锻炼等。体育保险这一概念涉及的范围较广,对被保障人群的界定较为宽泛。如职业运动员保险,指专为职业运动员提供保障的保险,既包括社会保险中为职业运动员提供保障的部分,也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专为职业运动员设计的保险或者适用于职业运动员的其他险种。职业运动员是指受雇于俱乐部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把参加比赛作为一项职业以从中获取收入的人员。职业运动员一般在一个或者多个体育项目上具有显著高于其他人的技术水平。职业运动员的特殊性也使得职业运动员保险具有区别于普通险种的自身特点。

我国的保险市场起步较晚。1949年建国后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自主经营保险业务,在一定程度上的确为当时的国民经济提供了保障。五十年代末期我国进入计划经济时代后,在“保险无用论”的主张下,中央政府在1959年暂停了国内的保险业务,只有部分涉外保险业务仍然继续开展。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在其后20年里基本停滞,到1980年解冻后才获得新生,发展至今只有短短三十多年的时间。与其他保险起步较早的国家相比,由于发展年限较短,我国的保险市场上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险种数量有限,提供的保障也存在局限性。我国体育保险市场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国内的一些保险公司借助国外成熟的体育保险市场经验,开始在国内开展了一些险种,由于这些险种发展缓慢,职业运动员保险几乎处于停滞状态。1995年3月第八届政协会议正式收到了运动员伤残保障的提案,国家体委在1996年批准设立中华体育基金会体育保险部。1998年桑兰事件后,体育保险受到国人的广泛关注。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的体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近几年有不断升温之势。体育保险作为保险项下的一个分支,其发展落后于普通财险、普通寿险等基本险种。同时,体育保险自身也有很多分类,例如为职业运动员提供的保险,我国保险业在这一领域存在很大缺口。这除了与保险市场不健全有关外,也与我国特殊的职业运动员培养体制有关。

2 影响我国职业运动员保险的因素分析

2.1 受培养体制的影响

我国职业运动员的培养主要通过省地市三级方式,从业余体校开始,发展较好的运动员进入地方队进行训练,表现显著的则被选拔到国家集训队进行强化训练,为奥运会或其他国际赛事做准备。我国目前在竞技体育上主要采取“奥运战略”,即强调奖牌数量的重要性,从体校到国家队运动员的生活都围绕着训练展开。文化课基本处于荒废状态,这就为运动员退役后的生活留下了隐患。虽然有少量运动员采取了“单飞”策略,例如中国女子网球选手李娜,但这毕竟是少数,大部分人还是从培养运动员的生产线上走出来的。

前中国乒乓球队总教练蔡振华曾指出,体育运动在西方人看来仅仅是养家糊口的职业而已,而在中国则是运动员不惜一切代价争取的事业。不难看出在强调国家荣誉感、团队荣誉感的背景下,国家队以及地方队都专注于运动员的专业化培养,采用严酷的训练方法和手段,挖掘运动员体能的极限,为获得大赛的奖牌服务。从运动员自身考虑,在选择了职业化这条道路后,练出成绩是他们唯一的选择。由于运动员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在了专业训练上,很少关注文化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生存能力的培养。自身需要的保障也很少关注,鲜有运动员能意识到自身对保险的需求,这些都为他们退役后的生活埋下了隐患。妥善的安置退役运动员对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很重要。保险保障做得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职业运动员退役后的生存压力。

在目前的培养体制下,运动员一旦退役或者伤残,由于没有一技之长,所以没有办法养活自己,因此为运动员提供保险是十分必要的。国家体育总局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职业运动员培养体制,避免运动员因仅仅关注专业训练而丧失其他生存技能的状况。美国在培养职业运动员的时候,更注重全面培养。美国高校基本上都有专门为体育表现突出的学生设置的奖学金。因为美国高校的学费较贵,奖学金的设置为一些体育特长学生创造了继续深造大学的可能。美国很多职业运动员都是从大学生中选拔出来的,较高的学历也有利于他们在退役后能够比较容易地向教练或者经纪人等方向发展。因为文化水平较高,他们能认识到保险对自身的重要性,在训练和比赛期就给自己选择了适当的保险,为自己在运动期和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2 受保险体系的影响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提供体育保险的保险公司,为运动员提供的保险保障多归于其他险种之下,无法为运动员提供多方面的保障。

(1)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的强制性保险,具有互助性、社会性以及强制性的特点,是为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的基本保障。但是保障水平不高,只能满足人们最低层次的保障。由于我国运动员在运动队中呆的时间相对较短,运动员流动性强,目前主要享受的保障为医疗保险。普通运动员在训练或者比赛中受伤后诊治医疗费一般由运动队负担,但是运动队报销的金额有限。比如中国女篮国家运动员如果受伤,社会保障只能按一定的比例赔付,多由国家队为运动员购买的商业保险来完成,而且核心球员和替补球员的保额也是不相同的;各省市俱乐部与国家队相比,资金获取较少,购买的商业保险数量有限,此时社会医疗保险提供的保障无法满足运动员在面临重大意外伤害时所需要的巨额医疗费用,只能由运动员自身负担高昂的医疗费用。

(2)行业自我保障体系。在1998年“桑兰事件”后,体育总局有关机构意识到了为运动员提供保障的重要性。1996年中华体育基金会出资100万,为当时国家集训队的一千四百多名运动员投保了从三千元到三十万元不同保险金额的伤残保险。1997年中华体育基金会又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联合签署协议,在保险期内为所有国家队的现役运动员在运动训练和比赛中遭遇伤残事故提供赔偿,每人最高可获得三十万元的赔偿金,其中获得世界冠军的运动员最高可获得六十万元的赔偿金。但是由于该商业保险的赔付率仅为30%,出于成本的考虑,体育总局在该协议实行两年后暂停,由行业内部的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来为运动员提供保障。

这些保障其实都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保障“优秀运动员”。在《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优秀运动员是指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所属正式在编、享受体育奖金制并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的运动员。”然而我国的职业运动员并不都是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的运动员,他们如果受伤则无法享受该互助保险提供的保障;其次,该互助保险的保险资金是由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即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运营的。该机构属于政府事业单位,不属于《保险法》调节的商业保险公司范围。由于该保险资金缺乏管理又无法可依,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保险资金流向不明。加之经办人员并非专业保险人员,缺乏保险专业素养,有可能无法将资金真正用到实处,无法切实保障优秀运动员的利益;最后,该互助保险给普通优秀运动员提供的最高保障为三十万元人民币。运动员在训练或者比赛中受到的伤害所需的诊治及治疗费有可能远远大于这一保险金额,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该互助保险提供的保障也是不足的。

(3)商业保险体系。我国没有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只有少数保险公司提供运动员人身伤害保险。由于运动员自身保险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保险对自身的重要性,主动投保的人少之又少。尽管有一些体育行业强制要求运动员投保商业保险,例如参加CBA比赛的运动员必须投保商业保险,否则不能参加比赛。由于保险费一般由俱乐部来承担,俱乐部只是在满足参赛的要求下为运动员投保最低保障的保险,投保的动机只是为了让自己的球队参赛而非真正从运动员的保险需求角度考虑。而商业人身保险对运动员的要求比非运动员来说更为苛刻,甚至将一些运动员排除在外。健康保险中也缺乏专门面向运动员的收入损失保险或者专门为运动员身体上易受伤部位提供的保险。由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保险市场的不完备,使得我国体育商业保险市场存在缺口。这一缺口如果不及时弥补,职业运动员就无法得到充足的保障,其职业生涯就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他们在服役期间面临着重大伤害的可能,而退役后又面临着失业找不到工作的危险。我国保险市场的完备性与职业运动员能否得到充足的保障息息相关。

我国职业运动员主要投保的险种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赛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及赛事承办方责任保险等。这些险种较为简单,多是由普通的医疗、意外伤害保险以及责任保险稍加改变而成,并没有根据运动员所从事的运动项目特点进行区分。因为运动员相对于普通人来说是高风险人群,尤其是从事高对抗性运动项目的运动员。因此保险公司在对他们进行核保时要求较为苛刻,费率也较高,再加上理赔又相对困难,这些都制约了我国运动员保险市场的正常发展。

3 完善中国职业运动员保险的对策

3.1 注重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

体育保险中介机构和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快速发展,对体育保险市场的运营十分重要。目前我国缺乏针对体育保险的保险中介机构,职业体育保险经纪人也少之又少。保险中介机构多为大型企业的员工或者公司运营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提供咨询时,为客户在保险市场上评估出最为合适的投保公司。职业运动员以及运动队自身对保险的需求不高,中介机构也不关注此类业务,因此,我国体育保险中介人市场几乎处于一片空白。各保险公司健全体育保险中介机构,培养适合职业运动员的职业体育保险经纪人显得非常必要。

3.2 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

保险是一项“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双赢抉择。购买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出一个人对自己以及亲人的责任。保险不仅仅在人们遇到意外事故时为人们提供了一份保障,更为人们提供了一份安心。如果运动员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他们就有了在服役期间购买保险的动力,即在他们遇到重大运动伤害事故时可以提供资金的补偿,退役后不至于无所保障。运动员对体育保险的需求会促使保险市场上的保险人设计满足运动员需求的保险。保险险种供给增多,体育保险市场竞争运营也会降低保费,更进一步刺激运动员购买适合的保险。中国职业运动员数量庞大,这一市场一旦被开拓,保险人会对体育保险投入更多的关注。在这样的良性循环下,我国的运动员保险市场会逐渐走向完善。

3.3 加强运动员保险法律法规的建设

国外体育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规,比如日本、美国以及德国等。虽然职业运动员保险属于我国《保险法》的范围,但是《中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还没有正式出台,同时也缺乏专门面对职业运动员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运动员保险市场的发展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

3.4 研发适合我国运动员培养体制的险种

广州恒大集团为保护俱乐部球员,与英国一家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为球员购买了足球伤残险。该合同为中国体育界海外购买体育保险的首例,引发了中国保险界的震动。目前国内运动员保险市场险种单一,多为意外保险,为运动员训练和比赛中受到的意外事故提供保障,收入损失险和意外伤残险则是一片空白,无法满足运动员多样化的需求。保险公司应该针对我国目前特殊的运动员培养体制,基于保险原则制定符合其不同需求的保险险种。这方面的改进可以借鉴体育保险市场发展较好的其他国家的经验,设置人身意外伤害险、职业责任险、财务险、环境损坏险等险种。

3.5 行业内部合理化管理

属于职业运动员保险范畴的社会保障部分跟其他行业的要求和赔偿相同,但是因为保障水平不高,为了获得更多的保障,运动员还需投保商业保险。目前,我国的国情是应国家征召参加国际比赛的国家队队员的意外伤害保险都由国家负担,但是核心队员和替补队员的保额存在差异,核心队员的保额较高。比赛期间的伤害基本上都可以得到赔付。比赛结束后,运动员则会回到各自的俱乐部中,而各省市俱乐部运动员的保险投保情况则参差不齐。有些俱乐部仅仅是出自参赛要求而为队员投保最低保障的保险,有些俱乐部甚至没有投保险。因而为了规范化管理,体育总局应该出台相关规定规范职业运动员商业保险的投保。根据不同运动项目的保障需求制定相应的政策,统一投保基本的意外伤害保险,由运动员和所在俱乐部共同负担商业保险的保费。为了激励投保,行业内部或者政府机构可以对投保进行补贴。在此基础上,运动员也可根据自己的个性化需求投保其他险种或者增加统保保险的保额,这部分保险则由运动员自己负担全部保费。

3.6 明星运动员投保产生拉动效应

体育总局应该大力鼓励明星运动员起表率作用,自身主动投保商业保险,产生拉动效应,激励其他运动员也投保相应险种。通过这一措施让关注自身保障逐渐成为自觉行为,让普通运动员也意识到需要关注自身的保障问题,不至在退役后生活窘迫。

4 结语

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较多,比如缺乏中介机构,体育保险险种不完善。从被保险人角度来看,运动员自身的保险意识不强,这与体育大国的实际存在着严重的不匹配。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从体育保险参与人来讲,保险公司应该注重开拓体育保险业务,细化体育保险的区分,成立专门销售体育保险险种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即运动员应该加强保险知识的学习,充分意识到保险为自己提供保障的重要性,在专业化训练的同时也要注重其他能力的培养,给自己退役后再就业创造条件;保险中介机构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运动员的利益出发,为需要得到保障的运动员寻找适合的保险险种。

除了完善保险市场外,国家体育总局或者相关机构应该正视我国职业运动员培养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体育保险市场的经验,取其精华,结合中国目前的国情,发展符合中国职业运动员需求的保险险种。

[1]刘岩.吴继君.中外运动员保险之比较及我国运动员保险的发展对策[J].贵州体育科技,2011(3):11~17.

[2]周爱光,柴红年,等.中、日、美三国体育保险的比较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3(3):297~299.

[3]张锋.我国运动员保险的现状与对策[J].解放军体育学院学报,2003(3):98~101.

[4]李冬梅,袁奇,王天宇.我国运动员保险结构优化研究[J].保险研究,2012(5):70~76.

[5]徐建宇.国内体育险:艰难中蹒跚前行[N].证券日报,2011-8-4(C1).

[6]段昆.当代美国保险[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7]曾庆欣.方兴未艾的体育保险:现状与发展[J].保险市场,2011(9):75~77.

[8]邹瑜.论我国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的培育与发展[J].体育与科学,2006(5):27~30.

[9]陈淑奇,龚正伟.竞技体育异化与运动员权益保障问题之伦理审视[J].体育学刊,2009(1):19~23.

猜你喜欢

保险市场险种投保
新形势下财产保险公司险种结构优化调整思考
“投保欺诈”的法律规制——《保险法》第16条第3款的解读
带投资的多险种复合风险模型及其破产概率的研究
全球再保险市场现状及特点分析
互联网财险投保者
探讨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基于产品生命周期的保险市场营销策略研究与分析
人身保险理赔难分析
公路工程保险投保策略
完善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