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合理监管的经济学分析
2013-02-01刘洪银
刘洪银
[摘 要]正规机构融资难使中小企业对民间借贷产生依赖,民间融资高风险性使中小企业陷入困境。研究得出,中小企业正向外部性要求政府履行民间融资监管责任。民间金融市场监管路径是在市场活力与市场风险之间寻找一个契合点,实现自由度与规范度之间的平衡。鉴于地区发展差异,发达地区可建立偏灵活的民间金融市场,落后地区可建立偏正规的民间金融市场。国家应该建立“双轨”利率体系,对非正规金融市场实行有管制的市场化利率。
[关键词]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监管;经济学分析
[中图分类号]F8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3)02-0001-04
一、研究背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中小企业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尤其创新型社会建设,中小企业是新创企业的主要类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能够蜕变成大型企业。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经超过4,000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6%,然而,中小企业的成活率并不高,平均寿命只有3.7年,远低于欧洲和日本的12.5年。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约只有10%的中小企业能够从正规银行体系获得贷款支持。融资难问题既有宏观政策支持、金融市场约束等外部原因也有诸如信息不对称、企业抗风险能力差等内部原因。在内外交困约束下中小企业不得不转向民间融资。然而由于监管缺失,民间金融市场处于供求渠道不畅的不规范地下状态,存在较高的金融风险。今年出现的温州中小企业大批破产,老板跑路现象就是民间融资风险失控的结果。如何确立民间融资合法地位,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成为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本研究从温州“倒闭潮”现象入手,研究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困境,试图破解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监管难难题。
二、从温州老板跑路现象看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困境
2011年4月份开始,浙江省温州市、台州和宁波等多个地区民营中小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企业经营难以维系,为逃避债务,部分老板纷纷“跑路”。短短几个月就有近40名老板不知所踪。仅9月一个月就有接近20起。这场跑路风波源于民间高利贷融资。为控制通货膨胀,央行采取紧缩货币政策,商业银行收紧银根,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小企业不得不转而求助于民间融资。旺盛的资金需求和无约束的地下市场将温州民间借贷的利率推高到历史最高值,月息达到2分到6分,有的甚至高达0.15元,年利率达180%。而大多数中小企业毛利润率不会超过10%,一般在3%~5%之间。如此高利借款无异于饮鸩止渴。借款规模越大企业倒闭越快,跑路老板越多。从温州老板跑路现象不难看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已陷入一个两难选择的尴尬境地。
1. 银行信贷将中小企业边缘化,民间融资成为必然选择
中小企业具有规模收益低,资金积累缓慢等特点,企业发展对银行贷款产生依赖。根据2009年一季度末人行温州中心支行对144家监测企业的统计,92%以上民营企业的外源性融资来自银行信贷资金[1]。但鉴于中小企业风险承担能力差,银行贷款成本和监督成本高,放贷规模不经济等,银行对中小企业不屑一顾而青睐于“双优”、“双大”企业,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集中度高达80%的金融资产大部分配置到国有企业[2]。一旦货币政策调整,银行收紧银根,受影响最大的首当其冲是中小企业。为维持生存中小企业不得不转向民间融资。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复杂而漫长的运作程序、统一化的规则和标准化的信贷合同而言,民间融资具有操作简便,合同内容简单而实用,可根据企业不同情况设计个性化信贷合同,这些特征迎合了中小企业投资量小、频繁和周期短特点,并且民间融资主要以个人信用为担保,不需要抵押或担保物,规避了中小企业抵押能力差的特点。被正规金融市场边缘化的中小企业不得已求助于民间金融市场,民间借贷成为必然。
2. 民间借贷利率走高,中小企业难以承受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作了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但除依靠法律保障外,依托地缘、人缘和血缘关系的民间借贷,其借贷合同还依赖信用或声誉担保,这种基于社会关系担保机制对借款人的约束效力甚至不低于法律效力。这样,民间借贷的实际风险大大降低,借贷利率远远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利率基本上由市场供求形成,中小企业资金的刚性需求(如归还到期借款)将民间借贷利率推高到一个不合理的高水平,借款的中小企业不堪重负。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借款规模越大,企业越趋于破产边缘。
3. 民间借贷自由化助长信贷风险,监管责任缺失导致风险失控
近乎完全自由化的民间金融市场本身存在较高风险,市场主体的趋利动机会促进风险的形成。政府只注重正规金融市场而严格限制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发展,也没有给与非法金融行为相应的惩处,如没有针对民间高利贷行为的处罚措施等。金融市场的严格管制让民间借贷市场转入地下,隐蔽的民间金融活动不被货币当局统计观测和监控,也没有纳入国家宏观调控与监控范围。政府对突破限制的民间借贷活动采取了放任态度,任其风险的增大和蔓延。货币当局监管责任缺失使民间金融市场风险失控。
三、加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监管的必要性
中小企业及其民间融资的特点要求政府履行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监管责任,民间借贷市场只有在合理监管情况下才能得以规范、有序和完全运行。
1. 中小企业的外部性要求政府给与扶持
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产生正的外部性。首先,中小企业吸纳较大比率的劳动力就业,缓解了政府的就业难题。目前GDP占全国58.5%的中小企业创造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其次,中小企业是新创企业的雏形,有望发展成大型企业。如果中小企业存活率低也就表明创业成功率低,这将大大降低全民创业的积极性。创业创造岗位是就业政策导向,创业活动带动劳动力就业,产生了外部经济。新创企业的健康发展是创业者和政府的共同目标。再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是产业演进和经济转型的引擎。科技创业是新兴产业形成的根本,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推进产业升级。科技创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经济转型产生外部性。承担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的政府要享有中小企业溢出收益就必须扶持中小企业,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2. 宏观调控要求政府将非正规金融市场纳入监管和调控范围
货币政策的作用对象是正规金融机构,非正规金融机构没有纳入宏观调控范围。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存在让金融市场重新洗牌。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高利率和风险特性影响存款人的储蓄行为,经济理性的存款者会根据自身风险偏好特性选择非正规金融机构。这样,正规金融机构的储蓄量和可放贷量减少,政府调控标的规模缩减,宏观调控效率降低,调控目标将难以实现[4]。另一方面,产业政策效力也会削弱。一些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低端产业由于民间融资的支持而难以打压下去,而需要政策扶持的新兴产业却得不到足够的资金支持。民间金融的存在,削弱国家政策的实施效果。要达到宏观调控目标,政府需要将非正规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围。
3. 非正规金融市场的无序和混乱要求政府加以规范
由于非正规金融市场监管缺失,一些黑恶势力趁机浑水摸鱼,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如温州高利贷与黑恶势力勾结放贷,一旦借款者不能如期归还借款,高利贷者将以暴力手段讨债,这也是温州老板跑路的原因之一。另外,由于政府监管缺失和法律不完善,民间借款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纠纷调解缺乏法律依据。政府在非正规金融市场没有发挥“守门人”作用,导致民间金融市场无序和混乱,民间借贷亟需政府规范。
4. 民间金融市场高风险性要求政府加强监管
民间金融市场存在较高的风险和风险诱因。第一,民间金融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范围之外,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担保,缺乏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容易导致风险失控。第二,民间融资不但要求借款企业承担较高的利息成本,还提高了企业资产负债率,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第三,民间金融机构自身规模小,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差,发生破产倒闭的风险较大,容易给存款人带来储蓄风险。无论就借款人还是存款人而言,民间金融市场的高风险性都要求政府加强金融监管。
四、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监管的可行路径
民间金融市场与正规金融市场之间是互补关系而不是替代关系。正规金融市场具有较高的规范性,非正规金融市场具有较高的自由度。自由的金融市场有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力,规范的金融市场有助于降低市场风险,保障市场主体的权益。政府金融市场监管就是在市场活力与市场风险之间寻找一个契合点,实现自由度与规范度之间的平衡。在这个平衡点,既能让市场主体发挥应有活力还能将金融风险置于可控水平。如果政府采取高压金融监管甚至取缔非正规金融市场,正规金融机构又没有完全向中小企业敞开,中小企业无处融资,也将难以生存。政府适度监管应该注重监管效应。政府非正规金融市场管制效应如图1所示。
图1中,D是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曲线。当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从正规金融机构无法得到满足时,在应急状态下为维持资金链,非正规金融市场融资成为中小企业不得已的选择。中小企业在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需求可以看成是近乎刚性需求。S是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资金供给曲线。只要非正规金融市场利率高于正规市场,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非正规金融市场就会有源源不断的资金供给,其供给曲线缺乏弹性。E0是无政府干预状态下非正规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平衡点。政府非正规金融市场管制主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确定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取缔黑恶势力等非法主体的交易资格。二是通过利率管制抑制高利贷行为。第一种管制让资金供给曲线从S左移到S,资金供给量减少了与Q1Q2相等的数量。第二种管制让借贷利率从R0降低到R1,资金供给量减少了Q0Q1,如果双管齐下,两种管制措施产生了Q0Q2的超额需求。这是政府管制的副效应。为维持非正规金融市场的供需平衡,政府政策应激励正规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放贷量,放贷增量至少应达到Q0Q2水平。
由于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政府应该放权,允许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建立管制程度不同的多元化金融市场。如图2所示。
图2显示,管制程度高的金融市场属于偏正规金融市场,其市场规范度高;管制程度低的金融市场属于偏灵活金融市场,其市场自由度高。规范度高的金融市场的风险可控性也高,自由度高的金融市场的风险可控性较低。在正规金融市场基础上,发达地区可建立偏灵活的金融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可以建立偏正规的金融市场。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不发达地区,政府都要对市场主体资格加以明确界定,以维护金融市场有序、合理和安全运行。
五、对民间融资进行合理监管的政策建议
1. 完善法律法规,确立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
我国民间借贷尚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民间融资尚处于地下活动。与其无视民间融资的客观存在而任其风险蔓延,不如给予部分规范化的民间融资合法地位,使其阳光化而便于监管。从境外看,美国、中国香港、南非等都曾让民间借贷准合法化来监管民间金融市场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当前,法律只对“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加以界定,而对正常民间融资没有给予肯定,也没有明确区分非法集资与正常民间融资边界。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说明,“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解释》中片面地说明了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部分,而众多其他现象是否也不属于非法吸收存款没有给予明确解释。当前应尽快出台民间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非法集资与正常民间借贷的边界,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合法化和规范化。
2. 制定分层监管制度,建立多元化金融市场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不同。东部地区经济活动频繁,正规金融市场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全部资金需求,中小企业对民间资本的依赖性较强,民间金融市场组织化程度和风险控制能力较高。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中小企业对民间资本的依赖性较差,民间金融市场发展的经验不足。国家民间金融监管应采取分层次监管战略。对东部地区,在加大正规金融支持力度基础上,适度放开民间金融市场,允许民间金融市场存在一定的自由度和风险性,以民间金融市场发展弥补正规金融放贷能力的不足。对中西部地区,可以先采取较严格金融监管,根据地区发展水平逐步放开民间金融市场限制。
3. 明确界定民间借贷市场主体资格,维护非正规金融市场秩序
民间融资的高风险性要求明确界定民间借贷市场的主体资格,尤其需要取缔黑恶势力把控民间金融市场,遏制中小企业发展。目前国家对正规金融市场主体资格管制严格,《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也不得经营金融业务。”[6]对非正规金融市场而言,政府应该适度放松市场准入限制,允许有实力的非金融机构开办专业的投融资公司,并将其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监管。同时坚决取缔不具有经营实力而低价借进高价贷出的金融投机者以及同时与黑恶势力相勾结从事高利贷活动的个人或团伙的市场准入资格,切实维护非正规金融市场的秩序。
4. 建立“双轨”利率体系,合理监控民间借贷风险
允许正规金融市场与非正规金融市场并存就要建立“双轨”利率体系,即在正规金融市场仍实行管制利率,对非正规金融市场实行有管制的市场化利率。民间金融市场可以在银行基准利率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决定利率的高低[7],货币管理当局只设立一个地区性的利率限价。民间金融市场实行市场化主导的利率有利于扩大民间金融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自主定价权,提高稀缺的民间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此外,国家金融政策应降低中小企业尤其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急贷款门槛,让正规金融机构满足中小企业大部分资金需求,减少中小企业对民间借贷市场的依赖程度,削弱民间金融市场利率飚升的推动力,合理控制民间借贷风险。
5. 探索民间融资组织创新,提高非正规金融市场组织化程度
金融组织机构是金融市场的载体,市场组织化程度提高相应地提高了市场抵御风险的能力。第一,尝试建立多样化的民间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贷款担保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家政策引导民间资本有序进入上述非银行金融机构,提高民间资本的组织化程度,拓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渠道。第二、发展行业性或区域性小型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延伸民间资金供求链,吸纳和集聚民间闲散资金。小型金融机构建设可以以股份制形式在发达地区先行试点。第三、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专业金融机构。逐步将运营较好的民间金融组织升级为规范化的中小商业银行。这些银行定位于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此外,国家金融政策可以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开展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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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nomic Analysis on the Rational Supervision for the Private Financing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Liu Hongyin
(Department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Tianji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Tianjin 300384,China)
Abstract: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turn to the private financing owing to their difficulty to get loan from the formal institutions, but the high risk of the private financing plunges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into trouble. The findings show that the positive externality from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requires the government to perform regulatory responsibilities for private financing. The supervision path for the private financing market lies in looking for a meeting point between the market vitality and the market risk so as to achieve the balance between the freedom and the regulation. In view of the difference in regional development, the developed areas can establish a private financial market with flexible tendency, whereas the backward areas can establish a private financial market leaning towards regulation. The government should establish a double-track interest rate system and adopt supervisory market interest rates in the informal financial market.
Key words: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private financing; supervision; economic analysis
(责任编辑:张改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