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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农业经营主体创新路径研究*

2013-02-01陈明星

中州学刊 2013年3期
关键词:现代农业经营农民

陈明星

2011年,全国城镇化率超过50%,这是我国社会结构的一个历史性变化。由此衍生的诸多挑战,也在考验着城镇化水平和质量能否持续提升,尤其是在工业化、城镇化面临“民工荒”的同时,农业农村也呈现出“农民荒”的态势。人们不得不直面农村将面临被“空心化”的危险。正是在此意义上,党的十八大报告和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一、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困境

传统农业的一大特征就是过多的劳动力拥挤在狭小的土地上从事单一的种植业,由此造成农业生产要素配置缺乏效率。一方面,现有的土地要素缺乏,容纳不了过多的劳动力,农业劳动者的边际生产率长期处于零或负数的状态,造成劳动力要素配置缺乏效率;另一方面,在有限的土地上拥挤着过多的劳动力,排斥着资金、技术要素的进入,形成低效率的要素替代。再加上长期以来国家推行的农业为工业化积累的政策,借助价格剪刀差的不等价交换将资金从农业部门抽调至工业部门。于是,农业部门的生产要素配置形成低效率的均衡:过多的劳动投入与过少的资金、技术投入的均衡。要改变这种均衡,有赖于两方面的流动:一是富余劳动力流出农业部门;二是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流入农业部门,形成高效率的要素替代。

只有把农业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部门转移,留在土地上的农民扩大经营规模才有出路,才能提高农副产品的商品率,解放封闭半封闭的农村自给半自给经济,推动资源及产业结构的合理化,矫正长期以种植业为主的传统农业生产结构,为新的生产要素进入农业创造条件。当然,随着农村社会结构的发展变化,在早期被压抑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浪潮释放殆尽之后,由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选择性,即能够转移出去的多是文化素质相对较高的青壮年劳力,这样农村剩下的则基本都是老弱病残和妇女儿童,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农村“空心化”的现象。

对此,固然要予以辩证看待,因为,所谓的农村“空心化”固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缺乏有知识的青壮年劳动力的现实,但倘若其他配套措施能够及时跟进,比如农村土地的流转、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是完全能够化解的,不能以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某些问题来抹煞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积极意义,而且可以说,即便在今天,在许多农村依然存在着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压力。

所以,真正的“空心化”的危险,并不在于农民的“农转非”选择,因为他们有“用脚投票”的权利和自由,而农民“用脚投票”之后农业发展主体的延续,则是危险的本质。正如孟德拉斯所说的“农民的终结”,并不是“农业的终结”或“乡村生活的终结”,而是“小农的终结”。尽管长期以来,“理性小农”、“土地细碎化经营”一直遭遇某些非议乃至诟病,但数千年农耕社会的文明延续和生产力水平并未发生根本性改观,使得其一直顽强地存在着。

二、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创新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路径

创新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就是要在传统的农业生产主体——农民的基础上,积极发展符合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的多元主体。尽管我们一直不赞成将简单地农业现代化等同于农地经营规模化,应给理性小农足够的生存发展空间,但作为我国农业现代化经营的方向,适度规模经营将是不可避免的大趋势。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和专业化水平,稳步提高农业产量和增加农民收入,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有力抓手,也是农业发展的必然方向。因此,要在大力培育现代农民的同时,支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不断提高土地的规模效益。

1.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除引进新的生产要素(最重要的是农业技术进步)外,舒尔茨还主张对农民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即对农民进行教育、在职培训以及提高健康水平。他认为,通过这种人力资本投资,可以提高农民的技能和知识水平,使他们能够熟练地运用现代的生产要素。杰文森和劳依据对世界30多个国家农业的研究成果,作出了这样的估计:在农业投入资金不变的情况下,每个农户户主多接受一年的教育,农业产量的平均增长将近2%。因此,以教育提升为主的人力资本的开发,能促使农民主动承接市场需求,成为有知识、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主体是农民,根本目的是使农民过上现代化生活。近年来,农业兼业化和农民老龄化的趋势已现端倪,必须把保障和增进农民利益作为出发点落脚点,下大力气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千方百计调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的主动性积极性,造就现代化的农业经营主体。

2.积极发展种养大户

种养大户是为了进行规模化经营,在一定条件下由农户跨区域转入土地逐渐形成的。农业尤其是粮食生产属于土地密集型产业,比较利益低,因此是一种需要较大规模才能“经济”的产业。发展种养大户,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土地要素的合理配置。为此,要改变目前国家对农业的普惠制补贴模式,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农民技术培训等领域,推动强农惠农政策向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倾斜。根据发达国家经验,设立农业经营资格认证及培训制度,根据经营主体的资金状况、知识水平和管理经验来确定其能够经营的农地规模,并定期对他们进行专业培训培养高素质,确保这些经营主体能够胜任适度规模经营,从而培育农业规模化主体,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3.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从事的领域不断拓展,发展的规模不断扩大,经营的规范度不断提升,成为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力量。在“农民荒”隐现的背景下,加强农民专业合作,通过农民之间的横向和纵向专业联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农业劳动力短缺或季节性不足。因此,需要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供销社、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村经济能人创办或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积极培育发展专业协会,创新机制,规范管理,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补助。在生产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向加工、流通等多领域发展,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同时鼓励合作社创办龙头企业,或引进大的龙头企业,将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生产技术等要素导入农牧业,提高整个产业的整体素质。

4.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

当前,我国农业发展水平及所处的阶段,以及对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的农产品市场需求,都决定了农业龙头企业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方面应该而且可以有更大的作为。为此,需要加快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建设,拉长产业链条,增强食品产业集聚功能,努力提升附加值,着力打造食品工业品牌。支持龙头企业提高辐射带动能力,扶持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和农业产业化示范区。鼓励大型和特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利用品牌优势,建设全产业链企业集团,实行标准化原料生产、规模化精深加工、现代化冷链物流一体化经营。积极引导支持龙头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研发能力,鼓励跨区域经营和相互间的联合与合作,“走出去”建立国外生产基地,促进龙头企业规范化、集群化发展。

三、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创新的对策

要使新型职业农民、农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商资本等切实成为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必须积极完善新型农民培育体系,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产业集群,着力构建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引导和规范资本下乡。

1.完善新型农民培育体系

一要完善农村教育体系,以加快构建完善的农村教育体系为重点,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推动普及高中教育,促进义务教育与职业教育相衔接,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着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使职业教育系统化、常规化、普适化,稳定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技能,全面提高农民素质和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能力。二要统筹农村培训资源,积极整合职业农民培训计划、“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等培训项目,积极探索建立政府扶助、面向市场、多元办学的教育培训机制,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加强农村劳动力知识、技能培训,培养一大批适应农村需要的种养业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村经纪人、专业合作组织创办人等实用人才;要围绕农业农村重大工程项目、农业服务体系发展、农产品加工开展培训,同时适应各地特色产业发展实际开展特色职业农民培训,围绕提高农民就业适应能力和综合素质开展引导性培训,全面提升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把更多的农民培养成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三要整合农业职业教育资源,充分发挥职业学校、农广校、农函大等农民技术教育培训主渠道作用,广泛运用现代媒体和远程教育手段,扩大农民科技培训的覆盖面,通过订单培训、对口培训等方式,力争培养出一批种养专业大户、科技示范大户,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2.发展现代农业产业集群

积极推动农业科技创新推广和应用,推进现代种业、现代加工、现代流通、现代仓储、现代物流、质量标准及现代检测技术、现代信息技术及管理等方面的集成创新,形成集农业育种、生产、加工、质量检验检测、流通、信息等于一体的现代农业发展中心。鼓励大型和特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利用品牌优势,建设全产业链企业集团,加大对优势企业的上市培育力度,实行标准化原料生产、规模化精深加工、现代化冷链物流一体化经营。在优势农产品区域内,重点扶持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园区,完善配套设施,搞好配套服务引导龙头企业向园区聚集,促进要素集中、产业聚集,形成产业集群,最大限度的发挥区域规模效应。同时,以农产品加工园区为依托,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和鼓励区外、境外投资者到粮食主产区开发农业资源,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

3.构建现代农业服务体系

一要加快构建以政府公共服务机构为主导、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和教育单位及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二要积极发展农产品物流,以加快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建设、发展新型流通业态、促进“农改超”等为重点,进一步做大做强具有高效集散能力的中心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积极发展农产品连锁配送、专营直销、冷链物流等现代物流,大力构建产地与销地、专业与综合、批发与零售、传统与新型相结合的新型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继续鼓励发展农业行业协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经纪人队伍,鼓励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或专卖店,对新办从事农产品(包括林产品)流通的组织、企业和个人以及市政府认定的重点农副产品市场实行税收减免,不断提高农民营销能力和参与流通领域利润分配的份额,逐步构建适应消费增长需求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型农产品流通体系。三要大力推进信息惠农工程建设,大力推广“三电合一”等服务模式,加快建设行政村多功能信息服务站,构筑现代化信息平台。四要探索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新机制,完善植物保护体系,加强重大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专业队伍建设,形成以省级为中心、县级为骨干的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体系。五要推广农村“六大员”制度,加快形成以农民技术员为重点的六大员队伍,不断完善基层公共服务体系。

4.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必须通过加快土地流转实现内部规模经济。一是进一步赋予农民更加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久不变,为发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坚实的产权基础。二是广泛利用现有的县级行政办事大厅、乡镇理财中心和村级党员远程教育网络,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三级服务网络和相应的服务机构,县乡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依托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土地流转的信息收集和发布,为农民、涉农企业和大户等流转主体提供信息服务;加强流转合同制、备案制、动态监测等制度建设,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开展政策咨询、指导合同签订和纠纷调解等工作,完善中介服务,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强化政策宣传、信息服务、合同规范和纠纷处里四大职能。有条件的省辖市,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更高层次的服务平台,在更大范围内进行信息交流,更加合理地配置土地资源。三是积极探索建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的补偿机制,让一部分在非农产业获得稳定收入的农民转让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步伐,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探索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有效办法,弱化土地的社会保障职能,促进土地流转。

5.引导和规范资本下乡

要在积极鼓励资本下乡的同时,加强引导,规避资本下乡非粮化、非农化倾向。一要规范资本下乡的方向,使其围绕农业做文章,而不致偏离农业,更不致破坏农村的生态环境,促使其强化对农业的持续“精耕细作”,而不致在依靠农业完成“原始积累”后,转向更有盈利背景的行业。二要规范资本下乡的方式,积极探索农民通过土地托管或入股等方式获取股权收益,以保障农民的应得权益,让农民在资本下乡中真正受益,使现代农业成为能让农民致富的产业和体面的职业,使资本下乡成为“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有效载体。三要规范资本下乡的渠道,使其在农业整体产业链上形成补链式嵌入,形成与科研、检测等环节一起构成完整的产业体系,确保其符合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的要求,从而提高区域产业竞争能力和农业整体效益。

6.创新区域农业发展模式

坚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科学规划、优化布局,在粮食生产自然条件、发展基础较好的地区,建设一批高产稳产田,发展大面积规模化经营,以此作为旱涝保收、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在不适宜粮食生产的山区、丘陵地带,在坚持生态平衡、环境优化的前提下,积极发展高效绿色的特色农业,以此作为促进农民增收的有力保障。为此,从兼顾当前与长远出发,积极创新农业发展模式和新农村建设模式。在基础较好、条件成熟、适宜农业生产的粮食主产区,从较好的现实发展基础看,应着眼于较短时期即可实现的可能发展趋势,让农民尽可能地转移到县城及县城以上的中心城市。与此相配套的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在让农民进城落户的同时,一定时期内保留农地承包关系,但可流转使用权,这样整理开发出来的土地,即便在承包权属关系上是小块的,但经营起来依然是连片的规模化的,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二要从就业入手,坚持就业为本,为解决农民进城后的身份真正转变问题,要推进产业集聚区和农业产业化集群建设,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园区,建立集良种繁育、规模生产、精深加工、物流销售和循环利用于一体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加快产城融合步伐,带动农民从事包括农产品加工业、农业服务业在内的二三产业,实现农民多元就业,切实防范和规避农民“被上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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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旭鸿.十年后,谁来种地?[N].光明日报,2011—10—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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