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问责的触发模式及其应对之策
2013-02-01王天笑
王天笑
(郑州轻工业学院 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河南 郑州 450002)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31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人,手机网民数量为4.2亿人,网民规模已居世界首位。网络的飞速发展,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计算机不再是只和计算有关,它决定我们的生活[1]。自2008年以来,网络问责这一全新的问责形式,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瓮安“俯卧撑”事件、云南“躲猫猫”事件、陕西“天价烟”事件以及“70码”、“表哥杨达才”、“房叔”、“房姐”等网络热词成了现实和虚拟空间的问责事件触发点。作为一种全新的问责方式,网络问责以其异体性、迅捷性、虚拟性等特征,呈现出极大的优势和价值;同时,网络问责也面临着过度问责、虚假问责、迫害性问责等一系列问题。如何在更好地发挥网络问责优势的同时,有效地消除网络问责的异化现象,促进网络问责的良性发展呢?在网络问责日渐增多的背景下,对这一问题的理性认识显得迫切而必要。目前,国内学者对网络问责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较传统问责方式所呈现出的优势和价值方面,而对网络问责的演变机制及其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的研究较为薄弱。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通过对既有网络问责事件的分析和总结,归纳出网络问责的触发模式,并针对这些模式的不同特征及其运行机理,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治理之策,希冀从网络问责的始端着手对其存在的弊端进行有效的治理,旨在推进网络问责走上规范良性发展之路。
一、网络问责的内涵
网络问责,是以网络为载体和路径的一种全新的问责形式,是指公民以网络媒介为平台,针对问责客体的职、责、权的履行情况及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操守、道德等,通过“人肉搜索”、发帖、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行为,对其进行质疑、责问、揭发、检举、抗议等活动,并要求问责客体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监督行为。网络问责是公民问责在网络世界的延展。在这种新的问责形式里,网络既是公民问责的通道和路径,也是公民问责的工具和手段。
与传统问责方式相比,网络问责呈现出平等性与开放性、虚拟性与现实性、互动性与分散性、异体性与草根性并存的特征。[2]在网络问责的意象里,情景是虚拟的,而体验与功效是真实的;空间是虚拟的,网民之间的交往互动却是真实的。与传统问责方式相比,网络问责有着独特的价值和优势。
1.网络问责为问责主体获取相关技能和知识提供了便利条件
网络的交互性、多元性、开放性为网民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学习机会。网民可以通过网络便利地、有针对性地了解与问责相关的政策、法律和规章,也可以方便地获得网络问责成功案例的经验和启示,不断地提升自身的素质和问责的技巧。
2.网络问责可以节省问责成本
在网络空间里,网民承担着双重角色,既是信息的受众,又是信息的制造者和传播者。而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交互性和弱控制性,使得信息在网络上瞬间、即时、多维传播,网民获取信息与传播信息的时间成本大大降低。网络“降低了信息搜集和信息分发成本,同时提高了适时向分散用户传播信息的能力。”[3]通过网络进行问责,网民可以在业余时间投入较少的精力,利用较为简单的设备,短时间内完成发帖、跟帖等问责行为,大大降低问责的时间成本。同时,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及在网络空间形成的松散的交往关系,很好地隐藏了公民的真实身份,有望避免公民真实身份暴露之后的连发效应,从而大大降低网络问责主体的风险成本。
3.网络问责使得问责的效率得到较大提高
网络信息传播有着较为明显的时效性,这使得信息在网络上短时间内就可以形成强大的舆论场域,从而引领整个社会的舆论方向,不断地向问责对象及其主管部门施压。在强大的压力下,主管部门大多会迅速地采取有效行动,对问责对象进行追责,从而使问责的效率大大提高。如从周久耕被发现抽天价烟到其被免除职务,前后只用了14天时间,问责的时效性非常明显。
4.网络问责有助于推进民主制度
网络问责既是一种异体问责,又是一种下问上责的问责形式。网络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精英的话语垄断权,为社会的各个群体提供了一个相对公平、开放、自由的发言空间,可以为构建一种自下而上的公民监督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然而,正如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网络问责也是如此。随着网络问责的发展,网络问责出现了较多违背其初衷的异化趋势,如激情问责、过度问责、虚假问责等,大大降低了网络问责的严肃性、可信度,影响了网络问责的良性发展。作为一种全新的问责形式,网络问责有其特定的触发模式和发展路径,而研究其不同的触发模式,是推进网络问责规范良性发展的前提。
二、网络问责的触发模式分析
网络问责是公民基于网络路径的问责形式,网络问责的运行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网络媒介特性的影响。网络的瞬间即时性、多元互动性、虚拟现实性、弱控制性等特征对网络问责有着重要的影响。网络的发展促成了个人媒体的诞生,普通公民在网络上不仅仅是信息受众,同时也是新闻信息的传播者和制造者,并且在重大新闻事件的传播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随着互联网络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越来越成为表达民意、汇聚民智、通过大规模的网络舆论进行社会动员的重要平台。而网络信息传播和动员的结果使得一部分网络信息演化为网络问责事件。通过对网络问责事件演绎脉络的仔细观察和分析,本文归纳出网络问责事件的五种触发模式。
1.焦点事件触发问责模式
焦点,本是光学或物理学术语,网络问责中的焦点主要指人们对新闻事件、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国家政策等的关注集中点。焦点事件触发问责模式的显著特征是网络问责是由一件、几件或是一系列焦点事件所导致和引发的。这一模式源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公众反应强烈的显著性焦点事件。焦点事件一般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事件,通常是涉及公益性强、公权力大、公众关注度高的“三公部门”事件和公职人员“涉富”、“涉腐”、“涉权”的案件和议题。当下,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深水区,城乡、贫富、精英阶层与草根阶层之间的差距拉大,城乡之间、贫富之间、阶层之间、官民之间的对抗情绪有加重的趋势,社会关系紧张,公众的不公平感普遍增强,对权力的不信任感增加。一旦出现涉及“三公部门”及其公职人员的焦点事件,就会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民众出于同情弱势群体的本能,网络舆论会呈现一边倒的趋势,再加上弱势群体认为只有把事情闹大才能引起社会关注、得到社会同情与支持,这就助长了草根阶层激情过度的推波助澜,焦点事件一经出现,就会于短时间内在网络上形成强大的舆论场域,声讨声一浪高过一浪。这种具有极高的社会关注度、强大的震撼力、深远的社会影响力的焦点事件成为网络问责的常规触发模式。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2007年的周正林虎照事件、厦门PX事件、云南“躲猫猫”事件、杭州“70码”事件等,都是极为典型的网络问责的焦点事件触发模式。
由于具有较高的关注度和较为一致的舆论方向,焦点事件问责若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很可能引发现实社会的群体性事件,使冲突加剧,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如厦门PX事件,由于前期对网络问责信息处理不当,最后演变为群体性抗议活动。
2.官员言行不当触发问责模式
官员言行不当触发问责模式,是指各级政府官员在面对记者的采访、提问以及公众对相关事件的咨询与质疑时,由于不敢或者不愿正视工作上存在的矛盾与问题,对媒体或公众提出的问题采取冷淡、傲慢、带有偏见的回答方式,从而引发公民在网络上对其进行质疑与批评。“替党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为什么不公布老百姓财产”、“房地产商来我市投资,赔了算我们的”、“你敢在新华网曝光,我就叫它关闭”等一系列官员雷人语录触发了声势浩大的网络问责。
与焦点事件触发问责模式不同,官员言行不当触发问责模式是由个别官员的不当言语引发的,这种不当是相较于其公职人员身份、公共职责的要求而显得不当;而焦点事件触发问责模式是由独立完整的事件引发,主要涉及的是部门责任。
对官员言行不当引发的网络问责,若不能给予及时、有效而真诚的回应,相关信息会持续在网络上传播、发酵、变异,引发公众对官员的素质、道德水平、公责意识的广泛质疑以及对事件的娱乐化解读,影响政府的权威,侵蚀党和政府的合法性基础。
3.网络谣言触发问责模式
网络谣言触发问责模式,是指由在网络上流传的虚假的、没有事实根据的信息,引发网民对公共部门或公职人员的声讨、批评、质疑、责难等问责行为模式。根据谣言的性质又可将该模式分为两种情形:(1)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并没有恶意的主观目的,尤其是有些网络弱势群体,因在现实社会中受到委屈或打击,为宣泄郁闷心情,在写博客时或留言贴中不知不觉制造了一种谣言。这种谣言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现实的反映和对执政者的期待,或者是长久以来形成的对现实不满情绪的一种无不良动机的释放,亦或是人们美好愿望的不当表达。这种谣言通过网络的瞬间传播、无限放大而演变成网络问责事件。(2)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在谣言生成伊始就怀有攻击、报复、泄愤甚至是迫害的目的。他们利用网络的弱控制、瞬间即时、多元互动等特征,利用网民对事实真相的不知情和公平正义感,在幕后推波助澜,在短时间内形成强大的舆论场域,对当事人进行无端的污蔑、攻击,以行打击报复之实。如佛山市高明区原区长梁瑞强,为了打击报复因在工作中与自己产生矛盾的区委书记,操纵网贴进行诬陷和诽谤。
无论是哪种性质的谣言,网络谣言触发问责模式都是由网民对不真实的信息深信不疑所引发。对于该触发模式引起的网络问责,有关方面若不能迅速消除影响,就会猜测不断、谣言满天飞,影响问责对象的工作热情和其所在群体的情绪,严重的会引发社会的心理恐慌。
4.宣泄触发问责模式
宣泄触发问责模式可以分为两种情形:(1)网民基于社会责任,本着强烈的正义感、公平感,以同情弱者的偏向心态,通过互联网进行广泛的动员和情感宣泄,有时候甚至采取谴责、讨伐、质疑等较为偏激的方式进行问责。宣泄触发问责模式的动员者为了达到吸引眼球、凝聚网民的关注、博得广大网民的同情、赢得网络社会广泛支持的目的,一般会采用偏激、煽情语言,进行悲情式的、苦难式的、蒙冤式的叙事,以强烈的道德谴责和情感渲染表达对当事人或当事部门的不满。在这种触发模式中,网络舆论的初始动员者并不是直接的利益受损者,与网络问责的对象也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网上网下热传的“天价”、“史上最牛”、“最雷人”等带有明显倾向性、煽情性、情绪性的叙事模式,是这种触发模式的显著特点。(2)网络问责事件是由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利用网络,采取较有煽动性的悲情叙事、苦难叙事的模式,动员广大网民对当事人进行举报、谴责、质疑等引发的。这种情形的显著特点是,网络问责事件的初始动员者是利益的直接相关者或者说是问责对象不当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如徐州市泉山区原区委书记董锋因被其妻子网上举报“全国最荒淫无耻的区委书记和全国最牛的黑恶势力”而获罪丢官。
使用煽情性、悲苦性的叙事方式,是网络问责吸引眼球、聚集社会关注、增进影响力的一种策略,若任其发展,就会在虚拟与现实空间引起舆论的倾向性与情绪化发展,聚集起社会群体对弱势者的深切同情与对问责对象的普遍仇恨,增加不同群体之间的对立感。
5.演绎触发问责模式
演绎触发问责模式,是指触发网络问责的事件或问题刚开始并不显著,影响范围及人数都比较有限,甚至是在网络上发布事件或问题的人本来并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主观意愿,而仅仅是为了客观地说明情况和问题。这种议题本身刚开始带有较强的价值中立性质,较少有夹杂个人情感的谴责取向。但是,由于网络媒体的聚光灯效应、无限扩散效应,议题的性质随着关注人数的不断增加并随着网民对问题的深入挖掘和不断引申,逐渐发生改变,议题由原来的价值中立性质逐渐演变成充满情感色彩和价值判断的敏感话题,进而引发对相关人员进行网络问责的事件。这种触发模式的典型特点就是“小问题引发大热点”。因为这种网络问责事件在起始阶段并没有问责的性质,而是随着网民介入人数的增多、问题性质的逐渐改变而逐渐演变为网络问责事件,具有明显的演绎性,所以叫演绎触发问责模式。如2008年初,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将自己的下乡考察活动内容发表在自己的博客上,博客文章中配了下属为其撑伞的照片。随着关注人数的增多,这张在现实中也许是司空见惯的照片把他推上了风口浪尖。2009年6月21日,年仅29岁的周森锋全票当选为湖北宜城市的市长而短时间内在网络上走红。刚开始网络对周森锋的关注并没有明显的问责性质,但是随着关注人数的增多,对周森锋其人的深入挖掘,网络议题开始转变,网民对周森锋的升迁之路出现了诸多质疑之声,并有人爆出周森锋硕士毕业论文有抄袭嫌疑。
以上问责模式是对众多问责事件的一种总结和归纳,具体网络问责事件的触发模式并不一定是单一的、完全独立的,而是多种触发模式的复合与互动。
三、不同模式下网络问责的应对之策
网络问责的效果有目共睹,但是“数字化是一片崭新的疆土,可以释放出难以形容的生产能量,但它也可能成为恐怖主义者和江湖巨骗的工具,或是弥天大谎和恶意中伤的本营”[4]。不同触发模式下的网络问责,若处理不当,都会有负面影响。因此,针对网络问责触发模式的不同而采取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从网络问责事件的始端就对其进行有利的引导和规范,无疑是消除网络问责异化现象、保证网络问责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1.对网络问责事件,权力部门应适时介入
网络问责主要围绕问责对象的政治责任、道德责任、管理责任、法律责任等内容展开。而问责的宗旨在于敦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因此需要相关部门介入:政治责任的追究,需要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介入,管理责任的处罚需要主管部门的介入,法律责任的追究需要司法机关来实现等。从公民问责事件的纵向过程来看,网络问责只是公民问责的一个阶段,或者说是前期阶段,网络问责能否实现预期的目的需要相应权力部门的介入。因此,权力部门的介入是网络问责问题得以解决的必然选择。而权力部门针对网络问责触发模式的特点在适当的时间介入,是保证网络问责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对于焦点事件触发问责模式、官员言行不当触发问责模式、网络谣言触发问责模式的网络问责,权力部门都应该尽早介入。焦点事件触发模式往往涉及重大事件、国家政策、新闻事件、敏感人物等,在议题出现之初就具有极高的社会关注度和较强的社会敏感性,如果任其发展,网络问责事件很可能会演变为失序的网络群体事件。官员言行不当触发问责模式尽管较少涉及国家的重大政策,但是由此引发的网络问责事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就会对政府公信力带来极大的损害和很大的负面影响,而对相应人员采取的处理措施则直接影响着修复政府公信力的速度和程度,因而权力部门应该尽早介入。网络谣言无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随着谣言的迅速散发,必将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同时还会增加人们对政府发布的真实信息的怀疑,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因而,网络谣言触发的网络问责事件中,权力部门应该尽早介入,采取相应措施消除谣言,还原真相。
对于宣泄触发问责模式、演绎触发问责模式,权力部门也应该采取适时介入的策略。无论是宣泄触发问责模式还是演绎触发问责模式,在议题出现之初都仅仅是对问题局部的、较为浅显的反映,经过网民全面深入的挖掘才能深入全面地看到问题的本质。尤其是对演绎触发问责模式,权力部门更应该让网民有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全面挖掘的时间和空间,这样才能更好地收到网络问责的效果。
2.以焦点事件触发问责为契机,关切民众诉求,转变执政方式
执政理念是指以对执政规律认识为基础的党的指导思想和执政宗旨,是关于执政目的、执政力量和执政方式的理性认识,是用以指导党的执政活动的根本原则。执政理念包括两个基本层面:“一是为什么执政,也就是执政的宗旨、目的和价值追求;二是怎样执政,也就是为实现执政的宗旨、目的和价值追求而选择的路径、方略和基本方式。”[5]焦点事件之所以成为焦点往往与政府的执政方式分不开。如因决策方式不够科学、决策过程不够民主、决策信息不够透明而造成的政府重大决策的不合理;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有失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上造成了强势群体受益、弱势群体利益受损的局面,从而引起社会对弱势群体的普遍同情和对强势群体的普遍不满等。诸多“涉富”、“涉腐”、“涉权”的议题之所以会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应是同一些部门的不当执政方式分不开的。对于焦点事件触发问责模式所引发的网络问责事件,权力部门除了应尽可能早地介入引导舆论方向之外,还要切实转变执政方式,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充分听取民众的利益诉求,提高决策方式的科学性,增加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保证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公平、公正,真正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
3.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提高干部的媒介素养
部分领导干部的“雷人”话语反映了一些干部综合素质尤其是思想政治素质的低下,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官本位”、“权本位”思想,致使其责任意识淡薄,对自己的公仆身份缺乏充分的认知。这是一种权力的傲慢与偏见。其不当言语与党的执政理念背道而驰,对政府及公职人员公信力具有极强的腐蚀作用,尤其是在利益分配失衡、贫富差距拉大、人们的不公平感增强的情况下,更容易引发人们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不满和声讨。应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干部党性教育,使其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官员的网络媒介素养,是指官员对网络媒体的认知能力,是基于对网络媒体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之间关系及其对人和社会正负作用的认知与了解程度而形成的对网络媒体的主动能力和积极态度,表现为能够合理、有效、科学地利用网络媒介,能够明智地辨识、分析、选择网络传媒及其内容,合理、合法、高效地通过网络进行准确的传播,正确利用网络媒介宣传政策、塑造形象、吸引群众、树立权威;主动地支持和监督传媒。官员媒介素养包括对媒介的认知力、理解力、思辨力和使用能力[6]。官员的不当语言充分反映了部分官员网络媒介素养的低下。对于官员不当言语触发模式的网络问责,权力部门除了尽早介入网络问责事件之外,还必须在网络问责蓬勃发展的今天,加强对官员的媒介素养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向政府官员普及媒体常识,以转变其对媒体尤其是网络传媒的态度,从而善待网络传媒,积极主动地与媒体进行有效的沟通,提高政府官员在新媒体条件下的执政能力。
4.加强公民网络媒介素养教育,减少谣言触发问责和宣泄触发问责
公民网络媒介素养是公民面对网络时所具备的能力和素质,指公民对网络各种信息的理性选择能力、质疑能力、理解能力、评估能力、生产和创造能力以及思辨与反应能力。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各种形式的自媒体应运而生,网络媒体个人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一方面是个人媒体的迅速发展,一方面是公民网络媒介素养的不足,而“当大众媒介普及的速度超过大众的媒介素质储备的时候,媒介的负面作用就开始显现,至少是与正面作用呈交错抗衡的状态”[7]。一方面,网络媒介素养的缺失,会使公民面对众多网络问责信息时缺乏理性的分析与提出批评意见的能力,也缺乏对负面消息的辨识与免疫能力;另一方面,在网络媒体个人化趋势下,公民个人成了信息的传播者和制造者,但是媒介素养的缺失使其缺乏基本的传媒职业精神、责任感、理性与独立的精神,容易形成跟风心理、从众心理,这也是网络流言、虚假问责信息大行其道的一个重要原因。
公民网络媒介素养的缺失,使得公民对网络信息缺乏足够的认识和思辨能力,在面对宣泄式情感表达时容易产生偏执、夸大、丧失理性的行为。如谣言触发问责模式之所以发生,是与网民对网络信息的鉴别能力低下有关;宣泄触发问责模式中的“话语狂欢”、“道德矮化”,是与网民作为信息传播者的职业精神不足和公民意识欠缺相联系的。可以看出,公民网络媒介素养的缺失,是谣言触发问责模式和宣泄触发问责模式下问责偏激化、情绪化的重要原因。因而必须对广大公民进行网络媒介素养教育,努力培养公民辨识、选择、理解、批判网络信息的能力,培育公民制造和传输网络信息的能力、知识和技巧,了解网络信息的价值和意义,强化其作为自媒体主体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公共精神与独立精神,使网络问责能够理性、有序、合法展开,使得广大网民能够深刻地认识到,对社会生活、政府事务、政治过程的参与和关注,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而在法律和秩序的范围内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更是公民的一种责任。
5.建设虚假问责信息的预警与反馈机制,消除网络谣言触发问责模式弊端
网络谣言触发问责模式的发生与网络谣言的大范围传播有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网络流言、虚假信息的欺骗性、鼓动性使其在网上快速传播;另一方面,政府信息的透明度缺失、权威信息发布滞后等,也使得猜疑与流言不断出现并快速传播。所以,“管理者必须认识到反馈系统的重要性,必须侦测到那些警告信号,知道需要什么样的帮助,或者是克服迟钝或者是应对不受人欢迎的趋势。”[8]政府要及时、准确、真实地公布焦点事件的起因、处理过程与处理结果,使得虚假信息、网络流言在阳光的照射下无处藏身。同时,要加强虚假问责信息的鉴别与预警机制建设。根据网络谣言、流言等虚假问责信息的产生方式、传播途径、内容特点等,建立对网络谣言进行合理分类的分类机制,在此基础上建立网络谣言的测量机制,并对不同类别的网络谣言测量设置相应的标准,据此建立网络谣言的预警机制。加强网络信息的反馈机制建设,加大政府与网民的回应频度、回应力度与回应深度。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应对策略是针对具体类型而言的,并非所有情况下的万全治理策略。同时,由于具体的网络问责事件一般也并非只有单个触发模式,而是多个模式的复合,所以对具体网络问责事件的应对也应该是多种策略的优化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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