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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伦理学视野下网络教育失范与发展策略研究

2013-02-01邢耀东侯武海

中国医学教育技术 2013年2期
关键词:伦理学习者信息

邢耀东,侯武海

台州学院信息技术中心,浙江 椒江 318000

1 网络教育失范现象探析

网络教育在我国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末,是随着互联网的崛起和国家提出《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而快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教育模式。网络教育以其资源的丰富性与共享性、使用的便捷性与开放性,以及良好的交互功能等优势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以及社会教育等领域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它不仅拓宽了学习者接受知识、提升技能的范围和途径,而且也为学校教育教学方式的改革创造了条件。同时,网络教育使受教育者终身学习的理念成为现实,是创建学习型和谐社会的重要平台。

然而,随着十多年的发展,网络教育应用中的失范现象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全面提升质量的瓶颈,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1 数字鸿沟带来的教育公平失范

教育信息化进程中经济个体(国家、地区或个人)之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导致在信息技术的开发、应用,信息基础设施的普及和信息的获取、处理能力上产生差距,这一差距使发达的个体利用“信息优势”和“知识优势”形成竞争优势,使落后的个体面临“知识贫困”和“信息贫困”的威胁,处于竞争劣势[1]。主要表现为网络教育的区域发展不均衡、城乡发展不均衡。

1.2 技术特征带来的机会均等失范

网络教育以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为支撑,从而对使用者的信息技能和信息素养提出了要求,这也必然导致社会成员中的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较低学历者等成为网络教育受益者中的弱势群体,造成网络环境下公民受教育机会的不均等。

1.3 网络资源开放性与共享性带来的教师道德失范

网络在为教师提供开放、共享的丰富资源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教师的独立思考与创造力,甚至弱化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典型的失范行为如不考虑学生的实际需求而直接引用网络课件,缺乏责任心,缺乏对学生、对教学必要的指导与管理等。

1.4 网络虚拟性和匿名性带来的学生道德失范

网络教育带来的自由空间体现了以人为本,但在学习者个体的个性得以凸显的同时,传统意义上的道德规范有时却对其失去了约束力。典型的失范行为有抄袭网上作业、学习过程中的虚假行为(如对于要求的阅读内容并不学习,而仅仅是通过点击或刷新来体现已学习)、将逾期未交作业的原因归结为网络故障等。

1.5 空间分离性带来的情感失范

即由于网络教育中参与双方处于分离状态,从而引起参与者对他人的情感淡薄,如对他人言论的漠视、不尊重、甚至谩骂恶意诽谤等。

如何解决这些失范现象,成为当前网络教育进一步深入、和谐发展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信息伦理学是由信息学、计算机科学、哲学社会学、传播学和传统伦理学等学科相互交叉、融合,在信息技术和信息社会的土壤中产生的,其研究内容包括了在信息生产、信息传播、信息处理和信息利用等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伦理问题,且已形成比较成熟的理论体系[2]。因此,以信息伦理学的视角来研究解决网络教育失范问题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该文从信息伦理学的视角探讨了网络教育的价值取向及其发展策略。

2 信息伦理学视野下的网络教育价值取向

2.1 公平性

网络建立之初就注入了公平、公正、平等的思想,即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获取需要的信息资源。网络教育的出现与普及,打破了传统教育的诸多限制,使非学历教育、社会教育及终身教育获得了迅速发展。然而,各个国家、民族和地区间的经济差异等问题导致了信息化环境建设及网络教育发展的不均衡,依然有许多学校、家庭和个人没有联入Internet或缺乏联网的基本信息化设备。

公平原则要求我们关注信息化进程和网络教育发展中的不均衡问题,关注网络资源建设与配置的公平问题,关注儿童、老年人以及残障人群等在网络教育过程中有关技术和资源方面的特殊需求。

2.2 无害性

网络教育作为一种教育形态和信息技术环境下人们的一种全新生存方式,无论其发布的信息资源、还是网络参与主体的行为和活动,至少应该无损于他人利益、无损于网络发展、无损于社会的进步与文明,这是评价网络教育及其参与主体是否符合伦理发展的基本道德原则。

2.3 兼容性

网络技术的兼容。技术的兼容性既有经济因素,又包含了伦理道德意义。一方面,网络教育软件或系统的兼容可以使用户很方便地实现版本更新、功能升级以及信息交换和格式交换等,从而使用户节省大量的经济投入;另一方面,兼容的系统或软件保证了网络用户行为活动的自由和交往的方便、快捷,增强了网络用户间的联系和相互理解。

网络参与主体行为方式的兼容。由于各自社会生活环境的不同以及所接受文化、教育的差异,网络教育中的参与主体会形成不同的行为方式。兼容原则首先要求参与主体虚心接受和容纳网络教育环境中的一切优秀文化成果,不以一己之见排斥他人观点。其次,参与主体要采取对方所能接受的行为或彼此共同遵守的网络行为规范。最后,参与主体的语言要具可理解性,即避免使用方言或方言式的普通话、避免使用网络流行语言,要求尽量使用书面化的标准语言。

2.4 互惠性

从信息伦理学的角度讲,互惠性集中体现了参与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即在网络教育过程中,个体应积极参与,一方面享受网络和他人提供的信息资源和服务支持,另一方面,个体也是网络教育信息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应为网络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应成为网络优质教育资源的建设者,也有义务将优质的网络教育资源介绍、推广给其他学习者,有义务通过个人的行为推动网络教育活动的有序、深入进行。

2.5 尊重性

在网络教育中,一些行为随处可见:如随意下载并使用他人文章而不加以引用说明,随意发布或任意使用有版权申明的软件或著作等。这些行为都是对知识、对他人的不尊重,更是违背了基本的信息伦理要求。

无论信息技术如何发展、无论网络怎样技术化、虚拟化,但归根结底,网络教育的参与主体是真实的人而非没有生命的物,现实社会中的基本伦理道德规范在网络教育的虚拟环境下依然是行为主体所应遵守和执行的。尊重性原则要求网络教育的参与者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尊重他人隐私、尊重他人权利,并以尊重他人赢得彼此间的尊重。

3 信息伦理学视野下网络教育发展策略

3.1 政策法规层面的伦理制约

3.1.1 教育信息化政策的倾斜性和导向性 教育公平是当前教育政策的重要导向,各个国家、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较大,教育发展不均衡现象明显,在教育信息化区域推进发展的情况下,各国政府的政策研究工作要结合教育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以及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政策措施,构建适合网络教育事业发展特点的教育信息化政策和法规体系。

1997年,美国联邦政府专门针对数字鸿沟问题启动了国家教育折扣项目E-Rate。该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学校和图书馆的资助,不是给予直接的资金或者实物支持,而是表现为申请者在购买符合条件的产品和服务时可以享受折扣优惠,而且为了解决数字鸿沟问题,越是处于偏远地区和经济不利地位的学校和图书馆能够得到的折扣越多,也就是由ERate基金支付的份额越多,如果该地区是高成本和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折扣的比例就要达到90%以上,中等成本和低成本地区的折扣比例也相应得到了规定,分别为20%~90%不等[3]。

在推进教育信息化过程中,我国政府积极借鉴国外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成功经验,通过政策导向和资金投入的倾斜解决网络教育发展的不均衡问题。200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提出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使农村初中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农村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点,农村小学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工程投入要以地方为主,多渠道筹集经费,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扶持;国家重点支持开发制作针对中西部农村地区需要的同步课堂、教学资源光盘和卫星数据广播资源[4]。

无论是美国的E-Rate项目,还是我国的农远工程,都是着眼于解决网络教育发展中的数字鸿沟问题以及区域间的发展不均衡问题。而美国于2000年12月颁布的美国第二个国家教育技术计划、新世纪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数字化学习:在所有孩子的指尖上构建世界课堂》(E-Learning:puttinga World-Class Education at the Fingertips of All Children),则着眼于“每个师生”的网络教育机会均等。该计划提出了五项目标,即所有的师生将有机会在他们的教室、学校和家里使用信息技术;所有的教师将使用信息技术有效地帮助学生达到更高的学习标准;所有的学生都将具备信息素养的能力;通过研究和评估提高下一代在教与学方面的技术应用;应用数字化内容与网络彻底改变教与学[5]。我国出台的《信息无障碍身体机能差异人群网站设计无障碍技术要求》、以及万维网联盟开发的《网络内容无障碍规范》系列规范,亦是将网络教育的参与对象投向残疾等弱势群体[6]。

3.1.2 网络信息伦理的立法建设与规范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其普遍应用,网络社会环境变得日趋复杂,对传统观念及伦理道德产生了巨大冲击。面对各类网络信息伦理问题,各国加强了网络立法及法规建设,其所涵盖的内容也有效地规范着网络教育涉及的各类行为。

由于各国对信息技术的发展及重视程度不同,网络伦理的立法与法规建设也显得参差不齐。国外比较著名的网络立法主要有美国的《联邦禁止利用电子计算机犯罪法》、《电子通讯隐私法案》、《网上儿童隐私保护法》,德国政府颁布的《多媒体法》、《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以及加拿大的《网络加密法》、《个人保护与电子文档法》等[7]。虽然我国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比西方国家起步晚,但近年来经过对网络法制建设的大力加强,我国的网络法制开始由单一法走向综合法,逐渐形成自己的框架体系[8]:一是利用相关的法律条款来规范网络,如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中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视为“侵犯知识产权罪”;二是制定了专门的网络信息规范,如1997年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

除了政府制定颁布的有关法规外,一些计算机和网络组织、网站也为用户制定了一系列的行为规范。这些规范涉及网络行为的方方面面,如电子信件使用的语言格式、通讯网络协议、匿名邮件传输协议等。这些协议制定得相当具体,连信息要短、主题集中、电子邮件要有签名等细节都有详尽的规定,其中最有影响和代表性的是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的“计算机伦理十戒”[9]。

3.2 技术层面的伦理过滤与伦理防线

3.2.1 网络教育技术标准研究 世界各国在发展网络教育实践的过程中认识到,学习资源的可共享性和系统的互操作对于教育系统的实用性和经济性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国际上有不少企业机构和学术团体致力于网络教育技术标准的研究与开发,并且已经产生了一大批标准化成果,其中代表性的成果有[10]:美国航空工业计算机辅助训练委员会(AICCAGR)推出的AGR技术规范;美国国防部提出的“可共享课程对象参照模型”(shareable course object reference model,SCORM),旨在解决如何使课程能够从一个平台迁移到另一个平台(例如从WebCT到LearningSpace)、如何创建可供不同课程共享的可重用构件以及如何快速又准确地寻找课程素材;IMS全球学习联合公司提出的学习技术系统规范;国际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制定的IEEE 1484标准体系。

我国于2000年开始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工作。教育部科技司于2000年6月启动了现代远程教育研究项目(distance learning technology standards,DLTS),同时成立了现代远程教育标准化委员会;该项目以国际国内网络教育的大发展与大竞争为背景,以促进我国网络教育的发展为出发点,以实现资源共享、支持系统互操作、保障网络教育服务质量为目标,通过跟踪国际标准研究工作和引进相关国际标准,根据我国教育的实际情况修订与创建各项标准,最终形成了一支我国的信息化教育标准研究队伍[11]。2001年由我国教育部科技司组织正式成立了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教育技术分技术委员会(CELTSC);通过分析国际上关于教育信息技术标准的研究线索,特别是参照IEEE 1484的框架,CEL TSC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工作,提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中国网络教育技术标准体系结构[11]。

3.2.2 网络教育资源的设计与开发原则 网络教育资源的设计与开发首先要符合信息化资源开发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满足人们对资源共享与开放的需求。其次,资源的内容要符合教育性特征,要求内容健康、积极向上,如教育游戏软件的开发,要避免充斥暴力、金钱至上、不劳而获等内容;相反地,软件内容的设计应有意识地注入勇敢、勤劳、节俭等符合伦理规范的道德元素。

再次,网络教育资源的设计与开发要解决好知识产权与资源共享的矛盾。如根据教育部《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国家精品课程应面向网络免费开放,网站登录要取消密码、口令等,但由于精品课程建设单位担心知识产权的问题,申报成功后往往删掉一些原创性的核心内容或课程只对校园网用户开放,没有实现资源共享。鉴于此,建议可为精品课程制作一些演示版的文件或文本说明材料,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实现一定程度的资源共享,以满足校园网外部学习者和研究者的需求。

3.2.3 网络监督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一是网络安全技术。主要包括VPN(虚拟专网)数据加密通道、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技术、入侵检测技术与防御系统、反病毒技术、智能卡技术等;二是专门针对网络抄袭现象开发的软件工具,如论文检测系统、各种反抄袭软件等。

3.3 应用层面的伦理选择与伦理调节

3.3.1 网络教育行为主体的伦理自律 在传统教育模式中,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往往受到社会和学校各种体制和规章制度的监管和约束。但在网络教育环境下,教与学脱离了时空的限制变得更为自由:教师可依据学习者的学习需求构建学习资源、组织教学活动;学习者可以自选学习内容、自定学习步调以及自行调控学习进度等。教与学的方式获得充分自由的同时无形中弱化了传统教育制度的诸多功能,这给教育者和学习者的社会责任感和自觉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教育者和学习者在完成网络学习任务的同时要考虑自己在网络教育过程中所担负的社会责任,要使自己的言行符合信息化环境下的伦理规范要求,同时将符合信息伦理规范的言行内化为自己的网络行为习惯并影响网络教育中其他行为主体的言行。

实现网络教育参与主体伦理自律的途径主要包括:制定专门的网络教育参与主体的行为伦理规范;开设网络信息伦理课程,提高参与主体的网络伦理素养;实施类似“网络文明工程绿色网络示范学校”活动,普及网络文明知识,树立网络伦理观念。

3.3.2 网络教育行为主体的伦理责任 网络教育者的伦理责任。首先,应尊重学生的个性化学习需求,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记录和反馈信息,及时调整教学内容、教学难度、教学进度及教学策略,及时补充学生所需的信息资源。其次,应公平对待每个学生。及时耐心地解决每个学习者的问题或困惑,及时回复每个学习者的邮件和论坛信息;关注每个学习者的学习进程和个体发展;关注每个学习者的情感需求,及时、恰当地对每个学习者的学习行为给予表扬、鼓励或真诚地指导与帮助。最后,网络教育者应不断更新学习资源,创造性地设计与组织学习活动,避免不负责任地抄袭网络课件或网络资源、避免教学活动“课堂搬家”或“放任自流”的敷衍行为。

●网络学习者的伦理责任。一是要坚决杜绝学习过程中的各类虚假行为,充分利用丰富的网络教育资源刻苦钻研,提高学习的自觉性;诚实守信,按照要求和规范完成学习任务;二是满足个人情感需求的同时亦应满足他人的情感需求。网络教育环境的时空分离特征削弱了参与主体间的情感联系,个体缺乏学习的归属感,容易产生孤僻、冷漠等问题,因此,每个网络教育的参与者都应积极关注他人的言行及情感需求,及时、真诚地回复他人观点,友好、客观地评价他人言行等;三是要理性地对待网络教育资源。即不迷信、不盲从网络信息,杜绝虚假、有害信息的侵入。

●网络教育管理者的伦理责任。主要是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或设置专门的过滤软件,防止不良信息、恶劣信息侵入网络教育过程,防止商业广告或垃圾邮件干扰学习者的学习。

3.3.3 网络教育的伦理监督 由于目前网络监控技术尚不完善,网络行为主体很容易做到匿名,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网络参与主体在发布、传播和接收信息资源过程中的责任感和对惩戒的担心,从而给网络教育活动失范行为的监管造成困难。

在网络教育应用中的伦理调节和伦理选择,虽然主要诉诸于网络教育参与主体的道德自律,但鉴于目前道德主体的自律水平不高,因此,除网络技术监督与过滤外,有必要采取一些制度性措施,促使网络教育参与主体的行为活动符合伦理规范[12]。如:针对学习者在网络教育过程中的抄袭、弄虚作假及考试作弊等失范行为,可建立个人诚信档案,详细记录学生在各门课程中所有教学环节的学习表现、学习成绩、所获奖励、所受处罚等信息,教务部门据此对学生做出奖励或处罚的决定,或将这些信息将来纳入公民信用档案袋,作为个人求职、借贷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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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范如永.美国基础教育信息化教育折扣基金投资问题研究[J].中国电化教育,2007,(6):27-30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 号.[EB/OL].http:www.gov.en/zwgk/2005-08/13/eontent_22263.htm

[5]王山玲.基础教育信息化政策与法规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8:17-18

[6]吴姜,张家年,李怀龙.网络教育中的伦理问题与对策探析[J].现代教育技术,2010,(12):102-105

[7]黄寰.网络伦理危机及对策[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267-269

[8]黄寰.网络伦理危机及对策[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27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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