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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调对接法在处理群体性涉农上访案件中的运用

2013-01-31贺建祯

中国检察官 2013年4期
关键词:自然村板桥群体性

文◎贺建祯

[基本案情]2011年4月初,合水县板桥乡板桥行政村孙旗自然村64名群众联名到庆阳市委政法委上访,举报称该自然村孙旗峁退耕还林面积不清,自然村所报面积补助粮款去向不明;孙旗自然村及原店坊子行政村将孙旗峁10余亩荒地以600元承包给孙旗村民刘某20年,合同未经村民大会通过,石油占路、油井占地补偿款由村民刘某一人享受不公平;孙旗自然村个别群众名下退耕还林不实等问题。举报材料经合水县委政法委移交合水县人民检察后,承办人深入农户,广泛取证,坚持依法办案,注重化解矛盾,组织多部门到田间地头召开案件查处情况反馈会,采用检调对接的方法终于使这起群体越级涉农上访成功息诉罢访。

检调对接,也可称为“检察与调解相结合”或“检察办案与调解矛盾相结合”。它是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打破以往单纯以办结案件为目的的做法,自觉将执法办案与化解社会矛盾有机结合,同步进行,以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一种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各类社会矛盾有集中爆发的态势。传统的执法观念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形势。既着眼长治久安、又实施成本低廉,既符合人本思想,又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检调对接,自然成为检察机关服务社会发展的首选。同时,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截止2009年底,农村土地面积占全国总量的94.7%,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53.4%。所以“三农”问题是我国稳定与发展中最大的课题。为“三农”发展服务,维护“三农’稳定,是作为国家机构的检察机关的应有之意。检调对接作为检察机关履行使命的利器,自应在群体性涉农上访息诉罢访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下文以办理本文案例的一些心得为基础,结合我院近年办理此类案件积累的经验,就办案人员如何利用检调对接依法息诉群体性涉农上访谈几点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紧紧围绕举报材料,全面查清案件事实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全面查清举报材料所反映的事实是处理问题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查清问题,就不能对整个上访事件作出客观、全面的判断,就不能制定出合法、合理、科学、可行的处理方案。在对事实的掌握上差之毫厘,在最终处理问题的效果上往往就会谬以千里。为此,在调查阶段,我们要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正确对待举报内容不具体的问题

群体性上访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有一部分是比较具体的,办案人员比较容易切入,及时展开调查。比如本文所举案例中关于村民刘某600元承包10亩荒地20年的举报。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举报内容是比较概括、笼统的。反映的仅是一些疑点,甚至是一些道听途说。对这一部分内容,我们要和举报的比较具体的内容一样对待,认真进行核查,弄清事情真相。以便我们在反馈阶段能够一并对所有举报问题做出答复和处理。切忌因为举报不具体就不去调查。实践证明,大多数群体上访之所以一次不能息诉,就是因为群众举报的事情没有查完,或者浅尝辄止,查的不深,查出的事实和证据不能让群众信服。群众之所以举报的不具体,绝大部分是因为他们本身掌握的信息有限,故意编造诬告的情况是极少的。

(二)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安排调查步骤

我国农民素有怕“打官司”的传统,群体性上访之所以酿成,就是因为某种矛盾经过一个较长时间的积累,达到了一个临界点,农民忍无可忍,才放下农活走上上访之路。所以涉农群体性上访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多数农民情绪比较激动,短时间内就想要个说法。故此类举报受理后,我们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而必须从举报材料中甄别出举报人最关注的焦点问题,优先上手开展侦查。只有紧紧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与举报群众保持联系,依靠群众开展工作

为了防止举报群众在检察机关初查期间重复访,或情绪失控采取其他过激行为。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可以在不泄露案件机密的情况下,将调查工作进展、阶段性工作成果等情况向举报人员进行反馈。这样既可以稳定上访人员的情绪,又可以及时听取他们对侦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使我们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更科学,更切合实际。当调查工作遇到困难和阻力时,我们完全可以虚心向举报群众请教破解之法。只要我们真心为群众办事,就一定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大力协助和支持。工作实践证明,群众路线是我党的执政根基,同样也是应对群体性涉农上访的一剂妙药。

(四)配足配强办案力量,争取在较短时间内查清问题

群体性涉农上访往往都是案情复杂、工作量大、政策性强、牵扯面多、矛盾尖锐。办案人员一句欠妥当的话,都有可能引发不可预料的后果。这就客观上要求承办此类案件的检察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比较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为此,承办群体性涉农上访案件的检察机关,必须从全院抽调人员,配足配强符合条件的优秀检察官承办此类案件。另外,实践证明,上访人数越多、上访级别越高,群众对解决问题的期望值越高,解决问题的心情越迫切。所以,检察机关在组织好精兵强将,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还必须以快制胜,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要注意防止由于调查时间拉得过长,致使上访人员对检察机关失去信心,出现在我们初查期间再次上访或闹访的被动局面。

二、采取多种方法,将释法说理、化解矛盾贯穿于办案始终,为息诉罢访打基础

在传统的执法办案模式中,办案人员只顾按照法定程序埋头办案,只要能做到案结事了就万事大吉。他们不去或很少考虑执法的社会效果,也很少主动的去做矛盾化解工作,即使做了,也一般是在案件处理阶段捎带的进行。这是由当时的执法理念所决定的。在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与公正廉洁执法共同成为政法机关三项重点工作的大视野下,政法干警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就必须加强。具体到检调对接模式下,就是要将调解和化解矛盾工作与执法办案工作有机结合,同步进行。将释法说理、化解矛盾贯穿于办案始终。这样就会大大提高群体性涉农上访息诉罢访的几率。贯彻好检调对接理念需要我们做好以下几点。

(一)矛盾化解从第一次接触举报群众做起

办案实践告诉我们,调解与化解矛盾工作动手越早,效果越好,介入越迟,效果越差。在办案中,举报群众第一次与我们见面时,一般对我们报的希望最大,对办案人员关于举报问题的法律性质、举报问题的解决途径、对举报行为的评价等表态最在意,印象最深刻。这正是我们做群众工作的最佳时机。办案人员一定要抓住时机,顺势而为。一是要明确表态,我们对举报问题一定会一查到底,绝不敷衍塞责,以争取他们的支持和信任。二是全面、客观的介绍举报内容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以及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以案释法,解答举报人的疑惑和问题。凡是群众咨询的法律问题,我们一定要把它看成是一次难得的机会,举一反三、深入浅出的进行讲解,帮助群众正确的认识问题,引导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三是适时降温泼水。在举报人情绪平稳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对上访人员提出的明显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诉求,要大胆指出,并说清法律和政策依据,以理服人,促使上访人的言行回归理性。

(二)放低身段,耐住性子,认真听取群众呼声

上访群众一般都有一肚子怨气,他们很想向办案人员诉说。作为我们来说,也需要通过倾听了解案情,寻找案件突破口,制定今后工作方案,所以我们一定要认真听取他们的陈述。同时上访农民由于受年龄、文化程度等因素影响,有的说话可能颠三倒四说不清,有的则喜欢反复强调怕检察人员听不清,还有一部分人可能会由于情绪激动而拍桌子爆粗口。遇到这种情形,我们一定要沉得住气,要有耐心、要有容人的雅量,要让他们把一肚子的苦水吐出来,一定要让群众把话讲完。切忌盛气凌人,高高在上,摆架子,打官腔,态度简单生硬,甚至以权压人,群众是最反感这一点的。只有让群众切实感到他们得到了应有的尊重,检察官是真心真意为群众办事的,是他们可以信赖的贴心人,我们的调解才会有效果,才有可能息诉罢访。

(三)抓住关键,积极接触群众代表,下大力气做他们的思想工作

在群体性上访中,群体中每一个成员在群体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在群体中总有一个或数个起组织和主要作用的人,农民叫他们群众代表。办案实践证明,其他人员对他们自己推举的群众代表是相当认可的。可以这样说,上访群体的进退,整个上访能否息诉罢访,群众代表起着决定性作用。要成功息诉罢访,就必须下大力气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如在上述案例中,群众上访材料的题目是“我们十年的退耕还林哪里去了”,举报的核心是他们认为孙旗自然村退耕还林板块所在的孙旗峁总退耕面积是500多亩,而目前具体到人的面积总数为300多亩,有约200亩去向不明。办案人员寻找500亩这一说法的来源,群众都说是群众代表丁某(原村文书)说的,并说丁参与过退耕还林报批,他说的话他们最信得过。后办案人员从县林业局调出卫星扫描绘制的孙旗峁板块图出示给丁,该图标清孙旗峁板块退耕总面积为300多亩,而不是丁说的500亩。这一做法使丁无言以对,当场向办案人员承认他以前认为是500亩的说法看来是错误的。此后,上访群众对孙旗峁退耕面积再无异议。办案人员对丁某及其他7名群众代表所做的工作,达到了釜底抽薪的效果,对整个上访的成功息诉,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进行息诉化解矛盾时决不能遗漏掉未被采取监禁措施的被举报人

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化解矛盾及息诉工作专门针对上访群众进行,而忽略了未被采取监禁措施的被举报人。但绝大多数群体性涉农上访却恰恰是由于被举报的村组干部以权谋私、作风霸道引起。所以要彻底息诉罢访仅仅做好举报人工作还不够,我们还必须帮助未被采取监禁措施的被举报人切实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转变作风,谨言慎行,低调做人,以自己的言行逐步取得举报群众谅解。这样我们针对举报人所做的息诉就容易进行,已成功息诉的上访也不容易再次反弹。

三、按照不同性质分别处理,做到事事有着落

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上访群众最关心的就是他们举报的事情查清了没有,真相是什么,有问题的人员处理了没有,他们的权益是否得到了保障。所以,检察机关只有切实让举报群众感到我们做到了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才能成功息诉罢访。

(一)把深挖村组人员职务犯罪放在首位,通过严厉打击彰显公平正义

我们提倡检调对接,提倡息诉罢访,绝不是和稀泥抹光墙,而是打击犯罪与化解矛盾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所以检察机关要深挖细查群体性涉农上访后面的村组及乡镇人员涉农职务犯罪,切实履行检察职能。对查出的村组或乡镇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以及在退耕还林,征地补偿、农机具补贴等涉农领域危害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要一查到底,从严打击,绝不姑息迁就。上访群众最信服的就是检察机关依法抓了几个腐败分子。检察机关办案和打击力度越大,息诉罢访成功的概率就越高。如在上述案例中,我院鉴于上访群众对退耕还林意见最大,遂决定将孙旗自然村退耕还林作为重点进行核查。办案人员从2001年以来孙旗自然村在板桥信用社领款情况入手,先后到县林业局、板桥乡政府、板桥行政村、板桥信用社等单位调查取证,并多次深入孙旗自然村,上门接触举报群众询问原店坊子行政村村委会成员和有关证人。共调取各类表册等书证100余份,做调查笔录30余份。通过对孙旗自然村历年退耕还林情况的认真调查,终于查出孙旗自然村给村集体虚报退耕还林148.35亩,原店坊子行政村在孙旗峁给行政村虚报退耕还林50亩的事实,并将资金去向一一查清,向上访群众做了反馈,受到他们的充分肯定。此举虽未揪出村组人员职务犯罪,但对整个案件的息诉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事项,不能一推了之

上访群众举报的线索,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我们要责无旁贷一查到底,将涉嫌犯罪人员绳之以法。但举报线索中属于公安、法院、国家行政机关等部门管辖的情况也大量存在。如上述板桥群众上访一事中关于“孙旗自然村及原店坊子行政村将孙旗峁10余亩荒地以600元承包给孙旗村民刘某20年,合同未经村民大会通过,石油占路、油井占地补偿款由村民刘某一人享受不公平”的举报,就属于民事案件。“个别群众名下退耕还林不实”的举报经核查就属于林业行政部门管辖。对这些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线索,我们一定要耐心的向举报群众讲明原因,讲清属于哪个机关管辖,采取何种方式向这些部门举报等细节,并尽量协助群众维权。

四、合理延伸检察职能,尽量满足群众正当诉求

群体性涉农上访中群众举报的有些事项是否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没有现成的明文规定。按照以往做法,我们完全可以推给其他部门。但偏偏这些事情又直接牵扯群众利益,上访群众先前找政府部门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和应有的重视,群众便寄希望于检察机关。对于此类事情,如果我们通过沟通协调和努力可以解决,我们就应当积极地去奔走。这类事情如果解决的好,有时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对我们息诉罢访十分有利。如在上述案例中,上访群众反映板桥乡5年前在孙旗自然村修村道时占用24户群众土地,欠他们2万余元青苗补偿款,群众多次催要未果,希望我们予以解决。后办案人员在院党组大力支持下,三次与板桥乡政府、板桥行政村召开联席会议进行沟通协调,督促落实资金,终于将这笔2万余元的青苗补偿款一分不差的发到24户群众手里。一名群众代表在现场反馈时激动地对办案人员说:“你们检察院确实是真心诚意为我们老百姓办实事的,太谢谢你们了”。此事的成功办理,极大地拉近了检察人员与上访群众的距离,对成功息诉罢访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办案人员要公正廉洁执法,确保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在群体性涉农上访中,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上访群众把受理他们案件的检察机关看成是正义的化身而寄予厚望,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的公正廉洁性也自然成为群众关注的焦点。办案实践证明,被举报的村组、乡镇干部,总是想千方百计和我们办案人员拉关系、套近乎,甚至送礼行贿。对此我们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要“长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筑牢拒腐防变的心理防线。在办案中,我们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自觉维护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检察官的荣誉,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如果我们在这方面放松警惕,轻者难逃瓜前李下的嫌疑,失去群众对我们的信任,使他们对我们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增加息诉罢访的阻力。重者我们会随时成为上访群众的举报对象,使我们检察机关失去执法公信力、使息诉罢访在检察环节成为不可能。

六、借助多方力量,联合开展调解,争取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大化

上述案件办理到最后阶段,为了给上访群众一个全面的答复,增强调解效果、彻底化解矛盾,提高息诉罢访的成功率。我院主动邀请板桥乡司法所、板桥乡镇府、县林业局等6个单位和部门,深入孙旗自然村,在该村一麦场召开了一场职务犯罪预防及案件查处情况反馈会。办案人员分别就群众举报问题调查过程、调查结果,处理结果及处理的依据等情况,详细向孙旗自然村全体村民做了反馈。并认真回答了他们的提问。向他们发放检察机关案件管辖范围及职务犯罪预防宣传资料500余份。县林业局工程师还就群众在退耕还林政策方面的疑问向群众作了详细解说。事实证明,这种在大检察、大调解及社会管理创新理念支撑下,联合多部门上门开展的调解与化解矛盾工作效果良好,使该起群体性涉农越级上访至今再未出现重复访,彻底息诉。

总之,实践证明,检调对接工作模式对于检察机关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特别是在息诉罢访群体性涉农上访或其他群体性上访方面,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和重大的现实意义。检调对接工作模式因其具有工作方法刚柔并济,解决矛盾便捷彻底等特点,已日益成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方式之一。利用检调对接息诉罢访群体性涉农上访的方法绝不限于以上几种,本文只是结合办案实例做了一些肤浅的探讨。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检调对接在化解矛盾,息诉罢访群体性上访方面必将显示出越来越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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